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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视阈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路径选择

2016-11-16高玉贵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8期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政府治理制度创新

高玉贵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劳动关系问题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一个微妙和复杂的问题。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发展的一种“软实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新常态下和谐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政府治理 和谐劳动关系 法治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问题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一个十分微妙和复杂的问题,也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谐劳动关系体现主体和客体良好契合状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种“软实力”,是企业、社会发展的基础,员工幸福指数提升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呈现复杂化、市场化、动态化态势。如何引导劳动关系向公平、公正、共赢、有序、和谐方向发展,考量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体现了劳动双方的一种利益关系,它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必须确保劳资双方平等协作、共同发展、和谐相处,充分调动企业组织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平稳正常运行,也无法有效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

政治文明体现了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在劳动创造和生产过程中资本和劳动相互契合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层面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恰恰体现出了经济生活、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日益增多,影响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愈来愈多元化。这种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政府对这种利益诉求的回应程度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的本质属性。社会的和谐本质体现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和谐社会必然是劳动关系和谐的社会,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也无从谈起。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其和谐与否,是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总之,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经济新常态下和谐劳动关系构造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不强

就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国家政策、企业、市场、教育制度、社会文化及个人价值观等诸多因素。当前我国总体劳动就业形势严峻,主要有高校毕业生劳动力就业压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压力、城镇就业压力以及来自因产业转型升级导致的企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压力。由资源约束带来的国内潜在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以及外围经济增长前景不确定导致我国未来面临的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导致就业稳定性不强。同时,就业的两极格局分化,映衬出当前经济运行中企业组织提供的就业岗位与人才供给市场的失衡,这就需要政府制定和颁布相应政策重构平衡,以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劳动标准不完善,劳动者就业质量亟需提高

就业对于劳动者不仅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更是充分体验生活的一种享受。这种享受是建立在一个有尊严、体面、稳定、有质量的职位基础之上的。当前我国没有颁布正式的《劳动标准法》。许多用人单位或企业出于对控制劳动成本的考虑,用工时常常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提供不适当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这种行为导致企业组织员工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企业员工队伍的不稳定,也削减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就业的满意度,并容易导致各种劳资关系矛盾问题。

(三)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制定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但长期以来未能有效实施。当前有部分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订立“霸王条款”。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短期化、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长期得不到政府的有效干预,更谈不上得到合理、有效解决。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为削减劳动力成本,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规避因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政府监察力度不够导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劳动关系实践中未得到有效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四)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常常被过分夸大,而被雇佣的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加之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或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以及政府干预不够等因素,造成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关系极为不平衡。企业所有者以其资本权利在劳动市场上处于过强的主导地位,而被雇佣的劳动者则多属于“无差异的大量供给者”。“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劳动协调机制不完善

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中,政府在劳工政策、自身职能定位等方面仍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政府的劳工政策一直在企业发展和劳工保护、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之间调整,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一些地方的政府将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与政绩等同起来,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偏袒投资方的利益,忽略劳动者的利益,失去了自身应有的角色意识和职能定位,甚至将仅仅是经济利益的矛盾演变成了社会性质或政治性质的矛盾。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软实力,政府需要将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施政规划,而不能仅仅把经济增长速度作为政绩考量的主要标准。

经济新常态下政府治理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和谐劳动关系环境

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大力宣传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企业和员工法律素养。加强宣传和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和意识,要求企业高度认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社会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生态文化环境。加强宣传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这种投资能够有效建立和发展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心理契约,进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政府要同工会、工商联等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和达成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和共识,增强企业合法、合理和科学用工意识,营造良好的和谐劳动关系环境。

(二)完善劳动标准,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党的十八大提出在劳动关系领域需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政府要积极推动与完善劳动立法,例如推动《劳动标准法》的制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标准法》确定的一系列明确的、科学的规则和制度,会为和谐劳动关系的确立提供法治依据。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如采取政府贴息方式,协助企业推广产品,支持企业大胆积极研发先进技术和改进技术设备,提升科技含量,完善劳动标准,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三)强化监管职责,增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执行力度

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要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和职能。在市场化劳动关系中,政府主要扮演劳动关系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和调整者的角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政府要强化监管职责,做好监督服务工作。政府要经常开展劳动关系领域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对企业组织的劳动关系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政府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职工维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政府要善于运用“大数据”全面把握和系统分析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准确调整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企业行为。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中,政府依法规范企业组织劳动合同签订行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组织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支持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契约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企业组织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履行双方契约。

(四)强化制度创新,推动劳资双方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经济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度环境、创新环境。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立法意识落后于经济发展。劳动关系要实现和谐,需要更加合理、更加严格的制度创新。法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行者,经济新常态下治理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要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政府不仅要提供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利的制度和环境,又要给予导向性的宣传,增加劳动者表达权利的机会,将劳动者的合理意愿有效转化为政府的法规和政策,积极强化劳动关系制度创新,推动劳资双方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五)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工会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工会依附于用人单位或企业,没有完全独立性。工会负责人受制于单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很难有效代表职工的利益诉求。政府要立法使工会负责人的劳动关系脱离用人单位,成为具有独立话语权的第三方机构,包括干部任免、资金来源等,促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要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的顶层设计,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强化集体协商制度,完善三方协调运行机制。同时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与工会、企业组织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性作用。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中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企业管理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张晓霞.以多元化路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N].光明日报,2014-12-3

2.龚维斌.中国社会治理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张建国,吕国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动纲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

4.(美)约翰·伊万切维奇,(中)赵曙明,程德俊译.人力资源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5.乔健.略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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