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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研究

2016-09-08陈昕洲

关键词:商品质量管理体制产品质量

程 虹 陈昕洲

(武汉大学 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宏观质量管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研究

程虹陈昕洲

(武汉大学 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宏观质量管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对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的实证考察,有助于理解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的一般规律。本研究通过对历史文献的考察,梳理了主要历史时期与政府质量管理相关的机构、职官、职能和管理方式,并分析了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发展演变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特点。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是由直接质量管理转向间接质量管理,具体表现为:从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向流通和交易环节的质量管理转型;从直接行政干预管理产品质量向发挥市场竞争与习惯性规则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转变;由单一政府主体管理产品质量向依靠牙侩、行会等多方社会主体参与质量管理转变。

古代政府; 质量管理; 发展历程

一、引论

目前我国政府质量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的路径延续和继承,因而对于我国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研究,也亟须探索和归纳古代政府质量管理方式、制度设计及其演变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包括机构、职官、职能、管理范围及实施等内容的梳理,论析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变迁的脉络与特征。

目前学术界有诸多文献研究了与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相关以及古代政府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第一,大部分文献是从官手工业生产为切入点来研究政府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内容:宋京军对古代官手工业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分析,对度量衡发展和规范、产品计划和设计、原材料管理、质量责任检验与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做了简要的梳理①。魏明孔研究了唐代官手工业的管理体制特点,其中就包含了官手工业产品质量以及为保障产品质量对工匠的管理②。陈诗启从明代官手工的物料供应和工匠保障的角度研究了明代官手工业演变,并认为明代后期官手工业内部存在激励不足的矛盾使得官手工业产品质量低劣③。王菱菱研究了宋代文思院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研究发现文思院通过采取订立各类产品的料例功限、检验产品的质量、提高工匠的雇值等措施,为皇室、各级政府部门及普通民众提供了规范划一、制作精良的手工业产品,在质量检定专业性方面还会差行人进行比对,杜绝质量低劣、以假冒真的原料④。第二,有些文献是从标准和文化的角度来研究古代政府质量管理的强制性问题。裘涵、盛晓明通过研究古代技术标准,发现古代技术标准主要是由中央集权制的政府所推动,古代中国标准制度存在“政治化”、“形而下”、“孤立化”的问题,并影响了今天的标准化制度,标准的发展应当以企业的技术标准化为主体⑤。黄文杰从政治思想和统治者文化心理视角分析了先秦、汉唐、宋至清代三个历史阶段的质量管理体制演变,认为古代政府质量管理在先秦时期受到礼制思想的影响,汉唐时期从道家到儒家政治思想嬗变中逐渐成型,宋朝至前清中期与统治者文化身份和文化心理密切相关⑥。第三,还有部分文献研究的是政府对市场交易中商品质量管理的制度和手段。包伟民认为唐代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在一个县区的范围之内设置一个具有全部功能的集市,全部功能就包含商品的零售、商品质量、交换过程和斛斗秤度的监管⑦。蒋铁初研究了唐代市场管理制度,认为唐代市场管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产品的计量、质量和物价;市场交易秩序;对外贸易管理。其中政府管理质量的方面包含标准、学徒、行滥和物价⑧。尹向阳认为宋代市场规模的扩大政府市场管制的目的由单纯的限制工商业发展,过渡到了规范市场行为,而不是对具体产品的管理。政府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设置门槛,以达到禁止行滥的目的⑨。

综合目前学者对古代政府质量管理研究的文献可以看到,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是从手工业、市场、工匠等方面入手间接研究这些方面的管理方法对质量的影响,或者是技术改进对质量的作用。对古代文献中与政府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和历史记载的分析多是简单翻译与陈述史料,而没有与时代背景结合分析文献所表明的政府质量管理制度、方法和逻辑。到目前还没有文献对我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与政府质量管理相关的机构、职能、管理方式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分析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演变。

本文研究的是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体制包含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权力配置等方面。基于此,本文所研究的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就包含了古代政府与质量管理有关机构设置、职官、职能、法律规范、执行手段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另外,由于度量衡、工匠、标准等都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具体手段,因而本研究在讨论中会涉及这些对象。

综上所述,本研究选择秦汉、唐宋、明清三个具有典型特点的时间段来对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并梳理我国古代政府与质量管理相关的机构、职官、职能、手段等方面的变化,分析得出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演变的一般规律。

二、秦汉时期政府对官私造产品质量实施直接管理

对于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本文从秦汉时期开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从政府对官手工业生产管制来研究政府管理的逻辑、方法与目的;二是从政府对民间生产和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的管理方式来进行考察。

1.政府作为生产主体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主导质量管理

2.在严格质量责任与技艺传承下遵照官方所制定标准实施生产

对于官手工生产而言,政府直接质量管理是政府作为生产组织者对自身所造产品质量负责的基本要求,本质上与任何一个生产机构保障自身产品质量并获得收益无异。但是政府主导下的官手工生产相较于民间的优势在于其运用行政命令代替了生产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使其具备与法律相同的强制性,同时政府对工匠的约束能力也是民间生产所不具有的。

在官手工的各个生产机构内部,通过工匠保障、生产、检察、追责、上报的流程控制产品质量,地方生产机构将官方所制定的规则付诸实施,以达到产品形制划一,满足官方所制定的产品质量水平的符合性要求。例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载:

布帛作为具有货币功能的一种产品,政府设置布帛的统一生产标准,其生产要严格遵照长宽幅度,并依照标准进行生产。

在产品生产完成后,施行严格质量检查并依照质量水平惩罚。例如《秦律杂抄》中记载:

可以看到,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的惩罚对象,不仅包括地方官员丞、曹长,还包括专门负责工匠及其生产管理的工师,对于官手工生产过程的所有责任主体均实施连带的质量责任追溯。同时,对于在官营手工业内质量不合规行为的惩罚以罚物为主,如盾、甲、络,在该简内所记载的木工、漆工、采矿等领域均采取罚物的方式。但是,在事关国家安全或是工程领域,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惩罚,则会采取更为严厉的肉刑。例如《秦律杂抄》中记载:

对于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即使质量被评为下等,采取的惩罚措施依然采取罚物。但是如果建造城垣,制作大车被评为下等,皆要接受笞打。

政府质量管理除了对管理机构、生产场地和职官的规范以外,政府直接进行管理对象还涉及对工匠的有效运用和控制。除以徭役形式限制人身自由并服务于官方外,政府所管理工匠通过师承制度来强制实现的技艺传承和培训,在《秦律十八种·均工》中对工匠训练的记载为:

该条文的记载反映出对工匠的培训不只是工师的责任,对于工匠的培训成果及其能力大小,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考核,对于能力胜任者给予奖赏,对于超过培训期限而能力达不到所需生产水平的工匠,则需要上书内史。说明内史直接管理工匠技能掌握情况,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政府直接质量管理是从物和人两方面进行管理,就对物的管理而言,是以惩罚敦促生产者自行控制生产过程。从上文文献中也可以看到,在产品质量检查评价为“殿”时,对责任人实行惩罚。另一方面,就对人的管理而言,政府直接管理地方主官及其所属工匠,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所有主体均是连带责任人,对工匠的控制和培训则是为了通过对人的技艺提升,来弥补产品制造过程控制手段的不足。

3.政府对工商业的管制使大多数商品质量受政府直接管理

反对官方专营的贤良认为,官方生产的铁器依靠卒徒来生产,其生产激励上的不足导致产品质量低劣。同样的观点在《史记》中也有记载:

秦汉时期的政府质量管理受制于政府“重本抑末”的轻视工商业的经济思想,虽然在汉初对工商业的管制有过较为宽松的时期,但是在汉武帝后仍旧形成政府对大多数产品的直接管制。政府将不少重要产品的生产职能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围内,政府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生产者职能于一体,承揽对产品生产、标准制定、质量检查、责任追究和售卖的整个过程的质量责任,各生产机构只是作为政府生产命令的执行者。同时对民间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管理,结合当时的管制背景和平准制度的实施,可以推断除了绢布有明确的标准外,其他种类的商品质量大致被控制在某一个区间内,使民间既不会生产出特别优质的商品,然而也不至于过滥。

自汉武帝之后大致形成政府对大多数产品质量的直接管理。表现在政府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并作为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同时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给予控制。秦汉时期政府能够实施直接质量管理的前提,是由于政府所属的官手工业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既控制了大量重要产品的生产,又将民间的交易控制在既定的范围内,甚至价格都由政府来主导。这种较为单一的管制环境,政府实施直接质量管理所需的成本较低,质量信息在生产部门内部传递也较为便利。在市场交易方面,政府对大多数产品的控制,以及对价格的抑制,实质上是依靠政府这个较为单一的主体来传递商品质量优劣的信号,市场交易中依靠价格或是竞争关系来传递质量优劣的信号不占有主导地位。

三、唐宋时期政府对商品质量逐步由直接向间接管理转变

秦汉至唐代中前期,市制的实行使交易被严格控制在既定的空间与时间范围内,因此,唐代中前期政府对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的管理,仍旧受制于市制的约束。市制在唐中后期被逐步打破,使得市场空间扩展和交易约束减少。因而,伴随着这种变化的发生,其对政府质量管理的逻辑和思路,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1.官手工生产与商品贸易质量管理的相对独立

唐代政府质量管理主要包含对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进行生产的管理、民间上缴的手工制品的质量管理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盐、铁、酒、茶等事关国计民生等重要产品,仍实施禁榷制度以国家垄断方式向民间售卖获得利润。作为为官方提供日常用度所需的官手工生产,尽管有机构设置和职官设置的变化,但也只是重点对自身所要消费的产品质量进行直接管理,其与前代官手工生产的目的上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是作为政府设立生产部门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而非对公共事物的监管。

在职官的设置上,包含了大量的生产部门的少府监与政府直接质量管理联系较为紧密。少府监的设置由秦汉时期少府延续而来,根据《通典》中对其职能演变的说明:

可以看到秦代少府的职能与市场管理还有一定关联,但是主要集中于税收,用于供养皇室,自后汉开始主要负责皇家御用之物的供应,此时的少府与生产制造的关联逐步加强。到唐代称少府监,并大致确定了少府监专门供给皇家用度所需的主要职能,其生产产品并不流入市场,其属官也不具备市场管理的职能。此外,由于其主掌造作之事,同时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因此少府监管理职责还包括对工匠技艺的培训:

显示出此时对市场管理还延续着《礼记》中所提倡的禁止伪滥物禁止进入流通环节的管理思路,也即是要求将市场中的伪滥商品在进行交易之前就予以杜绝,管理的重点是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这种更倾向于事前主动对商品质量进行管理思路从《唐律疏议》中对地方官员的管理规定中也可以发现:

此处可见地方主官对市场中所交易商品的质量,负有发现、鉴别的职责,并对市场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有连带责任,地方主官并非被剥离于商品交易参与主体之外,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质量管理者,而是一个与市场交易主体负有同等责任的参与者,这就会驱使地方主官不得不直接介入各个生产和售卖环节,去尽可能发掘潜在的商品质量隐患,以减轻自身的责任,使得政府质量管理具有较为明显的事前管理特征。

2.政府承揽产品生产到流通的整个过程的质量责任

其中“公私用”可见政府对手工业生产产品质量的直接管理既包括民间和官方交易的产品,也包括民间交易和使用的产品。市场中交易商品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制造者、贩卖者、市场管理官员以及从该交易中获得收益的人,均要对商品质量负责。地方官员由于“不觉者,减二等”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检察官员负有察觉产品质量优劣的义务,说明地方官员对质量管理从责任划分上而言,需要做到事前发觉、事中检查、事后惩罚的整个过程。

从政府质量管理的主次关系上,可以看到政府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刀枪等兵器。如《唐六典》中对两京诸市署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职能所做相应记载:

从《唐律疏议》和《唐六典》的记载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商品的质量管理均有物勒工名的方法,但是通过对唐代《关市令》,依唐律改动而成的宋代《天圣令》,以及日本借鉴唐代律令制定的《养老令》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官方采取的是对商品实施从生产到流通整个过程的直接管理,但是并不代表对所有产品和所有交易对象均实施溯源。

日本《养老关市令》第十七条记载为:

在《天圣令》关市令中记载为:

但是,除绢布以外的产品,例如同样为政府收购产品的茶叶,在《宋会要辑稿》记载中对质量的规定是一种较为模糊的描述,即“麤恶伪滥”,如下文:

可以看到,与对“短狭”认定不同的是,对“行滥”的认定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并不存在一个通用标准,这也直接反映在文献记载中对伪滥的描述通常非常模糊。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综合分析,可以大致判断“凡造器用之物”的表述使政府将大多数商品都囊括为政府质量管理的对象,律令明确地方官府对制造、贩卖、官员失职等生产及交易全过程的责任划分以及追责方式。政府对产品能够设置标准门槛的也只是绢布类产品,这可能是因为该类产品对“短狭”的认定标准可以非常明确有关;同时对施行物勒工名的产品重点针对的是部分兵器,这可能与其重要程度有关。

唐代中前期,面对有限的管理空间、时间和对象,政府对市场交易中商品的直接管理是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纳入到自身行政管理的范畴,这个过程中政府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市场交易之外的管理者,而是将自身置于与生产和售卖主体同等地位,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共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导致政府在承担了很多具体检查和发觉质量问题的职能,形成直接管理商品质量的模式。

3.开放市场形态下政府逐步减少直接管理行为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对产品质量的规定几乎相同(如表1)。此外,从《宋会要辑稿》所记载诏令中也可以发现官方至少在主观目的上是希望将商品行滥问题控制于交易发生之前,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中记载:

可见宋代政府对市场中商品质量管理思路与唐代大致相同,基本沿用《王制》中禁止伪滥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做法,并会派遣官员察捕,治以重罪,增加违法成本。但是,应当看到宋代坊市的废弛使

表1 唐宋明清四代政府对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条文对比

注:唐宋明清与政府质量管理有关法律规范分别出自:《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宋刑统》卷第二十六杂律、《大明律》卷第十户律七市廛、《大清律例》卷第十五户律市廛。

可以看到官方对商品质量管理的思路已经开始有明显转变,唐代律法的管理思路是由政府制定规则,并同时由地方官员负责发觉质量问题和查验质量水平,然后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相应惩罚。而上文所示诏令中,政府并非是质量管理的唯一参与主体,而是通过奖惩机制的引入,实质上将“募告者”纳入为发觉质量违法行为的参与者,规则的变动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直接质量管理的方式正在发生转变。

此外,政府对于市场中商品质量管理及其检察的方式,从《宋会要辑稿》的记载中同样可以发现,地方官府对行滥行为的具体发觉和检察职能相较于唐代大为弱化:

从上文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市场交易商品实施质量管理方式与市制下有较为明显的不同。一是,政府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对商品质量的检察,而是要依靠行人,此处应是指所售卖商品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用以查出商品是否行滥。二是,政府对于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的发觉,并不是完全依靠政府自身的行政力量和采用大量的官员进入市场进行逐一检察,而是允许“诸色人”,也就是社会各界人事举报伪滥行为,依靠物质奖励对告发者予以激励,对赃物货值许其一半价值赏赐告捉事人。三是,政府开始从过程管理向结果管理转变,运用奖惩手段管理市场交易上质量,惩罚行滥者,奖励举报人。

这种变化同样也发生在官府向民间收购货品的过程中,如《宋会要辑稿》记载:

说明此时政府即使是在收购自身所需产品时,牙人对产品质量的鉴别起到重要作用,只是由监管官员进行最后的把关。

唐宋之际出现的政府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市场从封闭向开放环境转变后,政府对商品质量管理逻辑和方法的转变。可以看到,唐代前期在市制的约束下,政府实行的直接质量管理,是对秦汉时期政府管制环境下质量管理逻辑的继承,也就是符合《礼记》所倡导的将劣质商品阻隔在市场之外。随着市制的破除,如果政府沿用直接质量管理,势必使政府管理成本不断提升,政府也不可能对不同种类和数量庞大的商品一一施行管理,以确保其质量。因而平衡商品质量和政府质量管理成本的方法,就是更多地依靠市场交易的其他主体来参与商品质量的检查和质量信息的传递,甚至是帮助政府对其自用产品实施检查。可以发现,开放空间下政府逐步减少直接对生产制造到售卖的整个过程的质量控制,而是开始利用牙人,实施具体的产品质量查验,并运用一定的奖励规则鼓励民间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发觉。政府不再是产品质量潜在问题唯一的发现者和检查者,而是向规则制定者转变,以达到保障产品质量的目的。政府对市场交易中商品质量的管理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转变,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也从事前发觉、事中检查的管理,向事后运用奖惩机制管理转变。

四、明清时期政府对商品质量实施间接管理基本定型

唐宋之际政府直接质量管理逻辑和方式所发生的变化,是伴随着市制的破除而转变,这种开放的市场环境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不少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具有资本主义萌芽的特点,其体现的是明清时期市场交易范围的进一步扩展,民间生产规模和水平的提高,以及交易参与主体的增加。这种更为开放与活跃的市场环境对政府质量管理而言,也会促使政府质量管理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

1.政府直接管理产品质量的职能限于供自身消费的产品

如《大明会典》卷之二百一《织造》中记载了政府因所需物料不足,向民间采购的数量及标准:

可以看到,其中规定采用既定标准生产,并对质量实施检查,同时规定了责任追究。此外在该卷中还详细记载了各类所用物料及数量规格(由于篇幅较大此处未详细列出),以保障最终产品质量如法式。

此外,《大明会典》中还记载:

说明州县主官也是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其负责的对象并非是市场交易中商品的质量,而是仅对官方收购的产品负责。不过,从此处也可以看到,政府对内部生产的直接质量管理也存在向间接管理转变的趋势,政府从民间的采购注重以标准控制质量,不再是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参与生产、质量查验、惩处等整个过程。

2.政府对商品质量管理职能缩减为对产生不良后果的惩罚

明清《市廛》律文中对民间所造器用绢布的质量规定,无论是与同一部法律中对度量衡的规定相比,还是与唐宋时期法律相比,既缺少对官员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是否由所在地方的管理官员负责对市场中的商品质量进行检察。因此,对于市场中交易的商品质量,政府只是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质量应达到牢固及真实这个原则,但是并没有具体检验商品的执行职能。

3.民间自发调节与管理商品质量占据重要位置

前文中已经说明,宋代官方就已经开始利用牙行来对商品质量进行鉴别。自明代开始,官方就在法律条文中不断增加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的例文,为的是避免牙行舞弊,破坏市场交易的进行。从法律制度的规范来看,虽然政府并没有规定牙行对于质量检察的责任,但是其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商,具有促使贸易双方信息交换的职能,而且这一职能在民间是形成一定共识的。如记载明代商人经营经验的《士商类要》中记载通过牙行进行质量信息交换的两种形式。

一是商品供给方自主申明商品的质量:

二是牙行对商品质量直接进行检察:

从以上记载中可以看到,民间出于商品贸易的需要,也会依靠牙行对商品质量进行检察,促进商品质量信息的流通。

除此以外,各种商业活动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协议不具备官方认定所具备的权威性,所以在各类商业实践中,需要通过官方的认定来形成一个习惯性规则。

例如明清时期公所、会馆(商人团体)虽然需要牙行参与促成交易,但是牙行基于自身的信息优势可能会出现度量不准,造成质量不合要求的弊端。公所、会馆等商人团体,将经过政府认证准确的度量衡器具存于公所,并立碑以公开,通过更为充分的信息公开与交换,降低交易的风险。

吴县为江鲁公所遵照旧章按货提厘给示遵守碑:

另外,在产品质量方面,如上海县为珠玉业禁售赝品告示碑:

上文反映了清末政府质量管理呈现出的事后性,民间纠纷经官方判定形成新的规范,规范的产生是随着质量问题的出现而不断完善。

整体来看,明清时期政府间接质量管理的特征凸显。在保障官方用度需求方面,很多产品生产交由民间完成,政府依照标准对质量予以确认。在市场交易商品质量管理方面,市场的自我质量规制能力得以增强。商人、牙侩、行会、商帮以及商品检验机构等市场和社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挥了质量管理的作用。这些市场交易参与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与其收益获取之间形成了内在利益一致性,各主体能够在利益驱使下自发的形成自我质量规制,并对政府直接质量管理起到替代作用,使得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的变迁在明清时期定型为间接质量管理。

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脉络的梳理,可以发现其演化与嬗变历程存在着一条突出的主线:由直接质量管理转向间接质量管理。通过对秦汉、唐宋和明清三个代表性时期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典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无论对于官手工业生产还是民间商品交易,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基本符合由产品生产过程的直接控制,向商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环节的事中、事后管理演化的规律,而职官制度、法令条格与契约习俗也随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本文可得出如下发现:

一方面,历代政府对于产品的质量管理从生产过程逐渐向流通过程和交易环节转型。秦汉时期,政府作为生产主体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主导质量管理。无论对于官手工业还是民间产品生产,其“度”、“量”、“衡”等计量规范以及法式、形制等质量标准都由官方直接控制,以内史和少府为代表的政府衙署直接管理漆器、兵器、车马、青铜和玉器等官手工业产品,以及布帛、农具、竹木等民间手工业产品在内的大部分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过程,《秦律》、《汉律》等法律文书中就记载了一些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形制、规格和生产规范的具体要求。基于市制体制,秦汉政府对商品交易环节采取广泛的事前控制,质量标准、市场价格乃至交易范围和时间都进行了严格的约束,致使市场价格信号、交易中介对于产品质量的发现、选择功能十分有限。唐宋时期,市场规模获得了较大的拓展,突破坊市束缚的开放市场形态成为商品交易的主要空间。在此背景下,政府对于产品质量的直接管理行为逐步减少,除对京畿地区和宫廷奢侈品、兵器等特殊产品采取较为严格的事前质量规范外,对于商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环节的低质量产品的“行滥”行为,则更多采用“诸色人”等社会主体主动“募告”以进行事后惩戒的间接管理行为进行质量监管。明清时期,随着全国性商品流通市场的逐渐形成,市场交易的空间和范围获得了进一步的扩张,政府质量管理的“间接色彩”更为凸显。并且随着传统匠户制度渐趋式微,政府对于官手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管从生产流程的直接控制转向对采购环节的事中、事后管理。此外,墟集、市镇、府县等多层级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趋于完备,政府对于商品流通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的质量监管更大程度地依赖牙侩、行会、公所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和个人进行,契约习俗取代法令条格成为商品质量监管的主流规范。

另一方面,市场交易规模的拓展决定了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政府质量管理体制从秦汉至明清2000余年的演变历程,其与市场交易规模的变化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秦汉帝国初步奠定了中央集权式统一王朝的国家基础。当时,中国刚从先秦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邦国林立的分割状态迈向版籍一统,地区间商品流通的市场体系尚处雏形,南北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下,商品交易是零星而分散的。因此,秦汉政府采取国家行政主导的质量管理体制。无论对于漆器、兵器、车马、青铜和玉器等官手工业产品,还是布帛、盐铁、农具、竹木等民间手工业产品,上自内史、少府等中央衙署,下至啬夫、丞、吏、曹长等地方职官,均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直接的质量监管,甚至官手工作坊本身就是上述大宗商品的主要生产者。并且,由于零散的市场交易难以发挥产品质量信息的价格信号功能,秦汉政府通过法令条格对产品的计量单位、质量标准乃至交易时间、交易场地和交易价格等进行直接规定,因而在市场交易尚处襁褓之中的历史早期,直接质量管理是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主流。随着唐宋时期全国性大宗商品市场体系的初步发育,以及明清时期传统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价格信号对于产品质量信息的识别功能渐趋完善,而交易契约对于市场主体质量行为的规范作用也更为重要。此外,随着市场交易在时间、范围和规模上的日渐拓展,传统政府对于市场交易的质量信息越来越难以完全掌控。因此,传统政府日渐倚重牙侩、行会、公所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治理,对于市场交易契约的习惯性规则在产品质量的查验、认证和价格识别功能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重视。为适应市场交易扩大的需要,传统政府的质量管理体制逐渐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

最后,我国古代政府质量管理体制长达2000余年的演变过程表明,以市场交易为核心的间接管理体制更符合政府行为目标的内在定位要求。自秦汉以来,我国就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制度传统。历代政府虽然多倾向于采用政府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然而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行政管理往往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不免使政策绩效大打折扣。以质量管理体制为例,秦汉、唐宋等朝代政府对于大量手工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严格质量控制,并没有显著提高产品质量的一般水平。相反,由于难以解决不同层级政府职官在质量生产环节的委托-代理问题,官营手工业作坊生产的盐铁、农具、茶酒等产品,往往存在偷工减料、疏于管理的问题,从而造成产品质量“窳劣而不堪用”的局面。同时,法令条格虽然对民间交易违反质量标准、度量衡规定的“行滥”现象制定了严格的刑罚措施,但由于政府信息渠道、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单纯依靠行政措施难以有效杜绝民间交易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随着历史演进,政府逐渐弱化了质量管理体制中直接行政干预手段的使用,转而采用以市场交易组织为主体、以交易契约的习惯性规则为主导的间接型质量管理方式,通过多方社会主体在质量治理中的积极参与,传统社会后期的政府质量管理体制逐渐由事前控制转向事中、事后管理,有效解决了单一政府主体进行质量管理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注释

①宋京军:《古代中国的质量管理》,见岳志坚:《中国质量管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8-25页。

②魏明孔:《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类型及其管理体制的特点》,《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

③陈诗启:《明代的官手工业及其演变》,《历史教学》1962年第10期。

④王菱菱:《宋代文思院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⑤裘涵、盛晓明:《中国古代技术标准化研究》,《科学学研究》2009年第9期。

⑥黄文杰:《中国古代质量管理体制的演变》,《宏观质量研究》2013年第2期。

⑦包伟民:《唐代市制再议》,《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⑧蒋铁初:《唐代市场管理制度探析》,《唐都学刊》2005年第6期。

⑨尹向阳:《宋代政府市场管制制度演进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2期。

责任编辑张静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Government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Cheng HongChen Xinzhou

(Institute of Quality Development Strategy, Macro Quality Management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Hubei Provinc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The empirical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overnment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s useful to understand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ancient Chinese government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the research sorts out the data of relevant organizations, officers, functions and management methods in main periods, and analyzes the evolution features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in ancient China. The research suggests that the history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in ancient China governments is gradually from direct quality management to indirect quality management. The detailed transformation of the government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performed by the management transferring gradually from the production process to the circulation and trading process, from direct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to emphasizing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customary rules, and from single subject management mode to multi-subjects participation mode.

ancient governments; quality management; development process

2015-09-16

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宏观经济整体和微观产品服务的质量‘双提高’机制研究”(15JZD02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三方检验检测综合科技服务平台商业模式研究与示范应用”(2015BAH27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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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PPE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
网络环境下商品质量管控的探讨
推进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望闻问切”在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的应用
国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对比分析——以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为例
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
论各地高新园区管理体制
俄罗斯2015年将颁发商品质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