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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瓦尔巴德群岛渔业保护区制度与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

2016-10-26卢芳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斯瓦尔缔约国挪威

卢芳华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廊坊 065201)



斯瓦尔巴德群岛渔业保护区制度与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

卢芳华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廊坊065201)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是中国介入北极事务重要的法律依据,依据《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及《经济区法令》,中国在斯瓦尔巴德群岛领海甚至在渔业保护区内享有平等的捕鱼权(依英国、荷兰、丹麦等国《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缔约国主张),中国是近北极国家,又是重要的远洋渔业国,应基于“南重北急”的指导方针,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在斯岛周边水域开展捕鱼活动,制定北极渔业政策,为参与北极渔业开发与保护争取主动权和法律制高点。

渔业保护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斯瓦尔巴德群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权益拓展

斯瓦尔巴德群岛(简称斯岛*斯瓦尔巴德群岛是挪威的属地,《斯约》签订后,挪威官方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改名为斯瓦尔巴德群岛。)位于北大西洋和北冰洋交界处,原称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是北极地区重要岛屿。1920年,《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简称《斯约》)颁布,改变了斯岛的法律地位(原属无主地),确立“主权确定,共同开发”原则,并承认挪威享有斯岛主权,同时赋予其他缔约国在斯岛陆地及领海平等的采矿权、捕鱼权、资源开发权和科考权。1976年,挪威依据《斯约》赋予的主权在斯岛建立面积为130万平方公里渔业保护区,这一海域拥有丰富的浮游生物资源、底栖鱼类和远洋物种,是世界上渔业资源最丰富的渔场之一,作为《斯约》缔约国,中国享有在斯岛及其领海的资源开发权、科学考察权和自由航行权等相关权利。但至今,中国在斯岛的活动仅以科考和零散的旅游活动为主,其他权利尚未有效利用。因此,深入研究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对于中国拓展北极合法权益,参与北极事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斯岛渔业保护区范围

斯岛处于北极圈内。17世纪以来,美国、英国、挪威等国的探险者纷纷到该岛捕鲸、捕鱼,开展探险、开矿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但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国在斯岛的活动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19世纪后,美国、荷兰、英国、瑞典、挪威及俄国等国采矿投资者纷至沓来,虽然当时采矿业规模不大,但各国对斯岛矿产资源的争夺已初见端倪。1920年2月9日,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以及英、美、法、日等列强共9个国家在巴黎签署《斯约》*1925年《斯约》正式生效,2016年3月朝鲜加入后缔约国达到47个,中国于1925年签署《斯约》。,《斯约》开创性地将斯岛及其附属岛屿(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东北地岛、巴伦支岛、埃季岛、希望岛和查理王岛以及所有附属的岛屿和暗礁)的主权(包括立法权)赋予挪威,允许挪威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保护斯岛生态环境,并将斯岛陆地及领海的资源开发权、捕鱼权、狩猎权、科考权、通讯权和航行权平等地、无歧视地赋予所有缔约国。条约签订后,挪威依据《斯约》赋予的立法权,制定了《关于斯瓦尔巴德群岛环境保护法案》《挪威关于斯瓦尔巴群岛法案》《斯匹次卑尔根群岛采矿法典》《关于收取前往斯瓦尔巴德群岛游客环境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在斯岛的主权。在渔业管理方面,为了避免直接宣布斯岛拥有专属经济区会造成《斯约》缔约国过分关注和质疑*西班牙、冰岛就曾对挪威是否有权在斯岛周边水域行使管辖权提出质疑,并声称要诉诸国际法院;俄国也曾明确宣布如果挪威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俄方也将采取同样的措施来保护其在群岛的利益。,挪威巧妙地依据1976年12月17日《挪威斯瓦尔巴德群岛经济区法令》(简称《经济区法令》)设立了斯岛20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1976年12月17日《经济区法令》设立了3个专属经济区,分别是1977年1月1日建立的挪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977年6月15日建立的斯岛200海里渔业保护区、1980年5月29日建立的扬马延渔业保护区。,希望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斯岛周边的渔业活动,以此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赋予的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强化对斯岛的主权和管辖权。正如挪威外交大臣Frydenlund指出的那样:“我们之所以选择建立渔业区,而不是在斯岛建立一个完整的专属经济区,就是希望避免和其他缔约国产生争议……把事态推向极端。”[1]

从地理范围上看,斯岛渔业保护区位于巴伦支海(一般认为,斯岛的西部、北部、东部水域属巴伦支海域),由挪威陆地北部的北海海域、斯岛南部水域、俄罗斯Novaya Zemlya和Franz Josef海域组成,面积为130万平方公里,囊括了“斯瓦尔巴德方框”*《斯约》第1条明确将条约适用范围和斯匹茨卑尔根群岛限定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和熊岛,即东经10°-35°和北纬74°-81°之间的所有岛屿和礁石,这一范围也被成为“斯瓦尔巴德方框”。的全部区域,保护区南部与挪威陆地领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重叠。在东南部,与俄罗斯巴伦支海专属经济区北部重叠,这一部分区域在俄挪两国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海域划界及在巴伦支海与北冰洋合作的条约》中约定归俄罗斯所有*参见Murmansk Treaty art.2。,其余部分应属于公海,具体划分如图1所示。

图1 斯岛周围水域图[2]

二、斯瓦尔巴德群岛渔业保护区:规则与制度

渔业保护区并非《公约》用语,是一国政府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设置的特定水域,一般通过限制渔业资源开发以达到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这一区域与《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有明显的不同。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有三:一是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二是区域内海水、海流和风力等生产能源利用的主权权利;三是区内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资源权。相比之下,沿海国在渔业保护区的权利仅限于渔业资源的管理、开发与利用,职能范围相对狭小。

斯岛200海里渔业保护区是大西洋东北部鳕鱼和鲱鱼春季产卵迁移的重要海域,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大约70%~75%的挪威鳕鱼都来这里产卵繁殖(主要鱼类有黑线鳕鱼、北极鳕鱼、挪威鲱鱼和虾),熊岛周围春季晚些时候也有大量的鳕鱼出现。随着鳕鱼活动区域的移动,大量的拖网渔船会定期向挪威沿岸和俄罗斯巴伦支海专属经济区北部移动,俄罗斯渔民还在斯岛东南部海域捕捞毛鳞鱼和虾(俄罗斯渔民整年都在这一海域捕虾)。由于挪威距离这一海域较远,所以仅有极少的挪威拖网渔船在这一水域捕捞鳕鱼。

历史上,挪威和俄罗斯平均分配海域内鳕鱼的捕捞额。俄罗斯每年在斯岛都有超过一个季度的鳕鱼捕捞季,捕获的鳕鱼比在俄罗斯东部海域的鳕鱼更大,肉质更为鲜美。因此,斯岛渔业的经济回报对于俄罗斯来说是实质性的,一点也不亚于俄罗斯在其他海域的经济价值。1976年专属经济区概念引入以来,挪威和苏联组建苏挪渔业联合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层面的渔业活动管理程序和细则,共同管理斯岛渔业资源的捕捞、科研、开发等活动。首先,挪威和苏联的海洋生物学家在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ICES)*国际海洋考察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ea)1902年在丹麦的哥本哈根成立,是一个旨在协调与促进北大西洋地区(包括波罗的海和北海)海洋研究的组织,其任务有二:其一,促进和鼓励为研究北大西洋和邻近海域的海洋环境及其生物资源进行考察和调查;其二,出版和传播这些研究的成果,包括向各国政府、区域渔业管理部门及污染防治委员会提供科学信息和建议。的赞助下,对这一海域的渔业资源存量进行估测;随后,联合委员会每个秋天都会进行会晤,测算鳕鱼、黑线鳕鱼和毛鳞鱼三种鱼类的可捕量,鳕鱼以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毛鳞鱼的配额则根据挪威的意愿以60:40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挪威和苏联还交换各自专属经济区内的捕捞配额。苏联将其靠近挪威的专属经济区内的鳕鱼捕捞配额给予挪威,而挪威则将斯岛渔业保护区内鲑鱼、鲱鱼和比目鱼的捕捞配额给予苏联。

1977年,挪威在斯岛周边建立了200海里渔业保护区。宣布在这一区域建立非歧视的渔业制度,以保护巴伦支海和挪威北部鱼类种群。在斯岛渔业保护区内,挪威依据1977年以前10年内的捕捞记录,赋予俄罗斯、法罗群岛、格陵兰岛和冰岛等国家或地区捕鱼权,规定了斯岛渔业保护区捕捞限额、最小网孔、禁捕区域及最小捕鱼尺寸,有捕捞配额的国家应报告在这一海域的捕鱼量并保留记录,对斯岛渔业保护区的捕鱼活动做出限制性规定,挪威希望通过1983年《挪威海水渔业法案》《经济区法令》和1966年第19号令对渔业保护区内的捕捞活动加以约束,并依靠这些制度安排显示其对斯岛渔业保护区持续有效地管辖。

三、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障碍:缺失与否定

《斯约》生效后,国际海洋法在法律、科技、经济等领域都发生了新变化,特别是《公约》生效后,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如何在斯岛适用成为《斯约》面临的难题。专属经济区作为《公约》一项新制度是赋予缔约国有权享有领海以外200海里以内水域各类生物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在斯岛的适用与《斯约》赋予缔约国在斯岛的权利存在冲突,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挪威是否有权依《公约》设定20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其二,《斯约》缔约国捕鱼权是否可以扩展到斯岛的渔业保护区。

第一,挪威是否可依《公约》设定斯岛渔业保护区。挪威主张,斯岛的主权受到《斯约》的认可,斯岛的地理属性和社会属性符合《公约》第121条第1款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3]作为《公约》缔约国(1996年),享有斯岛领海主权以及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的专属管辖权。对此,英国、[4]俄罗斯、[5]241西班牙、冰岛、丹麦等《斯约》缔约国提出反对意见,[6]322他们普遍认为:从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原则看,挪威对群岛的主权不是通过传统方式(如先占、征服、时效、添附、割让等方式)获得的绝对性的排他性的主权(包括领土不可侵犯、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领土所有权等三项基本权利),而是由条约赋予的权利,仅在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时才享有条约项下的权利。因而,挪威对岛内人、物和事件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管辖权理应受到《斯约》的限定,由此,挪威对斯岛的主权是否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更像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挪威以这样一种“有限主权”主张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本身是有争议的,即使具有这种权利也不应是专属性的。

第二,《斯约》缔约国在斯岛陆地与领海的权利是否可以扩展到斯岛渔业保护区。对于这一问题,挪威主张,依据《斯约》缔约国权利仅限于斯岛陆地和领海,斯岛渔业保护区属挪威专属管辖。[7]23对此,丹麦、[6]322英国、[8]荷兰[6]325等缔约国认为《斯约》基本原则之一的“平等利用原则”旨在赋予所有缔约国在斯岛享有与挪威同等的权利,在当时这些权利表现为自由通行权、资源权、科学考察权等权利,当时海洋法的发展仅限于赋予沿海国领海这一特殊管辖水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沿海国的管辖权在不断的扩展。依此,即使挪威随着海洋法的发展可以拥有斯岛的渔业保护区主权权利,这些权利也应该是流动的,也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挪威并无独占性管辖权。

如何解决《斯约》与《公约》的适用冲突问题是目前缔约国面临的重要课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出了两种解决条约适用冲突的主要方法:后约优先原则与特别法优先原则。后约优先原则主要用来解决先约与后约冲突问题,要求先约全体当事国都是后约当事国或先约与后约当事国部分重合*目前,美国作为《斯约》的缔约国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从这点看,《公约》作为后约并非在所有的缔约国之间适用。。由于后约反映了缔约当事国的最新缔约意图,一般会获得优先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是指如果两个条约同时涉及一个问题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后约优先原则还是特别法优先原则都有要求先约和后约或特别法和普通法都应以“同一事项”为前提,显然,《斯约》和《公约》并不是完全对同一事项进行的约定。但对于斯岛的管辖权问题,《斯约》和《公约》有相关性,在这一问题上,《斯约》和《公约》相比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斯约》,但从后约优先原则看,《公约》应优先适用。如果特别法同时又是先约应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定论。如果能证明《斯约》确定的事项已经在相当长时间内被很多第三国认为是必须遵循的规则,视为国际习惯则可以优先适用,实践中,缔约国及第三国普遍认可挪威对斯岛的主权,但对挪威主张的斯岛渔业保护区的专属管辖权态度还存在诸多分歧。

(一)俄罗斯对斯岛渔业保护区执法活动的立场

因在斯岛渔业保护区内渔业活动的巨大利益,俄罗斯从未正式承认挪威在渔业保护区的主权权利。

1976年,挪威颁布《经济区法令》后,苏联向挪威提交紧急外交照会,指出挪威政府正在试图以“合法的方式”进入斯岛,并企图扩大其权利。对此,苏联政府“也会采取类似行动,以保护自身利益”。随后,苏联就联合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波兰等华约成员国对挪威采取单边行动表示抗议。[5]241

1998年,挪威海岸警卫队*为了加强海上执法力度,在200海里渔业保护区执行《经济区法令》,挪威于1977年建立海岸警备队,隶属于国防部海军部队。在斯岛渔业保护区内首次抓捕一艘俄罗斯拖网渔船“Novokuybyshevsk”号,经过复杂的外交博弈,挪威当局释放俄方渔船并决定不予起诉。2001年,俄罗斯另一艘渔船“Chernigov”号在斯岛渔业保护内捕捞作业被挪威海岸警卫队抓捕,这一行为再次引发了俄罗斯对挪威在斯岛行使渔业管辖权背后动机的讨论。在这次抗议活动中,俄罗斯再次向挪威发出外交照会,指出挪威对“Chernigov”渔船的抓捕行动是非法的,不符合相关国际法的规定,挪威的行动“可能会妨碍俄罗斯正常的渔业行为”,还“可能伤害俄罗斯渔民已经建立起来的正常渔业机制,伤害双方在该渔区的共同管理”。[5]247俄方一些社会团体反应更加强烈,俄罗斯国家渔业委员会主席Yevgeniy Nazdratenko建议:如果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俄罗斯北方舰队应该将挪威海岸警卫队的船只击沉,同时“什么也不做,不去救他们的船员”。[5]241迫于压力,2002年夏,俄罗斯“ASW”号反潜艇驱逐舰驶入斯岛渔业保护区,对挪威示威。2005年,挪威海岸警卫队再次在保护区内追逐一艘俄罗斯拖网渔船“Elektron”号,俄挪两国针对斯岛渔业保护区争端再次浮出水面。当时多艘挪威海岸警卫队船只追赶“Elektron”号,该渔船只好闪电般地向本土水域驶去,并成功从挪威的追捕行动中逃脱。[5]244受到挪威抓捕俄罗斯捕鱼船“Chernigov”号(2001)和“Elektron”号(2005)的冲击和影响,俄罗斯一些社会活动家,尤其是渔业领域的活动家尝试向海军赞助来获得安全,建议捕鱼业应赞助北海舰队,这些尝试标志着俄罗斯与挪威在斯岛渔业保护区问题上的冲突达到了顶峰。2011年9月28日俄罗斯的“Sapphire II”号渔船再次被挪威海岸警卫队抓捕*“Sapphire II”号在向挪威海岸警卫队缴纳450.000(57.000)挪威克朗罚款后被释放。,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挪威的一系列执法是专门针对俄罗斯船只的,挪威想通过这些行为减少俄罗斯在斯岛的活动,掩盖其在斯岛的“不当行为”。[9]

从目前情势看,俄罗斯从来没有停止对挪威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的质疑,俄挪针对斯岛渔业保护区争议仍没有根本解决,但俄方也不希望当前斯岛管理体制瓦解。[10]因为,一旦这一体系瓦解,必将导致更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捕鱼船只在斯岛渔业保护区捕鱼,这也是俄罗斯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北方舰队不会在斯岛为俄罗斯渔船进行军事干涉,这一问题一直是俄挪联合渔业委员会协商的主题。

(二)美国对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的立场

对于挪威斯岛的渔业保护区制度,美国持支持的态度。不仅如此,美国还促使北约成员国英国、法国、德国等《斯约》缔约国达成共识,以支持挪威建立斯岛渔业保护区。[11]120-135在这一问题上,美国之所以表示支持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认为《斯约》中最重要的条款是第9条禁止将斯岛用于战争目的,即斯岛非军事化的相关规定,美国在这一区域的国家利益“几乎完全是政治性的,如果未来在这一区域涉及经济利益,美国将放到‘北方问题’中统一考虑”。正如当时的副助理国务卿Richard David Vine在对法国、英国和西德三个北约国家通告中指出,挪威会把盟国的利益(包括斯岛渔业保护区的资源分配问题)放到“北方问题”中统一考虑,赋予他们在渔区内非歧视性待遇。鉴于挪威做出保护西方国家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经济利益的承诺,70-80年代北约内部达成支持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一致立场。对此,美国副助理国务卿Richard David Vine指出,美国减缓对斯岛经济需求的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减轻挪威在巴伦支海面对的压力,改善挪威的心理状态。[11]127

80年代后期,由于在该地区发现丰富的石油资源,美国开始重新评估斯岛政策。1981年,美国国务院的法律顾问针对斯岛争议问题提出了一份全面的法律分析报告,这份19页的《斯岛周围大陆架法律问题备忘录》对《斯约》是否适用于领海以外的区域做出专门讨论,认为虽然法律有力证明该条约将某些资源权赋予除挪威外的缔约国,但不能否认的是《斯约》赋予挪威的法律地位与斯岛更为紧密。如果《斯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斯岛领海以外的海洋区域,将使斯岛将成为一个独立于挪威的区域,这与《斯约》设立的初衷是矛盾的。[11]130

2005年,挪威出台《高北战略》,美国再次表示对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关注,作为高北战略的一部分,挪威希望国际社会对欧洲北极地区给予更多的关注,至少使挪威的北约盟国能更多的理解其在斯岛渔业保护区权利主张,为此,挪威发起了一系列与其北约盟国的双边“高北对话”,同时继续抓捕在保护区内捕鱼的拖网渔船,这一系列行为也引起了美国的关注,美国驻挪威大使Benson Whitney甚至将斯岛称作“日益上升的北极热点区域,”并建议美国介入解决斯瓦尔巴法律纠纷。[11]1312009年,随着美国北极政策的出台,美国对斯岛外交政策的关注达到顶峰,明确提出支持北冰洋沿岸国家在《公约》法律框架下和平解决斯岛渔业保护区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美国仍不愿主动提出在斯岛渔业保护区资源管辖权问题。美国希望挪威能稳定其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的地位,由此,优先解决其他资源问题,特别是斯岛大陆架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问题。[7]17

(三)其他缔约国对斯岛渔业保护区执法活动的态度主张

挪威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出台后,对挪威管辖权合法性问题就一直是缔约国之间活跃的议题之一。作为《斯约》缔约国,西班牙、丹麦、冰岛在这一部分水域有重要的渔业利益,对挪威的管辖权持否定态度。以西班牙为例,西班牙渔民每年夏季在斯瓦尔巴德群岛渔业保护区有4~5星期的捕鱼期。2004年,挪威逮捕了西班牙拖网渔船“Garoya Segudo”号,理由是“Garoya Segudo”号违反保护区规定捕捞濒临灭绝的大菱鲆,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西班牙政府对挪威逮捕其拖网渔船的行为表示抗议,主张斯岛渔业保护区是国际水域,并援引《公约》第87条关于公海自由原则认定挪威海岸警卫队控告、检查、逮捕和起诉西班牙渔船行为违反《公约》公海法律制度,侵犯了船旗国主权,基于此,拖网渔船的所有者Olazar和Olaberri到挪威地方法院提起对挪威海岸警卫队诉讼,理由是他们在渔业保护区受到种族歧视而被逮捕行为非法。该案在地方法院败诉后上诉至挪威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挪威海岸警卫队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的执法行为,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对于缔约国的质疑,挪威外交部副干事General Olav Myklebust作出回应,指出《斯约》并不适用于领海以外的地区,挪威重申建立斯岛渔业保护区的主张,并声称挪威完全有权利在斯岛建立专属经济区。[7]23

随着资源争夺加剧,缔约国越来越关注挪威对斯岛主权权利的行使。如2014年5月12日,欧盟议会将挪威对《斯约》解释的合法性列为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西班牙委员Carmen Fraga Estéve、葡萄牙委员Maria do Céu Patrão Neves对挪威的渔业保护区制度提出异议或反对。[12]但从目前的情形看,挪威在渔业保护区的法规遭遇更多的质疑,但为了避免更多的缔约国开发保护区渔业资源,相关国家更希望在区域框架下(俄罗渔业联合会、欧盟议会)解决争议,或将斯岛渔业保护区问题纳入其外交政策议程,并希望这种状态再维持几年。

四、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与中国北极权益:参与与拓展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15年10月,外交部部长王毅在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阐释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尊重、合作与共赢”三大政策理念。[13]行使《斯约》赋予中国的权利也应遵照这三点原则,在尊重挪威主权的基础上,与《斯约》缔约国寻求利益共同点,行使《斯约》赋予中国在斯岛领海,甚至基于平等原则在保护区内的捕鱼权,参与斯岛水域及北极公海渔业科学调查与研究,以《斯约》赋予中国的捕鱼权为切入点,拓展中国的北极权益。[14]

目前,中国在斯岛的活动以科学考察和零散的旅游活动为主,[15]对于《斯约》赋予中国在斯岛陆地及其领海的资源开发权、捕鱼权、狩猎权和自由航行权等相关权利还未有效利用,作为重要近北极国家,中国更应该重视这些权利。

首先,我们应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计划地在斯岛领海及渔业保护区开展捕鱼活动,以期在未来北极事务和资源分配中确立自己的发言权。中国是近北极国家又是渔业大国,依据《公约》和《斯约》拥有合情合理的北极及斯岛周边水域的渔业权益,[16]一方面,依据《公约》,在北冰洋存在公海区,中国有在北极公海区特别是北太平洋从事鱿钓业的作业经验,且可以利用季节差这一条件,让渔船从事北极远洋渔业活动;另一方面,斯岛及其周边水域渔业权益的存在以及渔业的未来发展为我长期利用斯岛周边的渔业资源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随着北极气候变暖,北冰洋海域鱼群北迁的增强有利于形成新的渔场。在远洋渔业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这一海域的渔业资源应该成为中国远洋渔业政策的重点。中国不应忽略《斯约》赋予的合法捕鱼权,可基于“南重北急”的指导方针,加紧制定北极渔业政策。

其次,在斯岛渔业保护区争议问题上,中国应与多数缔约国一样主张或保留对斯岛渔业保护区内享有平等的渔业权。根据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如对于某些情况应当在规定的时期内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或者没有及时地反对;或者当一种情况发生时,一国有必要表明其同意与否的态度时,而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反应,此时即表明了该国已经接受了这种新的情况。,中国在适当的场合表明对斯岛渔业保护区问题的态度立场十分必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依《斯约》享有的权利与《斯约》其他缔约国在这一区域享有的权利一致,这是《斯约》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的核心内容,保留中国依《斯约》享有的在斯岛渔业区平等捕鱼权并不违反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习惯法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一主张同大多数《斯约》缔约国的主张基本一致。

再次,中国在行使《斯约》赋予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尊重并遵守挪威在斯岛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斯瓦尔巴德群岛环境保护法令》(2001年)规定禁止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有害的变化的活动(《法令》第5条),为此对缔约国在斯岛活动设定提供信息、预防、保护和保全义务,所有在斯岛工作的人应表现充分的考虑与谨慎,以免对自然环境或文化遗产造成损坏或侵扰。企业所属国的管理机构应该以一定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以避免可能对斯岛环境造成的损害(《法令》第7条)。这一制度规定与《公约》区域开发中的担保国责任制度相似,鉴此,在中国开展渔业活动前,也应仿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做法,在未来的极地相关立法或极地战略中做出相关规定,在保障从事北极渔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立法确保捕鱼者应承担诚意遵守和履行挪威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事项,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此确保履行相关责任,避免出现承担违约责任情况。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一带一路”等顶层设计的实施,中国在斯岛资源、航行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需求会进一步显现。[17]中国应重视《斯约》赋予中国的各项权利,加强对斯瓦尔巴德地区政治与法律等问题的研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为中国北极权益拓展争取主动权和法律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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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EDERSEN T.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in U.S. policymaking: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valbard dispute[J].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2011,42(1-2).

[12]RASPOTNIK A,OSTHAGEN A.From Seal Ban to Svalbard—The European parliament engages in Arctic matters[EB/OL].(2014-03-10)[2016-04-05].http://www.thearcticinstitute.org/2014/03/from-seal-ban-to-svalbard-european.html.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王毅部长在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开幕式上的视频致辞[EB/OL].(2015-10-17)[2016-05-06].http://www.fmprc.gov.cn/web/wjbzhd/t1306854.shtml.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Foreign Minister WANG Yi Speech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in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Arctic Circle assembly[EB/OL].(2015-10-17)[2016-05-06].http://www.fmprc.gov.cn/web/wjbzhd/t1306854.shtml.(in Chinese)

[14]刘惠荣,董跃.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18-121.

LIU Hui-rong,DONG Yue.Legal issue in the Arctic—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of the sea[M].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2012:118-121.(in Chinese)

[15]邵津.国际法[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5.

SHAO Jin.International law[M].4th ed.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11:125.(in Chinese)

[16]韩立新,王大鹏.中国在北极的国际海洋法律下的权利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3(3):101.

HAN Li-xin,WANG Da-peng.The China’s rights analysis in the Arctic region under international ocean law[J].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2012,23(3):101.(in Chinese)

[17]刘惠荣,李浩梅.北极航线的价值和意义:“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解读[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2):3.

LIU Hui-rong,LI Hao-mei.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Arctic Sea Routes:an analysis in the context of the strategy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J].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2015,26(2):3.(in Chinese)

FPAs of Svalbard system and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Arctic affairs

LU Fang-hua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angfang 065201,China)

TheSvalbardTreatyis an important legal basis upon which China gets involved in Arctic. According to theSvalbardTreatyand theNorwayEconomicZoneCode, China has equal fishing rights in the territorial sea of Svalbard and even in its FPAs. China is not only a near-Arctic state but also a pelagic fishing one. We should fish in this area on the basis of the guideline of “development of Antarctica being important, development of Arctic being urgent”, meanwhile, we should make relevant policies of Arctic fishing in order to take the initiative and occupy the commanding point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participating in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in Arctic.

FPAs;TheSpitsbergenTreaty;The Svalbard;UNCLOS;development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Arctic

2016-07-27

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评估专项“极地法律体系研究”(CHINARE2016-04-05-04-0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视阈下的‘主权宣示’行为及其对主权争端解决的意义研究”(16BFX185),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岩礁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12YJCZH141)

卢芳华(1978-),女,黑龙江鸡西人,法学博士,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E-mail:lufanghua@126.com。

DF961.9

A

2096-028X(2016)03-0064-07

卢芳华.斯瓦尔巴德群岛渔业保护区制度与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3):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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