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征信业制度建设及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考
2016-10-25杨雪杨朝舜
杨雪 杨朝舜
摘要:本文依托于对征信概念的理解及我国征信建设历程的了解,结合国外立法情况及综合我国实际征信调查工作的开展和总结,思考我国征信业制度建设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面对的挑战,并结合管理模式创新提出可实施的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征信;管理;制度;创新;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01
一、我国征信概念简述
1.我国征信机构简述
征信机构,即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包括信用信息登记机构、资信调查公司。我国主要的征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科,既履行中央银行对于征信机构管理、征信市场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职责,同时又履行作为征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部分职责。
2.我国征信系统建设情况简述
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为大势所趋。2004年年初,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启动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涵盖了8.6亿个人信息和2000多万户企业的信息,覆盖面之广成为世界之最。
二、对国内外征信行业发展差距的思考
1.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征信行业发展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
现代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服务起源于美国,1860年美国第一家个人信用局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而我国企业征信业务却是从1987年的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开始的,个人征信体系直到1997年才在上海建成。百年的差距,不仅仅影响的是征信行业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及信用货币快速发展的今天,更是影响到信用交易的方方面面。因此,征信体系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在眉睫,不仅仅需要政策的倾斜,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也极为重要。
2.国内外征信立法建设存在可借鉴的空间
首先,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建设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业相对完善,且主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要手段进行征信监管;英国的征信机构是自发产生,之后逐步发展成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征信机构,因此英国限制私营征信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较少,同时给予私营征信机构足够的生存空间;而我国实行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形成的征信业监督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力在征信行业运行过程中占据主要地位,且目前的征信机构多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纵观历史,法律制度越趋向于完善,政府主导力越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的征信立法工作还存在很大提升的空间,还有待于向更市场化与广泛化的方向演进。另外,征信法律的建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英国的《消费信用法》都属于专业导向型法律,而我国的征信法律,目前仍未形成单独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征信行业发展的进程。
3.我国征信法律建设,人民意识层面的建设必不可少
百年的制度建设差距,不仅影响到经济与政治,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人民的意识发展。在交易方式逐步演化的同时,货币形态也在改变,信用交易将成为最高级的货币交易形态,而目前,我国社会各项交易损失高达8000亿,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不强的影响不容小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既要重视自身的体系完善,同时需要它自身意义的传播,更需要承担起普及征信教育及诚信教育的义务。只有从居民观念上提升对信用的重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水平。
三、对我国征信系统建设制度建设的思考
首先,我国征信系统建设水平目前已达到较高层次,但是消费及信贷主体的应用能力还处于较低水平,一是不知道如何使用网络平台,二是使用过程中出现很多的操作误区。征信中心及中央银行征信部门应大力承担起宣传教育的任务。
其次,征信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前往定点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提供多种证件,由于查询者缺乏相关意识,往往不能将所需证件携带齐全,同时办理地点缺乏相关设备,导致查询效率极大降低。因此,完善相应服务环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我国征信数据质量还有待提高。异议处理是征信服务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但异议处理一贯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旦出现信息错误的情况,既为查询者举证提供了难题,也降低了业务办理整体进程。
最后,征信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各方面的协助,既包括政府的制度建设,也包括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机构的密切配合,还需要各信贷主体自身自觉性的提高。我国征信发展水平相比国外还有诸多需要提高的方面,从细节入手,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加强监管与惩罚措施、明确各项规章制度,无一不需要重视。
四、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考
1.加大惩处力度,缩小法律依据辨别空间
一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相关联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规定限额相距可达17万元,这使得处罚结果判定浮动空间很大,人为因素干扰能力提高;另一方面,使相关法律依据相互协调,达到在较小波动范围内的一致性,降低人为因素对惩治决定的影响,规范整体行业运营与监管水平,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征信业的规范化发展。
2.推动征信制度建设宣传、人员规范化培训及管理模式的革新
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不仅需要重视其基本工作能力,更需要注重培养其规范化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其对于公民信贷记录隐私的保护意识;另外,建立实名责任制度、责任过失追查制度和相关的档案信息整理制度建设,学习美国邓白氏公司的管理模式,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征信工作的运营效率及运营健康水平。
3.加强监管人员的内部建设,保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就是为了及时发现相关征信机构、信息报送机构和信息查询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是关键,解决问题才是目标。塑造监管人员内部建设的内在力量,才能具备保障我国征信业有序发展的强大管理力量与支撑力量。制度建设与法律出台需要长时间的进步,而行业内部建设正是推动进步的根本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