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趋势: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
2016-09-10郭伟张力玮
郭伟 张力玮
摘 要: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全面指导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纲领性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厦门大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林金辉,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教学科研一级重要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3月,他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以中外合作办学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基地、政策咨询平台和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发起筹备单位)。林金辉教授连续获教育部颁发的第二、三、四届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累计获部省级以上政府奖19项,参与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本刊就此相关问题对林主任进行专访。在访谈中,他介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概况和主要特点,就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如何提质增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增强能力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教育质量;服务大局
一、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必须在理解和实践上下功夫
《世界教育信息》:尊敬的林主任,您好!非常高兴您能接受本刊的采访。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新时期做好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您曾参与了《意见》的相关研究制定工作,请您从学者的角度谈谈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林金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其间,国家先后出台过若干专项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意见》是第一份全面指导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全国教育对外开放事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见》站位高、质量高、规格高。《意见》的研究制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千锤百炼,体现了问计于民的教育决策新趋势,反映了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新要求和老百姓对发展更加公平、更加多样、更有质量教育的新需求。《意见》还体现了教育对外开放政策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如强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等都是连续性的体现。同时,《意见》也有许多新“亮点”,如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高到教育对外开放的根本宗旨来认识;提出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我为主、兼容并蓄,提升水平、内涵发展,平等合作、保障安全”的“32字”工作原则,使实际工作有所遵循,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明确了教育对外开放的工作目标,第一次把“效益明显提升”作为涉外办学的工作目标明确提出来;从六个方面对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作了重点部署;在保障措施中,重点强调治理水平和加强党的领导。2015年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意见》;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这个文件,这都体现了《意见》的高规格。
在我国教育涉外办学的十几种形式中,中外合作办学是唯一以国务院法规形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的一种办学形式。《意见》同样把中外合作办学摆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如“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改革审批制度,开展评估认证,强化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成功经验共享机制,重点围绕国家急需的自然科学与工程科学类专业建设,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全面提升合作办学质量”;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和改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党建工作,加快培养一批优秀涉外办学管理人才”;要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等政策制度”。《意见》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笔墨已有不少,但还不能仅从字面上找“中外合作办学”的字眼,应通篇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以及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必须按照《意见》提出的教育对外开放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重点部署以及保障措施等总体要求做好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通观全文,《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可以概括为“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
要使《意见》全面实现,必须在理解和实践上下功夫。正确分析、解读《意见》,对于《意见》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大家(包括政府、学校、办学单位等)应切实提高执行《意见》的信心。理解和实践既是政府和学校的理解与实践,也是百姓的理解与实践;既是政府和学校的责任,也应该发挥百姓的监督作用。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指出,贯彻落实好《意见》重点要做好四项工作,即抓顶层设计、抓提质增效、抓完善治理、抓组织保障。教育部国际司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全面部署。做好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任务繁重、使命光荣,作为一名学者,我对实现《意见》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充满信心。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规模、质量、效益的基本关系,是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需要破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世界教育信息》:做好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应该怎样实现理论创新和引领,破解提质增效过程中的理论难题?
林金辉: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方面需要破解的难题不少,其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如何正确认识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质量、效益的基本关系,全面统筹规模、质量、效益,协调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
截至2016年6月,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2413个。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1家(含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二级学院)66家(含筹),其他机构130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超过2000个;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约占机构、项目总数的90%。学生方面,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约56万人,其中高等教育在校生约46万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数量超过160万人。与全国教育总规模相比,中外合作办学所占比例并不大。我很赞成上海纽约大学俞立中校长的话,目前我国教育发展不在于多一所学校少一所学校,而在于中外合作办学能给我国教育带来什么。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底,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43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29万人;同期,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10万人。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写入了“教育国际化”,对中外合作办学作出了总体规划,明确提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6年来,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的发展总体上是适度的,这个规模的发展来之不易,发展成果值得珍惜;《纲要》实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时度势,提出了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重点由规模扩大、外延发展转移到质量提升、内涵建设上来的工作思路,强化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一手抓改革方案出台,一手抓改革措施落地,把质量保障的政策措施变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普遍实践,取得了显著成就。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撰写的我国首份《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报告》(今年5月正式出版)指出,2010年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逐步进入质量提升新阶段;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在规模有所发展的同时,“管办评分离”有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得新进展,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稳步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不断上升,办学质量和效益一路向好,严把入口、聚焦优质、融合创新成为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的主题词。
贯彻落实《意见》,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规模、质量、效益基本关系,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握发展全局,开拓发展新境界,以理论创新引领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2015年,第六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质量、效益”为主题,我在会上提出了处理这一基本关系的理论框架,即适度规模是基础、创新质量是关键、提高效益是目标;强调了应用三者基本关系理论时,应坚持找准结合点原则、明确政策界限原则、突出发展重点原则、把握准入标准原则、允许差别化探索原则。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质量、效益基本关系理论还应该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发展创新。
三、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趋势: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
《世界教育信息》:请您谈谈未来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至今,走过了起步探索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在调整中发展阶段,目前处于质量提升新阶段。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要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必须遵循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2010年5月27日,我应邀在河南省教育厅、亚太大学联合会(AUAP)主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发展国际论坛暨第十一届AUAP学习与分享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在国内首次提出中外合作办学两条基本规律。2010年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我的理论文章《中外合作办学要规范、健康、有序》,在党报再次公开提出这两条基本规律——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大局,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提出的总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同时也是中外合作办学几十年发展经验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结合我本人学习《意见》的体会,我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是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在贯彻落实中,应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 提质增效是中心。质量更多地是指一个机构项目办得好或者不好;效益,则主要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把质量和效益放在一起提,比单纯强调质量更加全面准确、目标更加明晰。一切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都必须围绕提质增效这个中心,尤其在把握入口关要围绕这个中心。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机构和项目的审批不仅涉及教育资源优劣的评判,还涉及如何抵制意识形态渗透和教育倾销问题,必须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标准为准绳。而且,过程管理也要围绕这个中心。质量和效益并提,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必然提出新要求,要以科学的顶层设计引领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出口方面,包括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办学机构项目退出机制的制度安排等。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事关国家教育主权,事关学生根本利益,事关办学质量和效益。退出机制涉及法律法规和办学者、学生的切身利益,面临很多难题需要花大力气破解。《意见》的出台,释放了中外合作办学强化退出机制的信号。
第二, 服务大局是方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意见》时强调,教育对外开放“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要增强服务中心工作能力,自觉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教育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外合作办学服务大局,必须研究如何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如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外人文交流机制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必须打造“民心相通”这一基础工程。教育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要先行承担这一责任。中外合作办学如何发挥“辐射作用”,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助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也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办学活动,必须把自己置身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否则就会走偏方向,甚至迷失方向。
第三, 增强能力是保障。不断增强中外合作办学服务中心工作能力,是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服务大局的重要保障。根本的是抓组织保障。要加强党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领导。如果说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改革开放的“特区”,那么,在这个领域,党的领导没有“特区”。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中外合作办学战略目标、人才培养、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意见》明确指出,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和改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党建工作,加快培养一批优秀涉外办学管理人才”。与此同时,我们要把中外合作办学增强服务中心工作能力与人才培养工作联系起来。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效益,最终要落实到人才培养质量上来。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的教育活动,培养的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立德树人是根本。要把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重心下移到课程体系建设与教学改革,下移到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做好开放和监管工作,这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关键”;而课程体系、教学与师资队伍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者和办学者对“核心”问题研究不多、重视不够,偏离了人才培养的本源,这个偏向使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失去了最基本的依托。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师资方面,应下大力气扭转国外合作院校教师在中国“飞行教学”的偏向。“飞行教学”模式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心理发展规律。近几年来,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遏制和逐步消除中外合作办学的“连锁店”现象,如在审批新项目时对外方院校在同一专业举办项目的数量以及与国内高校合作办学的院校数量分别划出了红线。“飞行教学”的原因远不止“连锁店”办学,应从制度设计上铲除“飞行教学”模式的土壤。在中外合作办学师资建设方面,要加强教师专业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的设计,不断创新师资管理模式和机制,在政策上进一步优化外教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严格外教资格认证,促进中外教师互训互用,使外籍教师能留得住、用得上。
四、国家应尽快研制出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新的管理办法,稳妥推进境外办学
《世界教育信息》:《意见》提到的“涉外办学”包括我国教育机构境外办学。您对发展境外办学有什么建议?
林金辉:应统筹设计“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政策措施,这符合《意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指导思想。《意见》明确指出,要“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配合企业走出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境外办学”。
2008年1月,我提出应把高等学校“走出去”合作办学纳入中外合作办学的理论视野和法律框架。实际上,中外合作办学与我国高校境外办学有相同的一面,都是涉外办学的重要形式。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政策文件中,也时常把境外办学放在中外合作办学范围内。当然,境外办学与中外合作办学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政策制定和实践中应充分考虑这种区别。关于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否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我赞成“不争论”的办法,首先要把它研究好,做好。
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总数为103个,其中机构5个,项目98个;这些机构和项目分布在14个国家和地区。
教育部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除了包括《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和“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据取消审批工作和相关改革要求,对相关规章进行清理。有人甚至说,境外办学目前处于“政策真空”状态。
当前,一些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我国高校走出去办学需求旺盛,10多个国家先后向我国发出了我国应用技术型大学到他们国家办大学的邀请,甚至一些国家把校舍都盖好了。我们称之为“筑巢引凤”。应该指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大规模走出去办学的条件还不成熟,政策走向应该是“小而精,项目先行”。
取消审批,并非放任不管。为了加强境外办学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质量和效益,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家应尽早出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新的管理办法,就招生、学科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教学与师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以及学历学位颁发、认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五、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应该增强服务大局的工作能力
《世界教育信息》:您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以中外合作办学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机构,推动了全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研究和智库建设。您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有什么考虑和希望?
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是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理论支撑”“建设研究数据平台” “健全决策机制”。把这部分内容写入《意见》,对于科学研究工作是极大的肯定、鼓励和鞭策。
科学研究要为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服务作出贡献,本身要提升服务能力。怎么提升?我认为要坚持“两个方向” “两个并重” “三个重点” “四个原则”。第一,坚持两个方向,即坚定正确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的学术方向。第二,坚持两个并重,即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并重。第三,坚持三个重点,即为政府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服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提质增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积极健康的中外合作办学主流话语体系的形成和壮大。第四,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所谓“板凳敢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二是学术自由原则,要有追求真理的理论勇气和学术精神;三是科学性与可行性统一原则,围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走进实践,贴近现实;四是方法优化原则,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紧密结合,对素材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
《纲要》颁布实施前夕,我国第一家以中外合作办学为研究对象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机构——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应运而生。正如教育部于2013年9月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所指出的,“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理论研究基地和政策咨询平台——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为代表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在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心秉承“学术为本、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宗旨,以国家中外合作办学政策需求为导向,参与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研制,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首倡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新学科,进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每年招收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接受委托,承接课题,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提质增效服务;以教育部国际司为会议支持机构,中心发起、牵头并联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主办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至今已有6届。年会为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七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将于今年11月在郑州举行,会议主题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会议将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意见》,推动新时期做好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学术研讨。
正如著名教育家潘懋元教授在教育部国际司领导调研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的会议上指出的,“我们敢为天下先,做第一,但不做唯一”。我们真诚希望与一切有志于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的人们一道,共同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建设、理论创新和人才培养,担当起中外合作办学研究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社会责任。
编辑 许方舟 校对 李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