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众筹的风险控制分析
2016-11-04陈传勇王小兵
陈传勇 王小兵
摘要:股权众筹是融资和现代互联网技术结合而生的一个新兴事物,它的产生为中国金融市场注入一股新鲜血液,为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曙光。它是新时代的产物,其中也蕴含了诸多风险。通过以天使汇为例,从平台,投资人和发起人三个角度分析,并相应提出资本管理;投资人规制等风险控制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分析;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8-0084-02
股权众筹模式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互联网金融现象,在中国发展十分迅速,尤其在沿海金融发达城市。目前,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批诸如“天使汇”等知名的股权众筹平台,逐渐成长为一个新兴的金融市场。股权众筹模式将融资和互联网结合在一起,使得融资更为便利,同时也让小微企业有了新的融资渠道,间接促进了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然而,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股权众筹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其风险控制问题。如果股权众筹的风险控制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会严重影响这一新兴的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
一、中国股权众筹与非法融资行为的界限
(一)股权众筹与非法证券发行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十条,我国股权众筹应当属于私募行为:第一,我国股权众筹发行对象属于特定对象。从股权投资对象范围来看,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都是经过平台严格筛选审核的认证投资者,他们的身份相对明确,人数相对较少且比较固定,投资人圈子相对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例如,在天使汇股权众筹网络平台中,目前总共有3028位[http://angelcrunch.com/angel天使汇官网投资人栏目,访问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平台认证投资人,在平台的投资人栏目中,任何登录人员都可以看到这些投资者的详细介绍,而且可以将项目单独提交给某个投资人或者与其单独洽谈。第二,股权众筹对象人数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股权众筹为了避免违反公司法的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通常都会对项目投资人数进行限定。第三,中国股权众筹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中国股权众筹的信息只会出现众筹平台网站中。网络虽然也是一种大众媒体,但融资平台本身的网站有一定的特殊性。众筹平台网站和其他网站一样面向社会普通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浏览,但是股权众筹网站不会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在普通大众视野中出现的概率很低,往往只有针对性的查找才能找到。因此,股权众筹与中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的非法证券发行行为存在明显的界限。
(二)股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从形式上看,股权众筹符合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资金,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司法解释规定,除了有下列行为之外,还需要符合所谓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都是在合法的框架之下,不存在非法性。根据前文论述,股权众筹不具备公开.陛和社会性。利诱性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在股权众筹中不存在这种“承诺”行为。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和发起人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双方都清楚其中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项目发起人不会向投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股权众筹平台也不会“承诺”项目发起人或投资人任何固定期限内的收益,股权众筹也不具备利诱性特征。因此,不能将股权众筹归人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列中。
二、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相关风险分析
(一)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
第一,提供众筹服务的行业范围。根据天使汇平台上公布的众筹项目情况,天使汇平台上的种子企业包括为新科技、新媒体和互联网,电商等30类。[http://angelcrunch.com/angel天使汇官网,访问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虽然平台对行业的分类五花八门,但中国目前的股权众筹项目多为以App应用等产品为主。
第二,平台服务范围和业务流程。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服务是为新项目融资提供平台,使项目发起者能直接联系中国顶级的投资人,同时使投资人能通过平台寻找满意的项目。另外,天使汇也会直接投资众筹项目。天使汇业务流程一般都会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流程有:用户注册一填写用户信息一发起项目一上传项目方案一投资者线下商谈一洽谈满意投资者投资一线下增资。首先,看对投资者的认证。天使汇需要投资者填写其所在公司及职位,提供曾经投资的项目名称和项目简介,以及最小和最大的投资金额,对于身份验证方面采用新浪微博加用户等资料进行验证。其次,是项目审核,根据天使汇的要求,平台的项目审核主要是通过项目简介,团队信息,项目策划书三部分进行。目前平台项目的审核基本是形式审查。再次,线下撮合融资人和投资者。天使汇提供“DemoDay+私密对接”的活动。在这项活动中,发起人可就项目进行8分钟展示,嘉宾点评12分钟。最后,人资程序。天使汇从2014年起,逐步实现了全程服务,包括公司治理的信息化托管、法律架设、在线工商快速变更等。
第三,众筹资本管理。在《中国天使众筹领投人规则》的“天使汇的服务”项中规定:“创业者与天使汇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和网络融资服务协议,天使汇为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管理、变更、增资、员工持股计划等方面提供电子化的服务”。这里发起人和平台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难免使人对资本安全及平台权限产生疑惑。
(二)中国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分析
第一,投资者审核风险。首先,不合理的审核对投资者本身会带来风险。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主要是初创企业,该阶段的企业投资风险远大于处于其他阶段的企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其次,不合理的审核也会对发起人带来风险。若在查阅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策划书和经营概况上允许任何人进入,很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对初创企业来说是灭顶之灾,变相地将其扼杀于萌芽中。最后,不合理的审核也会对平台带来风险。只有合理的审核,才会使优质的投资人和创业者聚集在平台上。
第二,资本管理风险。股权众筹本是发起者、投资者与众筹平台三方合作的过程,相对于双方交易,其资本管理存在更大的风险。因为筹资过程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资金一般需在特定的“地方”汇集,汇集一定数额后才进行预期流转。相对于点对点式的资本运转,股权筹资过程中产生“资金池”可能性非常大。另外,目前尚无有效约束防范股权众筹平台对已筹集资金的不当管理行为,这都给投资人的资金带来极大隐患。
第三,项目审核和推荐的风险。平台采用“领投+跟投”的机制,同时投资人发起人的资格审核由平台完成,这大大提高了众筹过程中合同诈骗的风险性。“领投+跟投”目的在于让专业投资人利用自身经验及独到眼光对项目进行遴选,跟投人因对领投人的信赖投资,以便降低投资者因缺乏投资经验而带来的风险。若领投人和发起人间有某种利益关系,两者达成某种损害跟投人的默契,那跟投人的利益将十分危险。从项目审核看,平台对项目审核过程缺少相应监督和透明性,使某些不达标众筹项目可能经过暗箱操作进入平台众筹活动。这导致投资人依然背负着沉重的事前审查负担,花费大量的成本以降低合同欺诈的风险。
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资本管理
众筹平台主要作用是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平台,对富余资本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解决因信息不通造成的资本浪费问题。因此,众筹平台主要作用是提供中介服务,撮合投融资交易的实现。至于股权众筹资本的管理并不是必须要由其管理,出于对资金安全性考虑,平台不应负责管理资本,而应托管给可信任的第三方或银行,由投资人与发起人协商约定向托管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投资人规制
投资人规则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者的规制。基金法对合格投资人的描述为“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其为投资者列出三项要求:收入要求、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求、投资金额要求。首先,收入上对投资人规定不同标准,考量收入是否超过一定的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其次,对于风险识别能力应从其从事行业,成功投资案例来进行考察;而对于风险承担能力,主要通过明确的风险提示和对收入的审核进行。最后,认购金额的要求主要是防止一个项目的投资者过度分散,导致权利义务过于复杂而阻却融资进程。另外,对投资者进行适当分类。这样既能满足投资能力不同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能确保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得到保障,而且,实施分类化标准也有利于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项目审核规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息传递便捷化,但另一方面虚拟化也极大地提高了欺诈的可能性。因此,为了防止项目审核推荐中极易发生的欺诈风险,线下约谈便是一个很好的环节。投资人与筹资人可以先行在网上进行撮合,觉得心仪或达成初步的意思合意之后便可进行线下约谈,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实际接触来降低合同欺诈的可能性,但是相应地也提高了成本。涉及更多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