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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016-12-23胡凤婷

青春岁月 2016年22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模糊性法律适用

【摘要】法律的精髓在于运用,立法者造法的目的在于实践中能良好的运用法律。但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世间百态,造法者不能完全预料到每个案件当中的千奇百态,这是立法的滞后性所导致的。法律的漏洞和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等特征直接导致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遇到瓶颈,法律解释油然而生,而且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模糊性;法律漏洞;必要性

当今社会,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实施,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在社会的各行各业被广泛运用和普及,现在的法律不再单单是法律从业服务者必须熟知的基本技能,还甚至是农民口中传颂的权利保障之利器。在法治理念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践尤为重要,法律的解释作为运用法律的武器,它的必要性可见一斑。

法律解释指的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遵守和适用法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社会观念、法学理论对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条文的含义、内容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适用就是将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特定的个案中,在个案中确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固有的一般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因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性所导致的个案复杂多变,往往不能够轻而易举地被司法人员运用和实施,这常常需要法律解释的这个媒介,使得法律规范的含义明显化、具体化,这是法律适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往往因为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解释方法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的案件评价就会大相径庭,所以无法恰当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法律的道路中是寸步难行的。

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合系统,每个人想要表达爱的方式中,200个人有200个不同的想法,他们会运用更多的语言系统来表达自己的内心关于爱的感受。显然,社会生活中也不存在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发生,时间万物是以变化的方式存在的,而这种变化又是无穷的,在无穷的变化当中,事物又呈现一个“静态”的守恒状态,在这种守恒中,我们可以用一般来抽象其中的共同点,这便是我们造法者的造法活动。在这种背景下,不难看出,即使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等同的盗窃、抢劫案件,但是我们可以都称之为盗窃或抢劫。形容词和副词的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也是立法者经常运用的造法手段,例如:“情节恶劣”、“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合理”、“明显低于”等等,所以,最高院通常会为司法实践中的便利,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相应的程度限制。

立法是一项巨大又艰难的工程,立法者在立法时受环境、水平、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他们在创造法律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漏洞,加之没有人能准确预见未来将要发生的各种变化和情之所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经验不断丰富,很有可能出现个案中法官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的现象。再者法律的稳定性和其与生俱来的威严性,也要求法律不允许过于频繁的修改。这时,就迫切需要法律解释在弥补这种法律漏洞。法律解释能够最大限度的补救成文法的不足、缓解滞后的法律规则与现实中变化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在保持稳定性和统一性的同时,又能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大大的提高了法律的威严性和法律适用中的效率。

对法的解释要理解法的价值。价值指的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客体的这种性能是潜在的,只有在与主体的关系中才能显现出来。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始就是为了保障人类最基本的正义、自由、平等和效率等的价值。法的价值是一个庞大的多元化价值体系,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这些价值之间又常常会发生冲突。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使得我们在每一个个案当中所追求的价值各有所异,不同的法律价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愿望,这就给立法、司法等活动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在分析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方面,我们要根据主管恶性的大小,犯罪结果的利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来判断一个犯罪构成,从而定罪量刑。规则的制定还是修改、移植还是继承,它的背后必然是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的选择和权衡。我们在理解法条的背后,要更多的关注法条背后的价值取向问题,法律的概念或者规范的背后,往往不能直接取得,规范不是简单的教条,我们要正确的法律解释活动来理解规则后面的含义。法律的适用绝不是简单的套用模板,而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的运用过程。

结合全文的分析,对成文法的解释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在有限的知识、社会背景下,不能强迫立法者超越自己的权限去做难以预料的事情。立法者更应注重的是法典的精神和原则的体现。法律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包容能力,才能使得法律更具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而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拉伦茨, 著. 陈爱娥, 译. 法学方法论[M]. 商务印书馆, 2003.

[2] 朱力宇, 主编. 法理学原理和案例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 舒国滢, 王夏昊, 梁迎修, 等. 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作者简介】

胡凤婷(1992—),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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