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2016-10-08刘冠群
刘冠群
摘 要:旅游法是为了规范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存在和不断发展完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是现代旅游业和法制社会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本文笔者就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建设;对策
旅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稳定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调整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既有私法性规范,又有公法性规范;旅游法是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因而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也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
一、旅游法的特征
旅游法的特征是旅游法本质的外化,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征象和标志所在。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旅游法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旅游法具有综合性。旅游业作为一个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方方面面产业部门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其涉及部门、因素之多、之广,是很多其他产业所无法相比的。因此,这也就需要同样表现为综合性的旅游法律系统即包括旅游基本法在内的,一系列旅游单行法及众多相关法规的共组。旅游法的综合性也就成为其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2.旅游法具有市场经济性。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旅游法的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旅游市场经济的介入,以消除旅游行业极端放任和自由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利本位对整个旅游经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旅游市场主体的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这对解决长期以来旅游市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方面机制不灵活,一方面无序竞争的局面,促进旅游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大有好处。”旅游法在调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其中既包括作为平等主体的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调整,也包括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总之,通过发挥旅游法的积极作用,使其切实满足旅游市场的实际需求,真正体现市场经济性。
3.旅游法具有专业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旅游法的专业性要求更高。旅游资源的脆弱性、不可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旅游产业在开发与发展的过程中,其经济行为一旦不当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不可弥补的。因此,旅游法的内容必须依照旅游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制订,进而真正发挥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经济良性规制的作用,从而保证旅游经济步入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现状
1.我国现行旅游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与不足
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也经历了由无到有以及加速发展、逐渐强化的长远过程,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我国现存的旅游法律制度还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具体细节规定的不够详细,执法力度不强,这就导致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有效解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矛盾,造成了有法律制度在,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尴尬境界。而且,由于中国旅游市场的地域复杂与多样性,还需要国家与地方统一的协调管理与规范,也必须制定出一套完整规范相互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
2.旅游行业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空白
旅游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包括了“食、宿、行、游、购、娱”等六大主要环节,当前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甚至空白,住宿对f旅游目的士回酉店饭店的价格管理、旅才予险的“购物团”问题、日益增加的游客权益保障等,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很难满足旅游行业方方面面的法律管理需求。
3.我国部分旅游法律法规缺少时代性
我国部分旅游法规仍然在用几十年前的规定来规范现在的旅游业,这显得非常陈旧和落伍,甚至在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涉及到如今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易引起冲突的热点问题,所以经常出现争议不断、各自为政的场面,这体现了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滞后所造成的无序混乱,极其不利于我国对旅游业的监管。因此,旅游法律制度一定要紧跟时代脚步,体现时代特征,这样才能规范和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对策
1.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作为规范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根本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旅游法》的颁行为我国旅游业的规范管理提洪了“宪法性”的依据,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旅游活动的主客体权利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涉外关系等几个方面仍然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空间。
2.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
旅游业作为综合性强、关联度高、涉及面广的产业,包括诸多要素,而各种旅游要素资源管理却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之中,现有的旅游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当前,旅游与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交叉导致旅游行政执法难度很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需要通过制定旅游基本法来理顺旅游运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责任,规范旅游市场。
笔者认为,出台旅游基本法已具备现实可能性。首先,全社会对旅游业的认识达到了高度统一,全社会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的认识达到了空前的统一,对需要规范的问题、需要建立的制度越来越清晰,旅游立法具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客观条件;其次,地方性旅游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国家出台旅游业综合性法规提供了宝贵经验;再次,多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发展旅游业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制度,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实行政府主导战略、建立假日综合协调机构、实施联合执法机制等,为出台旅游基本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旅游基本法的出台自然应顺应需求,加快进程。
3.规范及健全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旅游者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对旅游信息掌握得不完全性,导致其在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也是十分必要的。旅游格式化合同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游组织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好的合同。这里所讲的旅游格式化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强制要求旅游组织者必须与旅游者签订的格式合同。签订格式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合同范本规定旅行社在组团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格式合同,并成为行业管理的一项检查内容。在旅游法中,应明确规定旅游组织者组织旅游者出游,必须签订旅游合同。根据国家旅游局出台的这两种旅游合同范本的实践经验,在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明确对旅游者损失的赔偿标准 由于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导致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或由于服务方式不当致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时遭受经营者的侮辱、殴打或其他不公平对待而致其人身及财产损害,以及解决上述争议发生的必要费用等旅游者都可以主张索赔。笔者认为在此认知的基础上,对于旅游经营者在面对赔偿时,具体赔偿标准的确立,更是我们此后应该研究的重点。我国在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时,也应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一个较为具体的赔偿标准,从而提高旅游法规的可操作性。
4.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在旅游法制化进程当中,加强监督严格的旅游执法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当然还要有完善的旅游法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加强监督与严格的执法要比立法更难操作与执行。因此,在行政立法上,我们应加大具体行政机关的责权利,明确相关监督机关的责任,避免在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还可以改变现有旅游执法手段少、力度弱的现状。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更多地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以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旅游执法涉及面广和牵涉部门多的情况,更可以有力维护和净化旅游市场的秩序,还大大加强了执法的力度。这样一来在旅游中执法将会更加顺利实施,受到的阻碍会大大减少。
总之推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在新时期实现我国旅游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保障我国旅游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意义重大。完善旅游法律制度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基本大法涵盖各种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旅游业中的主要矛盾,处理好导游与游客、旅行社与游客、景区与游客的关系,真正做到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 杨祖高. 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 学习月刊. 2010(24).
[2] 董莎莎,孙静静.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J]. 学理论.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