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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20-04-29黄爱国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诈骗罪区分诈骗

【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关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法律适用存在罪行倒置、重罪轻判等问题,这将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更加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为此可以从合同构成要素、诈骗行为是否与合同有关、涉案财产来源以及犯罪主体四方面进行区分。

【关 键 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商事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18-03

作者简介:黄爱国(1968-),男,汉族,天津人,本科,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四级律師,从事专职律师十五年,研究方向: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法,企业法律顾问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实践中存在着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前提均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按照通常的观点,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来说属于特别法条,当某一犯罪行为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时,往往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这种法律适用通常是根据法条竞合中一般法条优于特别法条的原则。当然,这种简单的区分往往不足以合理合法的处理相关案件,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一方面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低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并且诈骗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加重法定刑,而合同诈骗罪目前暂无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0000元,远远高于诈骗罪所规定的的3000至10000元。这也是实践中律师等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往往进行罪名辩护即将合同诈骗罪辩护为诈骗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便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例如,甲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乙诈骗人民币10000元,若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追诉处理则可以构成诈骗罪,但是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追诉处理时,则达不到立案标准。目前亦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量刑标准,因此司法机关为保障人权,往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较为保守,这就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时罪责刑不适应,将诈骗数额巨大、甚至较大的情形按照数额较大情形进行处理,这样就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给犯罪分子一定的可乘之机。虽然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有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明确规定,但也由于两罪较难区分,在定罪时可能出现一定的错误。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一章重在保护公私财产,将诈骗罪规定在此章,表明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但是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第三章第八节也就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意味着打击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重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正因如此,两罪若不能准确适用,将会模糊刑法的法益保护范围,进而不能更好地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鉴于此种情形,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具有相应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分两罪存在的问题

关于两罪区分的必要性在前文中已经论述,接下来将对两区分罪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一)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实践中关于区分两罪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条适用的不准确性以及边界的模糊性。由于按照一般观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二者为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有合同行为进行的诈骗即可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就导致实践中关于两罪的法条适用往往具有不准确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通过列举的方式即: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是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但是依据目前的市场环境发展以及犯罪模式来看,这种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早已不能满足于花样百变的犯罪手段,甚至还会导致司法机关在进行定罪量刑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进行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时往往根据最后一款进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这就会可能产生重罪轻判或者罪行倒置等问题。

由于两罪的区分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不同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做出不一样的结论,可能只要有合同行为,即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由于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高于诈骗罪,因此过多的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也可能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能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法律规定较不完善

法律规定较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量刑标准不明确。现如今,最高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量刑标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缺少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司法机关为了充分保障人权,因此在法律适用时往往不敢过于大胆地适用量刑标准,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理为数额较大情形。因此会产生重罪轻判、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不能较为有效的惩罚犯罪,不能给予人们一定的警示作用并带来较好社会效果。同时,在量刑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甚至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问题。

二、关于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探讨

从以上论述可知,目前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保证罪责刑相适应,有效打击相应的犯罪行为,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进行探讨。

(一)关于合同构成要素的探讨

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性质,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要素。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使合同相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这意味着,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包含合同这一形式,但是也并不意味着有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范围构成要素之一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即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履行的,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经济合同。①例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犯罪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还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属于经济合同。由此,可以认定关于以人身属性为依附的有关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例如劳动合同等。也可以根据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对等排除行政合同以及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无偿合同。但是在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进行探讨时,也需要注意不能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要约邀请”与“合意”都归结为合同行为,否则,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合同诈骗罪,而诈骗罪将不复存在,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其次,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明确合同的形式。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无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合同形式。这是因为《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必须是书面形式,《合同法》的出台又晚于《刑法》,这就可以不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概念完全吻合。②更何况刑法规定为“签订”合同,这表明该合同应该为书面合同,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口头协议的效力。③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仅为书面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合同,这是因为仅规定为书面合同不能满足于现行的经济发展和有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合同形式应该灵活多样,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应当包括口头协议等。这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否定口头协议的特点,它既促进了双方快速高效的合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扮演着书面合同的角色。因此,通过口头协议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使其遭受财产损失也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此,也有最高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予以明确肯定。例如,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最高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理由为: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只要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秩序的且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真实存在,即使合同形式为口头合同,也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合同是否是诈骗行为的依据的探讨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必须与合同内容相关。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签订了具备合同诈骗罪所指的相应的合同性质的合同,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是并未按照合同所规定的相應的内容进行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仅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合同内容不相关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④当然,即使具备了上述条件,我们还需要认定此合同是否是导致被害人遭受欺骗产生错误进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这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基于合同约定做出处置行为进而导致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财产处理与行为人和被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甲乙为好友,甲通过一定手段欺骗乙人民币50万元,后来乙找到甲要求偿还该笔财产,甲欺骗乙该笔财产已经投资于某项目工程,经协商,甲乙二人签订了合同,后经核查,该项目工程并不存在,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个案例中,甲乙虽然已经签订了合同,乙也基于错误的认识遭受了财产损失,但是乙遭受损失并非基于甲乙二人签订的合同,因此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三)关于涉案财产来源的探讨

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合同相对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涉案财产来源应当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受害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实践中存在着被害人虽为第三人,但是与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虽然名义上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实际上也骗取了合同当事人财物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先利用新闻媒体造势、发布广告,随后冒充某国企负责人营造企业某商品较为紧俏,可以进行投资购买,以获取巨额利润。乙为某公司老板,与其签订了购买合同,但是由于乙公司资金运转较为紧张,因此乙与第三人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告知丙将钱转给甲,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丙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了行为,甲在收到货款后立即逃之夭夭。从表面上看本案中丙的财产被骗,但是甲的欺骗行为造成了合同当事人乙财产受损,债务增加,同样应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同一案件中,假若甲直接欺骗了丙的财产,且未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即使与乙有关联,也不应该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涉案财产的来源同样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标准之一。

(四)关于犯罪主体的探讨

犯罪主体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又一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可知,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自然人,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该罪是指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一定手段骗取合同当事人或者与合同有关联的第三人财物,致使合同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单位诈骗罪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合同诈骗罪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领导的意志;二是所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所有而不是纳入个别领导的钱袋。鉴于此,我们同样可以根据诈骗主体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三、结语

在关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探讨中,可以发现,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可以从合同构成要素、诈骗行为是否与合同有关、涉案财产来源以及犯罪主体四方面进行区分。当然我们更应该意识到,两罪重在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合同诈骗罪重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合同诈骗罪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给民商事主体吃一颗“定心丸”。诈骗罪重在保护公私财产,保障人民的财产利益,使其免于遭受财产损失。可以发现,如果不能很好的区分两罪,不仅会出现重罪轻判、罪行倒置等问题,还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犯罪分子不能得到有效的惩罚等相关问题。

注释:

①钱青峰.浅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法制与社会,2019,10(上).

②郭庆茂.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要件——对口头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质疑.法律适用,2003.

③胡世伟.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5).

④刘晓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人民法院报,2018-01-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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