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治理中科技专家的责任
2016-11-25杨振华
摘 要:环境风险主要是由科技力量扩张带来的现代性风险,科技专家因此获得了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并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整体科技水平不高,完成工业现代化的时间较短,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以及环境参与者的道德风险共同使得当代中国的环境风险更具威胁。环境风险的首要特征是不确定性,这是由现代科技活动本身和现代管理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是现代风险治理的共同难题。科技专家在环境风险治理中应该也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环境风险治理的专业性赋予科技专家的权威地位受到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科技民主化和生态民主化”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科技专家要在环境风险治理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保障在科技领域专家发挥权威作用。其次专家应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运用专业知识预测风险并及时发出环境灾害预警。第三,专家主导下的科学决策体制应与政府主导下的民主决策体制相结合,构建更加完善的综合治理体系,更好地防范环境风险。
关键词:环境风险治理;科技专家;不确定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综合治理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高发的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源于诸多因素,但其中科技因素无疑占据了主导地位,科技专家因此应该在环境风险的治理当中承担重要的作用。
一、作为现代风险的环境风险
安东尼·吉登斯指出,今天人类面对的风险不再是传统的那种主要由相对确定的自然因素所导致的“外部风险”,而主要是由科技力量扩张所带来的不确定的人造风险。乌尔里希·贝克看到,传统社会当中的风险分配受到财富和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现代风险的分配则体现了更大的公平性。但贝克“严重地低估了‘社会风险地位的不平等性对弱势群体的严重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难以估量的多重效应。”2近年来中国出现的环境风险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风险,这次常州事件就是又一例证。
纵观近年来的环境事件,当前中国的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首先是技术风险。借助现代技术力量的支持,人类活动的影响力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扩大,超过自然环境自我修复能力之后即会产生破坏效应。中国的工业现代化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展开的,但由于总体科技水平落后,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特别严重。常州“毒地事件”的根源在于,此前三家化工厂几十年来的污染物排放对“常隆地块”的土壤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经济发达省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土壤污染状况相对落后地区更加严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落后的科技水平使经济的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随着现代化负面后果日益显现,更清洁的生产方式、对环境污染的修复与治理都对技术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制度风险。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标准、环保制度尚不健全,无法为管控环境风险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与西方相比并不算晚,但受到经济发展观念与模式,特别是总体科技水平的限制,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环境标准较低,作为执法依据的环境监测也不完善。2011年6月份,常州市的环保部门对“常隆地块”进行环境调查时,因为国内没有相关标准,所以参照的是《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DIV, 2009)》相关指标。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常州外语学校的建设和启用均在邻近地块污染修复工作尚未完成之前,不仅存在程序不当,其选址过于接近遭受严重污染的化工园区原址本身也不科学。在央视的新闻报道中,环境专家指出,2016年2月份新北区环保局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基本污染物的测量未专门检测农药残留成份,导致对污染程度的调查不够全面。可见,在工农业生产环节,废弃物处理环节,环境监测与治理修复等环节缺乏更为细致、严格的具体标准,大大阻碍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
再次是道德风险。受经济利益驱动,经济组织、科技人员甚至部分政府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够甚至恶意破坏环境。在对“常隆地块”进行土壤修复的过程中,修复企业为了保证利润未严格遵守施工设计要求,将受污染土壤露天堆放是造成常州外校大量学生身体不适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虽然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但仍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政绩或非法利益,不息纵容包庇这种做法。科技人员如果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规避环境法律的相关要求,监管方可能难以及时发现,也会带来较大的危害。
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事实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成为制约环境事业发展的障碍。科技因素无疑是基础性的:正是中国的工业体系整体科技水平不高导致对污染控制的能力不够;为了在更短时间内快速实现现代化,立法者也无法设定严苛的环境标准;在这种“压缩的现代化”进程中,环境参与者的道德风险也因前两个因素的存在容易被放大。在简单工业化阶段,人们通过相对比较严格明确的事实和因果关系管理风险并划分责任,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科学与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风险计算方法崩溃了。”1乌尔里希·贝克用“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来描述风险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他实际上指出了现代技术活动与现代社会管理的特点与缺陷: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等现代技术活动高度复杂,充满不确定性,它们制造的风险也会迅速扩散,很难找到明确的责任方;社会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分工细致,同时又交叉重叠,往往无法将某些风险归咎为特定的组织和个人。这在客观上为相关行为主体逃避责任创造了条件。
二、环境风险治理中科技专家的权威地位
全体社会成员都希望可以参与到环境风险的治理当中。但是,环境风险作为一种现代风险,其中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科学技术因素客观上赋予了科技专家在风险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工业社会的内在发展机制将使人类社会可能行进到一切都必须按照科学技术专家所提出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技术统治时代,或者行进到直接由科学技术专家统制一切的专家政治时代。”2
按照贝克的分析,环境风险都是被科技专家建构出来的。因为正如鲍曼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化自身产生的新危险肉眼看不到并且也不能立即辨认出来;最重要的是,外行人不能发现它,更不用说应付它了——外行人是这种危险未来的牺牲品。”3由技术活动导致的环境问题通常无法为普通人感知,“现代化风险滋生了对知识的依赖,在任何情况下风险可能导致的危险都需要科学的‘感受器——理论、实验和测量工具——为的是使它最后变成可见和可解释的危险。”4 作为外行的普通公众对于什么是威胁人们生存的环境风险,人体承受的环境危害的界限在哪里,以及如何化解这些风险根本无法知晓,“因而它们在知识里可以被改变、夸大、转化或者削减,并就此而言,它们是可以随意被社会界定和建构的。”5
基于知识的不对称性,在各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当中以及环境保护的实践中,科技专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很大程度上掌握了为公众设定生存环境的权力。在生产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环境标准、排放要求以及环境污染修复等环节中,只有掌握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专家们才真正有资格行使决定权。对于环境风险的管控措施通常也是按照科技专家预测的危险状况来设定的。毫不夸张地说,面对环境风险,社会共同体的命运被交付给了科技专家。
在常州事件中,地方政府部门基本上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对环境进行了技术监测,并请相关技术专家提供了修复污染土壤的方案,出现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承担修复工程的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技术方案的设计要求施工。出现问题以后,学生家长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土壤、地下水以及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这说明,面对环境风险时,社会公众最终还是只能选择相信科技人员的专业知识。除了部分数据因为某些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检测结果有所差异外,包括政府机关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基本也都经得起检验,这也说明此次事件中的环保专家群体是值得依赖的。
三、科技专家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尴尬处境
吉登斯指出,“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1 现代工业生产和工程建设的基础在于科学知识与技术手段,但事实上科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大规模的生产与建设活动将这种不确定性进一步放大,它们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科学认知与技术操控的范围。因此,从根本上说环境风险就内置于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当中。人们对环境风险的预测与防范最终基于对概率的推算,“风险的精确推算把道德道义上的保证与承诺转换成在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系列规范。”2 现代技术活动依赖科学理论的假设与推理,实验室条件下和理论推理中的状况与实际的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现实中复杂的因素则更容易将这种不确定性无限放大。所以,科技专家既无法精准预测也无法完全掌控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切尔诺贝利事件”就发生在贝克发表《风险社会》的1986年,它为风险社会理论做了最好的注脚:高度复杂的现代技术活动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错,任何看似精确的预测及相关的严密防范措施都可能无济于事。而对于科技专家而言,政府和社会公众需要的是他们根本无法给出的绝对安全的承诺,在生产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许可证上签字就是将自己的专业权威一同装进充满未知风险的黑箱子里了。
当前中国发生的累积型环境风险较多,工农业生产中的废弃物排放即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也会在环境中积累下来,构成污染威胁。大工业生产对环境几乎都有破坏作用,科技专家制定生产标准、排放标准时需要平衡经济收益与环境代价,并为社会公众设定承受环境压力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环境标准可以作为可接受风险与不可接受风险的分界线,即环境标准背后体现的是环境风险应当被限制在什么程度。这是对风险规制价值目标的选定,其决定应当体现公众的价值。”3但普通的社会公众包括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官员囿于知识的匮乏,裁决权最终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掌握在科技专家手中。
但是,每次环境灾害的实际发生都不可避免地将科技专家置于极端尴尬的境地。政府部门对于环境问题管理的权威来自于科技专家的专业权威,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总是需要科技专家站出来向公众保证有待开展的重大技术活动是安全可靠的。但灾难性的后果却屡屡发生,为政府和企业背书的科技专家必然要为此担负一定的责任。虽然理性的公众可以理解环境风险的发生事实上来自于诸多的因素和环节,科技专家整体的话语权威仍然得以维系,但专家个体的权威开始不断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这样,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于专家系统的信任同样陷入两难的困境当中。
此外,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科技专家也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公众期待专家们为公共利益积极发声,但也会质疑专家的某些话语受到利益的裹胁。常州外语学校的大量学生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后,政府部门仍然拿出专家们提供的环境检测数据,以此保证环境是安全的,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让公众对专家也产生怀疑。此外,科技专家共同体内部相互勾结、相互庇护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需要在追究环境责任时加以防范。贝克警告道:“此种保护和包庇同行专家的惺惺相惜行为虽情有可原,但天理难容……势必要给人类社会造成新的更大的风险和灾难。”1
四、科技专家环境责任的实现途径
贝克提出“科技民主化和生态民主化”,即运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打破少数科技专家的垄断特权,在科技共同体内部和社会公众当中实现对环境决策的监督和参与,以实现对环境风险的有效治理。国务院刚刚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就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这与贝克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充分尊重并有效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是题中应有之意。
第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科技专家的权威意见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建立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治理环境风险的前提条件,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应尊重并发挥科技专家群体在知识与技能方面的优势,并经过充分的讨论后形成制度标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制度设计对科技专家形成有效监督。具体来说,通过建立专家库随机选派、同行匿名评议等制度在科技共同体内部多层把关、互相监督;环境问题决策信息公开,通过社会公众对科技专家进行道德风险的监督。另外,建立环境风险决策责任的终身追究制,有效威慑科技专家与其他环境参与者联合起来欺骗公众的企图。总之,要通过制度设计预防因少数科技专家的失误或失足将社会公众置于重大的危险之中。
第二,科技专家应承担预警环境风险的责任。基于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预防原则业已成为各国环境立法和环保实践的根本原则。科技专家因为拥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比普通社会公众更有条件发现或者预测存在的危险,也因此被赋予了预警风险的责任。汉斯·约纳斯提出,除了基于专业判断的预测知识之外,一种“恐惧启示法”应当成为科技决策中的必要手段,即通过预测技术活动可能造成的最坏的后果来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依据。在现代技术力量已经可以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语境中,“最要紧的是一种关于保存与保护,而不是关于进步和完善的伦理学。”1按照责任伦理的要求,在大规模技术活动的经济效益与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之间,我们应当以节制、审慎的原则而非过分积极和乐观的态度进行抉择。参与环境决策过程的科技专家有责任向决策者提出风险预警,特别是“当技术活动风险过大时应予以禁止,因为绝不允许将人类整体的生存或人的自然本性作为赌注。”2
即使是未直接参与的环境项目,科技专家也有风险预警的责任。常州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很多参与的科技专家都不愿对媒体记者介绍情况,因为“问题太复杂了”。不难想象,涉身其中的专家在事件发生后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而多数未参与其中的专家也会因为顾及同行的处境选择了沉默。这难免让人们疑惑,“在这种沉默中,知识分子推崇的独立人格、科学家肩负的特别责任,是否也如那片土地一样被污染了。”3近年来环境风险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科技专家对专业问题提供客观公正的解释,不仅有助于平息社会公众的不安心理,也能起到化解社会风险的作用,事实上,这也是科技专家作为知识分子不该推卸的社会责任。
第三,专家主导的科学决策与政府主导的民主决策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治理环境风险。贝克提出通过权力分配来营造一个“激烈的有说服力的以科学论战武装起来的公共领域”,其中,社会公众提出“我们希望怎样生存”这样的问题,科技共同体则负责提供达到这种生存目标的方案供决策选择。他希望通过“科学的开放性从内到外地过滤和摒弃科学自身的局限性。”4这为我们指供了一个科技共同体与社会公众互动开放的环境风险综合治理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政府主导下的环境管理应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为目标,科技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尊重并在科技共同体内部形成有效监督,社会公众也有畅通渠道参与环境风险治理并形成外部压力。环境风险治理的决策最终由政府管理机构按照民主的方式做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科技专家的道德风险,也可以部分化解其个人的声誉风险,有利于他们提出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
五、结语
常州毒地事件中,企业未严格遵守科技专家设计的毒土修复方案带来空气污染是事件的直接起因,常州外校的学生家长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检测并依此发起合理的环境抗争,两方面的事实都说明了环境风险中科技专家的权威作用。只有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综合治理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管控环境风险。
[作者简介: 杨振华,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讲师。]
(责任编辑 朱凯)
Abstract: An environmental risk is a kind of modern risk mainly caused by expansion of sci?tech power, and thus, sci?tech experts play a leading role in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and bear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The overall relatively low technology level, the rapid industrial modernization, and imperfect legal system, as well as participants moral flaw have led to high environmental risks in China. Uncertainty,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risk determined by modern sci?tech activities and management model, makes a common problem for modern risk management, known as 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Sci?tech experts should and d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risks. However, their authority is challenged by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The sci?tech democratization and ecological democratization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in which government guides, enterprises take responsibilities, public participates in and society supervises.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sound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sci?tech experts can play a more constructive and authoritative role in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Experts als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use their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o predict risks and issue early warnings of environmental disasters. The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system guided by expert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system guided by government to constitute a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ystem to better guard against environmental risk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sci?tech expert; uncertainty; 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