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学校体肓工作成为教肓现代化的短板
2016-10-11
卷首语
别让学校体肓工作成为教肓现代化的短板
2016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学者的热烈讨论。关注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这是9年来,在国家层面下发的第3个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文件,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健康的高度重视;第二,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决定后的具体落实举措,将会产生重要的作用;第三,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开一个好局很关键。但是,认真回顾近十年来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倍感压力,必须努力工作,迎头赶上。
一、教育的现代化离不开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工作不能掉队不能缺位
2016年是我国社会发展历程中非常重要而且关键的一年,是向2020年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发起总攻的第一年。当全国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奋斗时,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积极关注并践行教育事业2020年的发展目标“教育现代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学校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教育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学校体育工作的现代化,没有学校体育的现代化,学校教育的现代化就无从谈起。但是,从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进程和目前的现状来看,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让学校体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否则,学校体育工作将继续作为教育发展中的短板,影响教育现代化的实现。本次《意见》的出台,为学校体育的现代化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保障。
二、学校体育工作的“老问题”依旧存在,政府要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5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对学校体育工作存在问题的表述是:“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和锻炼时间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难以保证。”也就是说,学校体育工作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思想认识问题,造成学生休息和锻炼时间不足;第二,受办学条件限制,体育锻炼质量不高。时间不足和质量不高,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效果不佳。
截至5月6日《意见》的印发,时间已经整整过去9年,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意见》的表述是:“学校体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相对薄弱的环节,对学校体育重要性认识不足、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不能保证、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等问题依然突出,学校体育评价机制亟待建立,社会力量支持学校体育不够,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仍是学生素质的明显短板。”从描述上看,思想认识问题、时间和场地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其实,这些新问题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一直存在,现在提出来,实际上是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和策略。这种思路和策略要真正得到落实并形成积极效应,还需要各级政府下定决心并加大管理力度。
三、要使问责机制有效运转,应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主要靠政府的号召和推动,但是,动力不足,推力太小,造成了文件发得很多,要求和举措提得也很具体,但是真正落实的却不多的尴尬局面;以会议贯彻会议精神、文件落实文件要求变成了一种常态,大家都很忙,都很累,但效果却不好。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建立问责机制。
本次下发的《意见》中也专门强调了“强化考核激励”,提出了考核表彰、公示问责、一票否决和约谈机制4种具体举措。《意见》的出台已经牵住了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牛鼻子,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抓紧、抓好。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坚持分层管理,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问一级,狠抓落实。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情况,检举追究责任,确保学校体育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引领学校体育工作快速发展。
那么,现在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牛鼻子已经牵住了,谁是牵牛的责任人呢?”这还需要在具体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予以落实,否则绳子已经穿在牛鼻子上了,没有牵牛的人,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四、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加快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党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障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描述和规定。在保障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权益方面,是有法可依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都对青少年儿童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专门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等。另外,《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等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中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已经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既是青少年自身的义务,更是青少年的权利。全社会都应该意识到,参加体育锻炼是青少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保障。随意挤占体育课、不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课外锻炼,是对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现实还远远没有做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红头文件,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实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意见》的贯彻落实必须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坚持法制思维,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教、依法办学,狠抓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的落实,力求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使学校体育工作快速发展。
完善人格,首在体育。在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道路上,体育不能掉队;在建设健康中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道路上,体育不能缺席,更不能缺位。各级政府应该以贯彻《意见》为契机,抓好学校体育工作的落实,尽快补齐短板;切实把每一位学生健康作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奠基。
马凌
2016年7月1日
马凌,北京市特级教师,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体育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