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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思考

2016-10-15王飞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思考

王飞

【摘 要】 文章叙述了“以审判为中心”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涵,概述“以审判为中心”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关系,分析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及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侦查人员应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运用作证技巧应对庭审;运用模拟提升作证能力。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侦查人员出庭;思考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或称为“审判中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将法院的审判作为整个诉讼流程的中心环节,审前的侦查、起诉阶段都是审判的前置准备程序,通过审判这一诉讼的中心环节,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立足于《决定》对诉讼制度改革的构想,笔者认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审判阶段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决定性、终局性的环节,因而居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第二,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庭审居于审判的中心地位。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让法官产生心理确信,决定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应当被采信,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是法院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各环节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是法院独立行使定罪量刑权的集中体现。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侦查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关系中,长期居于“龙头老大”的地位,有人很形象地描述为“侦查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送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主导了起诉和审判,侦查的结论决定了起诉以及审判的进程,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是毫无悬念的结果。

侦查主导下的诉讼,出现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血的教训背后,中央开始下大力气进行诉讼制度改革:从死刑复核权的上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再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无不彰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侦查权过于强势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这些冤假错案陆续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也加快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确立了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通过审判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有效地规制,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改革目标。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最早见诸于2010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同年两高还颁布了《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是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了基本的证据规则。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对两个《证据规定》的继承与发展,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上述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确定了下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逐渐取得中心地位。从上述刑诉法条、司法解释对制度的设计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是案件的侦查人员,就其实施的讯问、搜查、扣押等各类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询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以审判为中心”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是由审判来决定侦查行为的合法与否,充分保证审判活动具有审查判断案件事实、案件证据的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可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响应,是非法证据排除、禁止传闻证据、直接言辞原则、庭审实质化要求的体现,是合法行使侦查权,有效遏制侦查权滥用的体现,是侦查人员所从事侦查活动亲历性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实现庭审环节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在第5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笔者认为这距诉讼改革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定差距,就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问题:(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程序启动还需要细化和完善;(2)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身份问题需要给与定位;(3)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

四、如何应对及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面对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人员在规范执法的同时,更要及时转换角色,不断提升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在庭审中面对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及对侦查行为的质疑,充分运用事实和证据来阐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及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1、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

侦查人员应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其实施侦查行为以及证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的说明,而证人出庭作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就其亲历的案件事实向控辩双方进行的说明,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应明确加以区分。

2、侦查人员应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侦查人员应全面掌握案情,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逐一做出梳理,划定控辩双方质疑的焦点,并及时同公诉人取得联系,征询公诉人的意见和建议,就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详实的预案。

3、运用作证技巧应对庭审

侦查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学习并掌握一定的作证技巧,在出庭作证面对辩护律师的提问时,沉着应战准确表达,避免因缺乏作证技巧给控方带来被动。

4、运用模拟提升作证能力

侦查部门可以与公诉部门共同组织模拟庭审,通过演练让侦查人员熟悉出庭作证的程序,在转换角色的同时,能够亲身体验出庭接受询问的感受,找准庭审中自己的角色定位,更好地适应庭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祝立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9.

[2] 冯喜恒.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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