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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依据研究

2016-10-22李丽莉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5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交通事故

李丽莉,黎 波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2.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13)

鉴定论坛
Forensic Forum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依据研究

李丽莉1,黎 波2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2.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13)

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不同鉴定项目所对应的鉴定依据,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同鉴定项目进行解析,针对不同鉴定项目不同的特点和鉴定内容,对其对应的鉴定依据分别进行研究,对目前尚有争议的案例进行解读,提供解决的方案,得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同鉴定项目所对应的鉴定依据,从而为现有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对应的鉴定依据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未来可能产生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项目提供了思路。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司法鉴定;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为鉴定对象,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普遍认可的技术方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项目。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也必须按照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一个多专业门类综合鉴定类型,需要利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学、物证技术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术。道路交通事故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事件过程,涉及到人、车、路、环等多项因素,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名目繁杂,除常规检验、鉴定项目以外,往往会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和案件本身的延展增加特殊定制的鉴定委托。不同的鉴定委托事项,需要不同的鉴定依据来进行支撑,只有对应了正确的鉴定依据,才可能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1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目前大部分的鉴定项目都归入痕迹物证类,主要分为车辆车体痕迹和车辆轮胎痕迹这两大类,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实质上是一项综合类的鉴定项目,目前普遍开展的项目有以下几种:(1)碰撞形态鉴定,主要解决两车或者多车之间碰撞部位的对应关系;(2)是否发生过碰撞鉴定,主要解决单车与其他客体是否发生过碰撞或者两车、多车之间是否发生过碰撞;(3)车辆属性鉴定,主要解决车辆的类型或者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与事故间关系鉴定,主要解决车辆制动、转向等安全装置的损坏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5)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主要解决涉案者的状态,行人是处于站立行走、蹲踞或者躺卧姿态等,涉案者骑行或者推行车辆,涉案者驾驶或者乘坐车辆等状态;(6)现场的轮胎痕迹是否是某个车辆轮胎所遗留,主要解决涉嫌逃逸车辆与事故相关性的问题;(7)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鉴定,主要解决事发前车辆行驶速度;(8)车辆事发前通过路口对应的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主要解决事发前车辆是否存在闯红灯或者黄灯的嫌疑;(9)车辆号牌、车架钢印号或者发动机钢印号的检验、比对,主要解决车辆是否存在套牌的嫌疑;(10)根据具体案件需要产生的相关鉴定类型,如车辆在现场碰撞点的鉴定、行人事发时是否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涉及的专业门类繁多,所以在鉴定依据的选择上容易出现问题,本文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项目,对其应该依据的鉴定依据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2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依据探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不同项目制定表格(表1):

表1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对应鉴定依据表

续表1

上述表格所列举的是案件鉴定过程中的一般情况,对于标准条款的选择还需要具体的案件来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而由于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缺失或者鉴定人对标准和技术规范理解的欠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不知道使用什么条款来对应鉴定项目,而最常见的就是涉及车辆属性鉴定时,对于电驱动两轮车、电驱动三轮车的类型判断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判断力。

根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第3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1],而根据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中3.1中对自行车的定义,自行车是仅借骑行者的人力,主要以脚蹬驱动,至少有两个车轮的车辆[2],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最终落脚点还是在自行车上,图1的电驱动两轮车的车辆属性应该怎么来定呢?鉴定人首先应该明确一点,车辆属性鉴定是根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车辆具体类型进行鉴定,而不是解决其管理属性或者法律争议,鉴定过程中对照标准,对被鉴定车辆的技术参数进行检验、比对,检验时被鉴定车辆的脚踏早期缺失,已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仅能靠电驱动,但被鉴定车辆出厂时应该是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所以鉴定意见的表述一般表述为被鉴定车辆出厂时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图1 被鉴定电驱动两轮车

根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第3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具有两个车轮,而被鉴定车辆具有三个车轮(图2),肯定不是电动自行车,而根据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中3.1电动轮椅车的定义,电动轮椅车是可由乘坐者或护理者操作的、有一个或多个电机驱动的、能电动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动或动力转向的供残障者使用的带有座椅支撑的轮式个人移动装置,且定义包括电动代步车,根据本标准3.5电动代步车定义,电动代步车是由电机驱动,转向机构使用不带辅助动力的机械连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3]。根据以上定义,图2的被鉴定车辆应该属于电动轮椅车。但这其中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中1范围中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仅承载1人且使用者质量不超过100kg的残疾者或者老年人使用的、由电能驱动的各种电动轮椅车(含电动代步车),即按GB/T16432分类的下列电动轮椅车:手动转向的电动轮椅车(如电动代步车);动力转向的电动轮椅车[3]。图2中的被鉴定车辆的座位设计明显可以承载两人,且还为后座设计了踏板(见图中箭头标示),单纯看电动轮椅车的定义,以及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参数,图2中的被鉴定车辆还是符合电动轮椅车定义的,所以一定要充分参透标准,特别是这种非司法鉴定领域制订的标准。鉴定过程常会遇到四不像的车辆,是生产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操作而形成的产物,对于既定事实,鉴定人应正确选择标准进行鉴定。

图2 被鉴定电驱动三轮车

根据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3.3送货车的定义,送货车主要设计用于运送货物的自行车[2],图3中的被鉴定车辆具备两种驱动方式,可以借骑行者的人力,以脚蹬驱动的三轮车;也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动功能的三轮车,被鉴定车辆在仅借骑行者人力时属于送货车;在使用电动功能时,与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不符,与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中电动轮椅车的定义不符。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和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3.2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其中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5摩托车的定义,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3.5.2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轻便摩托车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4]。图3中的被鉴定车辆严格按照标准,只能属于轻便摩托车,但从涉案者和委托方的角度来讲,这个鉴定意见显然有争议的,如果事发时,涉案者不使用电驱动,仅靠骑行者的人力,定该车为机动车是不是对涉案者来讲,不公平呢?这就是技术鉴定的无奈。在鉴定过程中,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根据事故情况,有可能会对侧护栏、后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等进行鉴定,就需要在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B/T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标准的同时,根据需要加上GB/T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T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GB17354-1998《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等标准。在遇到特殊车型和特别需求时,选择性使用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14166《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21055《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11562《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等[5],同时根据鉴定需要,选择采用法医类的标准。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依据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时,由于某些技术限制,在采用标准中的计算公式时,注意防止生搬硬套。

图3 被鉴定三轮车

3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选取合适的鉴定依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确定正确的鉴定依据后,又容易出现并不按照依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鉴定的做法,导致鉴定依据成为了摆设,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照搬照抄其他鉴定机构的做法;(2)只是根据依据的名称查找标准套用;(3)仅知道条款的具体规定,但不了解此条款与鉴定项目之间的关系;(4)对依据内容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不能满足鉴定的需求,错误使用依据内容以外的表述方式和方法。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变:①关注鉴定依据与鉴定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②关注鉴定依据的更新;③关注和领悟鉴定依据的内容;④充分运用鉴定依据的内容。

从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开展的项目来看,鉴定依据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鉴定需求,目前出台的鉴定依据,不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是业内大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都在指导鉴定项目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鉴定依据订立的时间较早,更新太慢,不能满足新形势、新动态的实际需求;(2)鉴定依据的大部分内容较为宽泛,使用时无所适从;(3)鉴定依据的适用范围并不能满足司法鉴定项目的范畴;(4)同一种鉴定依据由不同部门制订,还会出现冲突的情况,使用时存在严重矛盾。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要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鉴定标准体系,来指导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判,首先需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标准体系的框架,依据鉴定对象,从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几个方面搭建平台,确定标准体系总体目标;其次根据框架,分别或者平行订立标准;最后完成标准体系内容的充实和建设。在此过程中,创造机会,将现行有效的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归纳和整合,并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形成研究鉴定依据的氛围,更好地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科学客观的发展之路。

[1]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S].1999.

[2]GB356,自行车安全要求[S].2005.

[3]GB/T12996,电动轮椅车[S].2012.

[4]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2012.

[5]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中国标准出版社第三编辑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标准汇编[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7.

(本文编辑:冯 浩)

U491.3

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6.05.016

1671-2072-(2016)05-0094-05

2016-04-10

上海市标准化研究专项项目(CX1401);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6DZ2290900)

李丽莉(1979—)女,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E-mail:linda_31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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