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问题探究
2016-11-14张丽
张 丽
(银通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问题探究
张 丽
(银通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在利润筹划、折现率选择、关联方的租赁交易、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征税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应加快修正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把借款利率和出租人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规范关联方租赁交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进项税应用,以及明确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法性等,以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宣告正式成立,首家现代意义的租赁公司诞生,从此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式走上历史的舞台。进入21世纪,受益于产业革新和国家的激励政策,融资租赁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年代。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落地,标志着行业内资租赁、外资租赁、金融租赁三家分立的格局正式形成,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迅速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2015年,中国经济进入转型期,下行压力加大,融资租赁业却逆势上扬,继续着迅速发展的轨道。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68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69号),成为目前国家针对融资租赁业出台的最高级别文件。据天津滨海地区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 2015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时点总数(收购的海外公司、子公司和单一项目公司除外)已逾4500家,比上年底增加近200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4.4亿人民币,比上年增长约37.5%,北、上、 广、天津四地把握先机,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培育租赁企业,已成为中国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四极”。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三五”期间要“深入实施 《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服务”。引导租赁行业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发挥应有的作用。
但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行业组成结构欠合理。金融租赁公司平均注册资本29 亿元,而非金融租赁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到5亿元,公司数量占比却达到99%,亟待优质资本进行资源整合。对大资本而言,挖掘行业内优秀公司,对国内融资租赁企业发起兼并收购,提前进行产业布局正当其时。二是租赁业务渗透率低。衡量一个国家的租赁渗透率通常参考投资渗透率,目前我国投资渗透率偏低,主要是因为租赁业发展历史较短、配套政策制度不健全、社会各界认同度低。三是租赁企业空置率高。2014年后,平均每天都有4-5家租赁公司成立,甚至在一些地区抢注上百家空壳公司,这些公司由于缺乏人才、资金和项目,开业后一年多没有实际业务。企业空置率达到65%以上,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新问题。四是行业整体坏账率偏高。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整体的坏账率提高,风险也在提升。风险上升是因为经济增速放缓,不少承租人出现经营困难,同时也是因为粗放式发展模式下过分追求业务规模,对风险控制的重视不够。
二、融资租赁财税政策的现有规定
1、融资租赁税务处理政策的解读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融资租赁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收政策对比表
全面营改增后,按照金融贷款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缴纳增值税的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部分应该除去“本金”,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需要互相开具本金纳税发票。有资格从事试点融资租赁的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或者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选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租赁物种类和租赁方式,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售后回租执行不同税率。有形动产直租、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不动产直租、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1%,承租人均可获得进项税抵扣;售后回租被归入贷款服务,税率为6%,且这部分税金企业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从直租角度看,较以前变化不大,会比较平稳的过渡;对售后回租来说,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个百分点,表面看税负降了,但是由于售后回租业务被划为贷款业务,承租人无法再去抵扣进项税而丧失节税优势,会造成承租人成本提升,可能导致回租业务量减少。目前我国售后回租模式在融资租赁行业占有较大比重,租赁额占比高达六成以上,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施行短期可能对行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可按照差额征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金融贷款服务价款和费用(不含本金),在扣除对外支付的外部借款利息成本、发行债券利息后,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税率6%缴纳增值税,其承租方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扣除对外支付的外部借款利息成本、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按照租赁服务项目税率17%缴纳增值税,融资租赁不动产则按11%差额计征增值税。其承租方可以凭增值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包括税收在内,监管层不断明确的政策信号正在推动租赁业务逐步回归租赁本源。过去售后回租作为银行通道业务大行其道,“假租赁真放贷”等现象不在少数,不少租赁公司靠此类业务赚快钱,自身缺乏运营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旦面临经济下行、资产质量恶化就显得缺乏风险化解能力。营改增后将会对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特别是单纯的通道业务)的租赁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行业洗牌加速,滥竽充数的通道类公司将逐步退出市场,长远看实则有利于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的解读
在理论概念上,界定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会计要求和会计原理始于2007年1月1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明确了会计要求,对规范和促进我国租赁业务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其中融资租赁区别于经营租赁实质是转移风险和报酬,但所有权不一律要转让。可总结为三种模式:所有权转让模式,期满结束所有权按约定平移给承租人或出租人起始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模式,租赁期占据租赁资产大部分使用寿命或受制于租赁资产性质特殊他人很难使用;资产所有权选择权模式,购买价款被评估认定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行使这种选择权。
在业务模式中,融资租赁又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直接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最简单的交易形式,只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由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两个合同构成。主要特点是出租人保留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以收取租金为条件,使得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由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两种模式构成,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租赁企业,然后按协议返租。它使资产所有人 (承租人)或者设备制造企业在保理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在实务操作中,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不转让、转让选择权三种模式。特别是要指出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包括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余值,不包括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
3、营改增施行后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融资租赁增值税与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运用方法一致,都按价外税处理,税率由5%上升到17%,没有应收增值税债权但不在影响应交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方税率则由5%下降到3%,出租方增值税=承租方价款(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3%。
(1)起租时
承租方:账面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最低付款额之间取低值;租赁最低付款额纳入长期应付款;差额部分=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
出租方:租赁期内收取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含价外增值税);“租赁最低收款额(含有增值税部分)+费用部分”纳入应收款项;“应收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现值的差额”纳入未实现融资收益项,视为收入;“账面价值转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纳入当期损益项。
(2)租约中
承租方——贷记:银行存款;借记:长期应付、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明确融资费用计入出租和承租两方。
出租方——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
(3)期满后(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的前提下)
承租方——贷记:银行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租方——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
(4)其它事项
涉及到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会计计提、未担保余值产生变动的会计处理、当期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租赁期结束后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信息批露等部分。须在附注中及时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主要事项包括: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每年租赁最低收款额及以及后续年度预期收到的租赁最低收款额总额;每个年度未达成融资收益或融资预期的余额部分;每个年度的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方法选择[1]。
总之,在营改增后,承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直接抵扣销项税额,流转税减少;出租方税负由5%的营业税转换为17%的增值税,流转税增加。
三、当前融资租赁财税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租赁分类标准存在人为操作空间现象
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资产负债表中不一定纳入经营性租入资产,不必作为自有租赁。但是融资性租入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负债表之中核算,这导致租赁双方判断会存在差异。一方面,最终有效压缩了资金的成本,即承租人通常选择经营租赁,通过表外融资降低财务杠杆风险,合理调整资本结构;另一方面,租赁双方经常博弈,即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将所有和租赁资产有关的风险向承租人一方进行转移,因此,双方尝试以博弈方式设计一份让双方都消除异议的租赁合同。租赁会计准则中现行的一些量化标准,为设计合同时提供了足够的操作空间。
2、折现率选择存在虚高现象
承租人在计算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时,通常来说,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大都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计算的折现率。如果均无法知悉,一般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适用折现率。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承租方有选择经营租赁的偏好,因此在选择折现率时,承租方一般都会和出租方协商,从而设计很高的折现率,出租方出于开拓业务空间的考虑,一般也不反对承租方的做法。如此,一方面,折现率将加大拉低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并导致融资租赁的业务属性转变为经营租赁,并为承租方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出租方而言,根据虚高的折现率计算的租金支付表前期租金总额高,后期租金总额低,利于出租方租赁资产的回收,出租方也会倾向于选择较高的折现率[2]。
3、关联方租赁交易存在界定不明确现象
关联方之间开展的租赁业务,在很多条文中并没有做出规定。如果出租方与其他方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时,关联双方就有可能利用租赁业务实现对集团整体税负和利润筹划。和其他关联交易不同,一方面,融资租赁期限一般为中长期,是一次投放、分期收款,交易的过程有很大的隐蔽性,甚至交易不真实;各类租赁资产的价格变动也较为频繁,一些集团公司对租赁价格弄虚作假,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另一方面,关联双方开展虚假租赁交易,利用融资租赁公司在税收方面的政策,骗取税款。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可抵扣现象
根据国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等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接受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此规定,5月1日后新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销项税,相应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即便名称上不叫“贷款利息”,也会在性质上等同于“贷款利息”。而出租方所收取的利息又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链条在利息这个环节实际上是断裂了,一旦链条断裂承租人就会成为增值税的负税人。相比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租赁链条整体实现税负上升,租赁公司资产端较银行贷款的比较优势明显下降,这将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速度、业务模式、定价结构及行业竞争力产生深远的影响。
5、不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征税存在难以认定现象
作为一项独立的租赁业务模式,《物权法》、《合同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为融资与融物的结合,正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不动产”项目往往达不到融物(即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要求,致使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合同效力在实务中存在极大争议。
四、解决融资租赁财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1、主动融入国际新租赁会计准则,加快修正我国租赁会计准则
2016年1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全新的租赁会计准则正式文本(IFRS 16-LEASES),该文本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版租赁会计准则主要是对承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3]。对于承租人来说,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除了12个月以内的短期租赁和低于5000美元的小额租赁外)都将参照现行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准则的变化使租赁公司在表内、表外的空间缩小很多,这意味着以前体外循环的经营租赁资产必须正式反映到企业报表上,将进一步提高租赁信息的透明度[4]。
搅动全球企业报表“变色”新租赁会计准则虽然对出租人没有影响,但承租人租赁重新架构安排会受到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并最终影响出租人利益,这就要求出租人必须评估修订后的IAS17对承租人当前现金流量、可测算经营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新版租赁会计准则从“使用权”角度出发,以租赁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资产负债表报告所有租赁业务,没有任何亮线测试,也没有尖锐的表内表外分类标准,可以防止对租赁准则典型的操作和滥用。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实质性方面有趋同化,租赁会计准则应随着国际新的租赁会计,相应调整与修改,这是一个必然趋势。
2、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防止租赁业务的人为操纵
在以租赁合同形式约定的利率、以出租人为主导的内含利率和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的利率的三种利率采用方式中,以合同方式规定的利率比较准确,折现率比较实用。
由于在实务中,合同利率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义资金价格,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而得出的。因此,可以认为相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同利率更贴近实际折现率。出租方的内含利率是最真实的折现率,但在实务中,出于利益博弈和自我保护的驱使,承租方一般不会事先预知出租方的内含利率,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这意味着承租方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难以采用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因此,建议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防止租赁业务的人为操纵。
3、采取比价、征信采信、司法约束等方式,规范关联方租赁交易
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是以关联方租赁交易达到利润操纵。为加强约束力度,应防范关联双方之间的造假租赁业务。例如,在定价方面,可以参考与非关联双方的金额,并确定具体范围的差异。另外,还应当明确关联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可以有效提高行政和市场效率。除此之外,也应强化对违法违规公司的惩罚力度[5]。
4、适用一定的税率,允许承租人部分抵扣销项税比较合理
在营改增中,融资性售后回租视为贷款服务,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税款。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尽合理,应从实务出发,适用一定的税率且允许承租人部分抵扣销项税比较合理。理由如下:第一,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双方的角度来讲,一方面,对于出租方,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营改增使得售后回租丧失了相对银行贷款的节税优势,这将制约租赁公司的发展速度、业务模式、定价结构及行业竞争力。商务部2015 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从业务模式看,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 61.7%,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 22.4%,其他租赁方式占比 15.9%。可见,售后回租模式在融资租赁行业占有较大比重,而营改增的全面施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回租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对于承租方,租金支出不得抵扣,相当部分下游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大幅提高,不利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提高交易效率。第二,从税收实务操作角度来讲,租赁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其资金端的来源已不局限于银行借款单一模式,而是与证券公司、保理公司等开展多角度的业务合作,将资金投放在适用不同税率的直租和回租业务上,这样容易混淆资金成本的抵扣税率,用本金池中的金额去抵扣回租环节的利息金额,不利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5、加强不动产作为标的物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现行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印发,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针对法律的修订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问题,应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修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出台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业监管条例》,真正使不动产融资租赁做到有法可依。在管理办法中,应率先制定法律标准,明确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法性,制定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操作规则及风险控制要素,明确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并逐步解决不动产融资租赁多重税务的成本控制难题。
[1]肖佳佳.租赁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市场观察,2015,(6):2-3.
[2]高 鹤.国际租赁准则十年“重生”搅动全球企业报表“变色”[N].中国会计报,2016-01-15(11).
[3]朱海林.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6,(5):101-102.
[4]姜超超,王 敏.新租赁会计探析[J].财政纵览,2015,(6):143.
[5]姜 楠.全面施行营改增满月融资租赁行业仍有困惑在 ABS、商业保理业务等方面仍有待明确相关政策[N].证券日报,2016-05-31(A01).
(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Research on Finance and Taxa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Leasing Business
ZHANG Li
(SilverstoneInternationalFinancialLeasingCorporationLimited,Shanghai200120)
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leasing in profit planning, the choice of discount rate,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financing lease leaseback customer service issue VAT invoices, as a real estate leasehold property taxe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interpretation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work practice, put forward to accelerate the revised accounting standards, China's leasing borrowing rates and the lessor with interest rate as the discount rate, the input tax used to regulate the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financing lease leaseback customer service and clear real estate as a legitimate subject matter of financing lease such suggestions to promote China's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financial leasing; accounting treatment; tax treatment
2016-08-08
银通国际营改增课题项目“融资租赁财税研究”(项目编号:2016003)
张 丽(1974- ),女,河北邯郸人,银通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官,中级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5.010
F832.49
A
2095-1361(2016)05-00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