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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解释论的立法文本英译等效探究

2016-08-03杨署东邹婷芳王鸥盟

外国语文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

杨署东 邹婷芳 王鸥盟

(1.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2.长沙学院 公共外语教学部,湖南 长沙 410008;



基于法解释论的立法文本英译等效探究

杨署东1邹婷芳2王鸥盟3

(1.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2.长沙学院 公共外语教学部,湖南 长沙410008;

3.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际商学院,重庆400038)

摘要:面对我国立法文本英译工作缺乏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系统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标准的具体现实,本文从奈达等效理论出发,以法律解释为工具,将等效理论运用到立法文本翻译研究中,构建法律等效概念。通过法律解释的具体运用,本文将等效理论的三项内涵(主要精神、具体事实和意境气氛)在立法文本翻译中具体化为立法意图、法律事实、法律语言特征和法律适用效果四项法律等效参数,并对我国立法文本英译译本进行了实证剖析,以期为我国立法文本英译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关键词:法律等效;等效理论;法律解释

0引言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法律国际交流合作深化,立法文本英译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在我国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张新红,2001:193)。经历了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高峰发展(杜金榜,等,2004:72;张天飞,2009:26),近几年又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根据《中国翻译服务业分析报告2014》(中国翻译研究院,2015)显示:自2013年起,我国翻译需求已转变为对外译介中国文化、文明为主;法律文化走出去、拓宽国际交流需求进一步凸显。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社会构建、法律国际沟通的刚性需求促使我国法律法规英译研究和实践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重要性和文化战略意义空前提升。可事实上,我国立法文本英译工作虽经历多年起步、发展,已大有改善、提高,但理论、实践上仍存在基础性问题,缺乏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系统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标准就是一大硬伤(杜金榜 等,2004:72;张天飞,2009:26;吴响平,2013:240-241)。

本文从奈达(Nida,2004:166)等效理论出发,运用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解释方法创造性地将等效理论运用到立法文本翻译研究中,构建法律等效概念;并将等效理论的三项内涵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在立法文本翻译中具体化为四项法律等效指标,在我国立法文本英译中运用、阐释,以期为法律翻译工作提供一定理论实践支持。

1立法文本英译中的法律等效

立足于奈达动态对等理论,本文将立法文本翻译中的等效标准具体化为法律等效。法律等效是指法律语境下译文读者(听者)对译文的法律理解效果与原文读者(听者)对原文的法律理解效果基本一致,形成法律上的对等效果。鉴于立法文本规范性的本质特征,其法律等效以法律、法规适用效果等效为核心要素。

1.1法律等效的理论基础:动态对等理论

动态对等理论认为,翻译应追求“译文读者对译文所做出的反应与原文读者对原文所做的反应基本一致”(金隄,1998:18)*奈达在动态对等中强调接受者(即译文读者)的反应,但是金隄认为翻译应只考虑接受者的理解和对其的作用,无需对接受者的反应负责(金隄,1998:18)。笔者在文章中采用了金隄的观点,只考察接受者在目的法律语境中运用目的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方法对译文所做出的法律解释,而不考虑接受者对译文的反应。,“形成最贴近原语信息的自然对等”(姜治文、文军,2000:140):“theclosetnaturalequivalenttothesource-languagemessage”(Nida,2004:166)。这一标准在立法文本翻译中则具体表现为语言信息对等和法律信息对等(李克兴,张新红,2006:505-546),而法律等效是以语言信息对等为基础,以法律信息对等为实质、核心的综合全面对等。

针对在立法文本翻译中如何实现贴切、自然对等,李克兴、张新红老师提出了法律对等概念(李克兴、张新红,2006:538;刘润泽 等,2015:22):主张规范性立法文本(即立法文本)翻译过程中,法律概念、传统、规范等法律因素信息应优于语言信息考虑、优先实现对等(李克兴、张新红,2006:506)。该提法首次将对等理论引入立法文本范畴,可惜两位老师未对法律对等内涵、具体应用深入探讨。李克兴老师近两年批判动态对等,提出在法律翻译中应适用静态对等(李克兴,2013:12、32)*“真正的静态对等要求深层意思、表层意思、语言结构、风格、格式与原文实现完全对等,并要最大程度再现原文作者的每一个写作意图……经得起最后阶段的‘回译’检验。”(李克兴,2013:12、32),并在静态对等模式下提出法律翻译活动五步骤(李克兴,2013:31)。笔者认为该静态对等与奈达的formalequivalence*“Formal equivalence focuses attention on the message itself, in both form and content…in which the translator attempts to reproduce as literally and meaningfully as possible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the original…” (Nida,2004:159)(Nida,2004:159)概念是基本一致的。动态对等理论并不否定形式在对等中的重要性(姜治文,文军,2000:374;王静、张自伟,2006:7),它的突破在于将焦点从原文、译文的形式、语义比较中抽离出来,转移提升到整个交际过程的比较;将对信息形式、翻译策略的比较(直译或意译,形似或神似)转移到追求信息内容的传达和文本效果的体现 (金隄,1998:231; 姜治文、文军,2000:183),考量除了语言本身的字面效果和文义信息以外,也追求形式所传达的非字面信息和效果,更明确地说:如果可能的话,动态对等在追求深层对等的基础上也追求表层结构或形式的对等(姜治文,文军,2000:183、374),追求的是全文的等值、全面的等值。但李克兴老师对法律翻译中形式对等、原文作者每一个写作意图在译文中的再现与“回译”的强调,对界定立法文本翻译对等的特殊性很有意义。也有学者强调法律效力,提出法律效力对等,认为译者应“充分把握并传达”立法意图,保证译文在读者中形成等效的法律效力(何吉祥,2012:72),这一提法突出了立法文本翻译的本质特征,却没有系统论证法律效力与立法意图、其他法律等效因素的体系关系。

1.2法律等效的实现路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和说明的活动”(王利明,2011:11)。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是法律解释主体——主要是法官(王利明,2011:11)依照一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阐释(陈金钊,2000:30),是法官判案适用法律的前提,对判决内容有直接法律约束力。在立法文本翻译中,译者在各个翻译环节也会对立法文本进行解释,但译者的解释是为最终能实现目的法律语境中法律解释主体能够对译文做出与原文等效的法律解释结果而服务的。虽目的不同,但译者却可以借用法律解释原则指导翻译活动、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理解原文、准确恰当表达译文、验证译文法律效果。法律解释的具体运用问题,笔者将在本文第2、3点中将进一步详细阐述。

要在法律翻译中实现最自然、贴切的对等,译者除了要关注语言信息,还需优先关注法律信息(李克兴,张新红,2006:506);要实现法律信息以及法律信息与语言信息的综合、全面对等,译者可以、也必须借鉴法律解释原则和方法理解、转换、表达、验证,实现自然贴切对等的翻译效果,即法律等效。

2法律等效的参数内涵

运用法律解释原则、方法,奈达“最贴近原语信息的自然对等”的三项效果参数——“主要精神、具体事实和意境气氛”(金隄,1998:18),在立法文本翻译中,可具体为:

(1)主要精神——立法意图

主要精神即作者(讲者)希望通过文字(演讲)传达的主要意图;在立法文本中则为立法者期待实现的立法结果,即立法意图,例如规范或指引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等,其既包括整部立法的宏观立法目的、也涵盖单个立法条文的微观立法意图,是法律翻译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William,2000:704)*“…the first step in interpreting an ambiguous law (in Civil Law system) is to discover the intention of the legislator, or the legislative intent, by examining the legislation as a whole,…as well as the provisions more immediately surrounding the obscure text…” (William,2000:704)。要正确解读立法意图,译者在我国法律语境需要使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社会解释等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在英语法律语境需要使用字义规则(theliteralrule)、除弊规则(themischiefrule)(魏玮,2002:42-43;Mckay等. 2014:195-196)。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信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我国官方译文为:AdoptedattheFourthSessionoftheSix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onApril12,198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2-3)就语言等效而言,该译文可说完美:信息完整忠实、语法搭配准确、表达通顺流畅。但运用目的法律解释,可得知:该信息是“出现在法律正文前面的‘颁布’行为”(张新红,2000:289)(相当于英美成文法的颁布套语),具有宏观语篇目的用意——告知该法公布、实施生效时间、场合,以及立法机构。但按英美字义解释规则,从译文中读者无法获悉立法机构,仅能得知经人大会议通过,通过并不绝对表示其是立法机构,立法意图未能等效传达。若稍调整介词,将译文修改为:AdoptedbytheSix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atitsFourthSessiononApril12,1986.(陈忠诚,2008:2),则立法权来源清晰表达,语言、法律等效均有实现。由此可见,法律等效有其独特性,必须借助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就是利器。

(2)具体事实——法律事实

具体事实是指作者(讲者)通过文字(演讲)传达的有具体实质意义的事实;在立法文本中则为通过立法条款的词语、句式、篇章等语言形式传达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用文义法律解释方法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2-117)有三项法律事实:1)互负债务合同,若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2)当事人双方在对方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履行;3)当事人双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拒绝履行。实现英译法律等效就意味着译文读者运用英语法律体系的法律解释方法解释英文译文也可等效得出这三项法律事实。要全面准确获得、传达立法文本法律事实,译者需遵循法律解释原则、恰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3)意境气氛——法律语言特征

意境气氛是作者(讲者)通过形象描写(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7:1618)*“意境: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形象描写表现出来的境界和情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7:1618)“气氛:一定环境中给人某种强烈感觉的精神表现或景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7:1078)或者修辞手段等语言表达技巧、形式向读者(听者)传达较抽象的境界或氛围。文学翻译对此非常重视(金隄,1998:225;姜治文、文军,2000:58、310)。而立法文本也有其独特的意境气氛:宏观语篇结构的模式性塑造出庄重、严谨的语篇氛围;句式结构表达的特定性、逻辑性传达强烈的正式感和程式感;词语表达的精准、严谨等要求体现着法律语言独特的意境氛围(何吉祥,2012:72;张法连,2009:72)。可见立法文本在语篇、句式、词语上的独特性(即法律语言特征)塑造了其特有的意境气氛,译文若未等效传达原文的法律语言特征,难说是成功的翻译。需注意,法律语言特征的等效并不只是法律语言形式上的机械对等,而是译文应形成与原文等效的法律语言效果,具有立法文本的神韵,是形式和实质对等的结合,例如:在句式表达上,我国立法文本英译宜选择法律英语常用句型结构、去除汉语立法表达痕迹,而不应采用直译。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官方英译本在处理界定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后果的典型句式结构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官方译文:Article 115: 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poison or inflicts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s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y other dangerous mean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10 years, life imprisonment or death.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6-29),没有选用法律英语中的典型对应句型:anypersondoes…shall,而是僵硬沿袭中文句型,直译成:Whoeverdoes…istobesentencedto…(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6-29)。语义、语法上,官方译本是正确的,也基本传达了原语的法律事实,但给目的语读者留下生硬感,难以形成法律语言意境,未实现意境气氛等效。因此只有实现法律语言特征等效,译文读者才能形成纯正英文立法文本阅读感、逃离劣质译本的佶屈聱牙。

(4)核心环节——法律适用效果等效

除以上三项传统因素外,由于立法文本以法律适用效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性,其翻译活动必须实现法律适用效果等效。与一般文本、其他法律文本不同,立法文本是具有言语行为效力(illocutionaryforce)*言语行为效力是奥斯汀及其学生J.R.Searle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言语行为(speech acts)理论里的一个概念(严佩衡,2015:7),是指言语在表达后自然形成一定的实际效果和具有约束力的后果。立法文本“在表达后自然会形成一定的法律效果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Cao,2008:14), “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 (Cao,2008:114)。的法律文本(Cao,2008:114)。言语行为效力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的实际法律约束力就是立法文本的法律适用效果, 是借助语言的“表层结构”在法律语境下衍生的“言外意义”(严佩衡,2015:8),如《合同法》第六十六条⑤的第2项法律事实就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适用效果。法律适用效果是立法文本的核心要素,因此适用效果等效是衡量法律等效最核心、最实质性的一环。法律适用效果等效是指原文在原语法律体系下的适用效果与译文根据目的语法律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适用效果基本一致,这一对等是立法文本译者追求的最实质性目标。

针对这一新等效参数,有三点需要说明:1)立法意图与法律适用效果是相关但不同的两个因素:前者是立法者期待实现的法律效力,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而后者是法条在实际适用中可实现的法律效果,通常是具体、微观的。因此可以说,立法意图是蓝图,适用效果是效果图。有的情况下微观立法意图会与法律适用效果一致;2)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效果也是相关但不同的两个因素:前者是立法文本规定的具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后者是在法律事实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原则和方法抽象提取出的法律适用结果,前者是立法文本的表达事实,后者是立法文本深层功能的实现:如《合同法》第六十六条⑤有具体三项法律事实(如前法律事实要点中所述),通过法律解释可提取出特定条件下的两项法律适用效果:即同时履行效力和行使抗辩权。3)立法文本翻译以为译文读者提供语言、法律等效译本为目的,不涉及具体法律适用,因此译者在翻译活动中考查立法文本法律适用效果仅限于法律解释中大前提的等效实现,是一种预期的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效果,而不涉及联系具体案件(法律解释小前提),探求实际的具体的具有个案意义的法律适用效果*法律解释的过程包括:一: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小前提)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大前提);二:确定大前提后,对大前提做出解释;三:确定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联系(王利明,2011:57)。而译者的职责只是为法律解释主体正确理解大前提提供立法文本译文,不应越界涉及第一、三环节。,例如适用英美法系黄金规则法律解释方法经典案例:阿德勒诉乔治案(1964)(AdlervGeorge)(魏玮,2002:43),译员的责任只是将1920年《官方秘密法》中的“在禁区附近”如实翻译即可,而法官则需在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在……附近”恰当解释为:“在……里面或在……附近” (魏玮,2002:43)。

根据法律等效概念及其具体参数,立法文本翻译便可从抽象的自然贴切等效标准中抽离出来,获得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具体的、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指标,译者可在翻译理解、转换、表达、验证中以法律等效概念为指导,以四项等效参数为准绳准确、有效实现法律信息和法律效果的切实等效,由此翻译活动则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法律等效的实证分析

为演示并论证法律等效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笔者从我国现行宪法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一款法条,以法律等效内涵和具体参数为基础,运用法律解释原则和方法分析、评价、验证现有官方、非官方国内外英译本,以寻找总结出最佳法律等效译本,并尝试探求立法文本英译表达中的普遍性策略。

(1)步骤一:原语法律解释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这是一款典型的赋予行为人权利义务的法条,运用我国法律解释方法,原文可得出四项法律等效参数(参见步骤三:译文法律解释表)。

(2)步骤二:转换、表达(比较译本)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内外关注我国立法文本英译进展的必然焦点。目前国内外对我国宪法有不同英译版本(Luo, 1996:421;黄永平,1997:52;吴翔程,2015:34), 为更明晰呈现法律等效在立法文本英译中实现的步骤和实操情况,笔者选择了我国官方译本和一份国外译本对比、分析。该比较仅为抛砖引玉、展示法律等效理论,更详尽深刻分析、探究还需另做宪法英译专项研究。

官方译本:

Article48:

Women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enjoyequalrightswithmeninallspheresoflife,inpolitical,economic,cultural,socialandfamilylife.

TheStateprotectstherightsandinterestsofwomen,appliestheprincipleofequalpayforequalworktomenandwomenalikeandtrainsandselectscadresfromamongwome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1-17)

国外译本:

Article48GenderEquality

1)Women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enjoyequalrightswithmeninallspheresoflife,political,economic,cultural,andsocial,includingfamilylife.

2)Thestateprotectstherightsandinterestofwomen,appliestheprincipleofequalpayforequalworkformenandwomenalike,andtrainsandselectscadresfromamongwomen.(AsianLII,2004)

(3)步骤三:译文法律解释

运用英美法律体系解释方法,比照各版本法律等效实现情况,可得表1(见下页):

(4)步骤四:调整、确定译本

由此可见,该法条两个英译本均基本实现法律等效,但AsianLIIDatabse英译本在保留目的语法律语言特征上做了更好的归化处理,法律语言自然贴切感更佳、更好的实现了实质上的法律等效。此外两译本在第一款内的“等”字译文表达缺失,若仅从语言要素而言,这只是小瑕疵,似乎无足挂齿;但从法律适用效果来看,“等”字是对立法局限性的必要补充、为法律适用留有一定空间,因此不能随意删除;若不译,会造成法律事实、法律适用效果不等效,所以译本可参考调整为:

Article48GenderEquality

1)Women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enjoyequalrightswithmeninallspheresoflife,political,economic,cultural,andsocial,etc.,includingfamilylife.

2)Thestateprotectstherightsandinterestofwomen,appliestheprincipleofequalpayforequalworkformenandwomenalike,andtrainsandselectscadresfromamongwomen.

从该实例中可发现,立法文本翻译追求的法律等效,以语言要素等效为基础,重点优先关注法律要素等效,在各翻译环节运用法律方法(主要是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等效内涵指导下进行理解、转换和表达、做出每一次选择,以法律等效参数衡量、调整翻译结果。这要求译者在表达上需以法律思维为指导、法律方法为工具,在处理好语言等效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实现法律等效。这也是法律翻译与其他类型翻译根本的不同之处。

表1

4 结语

立法文本英译工作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国际战略意义,也是我国法律文化走出去、国际法律外交的必要环节,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国际交流奠定良好的秩序、规则环境。英译文本一方面要体现我国法治工作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向世界展示我国国际语言沟通实力。本文跳出传统语言层面的对等概念,将法律解释原则、方法运用到等效理论中,得出法律等效理论,并在传统等效内涵基础上推导出有实际指导、运用价值的法律等效参数,使立法文本翻译工作更明晰、更有方向感和实操性。限于篇幅,笔者仅展示、论证了法律等效标准在英译表达中的应用,更全面、具体的理论论证和实例分析欢迎参看课题专著,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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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婷芳,女,长沙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法律语言学及翻译实践研究。

王鸥盟,女,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商法研究。

责任编校:陈宁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414(2016)03-0122-07

收稿日期:2016-03-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解释论视域下的法律文本汉译英研究”(14XFX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署东,男,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法律语言学研究。

ExplorationofEquivalenceonEnglishTranslationofChineseLegislativeText

YANG ShudongZOU TingfangWANG Oumeng

Abstract:Aiming to provide clear systematic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pragmatic norms with legal perspectiv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 operation of Chinese legislative texts, the paper exploratorily applies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Eugene A. Nida into English translation process of Chinese legislative texts and builds up the concept of legal equivalence through applicat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which further helps the author specify the three contents of equivalence theory into four parameters forming legal equivalence in legislative text translation. In the end, these findings are illustrated and evaluated in existing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Chinese legislative texts so as to arouse certa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nspiration for English translation work of Chinese legislative texts.

Key words:legal equivalence; equivalence theory; leg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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