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去刑罪假说
2016-11-10陈秋红
陈秋红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诈骗去刑罪假说
陈秋红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本文通过当今诈骗犯罪泛滥现状,反思诈骗罪的性质,观察到诈骗去刑端倪,通过现状研究和理论分析,推敲诈骗去刑可行性。
诈骗罪;法益;功利主义;可行性
一、引言①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某某被不法分子诈骗9900元,报警后因心脏衰竭而亡。信息发布后,网民很多表示要严惩凶手,有人甚至建议判处嫌疑人死刑。陈旭峰律师分析,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酌情从严惩.另外,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标准,单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此一案标准,只有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②。这与网民所期待的严惩有很大距离。那我国现行诈骗罪定罚是否合理?我国现行诈骗罪定罚从系统上讲自然是合理的,但深刻反思下,当下环境诈骗罪定罪是否合理有效呢?实际上,当下环境诈骗实际上出现了去刑罪趋势。报复主义弱化、预防主义失效、功利主义强化让诈骗定罪更多考量犯罪打击成本和预防效率问题。当从普通诈骗到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再到网络诈骗、电信诈骗,诈骗滥觞,打击诈骗乏力,诈骗入罪迎来挑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诈骗去刑罪值得思考。当然诈骗去刑罪化目前条件尚未成熟,但不应否认有未来趋势。
二、诈骗罪
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据此可以分析得出诈骗罪有如下特征:1.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以他人财产利益为对象的主观恶性,不存在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国家安全的恶意,间接伤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2.手段上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语言和和平行为完成,不存在暴力威胁的恶劣手段。客观手段温和。3.后果上,诈骗罪的直接结果试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有权法益受损,间接后果存在以下加重情况:1)范围上受害人众多2)秩序上妨害特定公众事业进行3)造成被害人精神或生命健康的不利后果。从直接后果上看,诈骗罪侵害法益单一,为公私财产利益,金钱作为种类物具有财产利益可赔偿性。至于间接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更有效救济,从社会秩序或公民人身利益法益上打击更具有针对性,包括金钱和人身惩罚性赔偿具有更有效期待性。
三、诈骗罪入刑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通说认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但是,一项行为为什么从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升格为犯罪,也就是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外,它的理论支撑是什么?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角度,一是法益保护说角度,一是危害后果说角度。
从法益保护说角度,刑法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重要内容在于法益保护。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多种法益。民法、行政法实际上也保护着各种法益。刑法因其具有更有力的制裁形式(即刑罚)和制裁权力,具有更大的权威和威慑力,对法益的保护具有更好的效益。从危害后果说角度,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潜在或实际的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破坏力更强。而刑法作为强有力的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的
工具,应当规范这类具有潜在或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
四、诈骗出刑分析
提出诈骗出刑的根本原因在于变化了的社会实际,体现在社会现状、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和未来预测四个方面。1.社会现状上,经济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诈骗犯罪受经济动机驱使数量惊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对经济收入需求日以增大。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衍生犯罪手段多样、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现状。2.公民意识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刑法的报复、威吓效果弱化。一方面,加害人基于诈骗付出成本小、获利丰的特点,受强烈利益动机驱使,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受害人在现代文明社会下,暴戾情感弱化,对加害人报复心理小于对现实补偿的需求心理,同时对社会现状和他人素质具有更高的改善要求。加害人服刑后,由于生活所迫和强烈利益诱惑,继续从事诈骗。3.功利主义的提出和成熟,成为解决涉及经济的社会问题的有力工具。根据密尔的理论及经济学方法,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刑法的目的在于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社会效益。从成本论出发,诈骗入刑的边际效益已经逐渐丧失,不符合经济原则。
五、以徐玉玉案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徐玉玉案中被骗财产具有可赔偿性,加害人应当如数返还并确定惩罚性赔偿,对此财产利益得到有效回归。受害人对破案后财产利益恢复具有可期待性,徐玉玉也不至于被骗后,懊悔绝望身亡。其次,徐玉玉因被骗而失去生命,生命利益不具有可赔偿性,只具有可补偿性。受害人家属难以通过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得公义。因为加害人有侵犯财产的故意但没有伤害生命的故意,而这一死亡具有偶然性。那么显示公正的情况如何得到救济?关键在于惩罚性赔偿的设定上。惩罚性赔偿不仅包括金钱倍数赔偿,还应包括人身赔偿(如语言上的赔礼道歉,行为上的社区劳动、参加社会工作,所得利益用来给付被害人)。再次,本案中根据现行刑法,加害人有期徒刑的罪罚后果效益低,表现在:诈骗行为人通常经济能力有限,被骗财产未必得到退赔,有的数额巨大的诈骗人偏好坐牢也不愿退赔。罪犯入狱后,受害人或家属只能独自面对创伤后的未来生活。监狱机构由于诈骗、盗窃等泛滥,很多罪犯未入狱的情况下仍然人满为患,这是对国家公共资源的极大占用。监狱的劳工制度也备受国际国内人权论者争议。
综上所述,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一种诈骗出刑的趋势和可行性,值得法律学者和国家的重视。
注释:
①法律讲堂微信2016年9月12日综合自央视新闻、人民网、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官网等发布
②舜网-济南时报2016年8月27日网易新闻
参考书目:
[1]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
[3]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波斯纳.蒋兆康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2
D914
A
1671-864X(2016)10-0085-01
陈秋红(1991年—),女,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学生,法律硕士(非法学),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