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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一批国家级示范社测评与分析报告

2016-08-022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5期
关键词:经营收入信用合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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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一批国家级示范社测评与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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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年9月,湖北省126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结果显示:109家示范社为监测合格单位,17家为监测不合格单位。剔除2个数据缺损严重的合作社后,湖北省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的107家示范社开展了分析与绩效评价。

一、基本情况

1.产品类型相对集中。蔬菜、林特产品和水产品三类示范社数量最多,共计64家,占比60%;水果和肉类示范社,共计26家,占比24%,蛋、粮食、农机服务和棉麻丝四类示范社数量相对较少,共计17家,占比16%。(见图1 )

图1 各类示范社数量分布(按主要产品及服务分类)

2.存续时间相对较长。存续时间6年以上的示范社有104家,仅有3家低于6年。由此可见,湖北省国家级示范社具有较为稳定的成长性。(见图2)

图2 各类示范社数量分布(按存续时间分类)

3.理事长大部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近半数拥有各级各类社会兼职。国家级示范社理事长文化程度总体较高,高中及以上的比例达到89%,其中大专以上占43%。50家示范社的理事长拥有各级各类社会兼职,占比47%,7家示范社理事长身兼数职。(见表1)

表1 示范社理事长社会兼职分布结构

4.成员以农民为主,服务效果显著。示范社实有成员平均数为418人,最多的示范社拥有成员4658人,成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示范社有98家,占比92%。《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国家级示范社实有成员中农民成员比例应高于80%,湖北省107家示范社农民成员比例平均为96.5%,仅有3家低于80%。

二、经营情况

1.年经营收入整体较高,社间差距较大。按2013 和2014年年均经营收入计算,107家示范社年经营收入平均为3706万元。《暂行办法》要求中部地区国家级示范社年经营收入原则上应达到300万元以上,107家示范社中,蛋类、粮食类、农机类、棉麻丝类示范社达标率为100%,水产品类和水果类示范社的达标率略低于80%。另外,107家示范社的成员人均年经营收入的平均值为88765元,但不同示范社成员人均年经营收入差异很大。(见表2)

表2 各类示范社成员人均年经营收入分布情况

2.成员出资规模平均水平较高,社间差距较大。《暂行办法》要求示范社成员出资总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湖北省107家示范社的社均成员出资总额为667万元,远高于100万元标准,但同时也有29家示范社未达标。(见图3)

图3 各类示范社数量分布(按成员出资总额分类)

3.合作社外部融资能力普遍较低,融资困难的原因复杂。2013年和2014年任意年份有期末贷款余额的示范社数量为41家,占比38%。41家示范社平均贷款规模为441.5万元,但贷款规模差异很大,低至2.5万元高至3900万元。这41家示范社的平均贷款——成员出资比为0.5,即成员出资1元贷款0.5元,这说明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内部筹资,合作社融资难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发现,未获得贷款的示范社社均固定资产净值为614万元,明显高于获得100万元以内贷款的示范社,由此说明缺乏抵押物并非合作社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只是在已经取得贷款的合作社中存在固定资产净值越高取得贷款规模越大的趋势。

4.“分配余额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达标难度较大。《暂行办法》规定“可分配余额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余额的60%。”107家示范社中,34家返还比例低于60%,占比32%;40家示范社填报的返还比例恰好等于60%,占比37%。

5.信用合作规模较小。在107家示范社中,开展信用合作的共有14家,占比仅达13%。截至2013年,年信用合作资金总规模达6295万元,社均 450万元,2012年到2013年整体增长43%。总体而言,信用合作在资金规模、资金持续增长和普及率等方面都有待提升。

6.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质量认证仍需加强。107家示范社中,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生产记录档案制度的示范社占比分别为83%、79% 和85%。从产品认证方面来看,产品通过无公害认证、地理标识认证、有机认证和IS9000认证的示范社占比分别为46%、29%、10%和14%。可见,湖北省示范社在产品和质量认证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财政扶持情况

2014年与2013年相比,财政扶持资金覆盖的示范社数量从56家增加到了63家,平均扶持金额从53万元增加到了55万元。但扶持差别较大,最多的为1000万元,最少的仅1万元。

四、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利用《监测表》中40项指标,课题组对107家示范社进行了分类绩效评价(各类示范社排名前五的测评结果见表3)。特别说明两点:一是由于不同类型示范社各指标权重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类型示范社的得分不能简单对比;二是绩效得分仅反映示范社之间绩效的差距,并不意味着某一绩效得分(例如60分)以下的合作社是不合格或不满足国家级示范社要求的。

表3 粮食类合作社绩效单项得分、总得分及排名

(课题组成员: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周远莅、吴志鹏、刘定柱、何昕、黄倜慎;湖北农民合作社研究所:李博、张全红、胡爱华、郭尚武、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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