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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PE 2015“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条款分析

2016-11-05马藨

水运管理 2016年8期
关键词:船速租船承租人

马藨

【摘 要】 为明确NYPE 2015中关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条款与NYPE 1946和NYPE 1993的区别,阐述该条款在体例和内容方面的变化。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界定标准、气象导航公司的作用、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索赔及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规定分析NYPE 2015与NYPE 1946和NYPE 1993的不同之处。该条款的内容针对此前存在法律争议的问题作出回应,并且反映出航运实践的做法,可以成为当事人订立定期租船合同的新的参考。

【关键词】 NYPE 2015;船速;燃油消耗量;承租人

0 引 言

纽约土产交易所版合同格式(NYPE form)是干散货定期租船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标准合同格式,于1913年制定第一版,后于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进行过修改。2015年10月,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美国航运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BA)、新加坡海事基金(SMF)联合发布了2015年版的最新NYPE 格式合同。

相比于之前的NYPE 1946和NYPE 1993版本,NYPE 2015体例有所变化,序文和附件A部分的记载事项更加明确具体,合同主体部分的57个条款对之前版本的许多条款内容进行了新增和修改。本文对NYPE 2015第12条“船速和燃油消耗量(Speed and Consumption)”进行分析,比较其与NYPE 1946和NYPE 1993中规定的差别,并作简要评述。

1 条款概述

“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在NYPE 1946中的规定为“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船舶满载时船速能够达到大约_kn,消耗优质威尔士燃煤(优质汽油、优质柴油)大约_t”。与NYPE 1946相比,NYPE 1993对“良好天气条件”的界定更为具体,在“良好天气条件下”之后新增了“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_级”。

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重要陈述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根据租期时长支付租金,因此船速会直接影响其对船舶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另外,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燃油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燃油消耗量关系到承租人的运营成本。

在NYPE 2015发布前,出租人在以NYPE 1946或NYPE 1993格式订立定期租船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格式的基础上具体约定什么样的天气属于良好天气、船舶在满载时船速需要达到多少kn、空载时船速需要达到多少kn等内容,以减少争议。为了顺应航运实践中的做法,NYPE 2015在附件A中专门列出一栏“船速和燃油消耗量”,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合同双方需要约定的内容,具体包括空载船速、满载船速、主机燃油消耗量、辅机燃油消耗量、船舶在港口时的主机燃油消耗量和辅机燃油消耗量等。为与附件A相配套,NYPE 2015第12条对有关“船速和燃油消耗量”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在交船时和整个租期内,在良好天气条件下,即风力不超过蒲福4级,海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除非在附件A中另有约定),在所有海上航道上,船舶应保持附件A中所载明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船舶因遵照承租人的指令或要求而有意减速(除非在附件A中约定了减速航行或经济航速保证)、在狭窄或有限制的水道中航行、救助遇险船舶、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时,以上期间应从计算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期间中排除。

(2)承租人有权选择雇用气象导航公司。除非出于船舶、货物安全的考虑,船长必须遵照承租人雇用的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报告程序和航行路线建议。

(3)在计算船舶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时应以船舶的实际航线为基准。

(4)如果船速下降并且/或者燃油消耗量增加,承租人有权根据本条规定的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分析,向出租人提出索赔。该索赔限于估计的时间损失和/或额外的燃油消耗。时间损失应与节省的燃油费用相冲抵,反之亦然。

(5)如果出租人对此项索赔提出抗辩,其必须提供船舶在相关期间的航海日志的复印件。此项争议应提交给承租双方一致同意的独立专家或另一家气象导航公司。该专家或气象导航公司出具的报告应当参照船舶的航海日志数据和承租人提供的气象导航数据,其决定具有终局性,对承租双方均有约束力。承租双方应平均分担专家报告的费用。

由此可见,NYPE 2015为了减少承租双方的争议,力求使合同中对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约定更为明确具体,同时顺应实践中的做法,规定承租人使用气象导航公司服务的权利和方式。针对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索赔,对之前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提出一套解决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索赔机制。

2 条款具体分析

2.1 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界定标准

NYPE 1946和NYPE 1993对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界定标准的规定可以归结为3个要点:“能够达到”“良好天气条件”和“满载”。NYPE 2015新增了“计算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除外期间”的内容。

针对“能够达到”这一要点,NYPE 1946和NYPE 1993中都只规定“能够达到”一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而没有具体说明是签订定期租船合同时或者交船时要达到这一标准,抑或是整个定期租船期间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因而在实践中就给各国法律留下了解释的空间。美国法认为,出租人关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说明是一个保证条款,只需在船舶交付时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即可,而不必在整个租船期间内都保持,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1] 英国法判例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合同订立时和整个租期内,船舶都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另一种则认为只要出租人在交船时满足合同的规定即可。[2]

对于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订立合同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但在NYPE 1946和NYPE 1993中这一条款的措辞存在不确定性,很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航运实践中,承租双方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往往将这一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约定船舶在整个租期内都要保持合同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基于上述问题和航运实践的做法,NYPE 2015第12条(a)款规定,在交船时和整个租期内,船舶都应保持附件A中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不过,租船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可能对该规定进行修改,规定船舶只需在交付时达到合同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即可。

针对“良好天气条件”这一要点,在NYPE 1946中并未规定什么是“良好天气条件”,在NYPE 1993中规定“风力达到包括最大风力蒲福_级(由当事人约定)”为“良好天气条件”。NYPE 1946和NYPE 1993的规定都不足以明确界定“良好天气条件”的范围,因而在航运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要进一步具体约定什么样的天气状况属于“良好天气条件”,一般认为,风力不超过蒲福4级、海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为良好天气。

为顺应航运实践,NYPE 2015第12条(a)款规定,“良好天气条件”即风力不超过蒲福4级、海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不过,在航运实践中“良好天气条件”的界定可能更为复杂,因而该款另外特别规定当事人可在附件A中另行约定“良好天气条件”的定义。

针对“满载”和“船速和燃油消耗量”这两个要点,NYPE 2015在附件A中具体罗列了空载船速、满载船速、主机燃油消耗量、辅机燃油消耗量、船舶在港口时的主机和辅机燃油消耗量等内容供当事人填写,使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约定更为明确具体。与NYPE 1946和NYPE 1993中仅规定“满载”相比,NYPE 2015的规定在航运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争议。此外,NYPE 2015第12条(a)款还列明了几种在计算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时应当排除的期间。NYPE 2015第38条规定了减速航行条款,因而本款规定船舶为遵照承租人的指令或要求而有意减速(除非在附件A中约定了减速航行或经济航速保证)的期间应当在计算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时予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均属于应当排除的情形,NYPE 2015通过合同约定对此予以了明确。

2.2 气象导航公司的作用

在定期租船中,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在每一航次开始前,承租人会对船长发出航次指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权对船舶指定航行路线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但这一问题在2001年的“The Hill Harmony”案中得到了解决。在该案中,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判决,承租人作出的关于航行路线的指示是属于“雇佣(employment)”而非“航行(navigation)”的指示,除非出于船货或船上人员安全的考虑,船长应当遵从该指示。在航运实践中,承租人通常会雇用一家气象导航公司,向船长发出航行路线的指示。

NYPE 2015第12条(b)款规定,承租人有权选择雇用气象导航公司,除非出于船舶和/或货物安全的考虑,船长必须遵照承租人雇用的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报告程序和航行路线建议。这一内容正是顺应了“The Hill Harmony”案的判决及航运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2.3 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索赔

在定期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船速下降或者燃油消耗量增加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承租人就会向出租人索赔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增加的燃油费用。NYPE 1946和NYPE 1993均未对承租人关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索赔作出任何规定,因而在实际索赔的过程中很可能产生很多争议。在航运实践中,承租人通常会雇用气象导航公司对船舶进行导航及对船速和燃油消耗量进行监控,依据该公司出具的报告判断是否存在船速下降和燃油消耗量增加问题,并据以向出租人索赔损失。在法律上,承租人虽然因船速下降遭受了时间损失,但同时也节省了燃油费用。因此,承租人在索赔时,其时间损失与节省的燃油费用是否能够冲抵也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NYPE 2015顺应了前述航运实践中的做法,在第12条(b)款中规定承租人有雇用气象导航公司的权利;针对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索赔,分别在(c)款和(d)款中规定了索赔依据(在计算船舶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时应以船舶的实际航线为基准,如果船舶船速下降并且/或者燃油消耗量增加,承租人有权根据本条规定的气象导航公司提供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分析进行索赔)和索赔方式(文件索赔)。合同对实践做法的约定,增强了承租人索赔流程的确定性。

对于承租人在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索赔中关于船速下降导致的时间损失能否与节省的燃油费用冲抵的问题,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负责供应燃油,并根据“恢复原状”的原则,既不能从船速索赔中得到补偿,也不能从燃油节省中获益,因而应当冲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保证,不能互相冲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定,为了约定明确,NYPE 2015第12条(d)款规定,承租人针对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索赔限于估计的时间损失和/或额外的燃油消耗。

2.4 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索赔争议的解决方式

NYPE 2015第12条(e)款针对承租双方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索赔争议设立了一个机制,即双方将此项争议提交给一致同意的独立的专家或另一家气象导航公司。该专家或气象导航公司根据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承租人提供的气象导航数据作出决定,该决定对承租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费用由承租双方平均分担。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比诉讼和仲裁更为简洁、高效,有利于双方及时解决争议。但是,此项约定可能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最终不得不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加以解决。航运实践中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遭遇障碍,NYPE 2015的本款规定只是为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选项。

3 条款评述

NYPE 2015“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条款是在全面总结相关法律问题和航运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一条重要条款。该条款与NYPE 2015附件A(船舶说明)、第38条“减速航行”等条款相结合,对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有关内容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既回应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又反映了航运实践的做法。

在定期租船中,承租双方总是在一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改,添加大量的追加条款,最终订立定期租船合同。NYPE 2015“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条款正是并入了许多在航运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追加条款的内容,这种做法缩短了当事人的谈判时间,有利于增强约定的明确性。但是,NYPE 2015“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条款毕竟只是加入了一部分航运实践中已广泛约定的内容,原因在于:一方面,每一个定期租船合同的情形可能仍比该条款内容复杂的多;另一方面,承租双方对于其中规定的内容也可能并不完全认同从而对合同作出修改。

目前,在定期租船中使用最广泛的NYPE 合同格式仍然是NYPE 1946,新的格式版本从制定到被市场广泛接受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新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条款以至于NYPE 2015到底能否被市场广泛接受,必然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 郭萍.租船实务与法律[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4:155-156.

[2] 尹海波.船速索赔以气导分析报告为最终依据之不足[J].水运管理,2006(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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