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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述评

2016-12-17李店标

关键词:议会辩论国王

李店标



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述评

李店标

三个等级的差异和对立、专制与法制的心态矛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专制统治的矛盾是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背景。在制宪会议上,议员们主要围绕《人权宣言》、国王否决权和议会院制构成等议题展开辩论。因政治观点和主张不同,特权派、爱国派和温和派成为制宪会议辩论的三大阵营。在三年期间,法国制宪会议对包括宪法在内的诸多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1789—1791年制宪会议辩论对法国宪法、议会和政治制度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对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进行考察和评析,目的在于推动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法国;制宪会议;立法;立法辩论

随着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到来,法国人对专制君主的态度由敬畏变成了厌恶,并提出了限制王权和制定宪法的要求。“无宪法,毋宁死”的号召强烈激发着法国民众要求制定宪法的热情,以至于1789年5月5日召开的三级会议最终于7月9日更名为制宪议会。尽管制宪议会肩负着财政问题、行政组织问题和宪法问题三项任务,但从议会更名的目的来看,制定宪法毫无疑问成为了此次议会的核心任务。事实上,制定宪法的任务历经两年才得以完成,即自1789年7月9日宪法案的提出到1791年9月3日宪法案的表决通过(这部宪法也被称为1791年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的辩论包括议员们在制宪会议上的口头辩论和在报刊上的书面辩论,本文将对1789—1791年间制宪会议关于宪法案的辩论进行考察和评析,以期为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借鉴。

一、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背景

1789—1791年的法国制宪会议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召开的,而这一时期社会中诸多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导致了出席制宪会议的议员们在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也是制宪会议辩论得以展开的前提。

(一)三个等级的差异和对立

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社会就存在三个对立的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包括工人、城市平民和广大农民。前两个等级占人口总数的不到1%,但却拥有全国2/3土地,而且并不承担任何赋税;第三等级则因赋税过重和生活困苦而痛恨特权阶级,强烈要求改变等级差别。“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在国民议会集会,并从贵族和僧侣中邀请他们的合作者加入。”[1]尽管三个等级共同参加制宪议会,但由于受封建制度残余的影响,他们在一些问题上仍然存在着等级差别观念和价值对立态度。“第三等级期待得到所有各阶级的协助,期待恢复其政治权利和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但都枉然;前两个等级由于惧怕看到改革流弊而产生的不安,甚至他们对自由的渴望。在自由和某些可憎的特权之间,他们选择了后者。”[2]

(二)专制与法制的心态矛盾

当时法国社会中反对国王专制的普遍热望不约而同地转化为重新召开三级会议的强烈要求,但人们所真正向往的并不是旧的三级会议,而是希望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制定法律以建构崭新的代议制度。此时期,议会名称的更换虽然表明了人们对专制与法制关系的态度,但制宪议会议员在以法制替代专制的问题上却存在着矛盾心态。“人们一方面要求制定一个宪法来约束专制权威,一方面又倾向于把一种不受限制的新权威——达成了‘一致同意’的,或形成了‘公意’的主权人民——凌驾于宪法之上。”[3]55当时包括议员在内的法国民众对制定宪法寄予了无限的期望,但他们却对未来宪法的功能存在隐约的担忧和怀疑。实际上,在制宪议会议员的心目中还存在着某种专制权威,但这种权威并不一定是国王权威,也不一定是法制权威,而可能是另一种形态的权威。

(三)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专制统治的矛盾

18世纪70年代,法国出现了经济缓慢增长和人口急剧增加的矛盾,商品经济的发展因国内市场不足而遇到障碍,加之流行病的蔓延导致了社会局势的不稳,而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封建社会的组织基础存在必然的联系。[4]3818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英国制成品的大量流入,法国的纺织、冶金、采矿和对外贸易等行业迅速发展,但保守的封建政府在固守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却不断提高税收和设立贸易关卡,这使得封建专制统治成为了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阻碍。封建专制政府的上述做法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资产阶级的不满,他们普遍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取消封建特权和反对专制统治。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专制统治的矛盾,使社会中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关系呈现出竞争性和对立性,这也促成了制宪会议中双方不同身份的议员之间辩论的展开。

(四)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

在法国18世纪上半叶存在两股保守思潮,一股是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为代表的封建思潮,另一股是带有哲学色彩的敌视宗教和僧侣的思潮,而这两种思潮所体现出来的重权轻法思想在制宪会议召开时还仍有残留。在18世纪中期,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以民主和平等为号召的理想主义观念开始进入当时的法国,资产阶级对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同等关注已成为一种普遍态势。“无论是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或山岳派,无不是吮吸启蒙思想家的乳汁长大的,他们都是启蒙思想家政治学说的忠实信徒。”[5]在政治问题上,重权轻法的传统观念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制宪思想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也使得固守现行专制制度的现实主义者和期望变化革新的理想主义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制宪会议辩论则成为了这种冲突释放、缓和与解决的途径。

二、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主题

法国1791年宪法包括以作为序言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和正文两部分内容,而实际上,制宪会议辩论也包括了对《人权宣言》的辩论。此外,针对正文,国王否决权和议会院制构成是辩论最为激烈的两项主题,当然对宗教自由、财政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问题也逐一进行了辩论。

(一)《人权宣言》

在1789年7月9日的制宪会议上,穆尼埃以制宪委员会的名义除了说明了新宪法应遵循的原则外,还要求在新宪法前增加一项权利宣言。“一部好的宪法应该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并保护人权,应该承认自然正义所赋予每个人的权利,……这项宣言应当简短、易懂、明确。”[4]1098月1日,制宪会议开始对起草《人权宣言》的必要性问题进行辩论。一些温和派议员对制定宣言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如马卢埃认为制定宣言毫无好处,甚至是危险的。也有其他议员,如格雷古瓦修士希望在该《人权宣言》之后再补充一个义务宣言。8月4日早晨,制宪会议做出决议,在宪法前面加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但关于《人权宣言》草案中有关思想自由和尊重宗教信仰的条款又引起了议员长时间的反复辩论,僧侣代表坚持要求制宪会议确认一种国教,主张信仰和宗教自由的米拉波则对此表示强烈抗议。经过长达20余天的辩论,《人权宣言》最终于8月26日获得通过。

(二)国王否决权

1789年9月4日,国王否决权问题被提出并成为制宪会议正式辩论的第一个主题。国王否决权包括两个问题:“(1)是否允许国王拥有否决权;(2)如果允许,这项否决权是绝对的吗?”[6]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革命民主派强调如果赋予国王否决权,制宪议会立法将面临被虚设的危险。在辩论过程中,罗伯斯庇尔甚至将国王否决权比喻成“不可思议的恶魔”[7]。君主立宪派代表西耶斯也提出,和英国政府不同,国王否决权不适合法国。但君主立宪派代表米拉波却认为要保障国王的作用赋予其否决权是绝对必要的,而且人民自由的保障也需要这种否决权。王政派代表穆尼埃认为应给予国王绝对否决权,以强调国王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拉法耶特为首的立宪派,受到美国议会制模式的影响则提出赋予国王暂时的否决权。在9月11日的表决中,制宪议会以673票赞同、325票反对、1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国王延缓否决权的议题。实际上,议员们对国王否决权问题展开辩论的原因在于,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意识到当时人民民主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急需寻求和依靠国王的力量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三)议会院制构成

与国王否决权紧密联系并同时提出的议会院制构成问题也引起了议员的激烈辩论。穆尼埃主张法国议会应参照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和众议院),而且参议院议员应是世袭的和终身的,而不应是民选的和限期的。拉法耶特则主张众议员由各省议会选出,任期六年。当时被称为“三巨头”的拉美特、杜波尔和巴纳夫则力主实行一院制,反对分割立法权,并指出如果建立参议院将会削弱立法权和出现重建高级贵族的危险。实际上,由于当时制宪会议里主权不可分割和民族统一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两院议会体制明显是对这一观念的挑战。在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该议题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多数惨遭否决,使1791年宪法保持了一院制的议会结构。“‘两院制’之所以失败,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与当时的‘一致性’气氛相违,而且也是因为它的‘美国味’根本就不合法国的国情,从而既得不到‘贵族派’的喜欢,也得不到‘爱国派’的青睐。”[3]60

三、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阵营

在制宪会议初期,尽管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但议员却主要分成了三大派:“反对革命的旧特权阶级,和全心热望革命、支持全国人民普遍利益的人们。在他们之间还不容有一个自命为调停人的派别。”[8]55这三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维护旧制度的特权派(也叫“黑帮”、贵族派)、主张建立新制度的爱国派(也叫民主派、国民派)和主张以调和为手段进行革命的温和派(后来称为王政派)。由于三大派及其支流的政治观点不同,其代表人物在制宪会议辩论中针对相关议题展开辩论也就在所难免。

(1)特权派。特权派成员来自于宫廷,主要由僧侣和贵族组成,竭力维护封建专制和特权是该派的主要任务。他们在等级相争的时期反对各等级共同开会,尽管此时他们与平民代表之间实现了暂时合作,但在根本利益上却还是与平民代表相对立。这一派人在制宪会议中坐在议院的右侧,在辩论中总是先保持沉默,在最后的局部问题上才参加进去。他们既不放弃以特权的形式来反对革命,又不愿参加革命来推迟革命,而是想尽一切办法反对改革。“对那些极其不情愿而又不得不同意召开国民议会/制宪议会的保守主义者而言,剥夺政治特权本身尚可接受,而特权消失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损失是如此巨大,简直难以承受。”[9]特权派中代表僧侣的莫里和代表贵族的卡扎莱斯在辩论中的表现极为活跃,他们分别通过个人特长进行诡辩和冗长发言,其目的就在于破坏议会所审议的宪法的通过。

(2)爱国派。代表资产阶级的“爱国派”支持当时的革命利益和拥有强烈的爱国精神,主要包括君主立宪、“三巨头”和民主派三种倾向,多数人随后组成雅各宾俱乐部,部分民主派则发展为科德利埃俱乐部。拉法耶特与西耶斯等领导的君主立宪派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建立温和的君主立宪制;以拉美特、杜波尔和巴纳夫为代表的“三巨头”是自由主义者,坐在议院的左侧,他们虽然倾向于君主立宪但却害怕民众运动;以罗伯斯比尔、比佐和佩蒂昂为代表的民主派坐在议院的最左边,他们希望实行普选制和关注国民利益。在辩论过程中,爱国派内部的三个派别之间在大部分问题上都是意见一致的,在次要问题上也会形成分歧,但这种党派分歧并非根本利益上的冲突。

(3)温和派。温和派,也可以称为自由主义者,在制宪会议辩论这段期间占主导地位。温和派主要由政府各部大臣组成,也包括少数贵族和主教,该派以内克尔、穆尼埃、拉利等为代表,但相比前两个派别该派人员数量较少。温和派反对主张君主高于宪法和以调和的手段进行革命,企图把现成的英国式代议政体原封不动地搬到法国,不论什么时候都想实现最强者和最弱者之间的和解。如内克尔公开赞成英国式政府,穆尼埃则把英国式政府看成是典型的代议制政体,他们都要求特权阶级与平民之间和解,必须为没有地位的派别建立合法地位以避免派别之间无休止的斗争。从今天看来,温和派的主张在排他性思想盛行的当时是不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因为并非任何制度都可以通过和解而建立。“温和派并未能使宫廷同意建立这样的政府,他们更不会使国民同意,在宫廷看来,这种政府过于平民化,而在国民看来,它又太贵族化了。”[8]56

四、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过程

在1789—1791年三年期间,法国制宪会议除了对宪法所涉及的主题进行辩论外,还对其制定的改造政府体制、消灭等级制度、打击原特权阶级、废除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实行经济自由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制宪会议在1789年的辩论主要涉及宗教、行政、政体、财政和选举等问题。8月4—11日,制宪会议通过辩论取消习惯法区与罗马法区之间的界限,宣布全体国民均为法国人,并废除旧有的郡、公国、地区、区、城市以及民众团体所拥有的特权。9月10日,制宪会议否决了议会两院制和国王解散议会的权力的提案,并于9月11日辩论和通过了总统否决立法的“搁置否决权”。9月22日,制宪会议对行政权问题进行辩论,并于同日通过了“法国的政体为君主制”的决议。9月29日开始对选举权5项条件中的国籍、住所和纳税问题进行辨论,并最终增加了遵守法律这一标准。[10]10月10日议员开始对财政问题进行辩论,11月2日该议题以568票对346票的多数获得通过,将所有教会财产划归国家支配。11—12月期间,制宪会议开始对全国行政权、领土划分和制宪会议选举问题进行了辩论,并于12月22日决议将公民分为有选举权的积极公民和无选举权的消极公民两类。由于《人权宣言》的延迟批准、8月法令的拒签、凡尔赛起义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制宪会议在1789年底才开始对法国制度的更新问题进行辩论。

制宪会议在1790年辩论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涉及了政治、行政、宗教、经济、军事等领域,通过辩论也建构了一套较为合理、统一和清晰的社会结构。“在整个1790年间,国民制宪议会重建法国的工作是在日益增长的危难中进行的,”[4]116期间伴随着6月13日保王派教徒与爱国派教徒之间的冲突,7月14日全国联盟节集会和8月的南锡事件等。1790年初,制宪会议首先开始辩论区域划分和寺院教派问题,并于1月15日决议将全国划分为83个省,2月13日废除了宗教的各个派别。3月初,制宪会议开始对“赎买封建权力执行法”进行辩论,并于3月15日获得通过。4月20日,制宪会议通过决议剥夺了教会管理其财产的权力,并接着对宗教问题委员会提出的“教士法”议题进行辩论。6月,制宪议会开始对废除亲王、世袭贵族、封爵头衔问题进行辩论。8月初,制宪会议对民事司法、增加军饷、改革管理和军纪问题等问题展开辩论,并于8月16日通过了“调解法官”议题,10月28日否决了公民自愿组合国民自卫军的议题。11月,制宪会议开始对建立大理院的动议进行辩论,并于同月27日获得通过。

“1791年,法国人比1789年时成熟了许多,他们已有掌权或失权的亲身体验。1791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对此有所反映,人们关注宪法,提出修改意见,力求将自己或集团的意见写入宪法。”[11]当然,在这一年诸多事件也对制宪会议辩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3月的米拉波之死、6月国王的出逃事件和7月的马尔斯校场枪杀案等。1791年初,制宪会议开始辩论税收问题,并于1月13日通过了“流动财产税”动议,3月2日表决通过了“营业税”和设立国家财务署的动议。制宪会议于2月初开始辩论取消了行会的管理制度、师傅制度和手工工厂特权的动议,并于3月2日通过了由上述内容组成的“达拉尔德”法令。5月,鉴于教皇对“教士法”的谴责态度,制宪会议经过辩论后决定将占领阿维尼翁和弗内森伯爵领地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2日,制宪会议开始对资产阶级所主张的贸易自由主义议题进行辩论,以通过关税措施保护民族产品。至7月底,制宪会议的全部工作基本完成,而后需要做的就是将有关宪法的决定汇总成为一个文件呈交国王批准。

五、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影响

此次制宪会议辩论对1791年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该宪法还存在诸多缺陷,但却因确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而成为了一部反映法国社会巨大进步的历史文献。由于制宪会议辩论结果的妥协性,使得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在实质上更多地体现出的是共和制倾向,导致了宪法的主体内容与作为序言的《人权宣言》存在明显的冲突。“事实上1789年的《宣言》与民主共和国的设想相吻合,而1791年的宪法则与君主立宪政体的特点相吻合”,“这两种与专制政体形式相对立的形式,可以被定义为‘自由政体’,但君主立宪制的‘自由’政体有碍民主的实现。”[12]除此之外,宪法结构的混乱性、条款内容的繁琐性、立法权的独大性、选举权的歧视性等问题也是经由辩论所产生的弊端,但其所确立的主权在民、人权保障和三权分立等原则也体现出了制宪会议代表们先进政治思想在辩论中的胜利。“制宪会议审慎处理并力求体现智慧的这样一部君主制的宪法,虽然在部分内容上模仿了英国和美国,但主要的思想还是来源于法国哲学家和法国当时的环境。”[13]

此次制宪会议辩论对法国议会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尽管这一时期确立了一些辩论规则,但议会中的立法辩论过程却充满着主观随意性,在一些重大问题的辩论上总是无原则可循和举棋不定,这种轻视程序的观念无疑不利于树立法国议会的权威和立法辩论制度的发展。“旁听席上的群众被允许以鼓掌或其他表示赞许的声响来干预辩论,这样做太欠雅观,也很危险,因为他们既然可以表示赞许,也就可以表示反对,既然可以鼓掌,也就可以发出嘘声。据说他们已经这样做了。而这样会压制辩论,影响议事的。”[3]89其次,制宪会议辩论及其结果反映了当时的议员在总体趋势上不仅支持君主制,而且支持波旁王朝、国王和路易十四,这样使得此后国王与议会之因权力冲突而爆发革命在所难免。尽管在以宪政为表面的大革命时期,人们都渴望制定宪法,但各党派之间制定宪法的目的主要为压制或消灭竞争对手,各方意志的盲目性和轻率性无疑会破坏议会的功能和结构。再次,1789年11月7日,制宪会议通过辩论通过了议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的动议,在表面上看来是政党之间争夺权力的结果,但实质上为法国议会确立了一项新的原则,即实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严格划分。“事实上,1789年至1791年建立起来的政权已经非常谨慎地将议会成员排除在一切行政权以外了,甚至小心防止他们在这方面染指手柄。……议会也曾有关于议员职务和部长职务不可兼得的辩论,这些都反映出时人的心态。”[14]

此次制宪会议辩论,对法国甚至是世界政治制度的影响也巨大。一方面,法国制宪会议辩论后通过的新宪法为法国确立了更加民主的政治制度,尽管在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稳定性不高,但却反映了以新体制代替旧体制、新思想代替旧思想的基本趋势。为了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法国制宪会议代表从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中吸取了民主、分权、权力制约等理论原则,并学习英美等国的政治体制,使法国政治制度体现出较强的创新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开启了政党划分标准的新视野,其中关于国王否决权的辩论产生了为后来人们所惯用的左派和右派政治势力的称谓。由于国王否决权的辩论较为激烈,为了减少秩序的混乱,制宪会议决定把议员分成左右两部分,反对国王否决权的议员坐在议长左边,赞成的议员坐在议长右边。“这两个分别象征着激进和保守、进步和反动甚至革命和反革命的术语,而且还暗含着一种关于两派势不两立、不可调和的心理假定,一种你死我活的对抗意识。这一政治文化因素将长久地规定法国政治的基本模式,并将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甚至国际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3]57

六、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辩论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多元的,经由对抗达致妥协是理性立法决策所必备的要素,这也是这项制度被广泛和长期运用于议会立法的最主要原因。立法辩论是国外议会几百年来普遍适用的法案审议模式,但在我国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实践中却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虽然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崇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当代中国,展开对这一现象的反思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笔者认为,加强立法辩论问题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立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提供新的生长点,为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和立法程序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然,本文对1789—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辩论的考察和分析,是从动态层面揭示立法辩论的实践运作机制和多元价值维度所进行的一次探索,其主要目的在于吸引更多学者加入立法辩论这一问题的研究之中,以期为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建构和有效实施提供更多的科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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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M].孟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74.

【责任编辑李丽】

Debates at the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1789-1791 in France

Li Dianbiao

(SchoolofLaw,DaqingNormalUniversity,Daqing163712,China)

Difference and opposition of three ranks,mental contradiction between autocracy and legality,confliction between idealism and realism,contradiction between capitalist development and feudal autocracy are background of debates at the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1789-1791 in France.At the Constitutional Assembly,members debated on the subjects of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veto power of king and house number of parliament.As the political views and assertions are different,there have three camps in Constitutional Assembly,such as privileged,patriotic and moderate faction.During the three years,French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debated many issues,including the constitution.Debates at the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of 1789-1791 made positive influence to constitution,parliament and political of France.

France;Constitutional assembly;Legislation;Legislative debate

K565.41

A

1009-5101(2016)05-0109-06

2016-07-06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法辩论制度及其中国化研究”(13E002);大庆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制定与实施研究”(15RW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店标,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立法学研究。(大庆16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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