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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2016-08-24

民主与法制 2016年12期
关键词:辅助性庭长报告单

《无罪辩护》连载之十一

胡良友故意伤害案

朱明勇

无法回避

拿到案件的第一天,我就想到了回避,能不能申请这位庭长回避呢?其实仔细研究过刑事诉讼法之后,我发现这种想法极其幼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仅仅针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而本案中,对于表面上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庭长哥哥还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其实,我也在想,即便申请了哥哥回避,难道我能回避掉他哥哥和那些审判法官之间的私人关系吗?

想到这些,我觉得申请回避这一招,显然是没有用了。

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考虑我当事人的这一次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当我向律所的资深律师们提出这个问题时,他们都笑了说:你真是书呆子,正当防卫?打架的案件里哪有什么正当防卫啊。赶紧想办法多筹点钱赔人家,争取判轻点,早点出来算了。后来,我才知道原来胡良友家里人在找我之前就找过所里的很多律师,他们一听说打的是庭长的弟弟,个个都婉言推脱了。所以我一接受这个案子,他们一定感到我是多么的愚昧和无知了。

在没有依靠的时候我只能开动脑筋:难道这一拳真的把那个庭长的弟弟打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轻伤”了吗?

法医鉴定

这个案子的核心焦点就在于被害人在被打后他哥哥及时赶到现场,经验丰富的哥哥并没有报警通过派出所来处理这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案子,而是立即把他弟弟送到医院找到一位熟人医生做了个B超检查,得到了一份B超报告单。紧接着这份报告单就到了法院的法医手中,再后来一份《人体伤害法医学鉴定书》“新鲜出炉”,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

看来这份“轻伤”鉴定书左右着我的当事人的命运,但是如果鉴定有误,那么,我的当事人是不是就不构成刑事犯罪?

我就从这份鉴定开始寻找突破口。我看到这份鉴定结论里模糊地罗列了三处伤情:一是脾脏损伤;二是颈部创口累计达到8厘米,三是眼睑损伤,综合评判得出结论为轻伤。对于这样的一个结论,乍一看来几乎无可挑剔,而且综合三条伤情才定为轻伤,似乎还有点轻。因为这几条中的任何一条都符合鉴定为轻伤的标准。这也正是很多律师从来不会去质疑鉴定结论的缘由,他们认为质疑这样的专业鉴定对于外行来讲就像“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但是,这份鉴定到了我的手里,我就觉得必须要有所作为。

我找到出具法医鉴定报告的法医,跟踪追击,要求查阅法医鉴定的全部档案。我知道,在这份报告中所依据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害人之前所做的一份B超报告单。我就想能不能找出这份B超单的原件,看看到底上面怎么写的。法医很顺利地把档案给了我。打开档案一看,我大吃一惊,原来档案里面除了这份B超报告单,就是几张照片,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了。

现在想来,那时的法院和现在还真的有点不一样。首先法院大门随时可以进去,进法官办公室也无须预约。想找人调查,开个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就可以了。这个法医倒也挺配合,看样子像个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他给了我这份包含一张B超单的全部档案。

我接着又问法医,他是否对这名被害人做过检查,他竹筒倒豆子,快人快语:这是刑庭庭长拿来的B超单,我一看B超结论是脾脏损伤,就下了个“轻伤”的结论。他还问我,这案子有什么好代理的。

虽然他这么说,我还是按照规程复印了这个仅有三张照片和一份B超单的全部鉴定案卷。回家后,我将这份B超单反复研究,一遍又一遍研判着,期望能从中看出什么端倪来。

果然,看着看着,一个奇怪的标点符号引起了我的注意,原来在这份报告单的结论部分最后画了两个不规则的“点”,但是又看不出这两个“点”到底是什么标点符号。我记得那份B超报告单最后的结论部分是这样写的:

1.脾脏被膜下有3×2cm的阴影,B型超声波查有异常回声;

2.脾脏损伤。

那两个点正好在这个结论的最后一行“脾脏损伤”后,但是我想既然这个标点符号画了两个点,那么有两个点的标点符号一般就是冒号、分号、惊叹号。可是怎么看这两个点既不像冒号,也不像分号,更不像惊叹号。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呢?

我越看越迷惑,大脑在高速地运转着,我反复地分析:在一个结论性的报告意见的最后一行的最后一个字后面。如果是冒号,那么说明它后面还应该有一句话或者别的什么内容,同样如果是分号也同样会有一部分内容,但是后面却没有了。我又想,难道是惊叹号,是要说明损伤结果的严重?显然这又不符合辅助性检查的客观描述。

带着这个问题,我联系了一位熟悉的内科医生,希望能在他那里找到答案。

记得那是一个冬夜,我找到这位内科专家家里,希望他能对这个报告单作出评判。这位老专家很是认真地拿出老花镜来看报告单。然后告诉我:从B超单上看应该是这个人脾脏被打后出现了被膜下出血。因为从B超结论的有阴影和异常回声,基本可以判断那个区域就是损伤区。

然后他问我有什么问题,我说,我看到这个报告单最后的结论是“脾脏损伤”,但是后面还有两个小点,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这位专家笑道:啊,这个,这是我们辅助性检查得出结论后,一般都会习惯性地在后面打个问号。这不是两个点,是个问号。表示通过B超的辅助性检查发现脾脏有阴影和异常回声而判断出脾脏损伤。但是由于B超仅仅是做辅助检查的机器,对其得出的数据我们医生一般都会认为是一种倾向性的怀疑,但是究竟是不是脾脏损伤了,还要结合其他临床诊断。也就是说,这个怀疑可以帮助医生作出诊断,但是毕竟这个辅助性检查的结论并不等于医生的诊断。

听到这里。我心头一惊,接着问道:那能不能说通过这份B超单我们只能得出被查者脾脏有可能损伤,而不是“确证”损伤?

他微笑着望着我:你要搞什么名堂?是不是想推翻B超结论?我说正是。

他说你这么怀疑也是有道理的,本来B超就是辅助性的工具,不能单凭B超报告得出“确证”损伤的结论,一般情况下还要根据临床表现来确诊。所以还要看其他检查情况,否则还要医生干什么?

得到这样的解释,我感到也许这个案子将从此开始翻盘了。

当晚,我就决定次日要找到当时给这名被害者做B超检查的医生探个究竟。

在医院B超室,我按图索骥。顺利找到了给被害人做B超检查的医生。

刚刚上班,来看病的人还很稀少,这位温文尔雅、从容淡定的美女医生正在打扫卫生。我不知道怎么开始这样的调查,就一本正经开门见山地说:同志,你好,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找你有一件事情需要了解。似乎她还从来没有接受过律师的调查,一时不知所措。我接着说:问题很简单,几句话就好了。她示意我坐下后,我掏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给她看了一下。就单刀直入:我们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有一份B超报告单是你出的,我们想查一下原始记录,再听一下你的看法。说罢,我向她出示了那份B超报告单的复印件,并问道:这个是你做的吧?

毫无戒备的女医生拿过我的复印件一看就说:这个人啊,你也不用查了,我们这里没有记录。

我问:为什么?

她说:这个人当时是法院的人送来的,还找了我们领导。是领导安排做了B超,是我做的,我就根据当时检查的情况出了个报告。由于是领导安排下来的,这个人就没有缴费,所以我们也没有记录,我们记录的全是缴费的。

听到这,我觉得也许还真的有什么猫儿腻,想再往深处挖点情节,就跟她说:你们档案里没有任何记录,但是你却出了这份报告,现在我们怀疑这份报告是一份伪证。所以想请你把这个情况说清楚。

可能在那一刻我的语气有点严肃,这个温文尔雅的美女医生似乎有点不自在了。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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