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浅析

2016-10-20李成鸿

商情 2016年8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

【摘要】我国一直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类金融机构由中国政府进行担保,随着民营银行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深化,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已于2015年5月1日出台,承诺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然而,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此项制度是否能够起到预设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

一、引言

随着金融充分竞争改革的深入和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各银行重新研究商业定位和服务模式,针对中小企业、农民的市场也逐步扩大。因此,近年银行业服务水平提高、成本逐步降低、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进步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金融市场很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08年的金融危机也提醒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并不健全,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需要保证存款人利益,防止存款机构过分竞争引发的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存款人的第一道保障,有利于稳定我国的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由商业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成立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存款保险准备金,发生经营危机时,该准备金可以提供财务救助,保护存款人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比银行更容易发生经营风险,特别是互联网机构的频繁违约影响了存款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然而目前的金融市场改革和进步需要互联网金融的推动,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可以明确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风险补偿机制,并由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存款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各存款机构缴纳的保险基金够激励银行间良性监督,其他银行为了缴纳的保费,会愿意去监督相关存款机构,有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市场自我抗风险能力。在我国过去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中,政府负担了银行的坏账。1999年开始,信达、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四大商业银行剥离上万亿不良资产,而存款保险体系将转变部分由政府“兜底”的做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最后,存贷机构为了保证存款者的利益,需要保持较高合理的资本金,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增加存款者对于小微金融、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心,可以使小存贷机构发挥机制灵活,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同时保护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中小存款人免受经营失败的风险。

此外,在存款保险体系下,保费的成本会被金融机构从存贷利差中弥补回来,因此存贷利差将会逐步扩大,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改革。目前我国国有大型银行已经进入规模递减的过程,保费的支出将部分限制大型金融机构规模,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保费的支出将不会影响其规模扩张。

存款保险似乎可以成为一种低成本的阻止银行危机的方式,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P2P平台是否能纳入到该制度中,如何保证制度的有效性都是需要探討的问题。可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适用,但是,目前的制度不能覆盖日新月异的金融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下存款保险制度缺陷

存款保险制度本质是保险,最根本的弊端是会产生道德风险。首先,存款者的风险意识下降,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下,存贷款利率浮动逐步放开,存款者在制度的保障下会选择支付最高存款利率的机构。其次,目前制度规定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属于有限赔付,若P2P网贷平台也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将更加引导存款者不顾经验风险。

再次,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约束机制不同,国有银行有政府担保,而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可能会激励互联网金融机构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会降低效率,损害存款者利益和社会福利,因此费率需要进行差别化对待。

最后,存款人出于安全的考虑,主要将资金存放在国有大型银行,四大国有银行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社区银行、互联网小银行存活困难,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作用并不大。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下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单独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存款保险体系实体存款机构相比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资金实力强,自有资本金丰富,管理更加规范,风险程度低,如果在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将互联网金融上与实体款机构分开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可以解决共担风险的问题。世界平均的存款保险费率为0.05%,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费率设计为风险差别费率,对于机构利润来说影响不大。

(二)继续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意味着存贷机构需要采取统一的费率水平,非常容易滋生风险高的机构的道德风险,让风险低的机构为其冒险行为买单,而风险差别费率则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征收保费,为这些机构降低风险提供正向激励。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采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大数据的应用比不可少,建立完善的风险信息系统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途径。

(三)继续实行有限赔付的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全额保障并不能促进存款人的有效利益,而是加剧道德风险,有限赔付可以为监督机构的经营活动,存款人通过“用脚投票”,能够限制部分银行及其经营者的高风险行为。

参考文献:

[1]Gropp R,Vesala J.Deposit insurance,moral hazard and market monitoring[J].Review of Finance,2004,8(4):571-602

[2]Cull R,Senbet L W,Sorge M.Deposit Insurance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J].Journal of Money,Credit & Banking,2005,37(1)

[3]Carapella F,Di Giorgio G.Deposit Insurance,Institutions,and Bank Interest Rates[J].Transition Studies Review,2004,11(3):77-92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李成鸿(1988-),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毕业于西北大学地质学系,任职于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研究方向:金融学。

猜你喜欢

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挑战及对策
商业银行受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影响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居民投资结构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转型分析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分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