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善治的路径选择
2016-11-11沈费伟刘祖云
沈费伟 刘祖云
摘要: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已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关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源于缺乏整体性的合作治理机制和长期规划,具体表现为:政府层面的角色错位和配套措施滞后、社会层面的力量薄弱和资源有限以及市场层面的企业自利性侵害环境公益性。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可以尝试应用合作治理理论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的合作治理模式,以追求主体共存、生态共享、利益共荣为价值目标,最终取得生态环境善治的最佳绩效。
关键词:合作治理;生态环境;政府—社会—市场;善治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8-0078-07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述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年均近10%的速度高速增长,用3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或地区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创造了为世人赞叹的“中国奇迹”。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城乡贫富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特别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付出了沉重的环境、资源等社会代价,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矛盾、经济高速增长与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加剧与人民生活质量之间的矛盾等。在社会转型、经济结构优化和公民对高质量生活环境需求等压力的推动下,国家转变了长期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激进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启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并将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将生态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环节,尤其是“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更是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向。尽管生态文明建设的宏大战略目标已在国家层面通过顶层设计正式确定,但是当前社会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污染生态环境的现象,尤其是人们长期受到“生态环境治理就是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废气排放以及治理污染物”和“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是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保护环境只会减缓经济发展的速度”这两种错误思维的影响,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一直未能取得良好的绩效。
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现阶段学界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型和形成逻辑。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型有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等,其形成的逻辑有着历史的、自然的原因,不仅与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而且也与政府思想认识和工作不到位、体制不健全有关。①二是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视角。现有生态环境治理的学术成果主要从包容性增长、公平观、制度、利益相关者、社会资本等研究视角来开展研究。三是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有:政府职权划分与环境政策执行问题、官员考核机制与政治激励结构问题、财政分税制与经济激励结构、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同盟”、环保机构政策执行能力及其异化等。②四是生态环境治理的策略选择。在生态环境治理的策略上,学者们提出了运用政治手段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生态补偿制度、采用法律手段明确生态权利的法律地位以及通过道德手段提高人们的可持续发展意识等许多富有建设意义的对策建议。③现有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究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是已有研究绝大部分还处于罗列式、浅层次的分析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状态,在实现我国生态环境善治的目标上也仅局限于描述性的论述,而没有更加学理性的深层次阐释,也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建议和模式构建。基于此,本研究拟从学理层面,应用合作治理理论来探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的合作治理模式来实现生态环境善治的价值目标。
二、合作治理:生态环境善治的一个理论框架
作为公共管理学领域中新近出现的一个重要理论,合作治理理论是学者们在批判和吸收传统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以及社会组织志愿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旨在解决跨区域跨部门公共问题的一种新治理形式。西方学者在对合作治理内涵的理解上有许多经典的表述。Emerson,Nabatchi和Balogh认为合作治理是指众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完成的制度安排,用以确定共同行为准则和协调利益关系。④OLeary等把合作治理定义为控制那些影响私人部门、公共部门和公民团体联合决策和行为过程的手段。⑤Taehyon Choi则将合作治理看成是来自多个部门(公共的、私人的以及非营利部门)的一组相互依存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解决一个复杂的、涉及多面的公共难题或情境而协同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和制度。⑥Daniel A. Mazmanian也认为,合作治理是指为了解决那些仅凭单个组织或仅靠公共部门而无法解决的公共政策难题所采取的建立、督导、促进和监控跨部门组织合作的制度安排,其特征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共机构、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的共同努力、互惠互利和自愿参与。⑦Ansell和Gash总结道:合作治理是公共行动者和私人行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共同制定公共物品的供给规则,通过公共论坛的形式将一群公共和个体利益相关者集合在一起共同做出一致同意的决策过程。⑧
综合上述学者们对合作治理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学者对合作治理内涵的解读有所差异,但却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合作治理中的主体具有多样性。除了传统的政府主体外,至少还包括社会团体、市场组织、公民群体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二是合作治理中主体间关系的依赖性。由于现代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多变性,使得以往单一的治理主体不能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独自解决和处理公共事务,组织目标的实现需要合作治理中各个主体之间的资源依赖、互通有无、相互补足。三是合作治理中利益的共同性。尽管合作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但是其都是围绕着共同的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在集体行动中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简言之,合作治理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间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是一种新型的公共事务治理实践模式。endprint
在达成和实现合作治理的问题上,结合西方学者的研究和治理实践的发现,主要存在着四方面的要求。一是相互认同是合作治理得以达成的前提。合作治理中的各个主体都是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相互尊重,互相认同。二是普遍信任是合作治理得以实现的关键。信任能够增进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减少合作治理的运行成本。三是整体共识是合作治理得以推进的基础。合作治理中所产生的科学决策必须是基于各个治理主体的共同意志,合作治理的推进是在整合所有治理主体意见的基础上来实现的。四是集体行动是合作治理得以成功的目标。合作的最终目的在于开展行动,只有在行动中才能实现共同的利益和价值目标。总的说来,各个治理主体之间从互相认同到彼此信任,再到达成共识,最后形成集体行动,是走向社会合作治理的四个主要阶段。只有在集体行动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合作治理的最终目标,取得良善治理的效果。
从合作治理理论出发来审视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可以发现,导致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甚至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是生态环境中各个治理主体的缺位与错位。政府、社会和市场都未能有效履行好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职责,结果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本研究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样态,引入合作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探究政府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市场层面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失灵的主要问题,尝试性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维合作治理平台,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善治提供新的治理机制与路径选择。
三、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的现实样态及问题呈现
当前,尽管国家致力于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美化社会环境,但是取得的绩效依然不明显。据统计,在最近的半个世纪里,我国的沙尘暴已经出现过70余次,酸雨威胁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的西南地区扩大到如今国土面积的40%,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荒漠化面积达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草地退化、沙化、碱化面积逐年增加。⑨可以说,由于缺乏整体性的合作治理机制和长期规划,经济利益驱动下,政府、社会以及市场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1.政府层面:角色错位和配套措施滞后
第一,政府角色错位,长期重视GDP增长,轻视环境监管职能。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就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政府热衷于做大GDP,寻求经济发展的理念始终没有改变,尤其是1993年分税制的实行更加助长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强烈动机,地方政府逐渐由“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转变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并确立了以推动本辖区经济建设为工作重心,对环境监管职能极度轻视。许多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财政扶植和税收减免政策,将许多大型的污染企业引进到本辖区开展生产,以此营造良好的政绩工程,而对事关民生利益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却严重投入不足。在这种发展型政府角色错位影响下,必然引发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
第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失灵,政府监管执法不力。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律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法律在调整环保行为方面的有效性却不足。换言之,中国环境保护存在着法律失灵问题。⑩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失灵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权威性不足。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多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较少,造成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足。二是法律的违规成本低,助推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综观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也只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而且违规者也不存在刑事责任。在实际中,污染型企业都是上百亿甚至上千亿的投资项目,政府的行政处罚对环境污染企业而言犹如隔靴搔痒,完全起不到惩罚的效果。三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2007年,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向中国政府提交的《中国环境绩效评估》报告指出,导致中国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机构执行力度偏软。以中国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政府经常默许、纵容企业在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第三,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效能低下。现阶段,我国环境监管体制不健全凸显,存在着监管部门之间权限不清晰、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而且这一痼疾长期得不到解决。以水资源监管体制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管理水资源的部门涉及环保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以及江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等9家。在各自的职责上,水利部门紧盯水资源短缺,建设部门更注重建市政给排水管网,国土资源部门则侧重管地下水,环保部门更多是控制达标排放,从中央到地方各个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经常推诿扯皮,不能达到有效解决水污染治理的问题。这种“九龙治水”式的分段式多头监管执法使监管部门越多职责界线越模糊、重复监管越严重监管越不到位的现象屡屡出现,进而导致环境监管资源分散,整体行政效能不高。
第四,环境监管人员、技术、资源短缺,央地之间环境监管权责不匹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地方事务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政府保持其在政策、资源和人事分配上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则保留处理具体问题和地区性问题的权力。由此,造成了当前主要承担环保责任的地方政府缺少足够的财力和权力,而中央政府却是有权无责,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效能。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才能成立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的职责,而乡镇政府的职责不包括环境监管和资源保护。这样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安排产生了环境监管真空地带,即农村和乡镇地区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在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下,农村和乡镇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供给更加不足,这也是近年来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主要原因。endprint
2.社会层面:力量薄弱和资源有限
第一,科研机构生态环境技术推广和应用不足。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据统计,目前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成果库登记的环境技术成果达5200多项,但环境技术推广和应用不足,产业化程度较低,到目前为止,环境技术成果中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还不到20%,形成产业规模的仅有5%。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环保科技推广体制尚未建立。由于我国的环保科技推广体制没有建立,因此现行的生态环境技术推广机构设置分散,相互之间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部门利益与环保技术推广的整体效益经常发生冲突,使得环保技术推广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整体优势难以发挥。二是科研机构注重前期研究开发,忽视后期环保技术的应用推广。当前,许多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生态环境研究人员也确实设计出了许多非常实用的环保产品,但是却并没有投入到现实的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因而无法起到预防和整治环境污染的作用。三是环保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没有建立,并且缺乏高素质的技术推广队伍。环保技术的推广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开展工作,但当前,在我国环保领域缺乏专业性的高素质人才,再加上环保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也尚未建立,因而生态环境技术推广效率低,推广效果差。
第三,环保组织力量弱小,难于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现阶段,我国环保组织力量弱小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环保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在实际中,由于经费不足,超过60%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96%的全职人员薪酬在当地属中等收入以下水平,其中43.9%的全职人员基本没有薪酬,72.5%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能力为其职员提供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二是全职人员短缺,兼职人员占主流。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现有从业人员22.4万人,其中全职人员6.9万人,兼职人员15.5万人,平均每个民间环保组织的全职人员在25人左右。另外,在民间自发的环保组织中,有近30%的组织只有兼职人员而没有全职人员。三是参与的渠道有限,社会公信力低下。环保组织是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力量的有效补充,但至今政府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保组织进行合理定位。新《环境保护法》使众多环保民间组织获得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立案难、诉讼难的局面依然难以破解,因而造成环保组织参与的渠道有限,致使其社会公信力低下。四是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监督力量偏弱。我国环保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与培训,有数据显示,环保组织中有近27%的工作人员是非环保相关专业毕业,大约50%的团体中仅有一两名具有环保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这充分暴露出环保民间组织中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偏低,进而造成其社会监督力量偏弱的问题。
第三,公民的环保意识薄弱,环保行为参与度低。环保意识是环保行为的基础,环保意识较强的人其环保行为的参与度也相对较高;反之,环保意识较弱的人其环保行为参与度也较低。《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公布的结果显示,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行为和环保满意度指数得分均偏低,分别为57.05分、55.17分和60.20分。这三个数据反映出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不高,生态环境治理参与度很低。社会民众的环保意识相对薄弱,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所引起的,即政府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因素。由于民众的环保意识薄弱,环保行为参与度低,使现实中公民无法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3.市场层面:企业自利性侵害环境公益性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长期以来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设计自己的行为,因而企业自利性经常侵害到生态环境公益性,进而引发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这些污染型的企业小到星罗棋布的小造纸厂、小印染厂、小电镀厂,大到电力、钢铁、建材、电石、焦炭等重污染企业集中行业,它们都是我国主要环境污染物的“生产者”,也是多数环境纠纷和矛盾的“触发者”。尽管从2005年我国就开始对污染最严重的珠三角城市着手建立环保淘汰机制,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随后,政府又对长三角以及其他沿海发达地区开展“清剿”污染大户工作。然而,整治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些高污染企业从发达地区搬到一些欠发达地区“安家落户”,并严重污染当地的生态环境。欠发达地区之所以非常欢迎大型污染企业的迁入,原因很简单:一是这些企业都是当地纳税大户,能够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二是小城市和边远山区需要就业,而企业会给当地增加就业指标,帮助广大农民群众顺利脱贫;三是在以GDP为官员主要晋升考核指标的模式下,大型企业可以为地方官员创造良好的政绩,助推地方官员实现晋升目标。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对大型污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纳税大户,都比较“偏爱”,对其污染地方环境的现象不太重视,进而造成更加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
四、生态环境合作治理实现的路径选择
生态环境良善治理目标的实现,单靠政府层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或者是社会层面实行有效监督,抑或是市场层面企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以及市场在互相认同、彼此信任、达成共识、集体行动的基础上,实现三者对生态环境的合作治理,最终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绩效。
1.政府层面:主体共存,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合作治理平台
生态文明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文明标志之一,生态文明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有效履行环境治理职责。因此,在政府层面,迫切需要建立多元主体利益合作治理模式,通过政府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好社会和市场的环境保护职能,进而构建起“政府—社会—市场”合作治理平台,实现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的良好绩效。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发展型政府以经济发展为重心,服务型政府则以社会发展为中心,政府只有确立公共服务的理念,加大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群体和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工作中去,以此激发社会的活力,破除环境监管失灵的痼疾,才能为有效实行生态环境职能提供基本的价值基础。政府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推崇GDP,根源还在于激励机制出了问题。当前,中组部已取消单纯以GDP指标来考核官员政绩的措施,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注重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等方面,而不是走西方发达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endprint
第二,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提高违法成本。现阶段,政府应重新统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资源,通过大力推进现有过时法律的修订工作,加强以往环境监管空白区域的立法工作,以此来完善环境监管法律体系,实现政府监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能够使法律起到威慑作用,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地位。政府应加大对《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们权益的“利器”。同时全国人大应加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对政府部门形成外在压力,能够提高环境保护的绩效。在完善的环境监管法律体系指导下,政府还应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建立严格的法律问责制,严惩一切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环境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和谐的生态环境。
第三,健全环境监管体制,理顺各级政府监管权限。当前环保监管机构林立、分工过细、职能界定不清等,是造成政府部门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生态环境领域进行改革首要解决的是“政出多门”问题。在纵向上,政府要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理顺央地之间的监管权限,做到生态环境治理的权与责相匹配。在横向上,应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政府管不了和管不好的生态环境方面的事情交给市场来处理,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调节作用。总之,政府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应该按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有效监管,切忌政府的缺位、错位以及监管方式不当等现象的出现,以此实现从“九龙治水”式分段无效监管向“一龙治水”式有效监管的转型。
第四,培养环境监管队伍,提升环境监管技术。生态环境治理从地域上看,其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而中央政府除了做好宏观上的战略指导外,更多的是给予地方政府以权力和资源,使其有能力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实践工作中去。中央政府应重新划分在环境监管职能工作中的权限,尤其是为县级以下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成立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使其行使环境保护的职责,以此弥补传统由于机构设置和职责安排不合理而产生的环境监管真空问题。另外,生态环境监管作为一项技术性的工作,只有拥有专业环保知识、掌握科学环境治理技术的人员才能胜任,因此,政府应加大培养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并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广大环境监管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2.社会层面:生态共享,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力量
第一,保障生态共享,加大科研机构生态技术的推广。科研机构是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和推广的主要部门,理应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承担重要职责。然而,在当前我国科研体制影响下,政府、社会和科研机构都只注重对生态环境的前期研究,忽视环境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产业化程度更是偏低。因此,为了保障生态共享,实现合作治理的顺利推进,科研机构应扭转传统的注重科研、轻视环境技术应用的思路,通过培育高素质的技术推广队伍,构建起“政府—科研机构—市场”的生态技术推广和应用的产业链,充分发挥好环保技术推广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整体优势。政府应尝试和探索建立环保科技推广体制,整合现在分散的生态环境推广机构,建立协同合作的推广部门,为生态环境技术的推广创造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市场也应该构建起环保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在市场中吸收更多的生态环境技术,增加市场的增值效益和额外收入,实现生态环境技术推广的高效益发展。
第二,培育环保组织,使其有能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我国的环保组织由于是作为“补充性”的角色而出现的,因此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发展滞后的问题。尽管也有一些像“自然之友”“地球村”“环保志愿者群体”等民间环保组织发展得比较好,但是总体来说,当前我国环保组织由于经费不足、参与人员不够、社会公信力低下、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政府要大力扶植和培育各类环保组织(包括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和由民间自发组建的民间环保组织),帮助解决环保组织人员的生活物质保障、办公场所及经济上的困难,以此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员参与到环境治理的队伍中来,壮大环保组织的力量。政府还应帮助环保组织拓宽生态环境参与渠道,方便环保成员能够随时随地揭露社会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益。此外,环保组织也应转变自身的发展思维,积极增强自身力量,扩大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的范围,提升在社会中的公信力,赢得公众的认可。
第三,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热情。我国居民生态环保意识相比其他发达国家的公民异常薄弱的原因,除了公民自身环保意识偏低、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外,还和政府部门不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大专院校不注重对公民的环保教育培养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需要做到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要积极宣传生态环境知识,在城市和农村中的公共场所主办公益活动和生态环保知识讲座,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态保护只是政府的责任,和民众自身没有关系”的错误思维,帮助居民形成生态文明发展观念,从而激发起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二是大专院校作为培训公民生态环境知识的主要阵地,不仅需要承担起培养专业性环境监管人员的职责,还需注重对公民生态环境教育知识的传输和指导,使其真正养成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习惯。三是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要以主人翁的身份认真对待,时刻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斗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绩效。
3.市场层面:利益共荣,重塑企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意识
为了达成“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利益共荣,还需要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生态环境职责进行合理的规范。作为理性经济体的企业在面对环境污染收益大于成本时,往往会选择采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因此,要想制止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首先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严刑峻法和高昂的污染罚款,使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偿失”。除了政府层面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外,还需要社会层面加大对企业污染生态环境行为的揭露和检举,通过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企业全面、详尽地公布环境信息,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诉讼的主体由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保组织和公民团体;同时,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监督和限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努力都只能从外在层面限制企业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要想真正实现市场层面的生态环境治理目标,更需要企业转变自身的发展思维,从之前的注重经济利润目标转到当前维护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实现这一转型,关键是企业要重塑自身的道德责任和社会意识。企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意识可以通过强化伦理教育、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建立企业道德规则、提高企业道德素质尤其是提高企业领导人的素质等措施来实现。总之,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时,也应当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并自觉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社会和政府的利益共荣。endprint
五、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作为生态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环境,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象征,成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政府切实出台了许多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发挥了减少生态环境污染、美化社会环境的作用,但是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各类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群体性抗争事件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社会和企业之间的生态环境合作治理模式尚未建立,制约了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因此,现阶段,决策层迫切需要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合作治理平台,以追求主体共存、生态共享、利益共荣为价值目标,促进生态环境实现善治。
注释
①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求是》2013年第24期。②任丙强:《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的环境治理:问题、挑战与对策》,《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5期。③崔义中、李维维:《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生态权利冲突分析》,《河北学刊》2010年第5期。④参见Kirk Emerson, Tina Nabatchi, Steve Balogh. An integrative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12, vol.22, No.1, pp.1—29.⑤参见Rosemary O'Leary, Catherine Gerard, Lisa Blomgren Bingham. Introduction to the Symposium on 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06, vol.66, No.12, pp.1—170.⑥Taehyon Choi. Information Sharing, Deliberation, and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 A Computational Model of Collaborative. Doctoral Dissertation of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2011, p.4.⑦参见Shui Yan Tang, Daniel A. Understanding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rom the Structural Choice-Politics, IAD, and Transaction Cost Perspectives.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0, pp.25—37.⑧参见Chris Ansell, Alison Gash.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8, vol.18, No.4, pp.543—571.⑨廖云飞:《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污染的控制机制及其政策》,《能源与环境》2012年第5期。⑩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张沉、安士莲:《OECD递交中国环评报告,称中国执行效率偏低》,《经济观察报》2007年7月23日。许健、吕永龙、王桂莲:《我国环境技术产业化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环境科学发展》1999年第2期。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环境保护》2006年第10期。鞠占杰:《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现状及未来发展问题探讨》,《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年第7期。丁国军:《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路径探析》,《环境保护》2015年第21期。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公众环保意识与行为亟须加强》,《中国国情国力》2007年第3期。胡静:《企业污染何时休》,《中国新时代》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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