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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

2016-11-14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体育馆

■梁永良

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

■梁永良

案例:7岁的宁某原来就读的学校向新小学被区教育局撤掉,他因此只能到离家更远的小学去上学。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上学不便,宁某的父母要求区教育局恢复原来的向新小学,几经沟通未果,他们将区教育局告上法庭。作为代理人,宁某母亲在法庭上说,宁某所居住区域属于原向新小学的招生地段,区教育局决定撤销向新小学后,将该校原来的招生地段划归体育馆路小学。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附近的光明小学比体育馆路小学近得多,然而,区教育局还是“舍近求远”地将宁某居住地区划入体育馆路小学招生地段。宁某父母认为,区教育局的做法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就近入学的原则,侵犯了宁某就近入学的权利,区教育局应依法安排宁某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

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在开庭时解释说,向新小学撤并之前,一年级有16个学生,二年级有22个学生,三年级以上没有学生,生源严重不足,教育资源浪费严重。按照上级“撤点并校”的相关文件精神,区教育局综合考量,对全区的教育资源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才决定撤并原向新小学。由于学校布局不可能做到绝对均等,就近入学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就近,“绝对就近”是不现实的。光明小学招生压力很大,没有能力接纳向新小学的全部学生,而体育馆路小学有接纳能力,因此才将向新小学的学生划入体育馆路小学。

宁某的诉求是否合理?“就近入学”就是“最近入学”吗?“就近入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解释是什么?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是相对就近,并不是指绝对的地理位置最近。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就近入学的对象是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本案中,区教育局基于向新小学生源严重不足情况,决定撤销向新小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关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认为光明小学招生压力过大,没有能力接纳向新小学的全部学生,而体育馆路小学有接纳能力,才将向新小学的学生划入体育馆路小学,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践中,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学生在现有教育资源条件下整体上实现就近入学,全国大部分城市均采用“划片招生、电脑派位”的方法,而具体实施方案也有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在这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区教育局划分招生地段的行为是针对整个地区的所有适龄儿童,不针对某一个人。区教育局的这种制定政策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撤销向新小学不是针对宁某本人,宁某起诉要求恢复向新小学,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法院驳回了宁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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