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的探析
2016-06-04夏勤利
夏勤利
摘 要:企业在资金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把握企业的主要资源的控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往往忽视了其中所暗含的税务风险问题。其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殊性交易两个方面。本文通过对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在税收方面的风险的探讨和分析,提出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在税收风险方面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分析
引言:当前税法对企业单位因业务范围法律风险而引发的
税收情况、资金调配所产生的税务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一旦企业没有把握好界限很可能将面临大量的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由于法律规定和企业经营范围把握的限制性,常规的资金结算中心体系已无法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服务。而如何更好地规避和预防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资金集中管理所引发的税收风险成了一个持续探讨的问题。下面通过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税收风险的分析进行研究和规避措施的探讨,以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和质量。
一、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在税收方面的风险分析
(一)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存款利息的涉税风
险。(1) 企业中境内对境外的存款利息的涉税风险。当集团企业中的境内公司将资金借给境外的公司,其存款利息的产生将计入境外公司账户,而非境内公司的账户,在境内的企业则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此种方式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但当集团企业在将资金借予境外公司的时候,按照企业独立交易的原则,对存款利息施行计提利息的方式,则企业在境内的公司需要对其存款利息进行纳税的义务。(2) 企业中境内对境内的存款利息的涉税风险。当集团企业中的境内公司将资金借给境内的公司,并且借方公司的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贷方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负的时候,贷方公司需要承担的存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将会低于借方需要承担的存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如此一来企业在境内的纳税义务将会减少,而此种利息存款收入也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3) 当企业亏损或企业间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其存款利息的涉税风险。当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实际税负为0的时候,企业的实际税负不能等同于税率,判断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因为企业内资金借贷而减少存款利息的纳税义务的标准就尤为重要,这种情况下,主要判断的标准则是依靠企业在内镜资金借贷活动是否减少判断的。
(二)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的涉税风
险。(1)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影响。按照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条例规定,当一般性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进行借款时,双方所产生的存借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均准予全部扣除;但当一般性非金融企业向一般性非金融企业借款时双方所产生的存借款利息支出,在不高于当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额准予扣除部分金额。企业如果成立单独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已属于金融企业的范畴是独立于企业之外又隶属于企业的单独公司,所以当子公司在支付给财务公司利息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但是采取结算中心管理下的时候,子公司在支付给总公司利息的之后只有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当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额准予扣除部分金额。(2)企业下各公司之间关系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影响。企业总公司和子公司不管在何种财务管理的模式下都已经形成了有形无形的关联关系,企业的最高决策管理者往往会为了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会通过总公司和各子公司之前的关联关系进行相互存借款,再通过企业集中管理资金的方式调节各子公司的存借款利率,以此来掌控各子公司的利润水平。我国税务局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使钻税法漏洞,通过其子公司将利润转移,从而幕后操作整个集团企业的税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对此作了说明和规定,企业和其有关联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金额往来账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减少了企业和其有关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发生时,税务部门应按照符合交易原则中规定的定价和方法进行税务调整。而相关税收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了,企业和其子公司的相关债资比为2:1,当企业子公司从总公司渠道的借款和进行运营的权益投资超过2:1的配比时产生的利息支出,将不算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中扣除。(3) 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利息票据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影响。因税务部门没有强制要求企业集中管理资金中存借款利息的发票性质的问题,故目前一些企业不管是财务公司模式下还是结算中心模式下均未使用专门的地税发票,一般企业财务公司会使用在银监局备案后的自制票据,而结算中心则使用一般收据作为结算的凭证。
二、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在税收风险方面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可以通过风险运行控制和制度建立实现税收风
险规避。企业的经营模式中存在一些不可取的这现象:一种是当企业将存款调高的时候,利润呈降低的状态,当企业将存款调低的时候,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的需求又不能得到满足,这样又会间接导致企业出现信誉危机或违约情况的发生;另一种是当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其运营成本,向总公司申请短期借款转而投入当长期项目的时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强度。
(二)企业成立财务公司使用“统借统还”的方式实现税收风险规避。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指的是,企业得到金融机构发放的统借统还的贷款后,由企业所属的财务公司与企业的子公司签订统借统还的贷款合同,按企业需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还款利息,再由财务公司转服给企业,最后由企业统一还给金融机构。这一业务行为的代理方是是企业成立的财务公司,若财务公司在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还款利息的情况下,则需要将其利息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统借统还的主要特点有:(1)发生主体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2)借款分拨给企业的子公司进行运营借款;(3)必须按照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利率进行还款的行为;(4)对企业将借款的分拨阶层未有明确限制。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可以很好的规避企业所得税下的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因为税务部门不再要求代开企业利息的收入发票,故企业需要自行准备《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及相关的材料证明企业分拨的款项属于“统借统还”类目,比如银行的贷款合同等,按当地税务局要求的条件、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必须明确注明企业从银行总共得到多少贷款,列明企业分拨到各子公司多少运营本金,每个子公司需要承担的利息是多少等等相关联的数据。
结语:企业的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的模式的发展历史由来已久,总结出不少实际操作中的经验,但是这种模式下进行企业集中资金管理存在严重短板,且无法进行对外融资和投资业务,当企业的性质是一家独资企业的时候,这种短板的制约性将不复存在,但是如果企业下设立了多个不同的法人的子公司,从企业的发展来看应考虑其财务公司成立的可能性,其税收的风险就可达到规避的效果。我国银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财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同业拆借、发放债券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业务项目。目前,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趋向于集中的资金管理了,从此间的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应在比较财务资金结算中心和成立单独的财务公司两方优劣的情况下,既成立单独的财务公司又有专门的财务结算中心,两种方式使用一个班底,可以优化企业在集中管理资金方面的强度,有可以使得企业对外融资的渠道增加,追本溯源地规避企业因集中管理资金带来的税收的风险,这种方式也是目前来看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因集中资金管理带来的税务风险的最好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潘武.大企业税收风险控制初探[J].江南论坛,2010(10):27-28.
[2]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当前我国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J].经济研究参考,200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