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责原则探析
2016-10-25张雪梅
张雪梅
摘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的变化。对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历来存有争议,文章阐述了归责原则的内涵,分析了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依据,也提出了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归责原则;建议
中图分类号:D93.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作为合同法的基本问题,合同法归责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当中,也是围绕合同法制定与实施过程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归责原则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本文力图全面梳理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以期能够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和具体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之探析如下:
一、严格责任内涵的界定
学术界通常认为,严格责任的内涵在于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合同违约方存在不履行合同债务,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合同责任①。上述观点存在一定的理论依据,且被我国的广大学者纳入到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法律范畴之内,由此,多数人往往将严格责任等同于合同法的无过错责任。然而,无过错责任之于合同法虽然与严格责任存在一定的共同特征,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部分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结果责任,即在损害造成之后,不考虑损害方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方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侧重于实际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单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过错责任不能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被普遍运用,而只能运用于特定的状况之下。而相比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运用往往无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加以证明,而侧重于违约结果发生之后违约方是否真正存在违约行为。严格责任的适用中,除去不可抗力因素,债务人可以通过将债权人的过错行为作为抗辩事由而因此免责。综上所述,合同法之中的严格责任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于过错因素的考量,这与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绝然不考量过错因素存在根本的差异,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往往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之关系
归责事由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使债务人负责人的事由,归责事由往往由法律规定,以确定债务违约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学术界一般解释,合同法的归责事由包含有故意、事变和过失。合同法的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基本依据,归责事由能够将合同法既定的归责原则具体化的体现出来。归责事由也能够对于既定化的归责原则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用以评判违约责任的总体价值观念,通常情况下体现为单一的主观标准,而归责事由能够体现为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规则和标准,因此,规则事由的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才能作为解决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归属的评判依据,归责事由往往具有多重性。诚然,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中针对规则事由以及免责条款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这些条款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一种例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三、我国合同法归责制度的应然选择
契约法作为市民社会母体中产生的基本规范,应该能反映出市民朴素的法感情,正如格劳秀斯所说,个体渴望维持社会秩序,这是法律得以产生的根源,而法律的基本思想是“不占有另一人的东西,把任何属于另一人而可能为我们所占有的东西归还给他,连同我们可能已从中取得的利益,履行诺言的义务,补偿因我们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我们罪过的大小而给以应得的惩罚。”②其中包含了两条重要法则:其一是对于财产安全的法律保障;其二是对于契约自由和守约正义的法律保障。我国由于缺乏长期延续的民主法治传统,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更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民间一向崇尚守合同重信用,但也强调诚实不可欺,不应无故受罚。这些朴素的准则,也可视为习惯法。如果像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我国合同法为维护交易安全、便于司法裁判或与国际接轨,单纯采取不问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则既是对严格责任的误解,也是对我国国情的无视。在德国,耶林对这种一概不问当事人过错的做法早就提出了批评,认为它不符合正义的理念。“在债务人恶意的否认给予自己贷款和继承人善意否认之间,在欺骗我的受任人和仅犯有过失的受任人之间,总之在故意的任意权利侵害和不知或过失之间,我国现行法几乎不承认任何区别——构成诉讼核心的无论何地仅是赤裸裸的金钱利益”,这根本没有认识到对权利的侵害不单是金钱的利益,也是侵害法感情。
归责原则是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重要表征,因此,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的调整与变化也代表了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调整与变化。结果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判定,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还侧重于行为人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违约责任的判定,必须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行为,而不仅仅看是否存在损害结果。在当今社会,伴随着社会生活与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归责原则也逐渐走向多元化,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也正以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为主导地位,逐步地迈向多元化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刘青文,编著.德国合同法典型判例评析[M].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4:67-68。
②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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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王泽鉴,著.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德)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分论[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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