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航次租船承租人能否选择以提单请求权起诉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8期
关键词:租船海商法航次

李 涛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航次租船合同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

我国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16号的判决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认定航次租船合同仅仅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而提单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并不能够适用。这表明我国虽然引入了实际承运人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实际承运人制度只适用提单运输合同。而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背后往往存在复杂的租船链,许多出租人本身属于“皮包公司”,这样的观点往往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使得承租人无法充分行使索赔权。

有学者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被规定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也规定,当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法律关系时,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也适用运输合同的规定。《汉堡规则》首次从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华沙公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中引进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依据公约制定的各国国内法,都以建立一个调整货物运输的强制性责任体系为主要目的,立法应使尽可能多的人收到约束。

上述观点从立法的渊源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对航次租船合同中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给予了肯定的回答,《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中一条修订要点为:“对于航次租船合同,明确除适航义务外,本章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由此可看出我国将来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走向是将航次租船合同逐渐独立出来,赋予出租人和承租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若这一条款最终成功施行,上述观点的合理性便有待考量。

二、航次租船承租人能否选择以提单请求权起诉

有观点认为,当承租人同时是提单持有人时,应当允许承租人在索赔时选择是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索赔还是依据提单法律关系。若承租人选择以提单下托运人的身份起诉,则可以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了提单,但二者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关系并为改变,换言之,承租人不得避开航次租船合同而请求出租人履行提单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允许承租人对诉因进行选择能够充分保护其在发生货损时的索赔权得以真正执行,但承租人并非一旦持有提单便获得这种选择权。

(一)租船提单的特殊性

通常所说租船提单,是指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相对于班轮提单而言,因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班轮运输下的提单不同,普遍的观点认为,买方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以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而租船提单并不属于合约的证明。“一类关于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规则的重要例外是,当提单被签发(或被背书)给承租人,相关货物被装载于被租用的船舶之上。此时提单下的承运人同时也是租船合同下的船东,提单不具有合同效力,而仅仅构成承租人手上的一份货物收据,与运输相关的合约内容仍然存在于租船合同当中。”因此,当承租人所租船舶完全是用于运输其自己的货物时,提单没有经过流转而直接签发给承租人,此时的提单必然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然而当提单流转到除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与出租人之间便仅能依据这份提单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提单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受所适用的《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出租人常在提单中使用并入条款,使自己在提单与租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尽可能一致。若并入条款有效,当发生争议时,船方与第三人之间则依据并入的租约条款来解决纠纷,但租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提单的强制性规定。

(二)结论

综上,航次租船承租人持有的租船提单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仅为物权凭证以及货物收据。有学者认为,在航次租船合同具备提单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两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产生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基于利益衡量,自由选择以基于提单法律关系的请求权或是基于航次租船合同法律关系的请求权起诉。此种观点没有区分租船提单与班轮提单的区别,忽视了租船提单相比班轮提单而言缺少了提单三大功能当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从而认为航次租船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时存在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产生了竞合。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仅仅作为收据与物权凭证,并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承租人不能通过这种方式避开其与出租人之前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而寻求新的途径保护自己的索赔权。

笔者认为,依据现行的《海商法》规定,即使出租人没有签发提单,从航次租船合同性质角度考量,其本身属于特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此可以推出,承租人与出租人仍然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承租人仍然可以选择此种法律关系向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即使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立法给予了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的空间,其章节的编排仍然安排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下,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保护航次租船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则显得更为合理有据。

猜你喜欢

租船海商法航次
交通部公布2022年立法计划海商法和港口法的修订在列
试述定期租船合同性质
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中国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
中国海商法研究第27卷(2016年)总目次
论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
租船中的学问
浅谈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
我国集装箱航运企业实施作业成本管理法面临的困难及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