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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变革

2016-09-08李捷枚

关键词:集体养老家庭

李捷枚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博士后流动站, 湖北 武汉 430079;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6)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变革

李捷枚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博士后流动站, 湖北 武汉 430079;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6)

建国初中国农村延续着传统社会结构,家庭养老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五十年代初,农村家庭由于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家庭经济收入得到较大幅度增加,家庭养老保障获得了较为充裕的物质来源,农民老年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得到强化。五十年代中后期,农民老年保障被纳入集体经济“大一统”,家庭成员对老年保障的责任与义务被局限和弱化,农村集体化养老开始形成。除此之外,对于农村孤寡贫困老人,国家还设立了“五保户”制度予以救助。五十年代是农村养老保障重要变革节点,其发生缘由及运行结果,为当代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留下许多经验教训。

农村; 家庭养老; 集体经济; 社会保障

养老,是人生特定阶段维持生存及生活的需求得以满足的途径及方式。在中国传统社会,老年人养老高度依赖家庭,其通常依靠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家族成员为其提供养老资源,从而形成了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源于一脉相承的血缘亲情,反映了代际及代际派生的人类社会特有的反哺行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家庭养老一直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初期,传统社会结构及家庭状态在农村延续,家庭养老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但随着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的进行,农村经济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从而增强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实力。五十年代中期,农村开始跃进式推行集体经济,农村养老保障被纳入集体化的“大一统”中,农民养老的物质支持由家庭负担转而由集体社队安排,集体经济成为农民养老保障中最基础的部分——物质支持的来源,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被弱化。五十年代,农村养老由家庭养老保障模式转向集体社区养老保障模式,这种转变是新中国对农村养老模式的重要探索,其间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探究总结。关于建国以来农村养老问题,学界多从整体上进行探索研究,但对五十年代农村养老还缺乏专门性叙述,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农村养老的探索

关于养老政策,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时期就开始制定。在苏区政府时期,青年男子一般都参加红军或者民兵武装,为保障留守妇女和老人的生活,共产党在闽西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中通过了《保护老弱病残条例》,规定“凡无亲属的孤儿及老病残废者,由政府设法给养。”①《二七土地法》也规定,红军官兵及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帮助其家属耕种,并筹集保障基金救济残匪老幼。②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会议上又通过了《劳动保障法》,规定残废衰老者可领取津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第1条又规定:“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以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③还有的根据地设立社会救济金,举办养老及救济残疾人事业。

共产党到达陕甘宁边区后,开始大力开展合作社事业,把合作社办成“小家上面的大家”。合作社兴起后,通过集资的形式,公益互助性的事业开始创办。既有农民利用合作社进行互助养老,还有农民在合作社进行存款,以备养老。如沟门合作社中,妇孺、养老等储蓄存款占64.5%。④同时,根据地政权也积极建立社会养老机构。如1941年6月,为“敬养革命老人”,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养老院入院条件上,凡具备(1)六十岁以上之革命工作同志,不能服务革命者;(2)六十岁以上之抗属老人,无法维持生活或有特殊原因者;(3)六十岁以上有功于国家社会之边区老人,无法维持生活者,得经边区机关、部队、群众团体负责介绍,由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入院养老。养老院待遇方面,老人衣食住均由院方负担,其伙食粮费,政府另行规定之;老人如系革命退职同志,仍发原领津贴,如系抗日属及其他老人,每月得酌发津贴若干元;养老院之设备,须适合老人生活环境。老人有病者,送入医院诊治之。经费方面,院内一切经费按月预决算向财政厅领支和报销,工作人员之津贴及待遇与边区公务员同。⑤由此可见,边区政府已经开始实行集体养老制度,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老人。但总体上看,覆盖范围还比较小,更多的意义还在于示范作用。

华北部分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后,随着清算运动的开展,农民分配到了土改“果实”。但部分老人失去了劳动能力,为照顾这些老人,有些地区尝试把不能从事生产的老人集中起来,成立养老合作社。如1946年华北地区武安县同会村农民分配到土改土地和资金后,把“不能劳动生产的四十多家贫苦孤寡户,成立了养老合作社,已入股九十万,农会又拨出十万元作补助基金,使他们有了长期生活依靠。伯延一街二十多户孤寡也已集股五十万元,这种作法各村正在仿效。”⑥该村的做法得到了武安县领导的支持,并建议“全县在解决没劳力户的生活问题时,最好组织同会型的养老合作社。如一时不易作到,可在分配斗争果实时,分得一般群众所得之四至五倍”。⑦具体兴办方式上,1946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对同会村养老合作社指出同会村有四十五个无依无靠的老人,没有劳动能力,经村民研究讨论,为他们成立养老合作社。具体操作上,把老人分配的价值三万元的物资(实价在六万元以上),作为合作社运作资金。养老合作社成立后,由村集体负责代为经营,并由老人推选两个代表监督,以土地红利作为老人平时生活支出。⑧

此外,1947年5月8日,《人民日报》还对联合村养老合作社进行了关注,其报道指出磁县彭城镇的一个村子,有一批没有依靠的老弱残废军属。他们亲属都是四二年以前参加了八路军的老战士,尽管他们分到的“果实”虽然不少,但都是些没眼睛缺劳力的残废人,只有拿着分配成果“坐吃山空”。因此,朱区长召集村干部和积极分子,研究此部分老人养老问题。经过村民广泛的讨论,最后决定成立养老合作社。养老合作社以老人分配的四十万元“果实”作为创设资金,村组织提一座店房作为合作社开办地点。合作社由村内比较进步的商人负责经营,销售村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必须物品。合作社的经营利润,作为供给这些残废军属老人的日常生活费。具体日常生活供给上,每位老人每天发粮食二十五两,每人每天发给菜金一百元(菜钱六十五元,炭钱三十五元);每年发给衣服布五丈,棉花三斤,平常生病吃药,药价由合作社负责,死亡后由合作负责葬埋,每人规定葬埋费五万元。⑨

从这两个典型的村级养老合作社能看出,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农村老人获得了土地,但他们有没有耕作能力。因此,村民设法组织了养老院。养老合作社运作模式,由村里负责经营,以经营的红利给老人养老。这既利用了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荒废,又解决了老人养老问题。这种养老方式使得农村老人养老开始与集体合作社联系起来,逐渐改变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已经具有了集体养老的雏形,是解放区的农村已经开始探索新的集体养老模式,是早期中国共产党探索农村新型养老制度的重要实践。

二、新中国初期农村家庭养老的延续与渐变

总之,家庭养老作为中国农村老年生活保障长期的传统选择,不仅在形式上得以保留和延续,而且在保障农民老年生活的实力方面有所提高。较解放前,就农村自发的家庭养老模式选择而言,建国初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显然受益于当时农村经济良好的发展状况。

三、集体化与农村养老的变革

建国初期农村土地改革造就的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一方面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农村家庭收入和农民的经济实力,从而使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获得了较强的经济支持力;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中家庭观念和农村家庭结构的现实,农村普通老年人在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延续下得到了家庭的照顾和尊敬,并随着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其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状况也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追求是建立一个没有阶级,没有社会差别,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人类能够获得全面发展和自由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其最终目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当然就不可能允许包括农村土地个人所有制在内的私有化长期存在,因此,在建国初期短暂的经济恢复与调整阶段后,就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广大农村,则以迅速掀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为具体路径,打破了刚刚建立的农村土地个体私有制,建立起高度公有化的集体经济。

以集体社队为主体的农村社区老年保障制度的建立,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分配制度密切相关。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我国农村经济形式很快由农民个体经济转为公有制经济,并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在人民公社成立之初,集体社队普遍实行“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供给、工资及福利。根据河南省修武县人民公社的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1、供给制部分。其中,伙食部分:农民不分大人小孩每月3.86元(按国家口粮标准折算);被服部分:农民每人每年分得棉布18尺,棉花2斤,布鞋2双,袜子1双。

2、工资部分。参加劳动的社员,从7—60岁,根据劳动态度、技术文化和体力强弱分五级,每人每月领取工资数额如下:一级,2元;二级,1.5元;三级,0.8元;四级,0.5元;五级,0.2元。

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供给、个人工资以及其他福利补助,公社成员的生活完全依靠集体社队来保障。在这样的分配制度下,一些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差的老年人也可以按照人均供给标准从集体领取粮食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除此之外,老年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还可通过参加集体分派的轻活来获得工分,从而按照级别获得工分粮。不仅如此,集体社队还为全体公社成员包括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医疗和其他福利补贴。集体社队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有着鲜明的特点,即经济收入的分配不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而是以个人作为集体社队成员的身份来获得。这样以来,就出现了这样的状况,至少从表面上来看是这样: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资料不再通过家庭这一渠道,依靠家庭内部成员的重新分配来获得,而是直接依靠集体社队凭借个人身份来获得。这样的分配制度使得老年人极大地减少了对家庭的经济依赖,得到了集体社队几乎完全的支持与负担。很显然,农村老人在集体社队组织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老龄特征导致的劳动力(如果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变化,以及因此变化带来的劳动效能与青壮年劳动力的区别均被弱化甚至忽略,仅凭人头身份即可同等地从集体社队中获得收入,这就使老人具备了不受家庭约束的基本物质支撑,养老保障中的物质支持部分来源于集体社队,传统家庭养老在养老负担减轻的同时,也失去了在提供老年保障方面长期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的彻底消解,集体社队对于普通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还仅限于物质供给方面,对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需求在集体社队老年保障制度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因此,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家庭仍然承担着老年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重要任务。农村人民公社的重要特征是经济社会生活运行规则人为强制性的“大一统”,农村集体社队作为基层生产组织单元,在集中化组织和管理生产社队的框架下,对农村老年人的生产活动及生存来源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安排,尽管这种安排事实上以对传统农村家庭成员代际责任及义务造成相当程度的障碍,给家庭成员在血缘亲情视界内的相互关怀照应带来极大的不便,家庭养老的功能更是出现如前所述被极度弱化的情形,但集体社队不可能复制人的所有功能,它对老年人生产活动及生活需要的安排,不可能完全满足老年人多样且个性化的要求;而且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家庭代际责任是双向的,即在家庭成员中,既有年轻一代对年老一代的“赡养”,也有老年一代理所当然地对后代的心甘情愿的帮衬和付出。集体社队依集体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轨道对家庭成员强制性的分离,有违在中国文化传统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家庭理念,难以为广大农民心悦诚服地接受,相反在实践中为广大农民以变相的方式抵制而逐步发生变异,集体社队对农村家庭的人为分隔的“大一统”式安排未能保持。与此同时,农民老年生活所需要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则在家庭养老方式中由家庭成员提供。

因此,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五十年代中期农村老年保障制度由传统家庭老年保障向集体社队老年保障的变迁,受到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激进式推进。政府的推动和规划对此时期我国农村老年保障制度的迅速转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主导性,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及资金支持方面又明显不足。最终,在六七十年代,农村集体社区养老保障陷入瘫痪,未能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发挥作用。

四、农村“五保”养老制度的开展与实施

正如当时盛行一句谚语:“爹亲娘亲,不如社亲”。1956年前后,开始实行的农村“五保”政策,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集体经济是五保户的主要供给力量,并决定着“五保”户供给标准的高低。这种“五保”政策既具有社会救济的特征,也是农村社会福利的一部分。五十年代的“五保户”政策的开展与实施,为农村孤寡老人养老做出了重要贡献。

五、结语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十年间,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家庭养老和集体社区养老两种保障模式。家庭养老模式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显著改善农民生活的同时,为农民家庭养老提供了较为充裕物质资源,从而很大程度上为家庭养老保障提供了积极支持与重要保障。然而,随着集体化的强制开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被严重破坏。但家庭养老破坏之际,中央政府没有涉入农村老年保障制度的直接运行,也几乎没有承担资金补贴的责任。最终,在六七十年代,农村集体社区养老保障陷入瘫痪。由此可见,建国初期,限于财力、观念等因素,尽管政府在保障农村“五保”政策方面较为有效,但在整体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及资金支持方面,政府存在明显的“失位”。五十年代农村养老制度变革经验与教训,启示政府在构建正式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合理进行角色定位,明确责任边界,确保制度设计合理化和运行可持续,要充分考虑和发挥非制度因素的积极作用。政府在此过程中既不要“失位”,也不能“越位”,而是要担纲制度设计与保障顺畅运行“兜底”的角色。同时,也要看到中国是一个深受儒家孝道文化影响的国度,“养儿防老”、“尊老爱幼”、“父慈子孝”等传统家庭观在广大农村更是代代相传,根深蒂固。因此,农村养老保障既需要有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应积极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重视和善于研究家庭养老在满足老年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独特功能。

总之,相对其他需求而言,人类养老需求有其特殊性。首先,养老需求的物质支撑问题,即确保老年基本生活的各种物质来源。其次,养老需求的特殊照料问题,即老年由于生命阶段的特殊性而需要特别的生活照料。再次,养老需求的精神满足问题,即老年阶段需要的特别精神慰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性养老安排主要在为农民老年保障提供基本物质支撑方面发挥作用,并且其有效性取决于政府对满足养老需求的物质(资金)支持到位与否,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人民公社化背景下,中国政府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运行力图建立统一的集体养老模式,但因对农村养老没有安排强有力的国家财政支持,当集体经济发生困难力量脆弱衰微时,强力推进的集体养老模式必然在实质上走向瓦解,农民重回家庭,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谋求老年生活保障。而对养老需求中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相比政府的制度性安排,家庭养老作为家庭代际间责任与义务的有效实现方式则可以发挥独特的功能,并因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代际责任伦理观念支持,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尤其在农村养老保障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当政府制度性养老安排较为有效时,家庭养老主要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方面发挥作用;当政府制度性安排失效时,家庭养老因代际血缘亲情伦理在养老保障中发挥着自然必然的作用,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家庭观念的深刻影响,家庭养老不仅在中国农村,甚至可以说在整个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模式中将长期存在。而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市场力量将切入养老领域作为养老保障的供给方,在复制家庭功能,创造性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创造有益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目前业已兴起的农村和城市养老服务业,正在实践上为此提供佐证。

注释

①②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教研室、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苏州: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3页,第377页。

③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43-144页。

④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2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931页。

⑤《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一九四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北京:档案出版社,1987年,第823-825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0-214页。

责任编辑王敬尧

The Change of Rural Old-aged Security Patterns in 1950s in China

Li Jiemei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uhan 430079)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foundation of the nation, rural China continued carrying out the traditional social structure, and the family old-age security was still in the dominant position in rural old-age security patterns. In the early 1950s, with the land reform, rural families realized “cultivators have their fields”, and family income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There was more material for family old-age security which led to the enhancing of old-age farmers’ living standard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capability of family old-age security. In the middle and late 1950s, farmers’ old-age security was classified into the “unification” of collective economy, and the family members’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about old-age security were confined and weakened, thus rural collective old-age security formed. In addition, China established “household enjoying the five guarantees” system to help the rural lonely and poor old people. The 1950s was the important changing node of rural old-age security. Its origin and implementation result left many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for contemporary rural old-age security reform.

rural family old-age security; collective economy; social security

2015-10-11

湖北省科技厅软科学专项项目(2010DH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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