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
2016-08-02吴让军
吴让军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
吴让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作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议题中,明确指出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会在个税改革中有所体现,在经过多次研讨后,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提低、扩中、调高”成为基本的改革思路和方向。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现状
(一)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无法判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系对我国境内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而不同纳税人由于经济负担的不同,其综合税负能力也是不同的,现今税制完全没有考虑综合税负的问题,而是分项目进行纳税;只要达到某项纳税要求,就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章纳税。如某纳税人有工资收入,又有稿酬收入,那么纳税人就应对两项收入分别纳税。同时在不同税目上,也是对应不同税率,如工资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动报酬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这直接导致了劳动价值差异,而相关差异的衡量,没有明确标准,可能造成纳税人总体税收负担过重。使得纳税人有抵触思想,不利于税收征管。
(二)税收规避现象易出现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目征收,不同项目可以按照不同扣除标准扣除相关金额。纳税人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往往可以将一笔收入拆分为多笔不同项目收入,从而增加扣除金额,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如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中的劳动报酬项目,超过2万部分要加成征收,纳税人极有可能将劳动报酬中高于2万部分拆分,使其每次获得的劳动报酬达不到加成征收的标准,这样就试用与更低的税率。这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损失,造成税款征收缺失。
(三)税目涵盖不完整
伴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稳步持续发展,国民人均收入稳步提高,纳税人收入的提高主要表现在收入总量的提高和收入方式的多元化。而现今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录只包含工资、薪金等11种税目,已经无法全部涵盖纳税人收入项目。且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但某些纳税人没有代扣代缴人,这就使得除了工资薪金、股息、红利之外的收入完全无法统计,由于纳税人对自愿申报纳税认识的不足,其没有被应征税目覆盖的收入,且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也不愿意主动积极申报纳税。而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纳税人相关信息缺乏共享,税务机关根本无法知晓纳税人实际收入状况,纳税人的这一部分收入,基本属于税收失控状态。
(四)收入调节作用弱
现行制度下,个人所得税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且全国统一使用标准税率和税目。对纳税人的收入调节力度小,不能很好发挥调节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采取源泉方式代扣代缴,但由于很难掌握纳税人实际总体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致使拥有多项收入的高收入人群,税负反而较轻。如果某纳税人有多渠道取得收入,且分属若干税目,在计征所得税时,分项扣除征收,纳税人税负相对而言反而较轻;这就使得应纳税所得总额较小且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就目前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当中的70%以上由工资、薪金税目缴纳构成。可见,收入固定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大户。对于纳税人其他项目的收入,反而起不到多大的调节作用,这就证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能力明显不足。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建立完善个税综合征收制度
现今来看,全球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3种类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按照纳税人不同收入来源,划分为11种不同税目,针对不同税目扣除相应费用,再按不同项目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当今分税制已经严重脱离个税征收实际情况,建议将个税征收模式逐步过渡到综合征收模式。这样可以做到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综合所得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税务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所以并不能急于强行推进,只能循序渐进的将一些个税税目逐步纳入到综合征税模式中。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可逐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二)分地区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金额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远远大于西部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2008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上海市人均收入为4200而河南只有1800。各地的人均收入不同直接导致了人均必须生活消费的不同。按照基尼系数的原理,低收入地区的必要生活开支远远大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现今个税实行3500元的统一扣除标准,明显与地方经济收入水平不对称。建议将个税扣除数与当地经济的物价指数或人均收入水平相结合,让各地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基准扣除金额上自行浮动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使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符合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
(三)“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
楼部长曾表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及个人所得税要考虑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和家庭总体经济负担水平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纳税单位,综合考虑家庭人员总体收入支出水平,结合量能原则,在同等家庭负担情况下,相等收入家庭缴纳相同税额;高收入家庭缴纳更高税额。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等固定收入项目予以考虑家庭经济负担因素,而其他个人收入,不予考虑。
在制定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政策时,应重点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赡养人口数量、家庭人员健康状况及年龄结构、家庭住房等因素;如家庭有4位父母需要赡养的,可以扣除4000元的赡养金额;如有子女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子女学费金额。这样才能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真正意义,保证税收公平,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四)降低税率,促进内需
现阶段,我国实体经济增速放缓,而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拉动内需。我国经济发展将长期面临如何拉动内需的局面。而今一刀切的个税征收体制,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百姓钱包中可用于消费的比例更低,从而限制老百姓的消费需求。现阶段应降低个税的综合税率水平,特别是降低必要生活收入征税税率,保证国民收入稳定持续健康增长,扩大消费内需,促进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靠单纯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达到缩小国民贫富差距是远远不够的。要以此为起点,结合不同税目的综合征收,发展完善综合税制;因地制宜,结合纳税人实际所在地物价水平;更好的体现量能税负,公平税收的原则。使个税能够更好的发挥二次调节分配收入的功能,达到调节与发展的双重效果。
[1]王广伟.货币、利率与汇率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3.
[2]刘宇.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D].复旦大学,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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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江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