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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列隆惯例集①

2016-02-11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引航员船长船员

王 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奥列隆惯例集①

王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兹为奥列隆海事判决令状[1]

第一条

某人被任命为船长,该船为两人或者三人所有,该船从所属国家驶离,抵达波尔多、拉舍尔或其他港口载货,驶往外国,未获得船东授权的,船长不得出售该船;但若急需给养,经与船员商议,船长有权质押某些船舶属具。如是判决。

第二条

船舶在港内等待良好的时机起航离港,一俟离港时机来临,船长应征询随行船员的意见,并对他们说:“诸位,起航时机到了。”同行船员中有人会说:“天气不好。”而其他人会说:“天气良好。”船长应听从多数随行船员的意见。否则,船舶及货物不幸灭失的,如果船长有支付能力,船长应赔偿船舶以及货物的损失。如是判决。

第三条

如果船舶不幸于任何地点灭失,船员应竭力救助。如果船员实施了救助,船长若无足够的资金,应质押部分前述所救货物并将船员送回所属国家。如果船员未实施救助,船长无需向船员提供任何供给;相反,若船舶灭失,船员不得获得工资*本条与前条旨趣完全契合,旨在使船长与船员共担责任与风险。Pardessus评论说,更为古老的海商立法中,例如罗马法,船舶失事时,船员能从被救货物中主张报酬,到了中世纪,这一规则可能发生了变化,其着眼于船员保护船舶的需要。。除非经过船东的授权,船长无权出售船舶属具;但在知晓船东的处置意见前,船长应妥善保管该属具。船长应忠诚行事,否则,如果船长有支付能力,其负有赔偿义务。如是判决。

第四条

船舶驶离波尔多或其他港口;该船不幸失事,船员竭力救助了酒类和其他货物。货商与船长发生争执,货商向船长索回[货物]。如果船长同意*Pardessus译为,如果船长索要运费——指出罗马法中规定如果没有完成航程,船长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笔者采取了Twiss的译文,此时更符合文义。在笔者看来,本条当然认为,在船长不存在过失而船舶失事时,船长有权依照完成的航程主张相应比例的运费。同时,船长有权选择接受该部分运费或者(通过修复船舶或者租用他船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全程运费。,在支付已经完成航程应得运费后,货商有权取得货物。

如果船长希望继续完成余下航程,而船舶很快可以修好,船长可以修好该船*Twiss译为:“he may properly repair his ship”(他可适当修理船舶)。;否则,他有权雇佣另外一艘船舶完成航程。船长有权就以任何方式救助的货物取得运费*英语、弗兰德斯语和卡斯提语的文本本条到此就结束了,但法语文本本条后接着是关于救助费用的规定。。如是判决。[2]437

第五条

无论是否载货,船舶从一港出发抵达另一港,未经船长同意船员不得上岸;如果船舶意外灭失或者受损,如果前述船员有支付能力,应进行赔偿。但如果船舶已经使用四根锚链锚泊*“更古老的文本一致要求采用四根锚链系泊。诺曼与布列塔尼文本仅仅要求两根或者三根锚链系泊,之后,船员可以离船上岸。”,船员可以上岸并按时返回*下文第二十一条对本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如是判决。[2]215

第六条

船员受雇于船长,未经船长同意,部分船员未经许可擅自上岸且发生醉酒,导致争吵,致使前述部分船员受伤;船长无需为之医治,也无需为之提供餐食;相反,船长可使之滞留岸上,并雇用他人以取代前述船员;如果所雇之人所需费用高于前述船员,且船长发现该船员任何财物的,该船员应支付多余的费用。但如果船上船员依船长命令在船舶上履行职责因此受伤的,该船员应得到救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负担。如是判决。

第七条

一名船员(两名或者三名亦同)履行职务时罹患疾病,致使不能继续留在船上*Twiss译为:“and the sick man can do nothing in the ship as he is so ill”(该患者由于患病严重不能行事)。,船长应安排其离船上岸,为其提供住宿场所以及油灯或者蜡烛*Twiss译为:“with tallow or a candle”(动物脂或者蜡烛)。Pardessus译为:“de la graisseou chandelle”(油脂或者蜡烛);但笔者采用的文本(也是最佳的文本)清楚地表明该处文字为“cresset”或者“crescet”(油盏或油壶),即一种以油脂为燃料的照明灯具。,并安排一名船上服务生或者雇用一名女佣对之进行照料。船长应向其提供在船船员一样的餐食,即份量等同于其身体健康时于船上所正常享用的份量,不得多于前述份量,但船长另外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其(即患病船员)要求更精美的餐食,船长无义务满足该要求,但[患病船员]自己*据Twiss认为,在大部分荷兰语文本中,此处为“unless it be at the cost of the master”(但船长负担该费用的除外),但布鲁日文本中此处为“unless it be at his cost”(除非自己负担费用)。对照该短语译文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文本中出现的变体,我们的文本可能保留了最初的形式。书记官错误理解了“demeigne”或者“demeine”(可能是“demaine”)一词的含义,将其解读成“master(船长)或者mariner(船员)”,而其本意应是“own”(自己的)。这在13世纪的时候是一个尤为常见的现象。负担费用的除外。船舶不得因患病船员延误航程,相反,该船应继续航行;如果该船员康复,其应获得全部航程的工资*根据较为现代的文本,这种宽松的工资支付方式需要扣除船长发生的任何费用。;如果该船员不幸病亡,其妻或者近亲属应有权主张之。如是判决。[3]11

第八条[4]13

一船从波尔多港或者其他地点载货,海上突然遭遇猛烈风暴,以至于非抛弃船上部分载货而不能脱险,船长应告知货商:“诸位,我们必须抛弃船上部分酒类或者其他货物,否则不能脱险。”当险情发生的时候,若船长主张抛货的理由很明显,货商(如果有)回答到,他们愿意并同意立刻抛货;如果他们不同意,船长不应抛弃超过其认为适当数量的货物。当他们安全抵达口岸时,船长与三名船员应向福音书发誓*发誓人员的人数在多个版本中差别很大。英语版本和荷兰语版本中表明“三名”,即船长和两名船员。:“船长仅为救助人命、船舶、其他货物以及酒类之目的而抛弃货物*本条的前半部分与罗马法一致,但提到如果为了船舶的安全需要抛货时,即使货商反对,船长也可继续抛货,这一点与罗马法不同。。”被抛弃货物应根据安全抵达的其他货物的市场价格进行估*此处的估价基准与罗马法不同,根据后者的规定,抛弃的货物按照购买价格估值,被救的货物按照市场价值估价。《耶路撒冷法令》(Assizes of Jerusalem)将这一规定制成法律,即只考虑买价。《奥列隆惯例集》确定的这一原则,在中世纪似乎并没有得到普遍采用。然而,这一原则在当代海商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由货商共同分摊。船长计算船舶或者运费所遭受的损失(由船长决定),计入前述损失并进行补*更为古老与可靠的文本与我们的文本在此点上一致,将运费与船舶分开看待。抛货时,船舶的船长应负责赔偿,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被认可,但责任的确定方法有很大不同。公元1285年,爱德华一世规定,只有货物才参与分摊,船舶并不分摊。。船员的一个大酒桶可免于分摊,但其他大酒桶应参与分摊,分摊依据在于他在船上的财物,前提是他尽到海员的职*这一项古老规则被认为是出现险情时,鼓励船员尽力救助。当时的年代,雇用船员的方式盛行,据此,这些船员有权在船上携带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他们提供服务的报酬,他们也可以将这一权利转让给货商(见下文第十八条)。。如果船员未尽到适格船员应尽之责,该船员不得豁免分摊。船长一旦宣誓,其应即被相信。如是判决。[5]328

第九条[4]14

如遭遇恶劣天气船长须砍断桅杆,船长应首先召集货商,向其征询意见:诸位,为了救助船舶和货物必须砍断桅杆;[为了救助船舶以及货物,有时需要砍断锚链弃锚;]它们应按照抛货的原则计算实际价值;在卸载货物前,货商应进行分摊并毫不迟延地支付。如果船舶搁浅,由于货商存在争议,致使船长耽搁起航并导致酒桶渗漏,船长不应承受此项损失,相反,应如同所救的其他货物一样获得这部分酒类货物的运费。如是判决。

第十条

船长安全抵达卸货港;船长应向货商出示其将用于吊卸货物的绳具。如果他注意到前述绳具需要维修,船长应进行维修,因为如果因为吊索或者绳具的瑕疵导致酒桶灭失,船长与船员应予以赔偿;船长应依据其收取的吊卸费用进行分摊,吊卸费用应首先用于赔偿损失,剩余损失应在船长和船员之间平分*奇怪的是,Twiss将“amongst them”解读为“amongst the merchants and the master and mariners”(在货商、船长和船员之间)。显然,Pardessus的理解是正确的,他认为吊卸费仅在“船长与船员之间平分”,因为吊装费必定是向货商收取的。。[但若未向货商出示绳具,绳具发生断裂,他们应赔偿所有损失。但如果货商表示绳具完好,后来绳具断裂的,每一个人,即酒类货物的货商都应分摊损失。]如是判决。[3]15

第十一条

船舶在波尔多港或者其他地点装货,将木桶出租用于装运酒类并离港*据笔者所知,本句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解读。Twiss译为:“A ship loads at Bordeaux, or elsewhere, and hoists sail to convey her wines and departs”(船舶在波尔多港或者其他地点装货,升起船帆起航,运送酒类货物并离港)。而Pardessus省略了几乎一半的单词,采取了意译的方法。西班牙语的文本更加贴近原意。该文本清楚地表明,船舶提供运输酒类货物的木桶。现存众多文本将“Veylle”(木桶)与“velle”(船帆)混淆。,船长与船员未装牢货舱的[隔板]*Twiss评论说,“boucles”的通常意思在此处并讲不通,可能是相当于英语中的“bulkhead”的法语词,即用于将船分割成多个舱室的木板。,[2]223海上遭遇恶劣的天气,船舱中的木桶致使酒桶受损*“看起来,当时在波尔多港和伦敦港之间进行的葡萄酒贸易中,船东提供木桶(作为船舶家具)用于葡萄酒运输是通常的实践做法。”;[2]223船舶安全抵达,货商说木桶致使酒类货物受损,船长予以否认;如果船长以及货商挑选的[三名]或者四名船员发誓说货商的酒并不非因船上木桶致损,即使货商猜度并非如此,船长和船员也应免责并予以释放;如果他们不愿发誓,应赔偿货商的损失,原因在于他们应在离开装货港之前妥善管理隔板及其舱口。如是判决*Pardessus评论说,尽管在大部分的古代海商法中都可以找到本条体现的原则,但仅仅通过宣誓就可以免除船长和船员的责任是中世纪的特点。。[3]17

第十二条

船长雇用船员后,应使船员之间和睦相处。如果一名船员伤害另外一名船员,鉴于船长为船员提供饮食,船长应成为船员的裁判官*本句的意思是,因为船长是船员的雇主,所以船长有担任裁判官的权力。。如果一名船员对另一名船员撒谎,该船员应支付4便士;如果船长自己向其他人撒谎,船长应支付8便士;如果船员对船长撒谎的,该船员支付的金钱数量与船长支付的相同*仅仅是无礼的行为,尤其是对别人说谎,会受到惩罚。这种严厉性应予以注意,因为在更早的海商立法中未见这种规定。例如,罗德法并不处罚船上人员之间除实际殴打以外的无礼行为。;如船长殴打一名船员(无论用拳头还是巴掌)*Pardessus注意到,本条并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的船上船员殴打其他船员的情形(第六条涉及船员在岸上的斗殴行为);他认为,前述情形通常是由普通法调整。,该船员应忍受一次击打;但如果船长再次殴打该船员,该船员可以进行自卫;但如果船员首先殴打船长的,船员应被罚100先令或者被罚砍掉一只手*对于这一处罚问题,众多的文本存在分歧。Twiss认为,波尔多文本中这两项处罚采取并罚方式是错误的,普遍同意二者是选择关系。在中世纪,砍手的刑罚并不少见。另外的一个例子参见第二十五条,该条为南安普顿文本特有。,具体判罚由其他船员[或者该船员]决定*Twiss认为是由涉事海员选择适用处罚。。如是判决。[5]332,[2]227

第十三条

船舶在波尔多港或者其他地点装运,抵达装货*大部分文本写作“discharge”(卸货)而非“charge”(装货),这种写法被Pardessus和Twiss采纳。另一方面,有文本和南安普顿文本的写法一致,即采用了“charge”,注意,本条与在目的港卸货无关,只是涉及运输方式和航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问题。应予以注意的是,在下文第十八条同样也有“charge”和“discharge”混淆的问题。采用“charge”的写法消除了Twiss提出的疑问。,订立租船合*Twiss认为,“charter-party”(租船合同)源于这样一种做法:将合同书写在纸上,撕成两半,合同双方各持一半。当时为羊皮纸,每一半羊皮纸的边缘故意撕的不齐整,以便于核对。更为古老的文本中,这种租船合同似乎是在卸货的时候签订,一定是不同于为租船而签订的租船合同不同。它可能记载费用分担的问题,即在船长和货商之间分担。本条的其他部分意思不清,令人迷惑。,[5]85拖船费、引航费由货商负担。驶过里昂管辖下的巴斯岛*Twiss认为,所有英语文本都缺失了本句文字。巴斯岛是布列塔尼公国的一个小岛屿,而布列塔尼公国臣服于里昂子爵,货商路过此地的时候要缴纳税费。,[2]227去往布列塔尼海岸的货商支付引航费;驶过格恩西*译者注:位于英吉利海峡,现法国的西北部。,由去往诺曼底和英格兰的货商支付引航费;[驶过加*译者注:法国来海峡省的一个城市。,由去往弗兰德斯的货商支付引航费;]驶过雅茅斯*译者注:英国城市名。,由去往苏格兰的货商支付引航费*Pardessus指出,在古代多个海商法中,如果船长在危险水道没有雇用引航员,船长要对货商负责,且船长自己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该内容作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运输合同即按照预定的费率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但订立与这种做法相反的协议也并非无效,货商基于某些考虑,可以承诺承担雇用港口引航员的费用;基于船长可能在任何可能的时候雇用引航员,而船长自己却不需要工作,为了防止船长权力的滥用,货商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本条明确规定,在航程的不同区段(当然航线不同,区段也不同),船长根据该协议向货商收取引航费。货商也可能仅负担一半的引航费,Pardessus随后评论道,在法国,根据1861年法令,货商支付2/3的引航费,即使当时,像本条这样的条款也是必要的(即分区段的方式——译者注)。。如是判决。[6]

第十四条

船长与船员之间在船上发生争吵的,船长下令该船员离船前,船长应令该船员禁食三次*Pardessus译为,“the master can only dismiss a mariner after excluding him from three consecutive meals”(船长连续禁止船员三餐后才能驱逐船员下船),本句的意思并不清晰,但他的翻译符合中世纪的习惯,即拿走客人面前的桌布以表示对客人极度不满。Twiss认为“table cloth”只是一个比喻的用法,表示不让海员吃饭。;但如该船员依据其他船员的裁决,主动向船长悔过,如船长拒绝接受道歉并令其离船的,该船员可跟随该船至卸货港,并获得正常的薪水,如同他已经依据其他船员的裁决,弥补了过错;如船长未能雇用与该船员一样称职的船员取代该船员,船舶因事故不幸受到损失的,船长若有支付能力则有义务对船舶和船上的货物作出赔偿。如是判决。[2]229

第十五条

一船停泊于锚地,另一船与停泊的船相撞。后船的撞击致使前船受损,致使木桶中的酒类货物溢出;应对该损失进行评估,且两船应平均分担该损失。两船载运的酒类货物应分担货商之间的损失。碰撞它船的船舶船长和船员应对福音传教士发誓,他们这样做绝非出于故意;作出本判决的原因在于,一艘破旧船舶如果可以从另外一艘船舶索赔全部损失,破旧船舶会主动挡住状况优良的船舶的航路。

第十六条

如果一艘、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停靠港内,港池内只有少量的水;一艘船舶的锚地变干,且离另一艘船太近,该船船长应对处于干锚地的船舶船员说:“诸位,请起锚,因为贵船的船锚离我们太近了,可能会对我船造成损害。”如果对方船员拒绝起锚,可能受到损害的船舶船长和船员有权替对方船舶起锚,将其置于远离自己船舶的地点;如果对方反对起锚,一旦对己方船舶造成损失的,对方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船锚没有安放浮标,致使己方船舶造成损失的,对方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船舶停靠即将无水的港口,他们有义务在船锚上系好浮标,以防在高潮位时看不到船锚*几乎所有更早的文本都有这个否定副词(not),然而,Pardessus与Twiss将这个否定副词省略了,译为,“and if they are in a haven which dries, they are abound to put floats to their anchors, that they may appear above water.”(如果他们停靠无水的港口,必须在船锚上安放浮标,这样在水上可以看到船锚的位置。这种解读并不让人满意,本条语境清楚地表明在低潮位时,港口变干,因此船锚是可见的;在高潮位时,某些船锚被淹没,会对它船造成危险,除非利用浮标标注船锚的位置。。如是判决。[2]231

第十七条*在Morice、Garcie、Cleirac提供的文本中,本条和下一条的顺序是颠倒的。

去往布列塔尼海岸的船员一天只能用一次餐,因为往返航次都提供酒供船员饮用。但去往诺曼底的船员一天用餐两次,因为在开出的航程中船上只提供饮水;当船舶抵达产酒地时,船长应为船员买酒以供饮用*Pardessus从本条中发现了可信的证据,即《奥列隆惯例集》最初在法国制定,本条的做法也是法国当地的习惯。注意,个别文本并没有“产酒地”这样的措辞。。如是判决。[2]111

第十八条

如果一船抵达波尔多港或其他地点载货,船长应对随船人员说:“诸位,你们是愿意使用自己的船舶舱位装货运输*Pardessus认为,雇用船员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允许船员装运一定数量的货物,其二是支付一定比例的船舶运费。这两种方式在古代并不为人所知。然而,第二种方式在罗德海法中可以发现些许痕迹,但第一种方式直到中世纪才得以出现,尤其是海上贸易中。船员在船上堆放货物的权利(作为支付工资的方式),会获得搬运费。这些货物经常享有一些特权,例如免除通行费和关税,全部或者部分豁免抛货分摊价值(见第八条)。,[5]336还是根据整船运费受雇呢?”他们应作出选择。如果他们选择根据船舶运费受雇,他们应获得和船长一样多的运费;如果他们选择使用自己的舱位自行装运,则他们应确保自己装运方式不应导致船舶迟延。如果碰巧他们未找到装船货物,船长不承担责任;船长应确定他们的舱位,并为每人确定积载货物量,以便在其舱位堆放货物。如果他希望装运一桶水,一旦发生海上抛货,水桶被抛弃入海,该水桶应视为一桶酒或者按照比例换算成其他货物,这样船员可能会在海上尽力合理救助*本条的目的是劝诱船员自愿舍弃他们的货物,以维护船舶安全,当然也是鼓励船员在船舶失事的时候尽力救助货物,因为他们有权享有的补偿与救助情况成比例。。如果他们将船舶舱位出租给货商,货商与船员享有的权利相同*Twiss认为,船员将舱位出租给货商的行为是被康索拉度法禁止的,但是公元1397年的安科纳法令是允许这种做法的。。如是判决。[3]25

第十九条

船舶抵达卸货港卸完货后,船员希望支付工资。如果某个船员在船上没有床铺也没有箱柜的*Twiss认为,就本条来看,船员需要携带睡床和储物柜上船。,船长有权依法扣留该船员的部分工资,直至该船员将船驶回始发港,但船员提供足额担保以完成整个航次的除外*本条与第五条互为补充。古代海商法中并无此种规定,大约旨在防止船员不服从命令。。如是判决。[2]235, [5]337

第二十条

如果船长在船籍港雇用船员,可以采用以完成冒险分享运费的方式雇用部分海员,还可以采用支付工资的方式雇用其他海员*与第十八条相比,当时存在三种雇用船员的方式:(1)分配一定比例的运费;(2)允许船员利用自己的舱位冒险,即装载运输一定数量的货物,风险自担,或者将这项特权让与货商;(3)完成整个航程支付固定的金额。最后一种方式在罗马法中也可以见到。需要注意,在《奥列隆惯例集》中,并没有出现按月雇用船员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雇用船员的方式,中世纪并不了解这种方式,Pardessus从罗德海法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发现在装货地没有货物可运*即他们在最初的目的地没有发现用于装运的货物。船员一般在奥列隆岛雇用,要去拉舍尔或者波尔多港装运货物。Pardessus忽视了这个事实,认为本条只适用于返程。,他们必须继续航行。共同冒险的人应随船继续航行,但支付工资而受雇的船员而言,船长应按超出航程的比例增加工资。如果他们航行的距离短于约定的距离,船员应同样获得全部工资,但如果船长希望船舶返航,在上帝的佑护下,船员应将船舶驶回始发港。如是判决。

第二十一条

当船舶抵达波尔多港或者其他任何地点,两名船员可以按照其在船上的标准携带一顿餐食上岸,携带面包的数量与他们在船上一餐可以享用的数量相同,但不能携带酒类。上岸船员应迅速回到船上,以防船长错过船舶营运;否则,由此导致损失的,上岸船员有义务作出赔偿;或者如果上岸船员离船期间导致其船上同伴受到伤害的*“即,由于船员已经上岸,不在船上,缺少帮手,致使其他在船船员受伤”;或者,正如西班牙语文本所言,“through the lack of help form those who are ashore”(由于缺少离船船员的帮助)。,上岸船员须承担受伤同伴的康复费用,并对其受伤同伴、船长以及同桌用餐的船员进行补偿*罗德海法第三编第二十四条也提及类似情况。。如是判决。[2]237

第二十二条

货商租用船舶并载货,船舶进入港口,在港口停留时间过长,致使船长无钱可用*南安普顿文本译文为“A merchant freights a ship, and loads her, and sets her on her way, and the ship enters a port and remains there so long that money fails him…”(货商租用船舶并载货,船舶进入港口,在港口停留时间过长,致使无钱可用),按照语法理解,此处应为“致使货商无钱可用;但这种解释与后段内容(即船东派人回国求援)矛盾。故,此处宜解释为“致使船长无钱可用”。;船长照管货物,他有权派人回国请求资金援助;但是他不应错过起航时机,否则,船长有义务向货商赔偿全部损失。但为了获得供给,船长有权拿出部分酒类货物用于出售*这种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售货商的货物,在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授予船长这项权力。罗德法仅仅是允许在遇险的时候,船长可令其他人的给养拿出来共大家享用。。船舶抵达卸货港时,船长出售的酒类货物应根据其他酒类货物的出售价格进行估价,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其他酒类货物的出售价格。与其他酒类货物一样,船长应取得这些酒类货物的运费*从本条可以推断出,在抛货的时候,根据第八条,船长也有权就抛弃的货物收取运费。。如是判决。[5]339

第二十三条

船长将船舶租给货商,双方自愿订立租约,并为其确定装船时间,该货商未在指定的时间装船,使船舶及船员滞留十五天或更长的时*看起来装船期为15天,逾期就要支付滞期费,该部分费用在船长和船员按照固定比例分配。北欧版本中提及的装船期为14天。,致使船长丧失了合适风力的机会不能开航,并由于货商的过错产生费用,货商有义务对船长进行赔偿;船员应获得赔偿额的四分之一,船长应获得赔偿额的四分之三,原因在于船长提供了给养费用。如是判决。[2]237

第二十四条

一年轻人受雇为船舶引航员,将船引领至卸货港。碰巧船舶停靠的卸货港为封闭港*Twiss认为,封闭港口可能是港口入口有延伸的锁链或者木头障碍物。。船长自己和船员应共同确定船舶的泊*Twiss认为,卡斯提语文本表明的是一种干船坞,底部为沙子。,并在[船锚上]安放浮标,以防在高潮位时看不见船锚,或者确保浮标适当指示泊位的位置,防止货商受到损失;如果发生了损失,船长有义务进行赔偿,但船长作出有效解释的除外。将船舶安全引领至泊位之时,视为引航员已经适当履行完自己的职责,其后应由船长和同行船员负责*Twiss认为,“在船舶达到泊位前,引航员一直负责船舶的安全;之后,若船舶没有靠近泊位则由船长和船员负责。”。如是判决。[2]241

第二十五条*Studer校对的文本中,都不包含第二十五条的内容。较早的文本在第二十四条后就结束了。然而,西班牙语文本中,有另外一条规则涉及引航员,但是对具有过失的引航员的处罚是“如果其有经济能力,应进行赔偿”。《海事黑皮书》中的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来源相同,但是惩罚措施更为严重,即船长和船员可以砍掉过失引航员的头颅,且无需负法律责任。

由于引航员经常会引发巨大损失,引航员同意将船引领入港,不当驾驶船舶,致使船长和诸多货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我们希望:如果引航员承诺将船安全引领入港,由于不当驾驶,引航员未能知悉港口入口的情况,法律规定由于他背信地进行了引航行为,该引航员应被罚砍掉右手,并剜掉左眼。如是判决。

[1]STUDER P.The“OakBook”of southampton of c.AD 1300 (Vol.Ⅱ)[M].Southampton:Cox & Sharland,1911:55.

[2]TWISS T.The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Vol.Ⅱ)[M].London:Longman & Co.,Paternoster Row;Trubner & Co.,Ludgate Hill;also by Parker & Co.,Oxford;Macmilian & Co.,Cambridge;A.& C.Black,Edinburgh;and A.Thom,Dublin,1873.

[3]TWISS T.The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Vol.Ⅲ)[M]. London:Longman & Co., Paternoster Row; Trubner & Co., Ludgate Hill; also by Parker & Co., Oxford; Macmilian & Co., Cambridge; A.& C. Black, Edinburgh;and A. Thom, Dublin,1873.

[4]蒋跃川.共同海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JIANG Yue-chuan.General average[M].Beijing:Law Press,2009.(in Chinese)

[5]PARDESSUS J.Collection de lois maritimes (Vol.Ⅰ)[M].Paris:Imerime,Par Autorisation Du Roi,1837.

[6]TWISS T. The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Vol.Ⅳ)[M].London:Longman & Co., Paternoster Row; Trubner & Co., Ludgate Hill; also by Parker & Co., Oxford; Macmilian & Co., Cambridge; A.& C. Black, Edinburgh;and A. Thom, Dublin,1873:85.

The Rolls of Oléron

WANG Yan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2016-08-08

王彦(1979-),男,山东济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E-mail:dmuwangyan@hotmail.com。

DF961.9

A

2096-028X(2016)03-0093-06

①译者注:大约1160年,阿基坦的埃莉诺(Eleanor of Aquitaine)通过了《奥列隆惯例集(theRollsofOléron)》,原文为古法语。后世流传的《奥列隆惯例集》版本繁多,本译文依据的文本收录于P.Studer所编的《TheOakBookofSouthampton(第二卷)》一书。P.Studer(1879—1927),哈特利学院法语、德语教授。P.Studer对众多版本进行了校对与比较分析,认为收藏于南安普顿市立图书馆的《奥列隆惯例集》最贴近历史原貌。该版本共有二十五个条文(另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为后人所加,未译),主要涉及船长与船员、船长与货商、船长与船东、船舶与船舶之间的关系。除了特别指明译者注外,其他均选自作者注。

王彦.奥列隆惯例集[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27(3):93-98

编者按:海法历史源远流长,历经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以《罗得海法》为代表)、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以《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法》《维斯比海法》代表)、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四个阶段。目前,除王小波博士所著《罗得海商法研究》外,鉴于资料匮乏等原因,国内罕见海商法史研究成果。为推动海法史研究,本刊将从本期开始陆续推出中世纪海法史译注,欢迎对海法史有兴趣的读者踊跃投稿,为学界研究海法历史提供基础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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