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探析
2016-09-10刘绪赵显通
刘绪 赵显通
摘 要:伦敦大学学院自成立以来,在近200年的实践中,其不断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力地推动着学校的蓬勃发展。文章基于伦敦大学学院的章程和管理条例,介绍了其现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论述了大学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校长及各学院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责任和权利。
关键词: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内部治理;章程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UCL)创建于1826年,创建时取名伦敦大学,是伦敦市第一所高等学府,也是英国第一所不限学生性别及宗教背景的高等教育机构。1836年,伦敦大学联盟成立,学校改名为伦敦大学学院,与伦敦大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共同成为伦敦大学联盟的创始成员学校。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中,UCL分别位居第4名、第5名和第7名,与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帝国理工学院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一同被称为英国“G5超级精英大学”。作为一所独立的大学,UCL拥有高度的自治权,独立颁授大学学位。学校本部位于伦敦市中心,目前设有11个学术学院,其中,医药学院学生人数位居榜首;学校在澳大利亚及卡塔尔设有分校,根据学校公布的官方数据,2014-2015年度学校学生数为30551人。
一、理事会的职责
英国大学的管理规则体系主要包括由皇家枢密院授予的明确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宪章(Charter),由大学拟定报枢密院审批生效的明确学校治理结构的章程(Statutes and Constitution),以及由大学制定的具体阐述章程的条例(Regulations)。条例内容包括校长(Vice-chancellor或Provost)的任职资格,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产生程序等。 UCL的主要管理规则包括UCL章程(The Charter and Statutes of UCL)和UCL管理条例(UCL’s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章程和管理条例明确阐述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及各构成主体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章程,UCL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Council),理事会负责学校重要事务的决策和学校的发展规划。理事会下设系列委员会,包括学术委员会(Academic Board)、财务委员会(Financial Committee)、房产委员会(Estate Committee)、人力资源委员会(HR Committee)。目前,学校理事会成员有20名,包括学校高层管理者、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校外成员,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当然成员(Ex officio Members),由其在大学担任的职务自然产生,分别是学校的校长(Provost)、学生会的活动组织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3名; 二是任命成员(Appointed Members),由理事会根据学校条例任命,均为校外成员,共11名;三是选举成员(Elected Members),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包括学术委员会的3名教授成员和3名非教授成员,共6名。理事会设主席一名,从校外成员中任命,主席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在理事会成员中,半数以上的成员为校外成员,占比55%;由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成员占比30%,学生成员占比10%。考虑到学生的身份,为保护教职工及学生的隐私,对于某些涉及师生个人的事项,如教职工职务调整及学生学业评估等,学生成员不参与讨论,涉及以上事项的资料也不得在任何时候发放给学生成员。
理事会根据章程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每年召开三次例会,主要包括以下七项职责。第一,内部管理监督。根据大学发展的总目标和战略,确保理事会和校长执行适合学校发展及可持续的财务规划,包括审查学校的资金及其在银行的账务;规定学校的印章使用和保管办法。第二,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拟定年度的详细预算和支出报告;根据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负责包括校友捐款在内的校友办公室工作的审计。第三,商业活动。负责商业财务计划和运行;综合考虑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审批支出超过500万英磅项目的评估报告;听取地产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考虑收购或处置不动产或租赁地产。第四,学生工作。设定学费标准及按程序暂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学籍,促进学生会的良好运转以维护学生的利益,规定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章等由学校颁发的各项奖励的办法。在征求学术委员会和学生会的意见后,理事会负责审批通过《大学纪律守则和处分程序》(Disciplinary Code and Disciplinary Procedure),明确包括学生投诉和申诉在内的相关程序。第五,科研服务。提供科研设施和相关的教育服务 。第六,人员聘任。聘任校长和学校教职员工。第七,维持大学及其所在区域的良好秩序。同时,理事会对其认为不利于学校及师生利益的行为具有惩戒权。
根据《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5-1989)和相关法律规定,理事会聘任审计专员(Auditor)一名,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对学校的全面工作进行审计,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理事会汇报。该审计专员与学校无任何经济利益联系,也无任何可能限制其执行审计权利的官方或私人关系。审计专员有权查阅大学的所有账目,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所涉事宜提供凭证。如该职位在审计专员的任期内出现空缺,如审计专员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辞职,理事会应向英格兰高等教育拔款委员会报告并重新聘任一名审计专员。
二、校长的职责
UCL校长(Provost)是学校日常运行的第一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大学各项日常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校长由学校理事会选聘,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其职权由学校理事会授予,包括涉及学术、财务及人力资源在内的日常事务。原则上,理事会需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校长的人选及任命。理事会每年一次综合评估校长的工作。该评估结果也是决定校长薪资水平及任期结束后是否续聘的重要指标。
根据学校管理条例和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校长有权录取任何一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也有权无条件拒收任何一名学生。同时,校长有权根据理事会规定,暂停某一学生的学籍或部分课程并限制其进入学校或校内某场所。如需做出此类决定,校长应向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并确保严格遵循学校的相关程序。校长在每个学术学院任命一名学生导师(Faculty Tutor),辅助在专业学习上需要帮助的学生,如课程重修、休学等。
副校长(Vice-provost)由校长推荐,理事会任命。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提议,理事会可任命一名或几名副校长。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校长的工作,并具体分管一项或几项事务。UCL目前共设副校长6名,分别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国际合作、后勤产业、战略发展等工作。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UCL医药学以其领衔世界的科研实力,其科研经费和学生人数位居学校各学科之首,学校设立一名副校长分管医药学院及该学科涉及的相关事务。6名副校长和校长组成了学校高级管理执行团队(Provost’s Senior Management Team),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
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英国大学高度重视教学质量,具有较强的自主权。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学术有关的事务,就学术事务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伦敦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理事会领导,作为学术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广泛的学术事务处置权力,负责学校学术事务并确保学校所授学位的质量。学术委员会成员覆盖所有学术学院,包括当然成员,即校长、各学院院长、名誉教授、所有学术部门负责人、图书馆馆长、学生事务长、学生会的活动组织负责人、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及学院导师。其中,任命成员根据行政职务和个人贡献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由理事会任命,不超过40人;选举成员来自11个学术学院,各学院代表数量与其教学科研人员的数量成正比,其总数大于学术委员会成员数的1/4,但小于1/3。具体情况如下:各学院教职员工代表,不超过70人;各学院推荐1名7级以上(Grade 7 and above)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Member);由专业服务部门(Professional Services Divisions)或非学术部门(Non-academic Units)推荐的专业7级以上的非学术职员共10名,各学院推荐1名全日制学生代表及2名研究生代表,共13名。
原则上,各当选成员的任期不超过六年,离任至少一年后才有再次担任成员的资格,但对于同时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其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与其理事会成员资格同步,不受此规定限制。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向理事会就学校学术事务进行汇报,包括教育政策、教学组织形式、学生测评、科研、课程;针对大学和其他机构间的学术合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和任期、学位授予等提供决策建议,也可向理事会就学校的任何其他事项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中有着重要地位。学术委员会委员覆盖所有学院各级别的学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确保了教职工参与学校学术管理的高参与度。学术委员会在设置上与其他委员会同属于理事会的下设委员会,但理事会中30%的成员均由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推选。同时,学校章程明确指出,凡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理事会均应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为保障学术人员在学校运行中的权利,每个学院均成立各学院学术委员会(Academic Committee),负责学院学术事务。伦敦大学学院条例对学术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有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学校规定但未达到解聘条件的学术人员,学校将首先给予口头警告,如果情况严重或口头警告无效,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视其表现情况在两年后解除警告。通过这些具体规定,学校在运行过程中对各类问题的处理有章可依。
四、学院的职责
UCL现有医学院、生命科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认知科学院、巴特利特建筑环境学院、工程科学院、数学与物理科学院、人文艺术学院、法律学院、社会与历史科学院和教育研究院11个学术学院。各学院共下设百余个系(部)(以下简称系)及研究中心,涵盖不同学术领域。学校日常运行的决策权分散在各学院并通过学院下放到各系研究中心,参与决策的群体涵盖各类教职员工,但以学术人员为主。学校教学科研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均由各系相对独立地开展。学院主要负责相关学科间工作的衔接和协调。理事会在院长和系主任的任命上具有最终决策权,以确保学校的宏观调控以及院系执行二者协调有序地运行。
每个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和教学系,各教学系独立运行,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在教职人员聘任、专业设置、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上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行政上隶属于其所在的学院。学院设院长和行政负责人(Head of Administration)各1名。学术与财务管理是院长的重要工作,并向副校长及其团队提交关于本学院的发展策略、人力资源分配、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学生事务等的报告,负责安排相关活动以确保定期与学院成员的交流。行政负责人支持院长的工作,同时向学校行政副校长汇报其工作开展情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经费使用、学生招募等相关事务,原则上由学院负责。
根据学校章程,每个学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必要时学院可增设1名副院长。院长人选由副校长报理事会,由理事会任命,副院长由学院任命。院长招聘工作由副校长主持,学院学术职员参与。通常情况下,院长职位招聘信息由副校长视情况在校内或校内外发布。如招聘信息在校内发布,大学理事会的秘书将代表副校长邀请该学院相关成员就院长招聘一事提出相关建议;如面向校外公开招聘,将成立专门的院长招聘委员会,其成员包含学院部分职员。该委员会将向副校长提交关于院长职位招聘条件及其人选的正式报告。基于该报告,副校长向学校理事会提出院长建议人选。
学院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章程,从具有高级讲师以上职称的教职员中任命1名或2名副院长;审批学院设置或颁发的奖项及证书,或执行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如奖学金、助学金、文凭等;与UCL行政办公室合作,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学生考试;完成学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或学校要求的其他工作。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更好履行其职责,学院根据院长提议或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UCL 学术管理手册(Academic Manual)的要求,设立系列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及管理按UCL 学术管理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学校的每个学院均有权通过相关委员会就其所涉领域的学术事务向理事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完善UCL的教育政策和教学科研管理。
五、系的职责
学校日常运行结构的基层组织是系。通常情况下,一门学科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各系设有系委员会,由全体学术人员组成,在系主任领导下管理全系教学和科研工作。与院长的任命相似,系主任由理事会征求副校长意见后任命。副校长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前需通过多种渠道咨询该系教职员工的意见。副校长也应咨询该系所在学院院长的意见,如情况所需,还可征求学校分管学术的副副校长的意见。如系主任招聘信息在校内发布,学校理事会秘书将代表副校长邀请该系相关成员和该学院其他系主任就该系系主任招聘事宜表达自己的观点。如该职位面向校外招聘,与招聘院长相似,将成立专门的系主任招聘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该系所在学院的院长及该系部分职员。该委员会具体负责招聘事项,并对系主任人选的建议形成正式报告,递呈校长。副校长根据该报告向理事会提出系主任建议人选。系主任或执行系主任通过执行学院院长和副校长的工作安排对学校理事会负责,如系主任因特殊原因,包括公休需离开其工作岗位一学期以上,或因不可预见的情况需提前结束其任期,理事会可按学校既定程序,经副校长提议,任命1名执行系主任。
各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职员会议,所有学术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研究人员及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该系职员均有资格出席教职员会议。该会议也可邀请该系的其他成员,如非学术职员和专业技术职员出席。系主任需确保教职员会议严格按学校既定规则进行。会议由系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如系主任或执行主任不能主持会议,需委托专人代其主持会议。教职员会议可讨论系里的任何事项,包括教学内容、方法、行政管理政策、学生评估及教职员工工作安排等。会议也需指定其专门成员负责该系师生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会议议程应在会议召开前发送给参会人员,并确保所有教职员工均可阅览该议程。会议成员均有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教职员会议议题。 会议记录需经下次教职员会议确认。由于系主任通过院长和副校长对学校理事会负责,教职员会议不得限制系主任的权利。尽管如此,学校理事会希望系主任对系教职员会议的决定予以重视。
六、结语
经过近200的发展,UCL内部治理结构在发展中逐渐完善。当前,其理事会既有外部成员,也有内部成员,既有学术人员,也有非学术人员,既有教职工,也有学生。值得指出的是,UCL内部治理的各主体积极吸纳学校的各利益相关者,学生在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确保包括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各级委员会在内的学生代表成员能完全代表全体学生,理事会征求学生会的意见后制定学生成员推选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管理条例,学校设立1名或多名学生事务院长(Dean of Students)。作为学校全职职员,学生院长的聘任和任期由理事会决定,同时,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系列委员会中均设有专门的学生席位,大学章程和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上组织的学生席位数。
参考文献:
[1]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EB/OL]. http://www.ucl.ac.uk/,2016-03-25.
[2]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EB/OL].http://www.ucl.ac.uk/srs/statistics/tables/p/all-years,2016-03-26.
[3]University Constitutions, 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EB/OL].http://www.ucl.ac.uk/srs/governance-and-committees/governance,2016-03-22.
[4]University regulations, 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EB/OL].http://www.ucl.ac.uk/srs/governance-and-committees/governance, 2016-03-22.
[5]University Committees, 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EB/OL].http://www.ucl.ac.uk/srs/governance-and-committees, 2016-03-20.
编辑 吕伊雯 校对 李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