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价格与市场结构
2016-10-20王波
王 波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价格与市场结构
王波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坚持对内服务基础上,对外不断寻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属性不断凸显。伴随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价格与市场结构都将随之改变,市场参与者的非合作博弈致使农产品价格在合理区间内稳步提高,农产品市场主体逐渐由农民转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销售链的中间环节逐步缩短,销售体系逐渐呈扁平化,农产品市场将会从“近完全竞争”转向“垄断竞争”,继而转向“亚垄断”市场,供给市场的高度组织化也会加速农业产业链的拓展与延伸。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产品价格市场结构
一、引言
土地改革始终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府在农村领域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形成了规模细小和极度分散的农民经营组织形式。在同一市场空间中,与国外众多实力强劲的大型农业公司进行竞争,在中国农业经营方式下的农民处于劣势地位,[1]主要体现在与竞争对手不平等的地位上,既要在买进农业生产资料时与人竞争,又要在卖出产品时与人竞争,形成“双竞争”现象。[2]另外,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买方市场已初步形成,流通、科技和社会化服务成为制约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3]“抵抗力”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建立起逆向对抗的冲击力,才能改变市场的不平衡。[2]因此,要改变农民的不平等地位,需要在农产品生产中形成巨大的“经济力”,提高农产品供应的集中化程度。农产品供应的集中程度最终体现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上。在不改变农业生产资料产权关系与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农村产业组织改革,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由此诞生。发展合作经济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农业专业化、现代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4]这是在市场机制驱动下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推动者之一,在保障农民利益、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农业部相关部门统计,到2015年10月底,中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达147.9万家,比2014年底增长15.5%;入社农户9997万户,覆盖全国41.7%的农户,各级示范社超过13.5万家*农业部新闻办公室:http://www.moa.gov.cn/sjzz/jgs/cfc/yw/201512/t20151209_4946660.htm,(2015-12-09),经济合作组织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与成就。随着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产品供给将会面临巨大挑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也会伴随着供给侧改革发生变化。
国内外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颇多,主要集中在其内涵、特征、发展模式、影响评价等方面。王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是一个集经济、社会、文化、村庄治理于一身的多功能的农民自治组织。[5]而刘文璞等提出合作社就是农民拥有和农民控制的公司,认为合作社本质上就是企业组织形式。[6]尚海成等以新疆为例,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性以及“垄断”趋势走向,并提出了规范化的发展意见。[7]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既有公司与合作组织的联合、科研机构与合作组织的联合,也有农业技术部门与合作组织的联合,还有营销大户与合作组织的联合。[1]周立群、曹利群认为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已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提出要在原有组织形态下引入组织中介,形成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等的新组织形式。[8]喻国华认为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以综合性合作社为主, 专业性合作社为辅;在组织体系建设中应采用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9]尤庆国、林万龙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规模较小、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并从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与外部因素进行了深度剖析。[10]张广胜等从农民对合作组织的需求角度分析了影响需求的因素,认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及现有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的需求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农户的文化程度和农村贫富差距与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需求呈负相关关系。[11]Cox Anne 和 Le Viet认为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和适当的政府支持对合作社的成功发展极其重要。[12]廖祖君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激励机制的演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包括从单一的领导者激励过渡到领导者与普通成员兼顾的多元化激励,由非经济手段激励为主发展到经济手段激励为主。[13]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效抑制农产品价格非理性波动的途径之一。[14]李长健则认为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有利于解决农产品价格问题。[15]随着农产品销售渠道的不断集中和世界市场的不断开放,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市场的联系已越来越紧密,这有助于农产品直接进入销售中心,农业合作社在其中可以扮演重要角色。[16]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农产品供给市场集中化的产物,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要力量。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市场结构的变化共同作用于农村经济。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作组织自身的发展,如合作组织的属性、特征、发展模式等,但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演变所引起的市场结构变化的研究则比较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演变会引起供给市场的集中程度、产品差异化、进入市场的容易程度等发生改变,从而引起市场结构的变革,因此,本文基于市场结构理论与产业组织理论,在研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企业属性的基础上,通过农产品价格机制,探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集中化程度与市场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属性分析
在学术研究领域中,学者们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属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服务性组织。张靖会认为合作社就是一个典型的与准公共物品相关的俱乐部物品,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个典型的生产型“俱乐部”。[17]农业合作活动的最初目的是联合起来建立一种“抵抗力”,以改善合作成员在市场上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的处境。[2]二是经营性组织,即公司,强调独立的经营权。Enke重点研究了消费合作社,提出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的观点,认为为了实现对社员按惠顾额返利并应对其竞争者的报复性定价,合作社应该像厂商一样最大化其净收益。[18]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它具有两个面孔,一个是社员的联合体,另一个则类似于企业”。[19]朱艳认为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其内部制度、规模、类型等都在变化发展中。内部制度呈现出“股份制”、内部成员封闭制的发展趋势,组织规模横向一体化发展,产业链纵向一体化延伸。[20]
从研究中可以看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兼有服务性与经营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成立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民收益,组织形式是经济个体间合作,从组织目的与成立意义来说,它是一种经济组织,而非政治组织。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典型代表,为农民提供服务是合作社最初的功能,是经济功能的体现,它所坚持的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返还盈余等三大原则是进行组织管理的准则,[21]与经济合作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没有矛盾,反而在坚持组织内部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能够保障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稳定性与长远发展。合作社就是农民拥有和农民控制的公司,其赢利性的纯商业经营业务是为农民寻求最有利价格,并限制投资报酬。赢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零售,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并获得较高的投资报酬。[6]瑞典研究合作社问题的著名经济学家尼尔森认为,合作社不是农民的集体组织,每个农民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家,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集合到一起来共同奋斗。合作组织实行企业化经营,资产与财务核算独立。[3]
从单一的手工作坊到规模化的经营组织,从分散的农户经营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都展现了组织的力量,前者形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后者也应该遵循企业形成机制,在保障服务于农户的基础上,逐渐在农村中形成类似于“企业”的组织形式。本文认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以保护农民经济利益为目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泛指农村由农民参与的经济组织,以合作社为基础,组织模式不断优化,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也不断扩大。现阶段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合作社+农民”联合体、联合社等。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典型代表,具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特征。
在发展初期,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向农户提供服务为主要目标,但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组织,拥有竞争优势是其具有生命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外追求经济效率是合作社的必然选择,[22]需要不断拓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经济职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恪守对内以服务农民为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外逐步趋向一般化的市场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以集团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才能实现农户个人利润最大化。
本质上,合作社是在政府引导下由农民自下而上所进行的企业建制活动,但又区别于具体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以牺牲员工体力或脑力以及消耗其时间而获取利润,最终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平等现象比较突出;而合作社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基础上,更加注重内部成员地位的平等性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两者对外都是以追寻组织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同点在于组织内部成员地位与利益分配的方式的不同。因此,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就是在保障农民平等收益权的前提下,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所形成的经营组织形式,应采用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属性主要体现在赢利性,即在保持对内服务性不变的前提下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属性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演变引起农产品市场结构变化的理论分析
农业要实现产业化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现代农业发展寻求的是新型农民与高素质、高技术水平的专业知识人才,这与中国现阶段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素质水平较低的现实情况的相矛盾,而且农村的基础设施与资本积累也很难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建设,因此需要通过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整合与高效配置农村资源,提高农产品供给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等方式实现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要求农业经济组织的同步跟进,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合作社的发展过程逐渐变为争取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过程。[5]合作社角色的转变,决定了其工作重心的转移,未来的核心的任务将是提高经济效率,这是发展趋势。[6]进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属性不断凸显,将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经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演变会引起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变化。
根据张伯伦的市场结构划分理论可知,市场结构一般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竞争与安全垄断。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性和进入壁垒是判断市场结构类型的主要标准。农产品市场供给方组织的变革会引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及进入壁垒的变化。在“小农户,大市场”的背景下,农产品的供给市场呈现出分散状态,市场中有较多的卖方(生产者)与买方(消费者),生产者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组织集中化程度很低,农产品的差异化(款式、质量、包装、性能、效果、品牌、售后服务等)不明显,进出某种农产品销售市场比较容易,类似于完全竞争,但又存在区别,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各种生产要素(劳动、资本等)都可以自由流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市场信息是畅通的,卖方和买方都可以获得完备的信息,双方不存在相互欺骗,这与初级农产品市场的特征不符。所以初期农产品市场处于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之间,近似完全竞争。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也发生变革,农民开始走向联合,逐步意识到合作发展的重要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兴起,农产品市场的集中化程度逐渐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变革,提高了经济组织集中化程度,农民通过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将产品推向市场,直接参与农产品交易的卖方主体逐渐减少,但市场上仍存在较多的卖者与买者,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由于组织规模的扩大与实力的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注重品牌建设与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产品之间的差别逐渐明显,产品附加值也不断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而此时要比进入初级农产品市场难,新进入者也很难得到一定发展。
在不同类型的农业经济合作发展壮大的前提下,为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和自身发展,不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间通过购买、参股、联合及控股等方式,扩大自身规模,增强其竞争实力,农产品供给市场的集中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差异化更加明显,进入某类农产品市场将会更加困难,但局限于中国政府对农业经济的干预,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不可能无限制地让农产品市场高度集中,因此,中国的农产品市场结构不可能演变为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的阶段,大致发展到垄断竞争与寡头垄断之间的市场结构类型。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农产品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阶段:供给市场的近完全竞争*近完全竞争是指处于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之间的且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供给市场的垄断竞争和“亚垄断”。下文基于以下几个假设前提:(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属性不断强化,(2)农民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经济理性人*经济理性人,就是能够合理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为自己取得最大的效用、利润或社会效益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3)政府对农业经济的干预处于合理的区间内,(4)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地区、消费能力等外在因素保持恒定,研究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演变是如何引起市场结构的变化的。
(一)近完全竞争
在近完全竞争中,买卖双方主体较多,呈现点状分散分布,产品价格是由市场供需平衡决定的。在中国农产品市场中,政府会行使经济权力干预农业经济市场,对部分农产品的产品价格做出保护性的限定(例如最低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政府所制定的农产品最低价格要略高于在自由市场竞争下所形成的最低的农产品均衡价格。
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前期,农产品的供给市场主体是分散而单一农民,难以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在农业生产方面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交易成本高,难以分享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利润;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户经营方式粗放,难以实现持续性发展;国家扶持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加之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致使农产品相对过剩,产品销售成为难题。为提高销售量与增加农民自身收益,农产品供给市场主体之间竞争激烈,导致农产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收益在低水平徘徊。此阶段,农民所承受的市场风险较大,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在近完全竞争市场中,中国农业长期处于规模不经济与过度竞争并存的状态,这导致农产品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行为不经济、市场绩效差、农业产业整体效益低等现象的发生。
图1主要描述了农产品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参与者,即农户、中间商、销售商与消费者,在农产品价格制定过程中的非合作博弈。其中Q0与Q0*表示某种农产品的年产量,且Q0>Q0*。在总产量一定的情况下,农户、中间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农产价格Pi与Pi*(i=0,1,2),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可知,P0
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农产品在从土地到餐桌的转变过程中产生了较高的交易成本E1,即:
E1=(P2-P0)×Q0
=(P2-P1)×Q0+(P1-P0)×Q0
=E12+E11
要提高农户收益,需要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中间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成本E12。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要减少销售体系中的中间参与体,实现销售体系由垂直型逐步转向扁平型。要实现此过程,独立的农户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要加入农村经济组织,走合作之路,提高谈判能力,增加话语权。
图1 农产品供给市场的“近完全竞争”阶段下市场经济图
(二)供给市场的垄断竞争
农村经济主体由个体户转向合作组织是农村进行经济结构变革的主要表现。为了降低农户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合作组织将会成为农户的代理人,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以团体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现农产品上游和下游各价值环节的整合、协调和组织,这将会使农产品上、下游环节之间发生增值部分的价值重新分配,[23]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每家每户进行市场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生产同种类型农产品的农户进行联合,形成不同的合作组织,主要包括ai、bi、ci、…,其代替农户参与市场活动,它的未来走向将取决于政府导向和合作社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24]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降低或转移了农户参与市场活动的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外部经济内部化,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合作组织的规模经济效率与净经济收益。此阶段,政府对农户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税收减免、生产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会形成“政策性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合作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积极性,降低其“X低效率”*X低效率,由哈维.莱宾斯坦1966年最早提出。它实质指一种组织或动机的低效率。其中X,代表造成非配置(低)效率的一切因素,X(低)效率是客观存在的。。
在市场交易中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间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就农产品价格进行非合作博弈。在产量既定的情况下,供给市场中各农业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农业经济组织与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博弈后所形成的不同价格Pi(i=3,4,5,6,7)。此阶段相比初期的“近完全竞争”,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供给主体之间的联合,二是销售方之间的分离。受上述两方面因素影响,整个市场结构发生变化,供给方市场集中程度不断提高,而买方市场或销售方逐渐呈现分散化。专业合作社可以突破社区界限,把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户联结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带或产业群。[4]农户在合作组织内根据市场信息就农产品价格进行合作博弈,实现农户个体收益与组织整体效益的提高。
在此阶段,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面对的销售对象不仅仅是中间商,还有少量的销售商。合作组织会根据销售量与中间商及销售商进行非合作博弈。假定销售量Q0既定的前提下,中间商由于掌握了大量的销售渠道,农产品的销售量要明显大于单个销售商,即Q1>Q2,且Q1+Q2=Q0。在农产品价格谈判的过程中,由于中间商与销售商的信息不对称,中间商所获得的产品价格要低于销售商获得的价格,即P3
π=R1-R0
=P3×Q1+P4×Q2-P0×Q0
=(P3-P0)×Q1+(P4-P0)×Q2
农产品在中间商、销售商与消费者流通过程中,其价格因成本不同会呈现不一致的现象,但经过市场调节,农产品价格在最末端的消费者处实现统一。中间商以P5与P6的价格依次销售给销售商与消费者,其中P4=P5 E2=(P5-P3)×Q3+(P6-P3)×Q4+(P7-P4)×Q5 =(P5-P3)×Q3+(P6-P3)×Q4+(P6-P4)×Q5 =(P4-P3)×Q1+P6× Q0-P4Q0 =(P6-P3)×Q0-(P4-P3)×Q2 E2=(P6-P3)×Q0-(P4-P3)×Q2(P6=P2) =(P6-P3)×Q0-(P4-P3)×Q2 因为(P6-P3)>(P4-P3),且Q0>Q2,所以E2>0。在不考虑地区差异的情况下,同等农产品的最终市场价格是相同的,即P6=P2,因此E2为: 在“近完全竞争”阶段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E1=(P2-P0)×Q0,P0为农户与中间商之间达成的价格,而P3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中间商达成的价格,P3>P0,得出(P2-P3)<(P2-P0),所以E2 图2农产品供给市场的"垄断竞争"阶段下市场经济图 (三)供给市场的“亚垄断” 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社不仅数量日益增多,而且体制不断创新,出现了劳动者在劳动、资本、技术等方面的联合,[4]例如农村金融合作社、农村技术合作社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之间联合与合并,形成规模化经营甚至跨国经营的经济联合社。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联合社逐渐取代经济合作社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经济联合社的能力与规模的提高与扩大,为“微笑曲线”的平直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济联合社在生产资料方面统一批量化购买,要比农户独自去购买的价格低很多。在市场交易方面,以更大规模的团体出现在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将会提高,将为农户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随着经济联合社规模的扩大,市场占有率与集中化程度将得到较大提高,市场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供给市场结构将会转变为“亚垄断”市场。“亚垄断”是介于垄断竞争与寡头垄断之间,农产品的“亚垄断”市场主要是通过竞争的进化而实现的,竞争的进化主要是指前寡头垄断阶段的形成过程。[25]基于中国国情,农产品供给领域不可能在全国形成几个较大的农业寡头企业垄断农产品市场,所以,供给方不可能发展到寡头垄断阶段,只能止步于“前寡头垄断阶段”*前寡头垄断阶段的性质:竞争性大于垄断性特征,虽是有限厂商,但数量庞大;厂商有一定的价格控制能力;市场信息较完全流动,且上行信息与下行信息差别较小;进入市场难度较低;一般无政府管制。。 在这一阶段,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将会有新的变化,中间流通环节将进一步分离,中间商逐渐退出市场交易活动,大部分中间商迫于竞争压力转变成销售商,部分消费者开始直接与供给方开展农产品交易活动。在此阶段主要是经济联合社、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就农产品价格进行非合作博弈。销售商取代中间商的位置,直接与经济联合社进行价格谈判。在农产品总量Q0既定的前提下,销售商与经济联合社博弈后形成农产品价格P8与相应的产量Q6,且P5>P8>P3、Q6>Q1,销售商根据农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P10。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农产品销售开始尝试“互联网+农业”的发展模式,走O2O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与联合社进行产品交易,此模式只是初级探索阶段,作用影响程度较小,通过此方式销售的农产品的价格与产量分别是为P9与Q7,且P9>P8、Q7 此阶段经济联合社获得的收益为R3=P8×Q6+P9×Q7,且Q6+Q7=Q0,收益要大于R0,获得超额收益为π1, π1=R3-R0 =P8×Q6+P9×Q7-P0×Q0 =(P8-P0)×Q6+(P9-P0)×Q7 因为P8>P0且P9>P0,所以π>0。与R2相比,π2为 π2=R3-R2 =P8×Q6+P9×Q7-P3×Q1-P4×Q2 =(P8-P3)×Q0+(P9-P8)×Q7+(P3-P4)×Q2 又因为P5>P8>P3>P4、P9>P8,所以π2>0,即R3>R2。由此可以看出,此阶段的农产品收益在三个阶段中最高。 在此阶段中农产品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为E3,即E3=(P10-P8)×Q6=(P10-P8)×(Q0-Q7),与第一价段所产生的交易E1相比,(E3- E1)为 E3-E1=(P10-P8)×(Q0-Q7)-(P2-P0)×Q0 =-(P2-P0+P8-P10)×Q0-(P10-P8)×Q7 假设在不同地区相同时间段内同类产品价格具有一致性,则P2=P10,又P10>P8>P0,则E3-E1<0,即E3 E2-E3=(P2-P3)×Q0-(P4-P3)×Q2-(P10-P8)×(Q0-Q7) =(P2-P3-P10+P8)×Q0-(P4-P3)×Q2-(P10-P8)×Q7 因为P2=P10>P8>P3,P4≈P3,所以E2-E3>0,即E2>E3。从而得出E1>E2>E3。由此可推出:在假定不受地区、时间、内部机制转换成本的影响下,农产品供给方垄断程度越高,销售环节就越简单,交易成本就会越低,合作组织的潜在收益*合作组织的潜在收益是指通过规模经济、减少交易成本费用等形式所形成的经济收益与政府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农机补贴、种植补贴等)所获得政策性收入的总称。就会越多,农户分享的利润就越高。 图3 农产品供给市场的“亚垄断”阶段下的市场经济图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互联网+农业”逐渐兴起,依托农产品电商平台,逐步实现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直接市场交易,打破了原有的线下消费模式。线上消费会大幅度地减少市场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了农户的收益。随着农民素质的提高,计算机技术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农村的整体变革,依靠原有的“小农户”很难实现农产品有效供给,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无论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本文认为主要存在两个原因:(1)供给侧改革的政策导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供给侧改革”*“供给侧改革”, 主要强调从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 增加有效供给来促进经济增长。对产品供给提出更高的要求,强调有效供给的重要性。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就是,通过产业调整,生产出的产品(包括质量和数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产地与消费地的无缝对接。农产品有效性供给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基础。(2)消费观念的转变。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的最大追求,分散农户只是简单地通过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初级产品销售,很难与高端农业技术结合,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凭借自身的实力通过品牌塑造良好信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因此,短期内互联网在农村的使用会对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影响,但影响的程度较低。反而,互联网的使用会加快合作经济组织演化的过程,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产品销售,进一步加速了中间销售商退出市场的步伐,而且能够利用互联网直接获取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有效地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组织的发展。 基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企业属性与市场结构理论,从农产品价格机制角度研究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演化对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影响。本文认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引起的农产品供给市场结构变化大致经历了 “近完全竞争”、“垄断竞争”、“供给市场的‘亚垄断’”等三个阶段,从研究中我们得出四方面结论,即: (一)市场交易中供给方主体角色的更变 农产品供给市场主体大致经历了“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经济联合社”的变化过程。在初期,农业经济组织仅是为农户参与市场活动提供经济性服务,减少农户的经济损失,保障农民利益。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转变“小农户、大市场”的失衡局面,经济个体间的联合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成为选择的主要方式。随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其功能不断拓展,延伸至农产品全生产链的各个环节,其性质与角色发生较大改变,逐渐取代农户参与市场活动的地位,成为农产品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而农户则成为合作组织的监管者。引起农产品供给主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要提高农民的市场参与的经济地位,依靠政治上的集中化很难实现,必须从经济方面建立专业性组织,转变农户的弱势地位,提高农户的生活水平。(2)由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本质决定,对内的服务性决定了其成为市场主体的可能性。 (二)销售链的中间环节逐步缩短,销售体系逐渐呈扁平化 农产品的中间环节经历了“中间商—中间商与销售商—销售商—消费者”的变化过程。交易成本逐渐转化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收益,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农产品交易费用的降低也间接地提高了农民的收益。随着农产品销售模式的改变,销售结构逐渐由原有的纵向结构,逐渐向横向扁平化发展,缩短农产品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销售体系的扁平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市场交易费用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利益损失,同时生产者也能够近距离地接触消费市场,获得有效的市场需求信息,减少由信息传递的时滞性所造成的盲目生产。随着销售体系与流通环境的变革,市场中出现新农产品销售模式,如直销模式(直销店模式、直销市场模式、组织对接模式、配送模式等)、零售商对接模式(农超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零售店对接模式)、及龙头企业对接模式等。[26] (三)农产品市场结构趋向于“垄断市场” 随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结构将由“近完全竞争”市场走向到“亚垄断”市场。实现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条件,如农产品供给方生产规模的扩大,组织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农产品市场有别于其他产品市场,是一个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见效慢的产业市场,因此大多数企业不愿投资于农业,只能依靠农民自身通过改变发展模式来提高竞争力。合作组织是农民进行组织变革的首要选择,它集中了全体的力量抗衡大市场。随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演变,农产品供给市场的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引起农产品市场结构的变更。这个演变过程是长期的,是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稳定性为前提的。农产品市场结构趋向于“垄断”市场,但不能演变成“寡头垄断”与“完全垄断”,原因在于(1)农业特殊的政治地位,农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稳定决定着整个国家稳定。(2)国家政策的干预,中国政府对农业经济的限制要比其他国家严格,农产品市场不可能转向“寡头垄断”。 (四)供给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速农业产业链的拓展与延伸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集中化程度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加速了农业产业链的拓展与延伸。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力量,农业经济组织的出现加速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相比较独立的农民而言,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优势,一定程度上为加速农业产业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与拓展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纵向一体化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依靠自身实力,不断完善其内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部门体系,不局限于作物生产或初级产品销售阶段,不断壮大与拓展组织规模和功能,逐渐向集团化发展。(2)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横向一体化发展。通过采用合作、兼备、控股等方式,与相关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物流、产品设计等)开展战略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战略同盟,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与拓展。如“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物流公司的合作”模式。 [1] 郭晓鸣. 四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J].四川省情,2006(11):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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