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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嵌入与村庄治理结构重构
——村社共治中合作社“有限主导型”治理模式剖析

2016-10-20赵泉民井世洁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7期
关键词:村庄利益村民

赵泉民 井世洁

(1.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 2012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1620)



合作经济组织嵌入与村庄治理结构重构
——村社共治中合作社“有限主导型”治理模式剖析

赵泉民1井世洁2

(1.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2012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1620)

转型中乡村社会价值主体及利益诉求多样化,致使村庄由先前某单一主体的“管控型”治理向多元治理主体交互作用的“协商共治”型治理进化。地处我国北部的H省A县M村,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基础上形成了“合作社有限主导型”的村庄治理模式:即合作社组织借助于“利益诱导”机制,使之成为村庄治理的一个“整合主体”;并与村两委进行“相当的联合”,村庄自治行政及社区事务管理仍由村干部及村委会掌握,合作社组织在村域经济领域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且处在由“一般参与者”向治理中的“主角”角色演化进程中。该种治理模式是转型中乡村社会客观现实形成之结果,也是现阶段绝大多数村庄走向“良治”进程中的“一种必然”。

合作社组织;乡村治理;有限主导

一、村庄场域中利益组织化需求与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必然

三十余年市场化改革给村域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这种变革若是深入到基层社会场域的“软环境”或是农民个人的价值观层面上,一方面体现表现为个人主义、[1]物质主义[2]的迅速成长,其中最主要的是以“利益计算”为基础的个人理性日益被人们所选择并成为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3]另一方面也体现在集体社会联系一端,以家族、血缘维系起来的熟人社会,在市场环境下需要培育一种与市场体系相容的社会组织和适应市场运行规则的“社会规范”。如果说前者已在表明利益已经是现阶段农民社会行动和参与社区生活的“关键性因素”的话,那么,后者则是显示出村庄社会结构的重构和治理变革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这其中原由主要有:

第一,市场价值观下,个体对利益因素“过分强调”驱使人际之间交往关系改变,进而导致传统村社共同体的衰落。现代性“下乡”,“使得市场及其准则—如对效率和竞争等方面的要求延伸到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人们的行为变得更加地可以计量和附有条件:“当人们在做出行动抉择时,总难免要问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于是,人际关系也就变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过分注重此种市场性交换关系,以至于人们也把各种社会性关系量化为金钱形式。[4]60-61换句话说,转型中村域社会,农民生产生活越来越多与市场联系在一起,趋利意识亦越来越浓,致使其工具理性与经济理性不断上扬。与之同时,也促使了他们的不安全感乃至于个人主义兴起,“继而又在许多方面削弱了社会资本和共同体生活”。[3]58体现为村落中日趋“个体化”、“原子化”的农民带来了“共同体意识”消解,其外显在两个层面:一是高度价值认同和道德内聚力的消失,村社传统的舆论控制失效,不仅如此,先前根植于“地方性共识”基础之上的是非曲直、善恶荣辱标准一概失灵,事情的对错丑美往往是明摆着,但评判标准却被人们隐匿。根源就在于风险社会中居于个体化状态的农民其内心深处越来越惧怕得罪他人,故多选择缄默不言或明哲保身的处事理念。当舆论控制机制和伦理评判规范在村庄场域都已失效时,整个社会(包括农民)评价的参照体系就只能是处于含混状态之中,如何评价某一事情完全交由个人的好恶及与当事人的远近亲疏来定夺;二是人际关系渐趋淡漠,情感联系日益弱化。传统“熟人社会”所特有的交流方式正在退出农民的生活世界,笔者在许多村落调研时发现,现时段“经济压力”成为村民最为普遍感受,受其影响邻里之间日常接触相对减少,过去“相互串门”、“走亲串户”习俗正在淡化,大家各自为“搞到钱”而忙碌着,即或是闲时有所交往也仅限于“招呼一声”或“点头之交”匆匆而过,更为甚者,兄弟姐妹或父母子女之间也会因蝇头小利及鸡毛蒜皮琐碎之事产生纠葛,甚至是撕破“脸面”大打出手。除此之外,村邻间过去盛行的互惠性换工、帮工正在消亡。简而言之,乡村在“消费主义下乡”和“金钱崇拜”的侵蚀下,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农业生产上,农民之间关系变成了货币化的“即时性的金钱交易”。基于此,可以断言,村落中人际交换关系的金钱化,不仅侵蚀着村落社区的传统认同,而且同时也在化解着村落社区自身。对此,M村许多村干部也坦言:“村民现都实际了,年轻人忙着打工挣钱,关注自己的生活,哪管他人瓦上霜。”所有这一切,正如学者斯泰因(MauriceR.Stein)指出的:“共同体的纽带日益变得可有可无”,随着民族、地区、共同体、邻里、家庭及最后与某人自我前后一致的理念等诸多“联系的持续弱化,个人忠诚的范围也缩小了。”[5]

第二、村庄经济、利益和社会“多元化”带来了治理生态系统变化,致使“单中心”、“管控型”治理模式面临着消解困境。笔者在M村调研中看到,村民承包经营、外出务工增多,原本单纯靠农业收入为主的谋生模式正在弱化,而随着从事职业、经营方式的不同,使得村民身份日趋多元化。同时,在村民身份多元化和利益分层化的结构拉动下,村庄面貌、格局及社会关系随之发生了改变。村民群体多样性和身份多重性,主要表现为村民需求不再是仅仅停留在满足个人生存所需的衣食住行而是多样化,包括农产品供需信息、劳务输出和就业信息、信贷、病虫害防治和生产技术和环境保护等*笔者在H省A县M村调研中发现,村民需求与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该村种植业较为发达,同时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故与此相关需求如市场信息、技术指导则就相对较高。,同时需求还体现出相当大的“层次性差异”,即不同收入群体其需求内容各不相同。在此情形下,单一的村庄组织已“无法”最主要是“无力”满足多元化的村民需求。从法理上讲,村民自治制度要求广大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村落社会服务功能很大程度上是靠村民自治组织来实现。但是,M村村级集体经济衰微,多年债务负担累积高达71.3万元(人均近250元),“乡政无财”和“村治缺钱”的窘态使得“村两委”(村支部和村委会)无力办事。面对村域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村组干部亦多匮乏满足村民多样化需求的管理素质和服务能力,加之自治状态中村干部以“兼职”为主,其在行使村级治理职责同时,还要忙着自家的生产经营,实在难以心无旁骛地开展社区服务与治理,党群和干群关系因此而“松动”或“隔膜”。

总而言之,转型中乡村社会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农民利益诉求多样化,致使村庄治理已不再是某单一主体能够解决好的问题,正在由先前“村两委”的“管控型”治理向由多元治理主体交互作用的“协商共治”型治理进化,即多元主体通过“利益整合”或“互动”来重构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权威”,在此基础上实现村庄治理现代化。而问题关键在于,现时村庄治理结构却是以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力、土地相对稳定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其已很难保证或提高治理效率,如有论者分析的,“面对农民主体的利益格局,政府及集体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外部输入使公共管理内容比以往丰富得多,而公共管理功能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6]正是如此,一方面就为嵌入“市场因素”的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提供了契机,同时也为借助于全面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力量来推进村庄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力源”;另一方面也要求来自于政府方面的机制体制创新,以让政府的运行方式和组织形态适应“社会的需求”,也就是说,在新的市场条件下,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与政策运行模式需要相应转变。两方面契合,自然就会为市场催生起来的合作社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一个主要力量提供“广阔舞台”.因而,合作社组织兴起和发展已远超过自身的经济意义,其正在悄然改变着村落已成的治理结构,给现有乡村治理秩序加入了新的“博弈主体”。[7]这其中根源就在于合作社作为社会自发成长起来的组织,是建立在自愿共享利益和价值,如自助、自主、平等和合作上的“利益共同体”,有着较强自主性和内聚力,借助于此,成员的共同责任意识和自组织能力可真正确立起来,故尤具有社会治理意义。当然,合作社组织能否参与村庄治理,也要视合作社成长壮大情况及村民对其的认同和归属意识而定。

二、“有限主导型”治理生成逻辑:基层组织政绩诉求与合作社经济效应联结—M村个案

地处华北的H省A县M村,地理位置良好,交通较为便利,全村768户2853人,以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为主。就其总体情况来看,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相对不足,村集体相对薄弱。20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县级政府“大力发展苹果产业”动员下,M村村民开始连片种植果树,至2002年末,全村约有413户(占到总户数90%以上)按照政府“四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建园、专业化基地和优质化品种)要求,建成了75公顷果园。但是果园建成后的日常生产如打药施肥、农资采购及产品销售,均为农户各自“独立进行”。后因农民对果树重视不够和“一致行动”能力有限,园中基础设施维护欠缺,果树生长管理粗放,加上农资价格上涨,苹果生产陷入“难销售”境地。为了摆脱此种困局,在县乡“政府主导”下,M村开始引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尝试以“租赁经营”方式,把农民果园交与公司统一经营。但因果树尚在投产期,不但需要预付大量土地租金,而且还要投入相当的生产资本,故而经营不足三年因公司难堪重负不得不从中退出。M村果园的“公司租赁经营”又告结束,苹果产业发展进入瓶颈期。其中更主要的是,苹果种植效益不理想,直接导致许多农民对其产业化前景信心丧失,他们指出,现今苹果生产还不如粮食作物效益好,尤其是在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政策后,苹果种植的性价比下滑,越发强化了农民的这种心理。一方面政府推进的“一村一品”苹果生产,不仅未能改善农民生计,反而使其陷入到“贫困”、“无奈”怪圈中;另一方面市场中村民对金钱依赖越来越重,强烈渴望“脱贫致富”。此情之下,如何解决致富浪潮中M村农户面临的经营困境?怎样摸索出适合M村特色产业的发展道路?就成为横亘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急需破解的一道难题。毕竟该村苹果产业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若其发展不畅,势必会对政府政绩及政府信任造成很大损害。最终通过到各地考察与比较,各级干部认定,通过合作社经营是引导该村苹果产业走出困境的理想选择,于是在2010年初成立了合作社。经过几年艰难发展,合作社组织有了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开始成为一个主体参与村域治理。

我们若是对M村合作社组织参与村庄治理模式归纳,可称之为“村两委”与合作社协作中合作社“有限主导型”的治理模式较为妥当。所谓“有限主导”,是指合作社虽已成为村庄治理一个参与主体并开始发挥作用,但其作用发挥多停留在经济一域,同时尚处在由“一般参与者”向治理中的“主角”角色演进过程中。A县M村的村庄治理主体主要有镇政府、村两委、合作社、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及其它社会组织(如家族)等。这些治理主体在合作社组织及村庄治理相关事务中开展着“关联博弈”并形成了模式化的互动关系,即M村的村庄治理结构。这种结构一经形成又会构成各治理主体进一步行动的“结构性力量”。而问题在于M村作为一个集体经济薄弱村域,它的村庄治理结构的形成逻辑又是怎样呢?

首先,村组织的体制内权力弱化,其地位正在从公共物品“建设者”向“维持者”转变。经济资源是村庄有效治理的基础,与发达地区明显不同,A县M村的集体经济资源相对较为贫乏,这也就意味着村干部(体制内精英)缺少可支配的治理资源。特别是在国家税费改革实施之后,使得原本已入不敷出的村域收入更是雪上加霜,加之集体经济的困顿,造成村庄可用治理资源更加萎缩。此背景之下,M村村干部既无心也无力进行村庄治理,遂出现如村组织瘫痪、干群关系恶化、村庄内聚力不足等现象,所有这些也都在不断消解着村庄传统的治理权威。为扭转此种困境,处在“压力型体制”末梢的A县及M村所在的乡镇政府以“行政动员”的方式来发展乡村经济和完成各项升级达标任务来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和特色种植(苹果),背离农民意愿“逼着农民致富”,其结果非但未能推动村域经济的发展,反给M村带来了巨大的债务负担。这又在更大程度上造成了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疏离和不信任感。正是这样,一方面造成M村的村庄公共秩序处于无序状态,村落内部分化,村民缺少足够的经济收入,对村庄经济发展毫无信心,“村庄不会有发展前途”成为他们一致的认同,富裕阶层更是游离于村庄之外,村内缺乏具有全村影响的精英;另一方面致使村组织的管辖能力和功能大为缩小,先前依靠政治资本或行政力量“强势干预”村庄内务事务的村组干部的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弱化或衰落,很难发挥必要的经济资源组织和整合能力,他们不得不向公共服务“维持者”的角色转变。

其次,合作社组织作为一个新型的治理主体,已经嵌入到村域治理之中,并在与其它主体进行“关联博弈”时发挥相当的作用。M村苹果种植合作社组织的设立,尽管仍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干部“背后支持”的精英“牵头”组织(主要的担心在于由“村两委”出面组建合作社村民不来参加),但还是为村民增加了关注和参与村庄治理的动力和目标,因为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关注的重心更多地转向与自身生产生活更为密切的经济社会领域。他们对于加入合作社、迅速发家致富有较高的价值认同。同时又由于合作社组织的发起人大多是M村内部的“非体制性精英”,村民与他们之间有着诸多交织在一起的利益关联,相比外来的企业和政府机构及“村两委”等组织,更存在一种民间的社会威信。在他们的“组织”下,合作社可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沦为政府官员“政绩工程”的“附庸性组织”;同时也能够使村民在与他们往来中获取各种便利条件。因而,在M村中,合作社组织渐成为新兴的、重要的治理主体,特别是在村域经济和社会事务领域中的作用发挥日渐显露,故其在农民心目中地位己超过“村两委”组织和乡镇政府,成为村庄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极”。据对M村合作社入社成员及部分村民调查,认为在乡村公共事务中影响力最大者为合作社的,占到42.3%;认为是“村组织和村干部”次之的,占31.4%;认为是“乡村精英(经济精英)”的,占15.1%。之所以如此,主因在于合作社组织在生产领域取得的一定成效,为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使得农民对于合作社及其理事长态度由“怀疑”或“观望”转向“信任”或“认可”,甚至是出现有事“不找村长找社长”,即或是村里有了矛盾,村干部解决不了,合作社理事长出面就能解决,包括村民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也多由合作社理事长来解决。这说明,M村合作社影响力正在提升和扩大,村民对其信任程度已超过正式的具有官方性质的治理主体,如村委会组织,并在改变着村庄治理主体的结构。

再次,体制外精英作用的凸显。M村的精英主要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类,前者为入主村庄权力体系的政治精英,即村组干部;后者则是有着一定经济资本或社会资本的村中能人。应当说,村庄治理状况与这两类精英之间的互动关系息息相关,若两者处于良性互动的合作状态则会对于合作社及村庄治理起到正效应,反之,若是冲突关系则会有着负效应。由于M村的合作社成立的背景与其它地方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它是在迫于“上级压力”和出于“完成任务”乃至于还要扭转政府在村民中“不佳形象”(政府向农民推行的苹果种植和经营决策频频失误)多重的背景下设立的。因而,对于M村体制内精英而言,合作社组织兼具“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的综合考量。这自然也就迫使体制内精英必须要和体制外精英(主要是经济能人且拥有潜在的官方背景)“有限合作”*其实,这种“合作”背后还有一个不能忽略因素,就是A县M村是一个宗族势力尚存村落,许多在村的“经济能人”都程度不等地有着家族关系。这也是村组干部与他们合作而非对抗的背后社会原因。此外,两者之间的“合作”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合作社组织刚处在起步阶段,此时的经济能人其权威和影响力(包括来自于村民方面的认可和上级乡镇政府的授权等)有限,尚不足以对体制内精英的地位构成挑战和威胁。,仰仗其“出面”来组织和经营合作社(基层政府或村两委要出面组织合作社,很有可能引起村民们反感),村干部则是在“后台”助推或支撑组织的发展。这样,以合作社为中心,两类精英合作的模式得以进行,如“村两委”对农民进行合作政策的宣传和合作动员、以合作社名义向上级争取涉农资金和项目等,经济能人依托自有经济资本带来的权威、社会资本和关系网络推动农民的组织化和合作社的经营,两者在各自“领域”中发挥各自的资本优势,“协力”(实为“双向依赖”和“双重依附”关系)促使M村合作事业进行和村庄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合作社组织也正是借此开始在村落公共产品供给和维持村庄秩序维持中发挥作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时间推移及合作社实力壮大,经济能人若有参与公共权力运作的意愿,则极有可能会代替村委会的实质角色,并成为村庄的“实际治理人”。

此外,参与M村村社治理的还有着大量的普通村民及家族组织。M村农民特别是青壮年流出较多,余下的以年长者和女性为主。虽说“人数上的优势是农民最为宝贵的资源”,[8]但这也只是一种潜在性资源,即名义上的村民自治主体,在村庄治理中基本上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对选举评价也难以用“很好……很差”之类的词语来表达,常说:“还能咋弄,就这个样子吧!”、“就那选法嘛,再咋做呢?”、“不太懂”……。对村委会工作评价多是说:“就那样吧 ”、“不知道,不关心”……。在这种“集体无意识”日常实践中,村民们形成了淡漠的公共参与文化,而日常生活现实也通过将自身镶嵌入“惯常”来维持了自身的存在且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尽管如此,村民作为群体仍是村庄治理活动中不可小视的重要一极,他们的参与也部分促成了M村当前的治理格局。汇总起来,M村的治理架构可简略地图示如下(见图1)。

图1 H省A县M村“合作社有限参与型”治理模式框架

合作社组织“有限参与型”村庄治理模式,其治理结构性特征表现为:第一,村庄能人及合作社组织借助于“利益诱导”机制,使之成为村庄治理尤其是经济治理的一个主体。村庄经济发展与其成员利益密切相关,村委会在发展集体经济时,应对问题的频频决策失误导致其权力和功能受限及村干部的权威衰落。这在客观上为村庄能人及合作社组织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机会。但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对农民利益需求的满足,“利益诱导”在获得动员客体对动员议题的认同时起着激励和始动作用,合作社正是瞄准村民对发家致富的渴望,通过系列举措如争取上级政府的扶持资金;加强技术指导调整种植品种;修建配套基础设施;培养销售队伍,建立营销网络等改变了“潜在的利润”,使得原来家庭经营条件下无法获得的收益在合作社制度安排下得以实现,新增利润主要来自于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收购加工等行为的协调一致带来的生产成本下降;社员之间技术和管理经验外溢提高了生产效率;外部市场开拓和农产品有组织外销避免了农户之间恶性竞价损失,降低了交易费用;产业链延伸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等。入社农户在合作社中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报酬,使得他们自身利益与合作社利益和发展紧密相关,利益驱动和利益关系的建立让他们更加关注村庄和村庄产业的发展。同时,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也吸引原来持迟疑和观望态度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组织也因此在将村庄整合为一个共同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村经济精英和村干部实现了“有限的联合”,成为村庄治理的主要力量。从图中不难看出,M村治理过程中,村庄能人及合作社组织的作用发挥更多地停留在经济领域,比如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合作社、对入社农户生产及经营活动的监管、落实国家涉农政策等,对此之外的其它事务“尚未染指”;而村庄的自治行政及社区事务管理仍然是由村干部及村委会把控,不仅如此,村委会对于村域经济及经营管理的相关事务也未“彻底放手”,依然保持着“相当大的参与”权限,只不过与先前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其更多的是站在合作社组织“背后”,利用其“准基层政权机构”的资源、关系为合作社及村庄竭力去争取可以争取到政策资金扶持,进而达到与合作社及能人“在互动中”一同来处理村庄经济事务,实现对村庄产业利益的分配。而且合作社组织也需要依托村委会去谋求更多的外部资源,以提升其利用外部资源的能力,为推进村庄公共事务和村庄各项建设创造条件,如利用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支持解决农户的经济后顾之忧,为合作社组织发展提供坚实的利益保障。基于此,我们可以说,合作社组织虽然已经成为一个治理主体,且参与了村庄的经济治理,然在整体上并未改变M村的权力配置结构,村两委通过合作社“利益诱导”实现了一定农民的组织化,完成上级交付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等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合作社组织则是借助于村委会支持获得了更多的资源,两者在“彼此利用”、“各取所需”及“利益联结”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治理结构有所强化,并在形成新的社区认同。

三、利益契合:村庄治理结构转型中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必然

客观言之,任何某一村域之中,合作社组织参与村庄治理形态,包括能否参与村庄治理、参与方式及在其治理结构中所居地位如何等,绝不是某单一因素所能决定,而是多种力量协同互动的结果。也就是说,H省A县M村的“合作社有限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形成,是其地域因素、合作社组织发展和村庄社会资本等多重力量经过博弈的一种“阶段性产物”。当然,其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多个行为主体在参与村庄治理过程中利益的契合和社区认同的重塑。

从M村“合作社有限主导”型村庄治理案例中,可以看出,M村呈现着较为明显的特征:村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社会关联度较高;同时在其以“外出打工”为特征的市场化过程中,村民市场理性日渐觉醒,特别是农民的理性化和个体化程度较其它村落为巨。因此,自然而然地导致从村集体“脱嵌”而出的个体农民与村庄共同体纽带的断裂,村域集体性社会资本的作用显著降低,比如宗族组织和宗法观念在村治中发挥的影响减小等。也正是如此,客观上就为新的治理结构或治理网络的形成带来了至少是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单一治理主体”垄断村庄治理的局面被打破,村干部的地位和权威正在降低或弱化,村委会作为村庄治理主体也已“力不从心”,但其在治理中仍可利用其与上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组织关系”与“人脉关系”而较好地发挥“一定作用”,如寻求各种外部资源促使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或是为合作社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各种政策及资金支持,从而在治理中“有所作为”,但这种“作为”已非先前其作为治理中“管控型”的“为所欲为”;另一方面在其村庄产业化进程中,为更好分享产业利益,共同应对市场化的挑战,村民为了自身和集体的共同利益在村庄能人、村委会及传统资源如“宗族”、“熟人网络”等载体的帮助下“结盟”成立了合作社组织。其中至为重要的一点是,合作社组织成为了村庄中新的利益联结机制上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此诱化之下,村域中一个个利益结点被激活,并以“合作社经济组织”为中心实现“利益联结”:从纵向层面来看,村委会、合作社成为新的利益结点;从横向层面来看,村庄能人及合作社成为联结村庄与农民的重要利益结点。农民利益的争取、竞争、表达、合作多在此机制中完成。由此来说,M村合作社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农民、村干部、基层政府利益网络得到重新构建,其社会关联度也正从传统的宗族、地缘关联向现代性的利益关联转型。不仅如此,而且还激活了村庄政治和经济发展动力,之前农民、村庄、能人及基层政府之间断裂的联结机制通过利益联结的方式逐渐获得弥合与重建,这就为实现村庄治理及治理中各个行为主体的互动创造了条件,最终在碰撞、融合中实现了当前富有M村特色的乡村治理结构。当然,这种结构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在指导着村社成员进行“关联博弈”时,又会产生共有的信念与规则,进而维持着合作进行或持续。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合作社组织之所以能在M村治理中“有限主导”,还与现阶段合作社组织自身的实力相对薄弱,不足以对村委会权威及其利益形成威胁有关。一旦合作社组织发展壮大,甚至是影响到村委会及村干部的权威时,双方的利益平衡格局就会被打破,此时合作社组织“有限主导”下的治理结构能否依旧或继续维持,可能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这种“利益联结”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和“过渡性”。若是从乡村治理模式变迁的内在演进路径来看,“合作社有限主导型”模式是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庄共同体意识弱化背景下的一种“短期选择”,或者说是“权宜之策”。若是从可持续发展视角来看,随着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合作社组织规模扩大与社会对其信任度提升,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完善,村两委与合作社组织、农民及精英群体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模式将会是村域治理的“必然选择”。究其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随着各地工业化程度的深化,政府对从农村抽取土地、资金、剩余劳动力等资源的依赖性在弱化,与此相随,村落中“传统权力文化”必然要向“现代权利文化”演变,在此过程中行政权力会随之逐步退出基层社会,特别是村落的经济及社会领域,而这些领域自然就需要有新的治理主体来运作,此种情形之下任何的经济和社会主体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可能成为“新的治理主体”;二是与经济市场化相对应的是,乡村公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也为村域社会“多元主体共治”提供了必备的主体基础,村庄“善治”形成需要有成熟的公民社会及活跃于其中的高素质公民。[9]可以肯定的是,市场经济疾速发展催生了村庄中大量的经济组织和中介团体,包括合作社组织;同时信息技术成熟和渗透,加上计算机、互联网及手机普及,促使了村庄社会的组织化和多元化程度的提高。两方面叠加带来的效应就在于:先前居在被抑制状态之中的农民利益诉求得到前所未有的释放,来自于民间的社会权力和市场力量全面增强,这样就会“为公民提供机会组建许多个(不是一个)治理当局”;[10]三是村民自治经过多年实践已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农民对于自主治理已不再生疏,这也就为村庄治理改善提供了“基础性优势”,只要在行政权力逐渐退出村庄社会过程中加大对农民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他们必定会很快胜任村级事务的“自主性治理”。一语以蔽之,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个人“利益本位”日显的社会变迁过程,同时也带来“群体性合作”的社会组织再整合过程,两个过程同时发生。这样更顺乎逻辑地决定了经济资源介入下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权力在实现村庄合作与秩序方面的独特效果。也正是因此,村庄在建构自己的经济能力之同时也建构了公共权力的运作能力,并逐渐赢得村民新的认同。这也正如迈克米兰(McMillan)从“需求满足”(Fulfillment of Needs)角度分析的,当社区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程序,其可以让其成员的需求,如经济收益、权益、地位及共享价值等得到满足时,才会产生社区认同。[11]

总之,合作社组织的发展一方面加速了乡村社会利益结构与利益关系的分化与重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村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村庄治理主体的增多。两者叠加必然会促使村级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即以党领导下的村委会为治理主体的一元化“行政性整合”格局在被逐渐打破,构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协商性整合”或“互动性统合”机制成为村庄社会治理机制变革的未来走向。这也正如论者分析后所言的:多年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造就了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的多样性,表现在个体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性意识的发展和成长上。社会基本结构正经历着动态的整合和分化,新生的社会力量顽强地表达着自身的力量和权力。[12]或许是基于此,国家在2015年6月1日颁行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村庄治理中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是“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13]这无形之中也就赋予了合作社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地位”。从某种意义上看,A县M村合作社“有限主导型”治理模式,实际上就是顺应这种转型的一种结果。尽管说这种治理模式尚不成熟也不稳定,“过渡性”和“阶段性”的色彩浓厚,但它毕竟是村庄社会发展“现阶段”——“转型乡村社会”*需要指出的是,“转型乡村社会”与“乡村社会转型”两者之间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是有着较大差别,前者是指正处在转型之中乡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而后者则是指从乡村社会“从一种社会形态到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过程’”。的客观现实转化之结果,而且也是村域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当然,最重要的是,它为“现代村庄治理结构”的型塑提供了社会基础,因为村级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包括动态的社会资本积累(或说是一种社会资本的经营过程)、动态的参与能力和动态的治理绩效等过程。在此过程中参与能力、社会资本、权力及治理绩效都已不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在“生产与再生产”演进过程中不断增值的资本力量。另外,还有一点值得一提的就是,A县M村这种治理模式,也为大量存在的村域经济尚不发达、村落共同体意识明显弱化的村落进行村域治理模式转型,或多或少地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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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周庆智.县政治理:权威、资源、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425.

[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M].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5-06/01/c_134286177.htm.

[责任编辑:唐少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与乡村社会互构研究”( 09CSH034)。

赵泉民,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井世洁,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转型期社会治理。

F321.42

A

1002-6924(2016)07-13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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