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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2016-08-17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医药费民事行为责任人

■梁永良

学生假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梁永良

开栏的话:他的人生与二事结缘——法律与教育。

他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先后在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河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任职,他曾参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7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修订等立法工作。

他叫梁永良——河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依法规范教育行政行为,依法管理学校教学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均要求我们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和运用。为此,我刊特别精编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身边事,邀请梁永良副处长以专业的视角“拍案说法”释疑解惑。

套用老梁的话说:“以期大家共同理解好‘死’的法律条文,以便今后自觉地用‘活’教育法律法规。”

案例1:假期中的一天,某小学学生张某(8岁)约请同校另外两名学生李某(9岁)、王某(11岁)一起到学校里玩。在互相追逐打闹拉扯中,李某与王某误将张某从秋千上碰下摔倒在地。值班老师发现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过在医院两周的治疗,张某病情好转出院,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此后,张某家长就赔偿事宜与李某、王某家长以及学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王某和学校三被告赔偿张某治疗期间所花去的医药费。本案在审理中,张某、李某、王某的家长一致认为,学校系秋千所有人,事发虽在假期间,但作为体育运动器械的秋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应预见危险,却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则认为,张某摔伤是因李某、王某的过失行为所致,不是学校的秋千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学校的意见,判决李某、王某的家长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受伤所花医药费。

分析:本案中,学校的秋千不存在锈蚀、断裂等安全隐患,且荡秋千本身没有造成张某摔伤,张某所受伤害不是秋千造成的。张某所受伤害时间,发生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且学校对其受伤不存在教育、管理、保护方面的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中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因此,张某所受伤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王某互相追逐打闹拉扯中,将张某从秋千上碰下摔倒在地。如果没有李某、王某的追逐打闹拉扯碰撞,张某不会从秋千上摔下而受伤。李某、王某的行为是致害行为,对张某受伤存在主观过错,他们的行为与张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李某、王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内容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张某8岁,李某9岁,王某11岁,张某、李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李某、王某的家长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受伤所花医药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例2:寒假期间,刚上初二的学生张虎按照学校要求,去学校上课。刚进入学校大门,就被一辆给学校送菜的拖拉机撞倒受伤。学校门卫发现后,与拖拉机司机、班主任老师一起,将张虎送到乡卫生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虎将拖拉机司机和学校一同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虎的身体受到伤害,是拖拉机司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其经济条件无力承担全部医药费,判决其承担张虎的医药费4万元。学校假期补课,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学校的违法行为不是张虎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判决学校承担张虎医药费2万余元。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假期补课,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补课费,并给予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这起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伤害案件,责任人是学校、学生以外的第三人(拖拉机司机)。他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过错(未尽管理职责)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一是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发生未尽管理职责;三是第三人侵权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均是损害发生原因(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本案中,当第一责任人(拖拉机司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学校)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性清偿责任,而不是对债务的分担。补充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分配的问题,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不得要求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

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是学生自主支配的时间,学校或教师都不得占用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否则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影响学生的休息,甚至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在假期的上课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27条规定,即“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做出处理的依据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相关内容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集体补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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