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劳动视角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2016-10-25冉晓醒李林
冉晓醒 李林
摘要:我国经济在进入新常态的同时,劳动关系矛盾也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文章基于体面劳动这一视角,从工作权利、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等方面分析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障碍,并在明确政府、企业、工会基础上探析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体面劳动;和谐劳动关系;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新行业快速发展,新业态快速出现,导致了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样。在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适应新情况、把握新规律,积极面对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客观分析劳动关系呈现的新特点,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着力点。
一、体面劳动视角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障碍
“体面劳动”强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实现体面劳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体面劳动的视角来看,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主要有:
1.工作权利保障不充分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尊重工人的各项权利,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按时获得工资、同工同酬、良好的工作环境等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得到良好的保护。首先是劳动报酬权频遭侵害。我国2010年到2014年每年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数量,均高于200000件,2014年达到258716件。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22.8万件,占所有案件的67.6%,比去年同期增长7.2%。其次是休息权难以保证。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发现,76%的劳动力节假日都加过班,但却未得到应有的报酬。同时,每周工作6天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几乎是城市工人的2倍,有58%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每周工作7天。此外,同样的工作,农民工的工资常会因户籍身份被歧视而不同,在工作中无法享受到充分的权利。
2.社会保护缺失
体面劳动中所说的社会保护,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两方面。首先,有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存在逃避或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导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章的权利得不到保护。2014年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受理数为160961占当年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4.9%。其次,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享有在职业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但出于一心追求最大利润的考虑,雇主或用人单位往往尽量降低对劳动安全和劳动环境的投入,就业人员工伤及死亡事故率居高不下。
3.社会对话存在障碍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的落后,以及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沟通,导致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例如,现在国有企业的整体劳动者被分化为经营管理者阶层和工人阶层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掌握在经营管理者阶层手中,目前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造成了劳动者在资本面前丧失话语权,经济、社会地位严重下降,根本谈不上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等。此外,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实现社会对话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但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劳动力分化、工会不作为和法律规制差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对话,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二、体面劳动视角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1.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应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
首先,完善劳动法律及配套措施。当前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立法适用范围窄、禁止就业歧视的事由过少,缺少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程序保障和实施保障。我国迫切需要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国家应当尽快制定《雇主赔偿法》,使雇主明了自己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使劳动者明了自己在工作中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使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各种工伤事故索赔时有法可依。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应该是全体劳动者,目前仍存在一些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导致受益不均等。为真正实现体面劳动,应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使所有劳动者在公平、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避免因未能有效享受社会保障而发生争议。同时,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解决由于不可跨地区转移所造成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问题。
2.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获得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尊重员工参加工会的权利,为员工提供应有的社会保障,做到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SA8000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条例所建立的国际性社会责任标准,把人作为最主要的关注对象,对与人有关的要素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坚持以人为本,实行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重视情感性激励因素的重要作用,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基础。
3.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将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上,充分认识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坚持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主线不动摇。同时,通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着力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协调的基础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防止矛盾激化,推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前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谈判和协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工会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实现组织的去形式化,完善工会组织制度,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在调解劳资矛盾时,努力实现劳工权益和企业自主权力二者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朝阳.体面劳动视域中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工会作用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06.
作者简介:冉晓醒(1993-),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课题:本文系河北省委讲师团课题《新时期推进河北省农民工更高质量就业的对策研究——基于体面劳动的视角》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