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
2016-07-21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董殿荣万金石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 董殿荣 万金石
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董殿荣万金石
绿色金融历年来在我国金融业被大力倡导,然而相比西方国家,关于绿色金融的构建所面临的问题颇多,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使绿色金融的倡导无章可循,金融业的监督匮乏使绿色金融形同虚设,环境部门与金融部门的相互封闭使绿色金融缺乏技术支持,所以有必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构建更上一层楼。本文将立足于我国金融界现状,借鉴各国行业经验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为绿色金融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绿色金融 赤道原则 绿色信贷
近年来,面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绿色金融已经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绿色金融可以大大降低投机过剩的风险,同时可以引导金融业朝着健康合理的方向发展,而目前绿色金融虽已在我国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但立足于我国金融业的现实,绿色金融在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挑战:有法规的缺失、监管过于形式化、缺乏技术支持等多种难题需要解决,立足于现实,寻求积极的解决良策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1 绿色金融体系的概述和特点
绿色金融一词近年来出现的愈发频繁,是指有关的金融部门在投资或者是融资的过程中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考虑的要素,日常生产经营中要把与环境相关的潜在回报和风险考虑其中,在金融决策中要注重对生态环境因素的考虑,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如此一来,企业会在银行的引导下注重绿色环保,消费者会形成绿色消费理念,而金融业也会避免注重过度投机行为。通过以上决策,完成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引导,促进可持续发展。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绿色金融强调金融业的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它不光考虑经济效益,更注重生态效益。
2 绿色金融体系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2.1现状
就目前的发展趋势而言,人们关于绿色金融的理解集中于银行,银行作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在发展绿色金融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目前所倡导的“绿色信贷”就是指银行要把贷款投向于绿色产业,从而通过银行的贷款方向引导企业走向绿色产业,发展生态产业链。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最先建立了“生态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其职责专门向环保项目的公司发放贷款,并提供优惠。进入新世纪,世界银行所属的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了一个新的著名的企业贷款准则,这就是著名的“赤道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企业向银行贷款都必须对其投资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后如果达到银行要求的生态标准,银行才会向其发放贷款,如此一来,银行如同一个杠杆,很好地促进了企业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和谐统一。现如今全世界已经有60多家金融机构采取了这种原则,融资额已经占融资总额的大部分,那些采取此原则的银行被冠以“赤道银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的“赤道银行”凤毛麟角。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绿色金融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2.2问题
2.2.1缺乏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
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环保政策和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尽管相应的环保法规已经出台,新的政策已经制订,但是实行起来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尤其是金融领域内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更多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予以保障,我国处于发展中阶段,环境保护尚处于不成熟期,而金融领域相关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因而导致金融领域的环保专业知识极其缺乏,而现如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提供的关于环保的信息很少,涉及的企业范围也不尽人意,除此以外,金融机构能够获取的企业信息的渠道几乎为零,通过自身不专业的实地考察很难以保证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企业为达到经济效益会降低自身生态效益,通过隐瞒或者弄虚作假反馈错误信息,从而误导银行发放贷款,绿色金融难以起到预期的引导作用。
2.2.2对金融机构缺乏监督意识
从内部来说,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和股东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追逐银行利益过于短期化,没有长远战略目标。而金融机构内部也没有建立起来相应的绿色配套机制,不符合我们绿色银行的标准,银行人员考核机制没有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考核,很难促进金融机构人员自身绿色意识的形成。更难说完成对自身的监督。从外部看,社会各界没有形成对金融机构的制约机制,政府部门还没有专门的奖惩机制来鼓励和制约金融机构,我们的企业和个人更是没有养成绿色消费的意识,更别说对金融机构的监督。
2.2.3绿色金融发展过于封闭,缺乏交流
现如今金融部门的政策目标局限于“两高一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和短期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上,对绿色金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战略部署,而形成战略部署就需要各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意识,传承交流绿色金融理念,然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或是建立这种相互借鉴学习的渠道,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的发展趋势,环境评估技术等相关知识少之又少,对于绿色金融很难形成有效长久的发展势头。
2.2.4绿色金融的战略准备工作起步缓慢
关于绿色金融战略还没有在我国银行业内完全展开,党和政府大量倡导生态和谐,但具体落实到金融机构却没有详细的政策或是意见,金融机构推广绿色金融只停留在一些具体的经营层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金融机构如何将环境因素纳入到具体的决策流程中去,如何去开发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于摸索和学习。
3 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措施
从经济角度看,绿色金融体系应具备三种要素。一是提高绿色项目投资收益率;二是降低污染过重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三是提高企业以及消费者对绿色项目的兴趣,吸引他们更看重绿色项目,追求更长远的利益。基于上述因素,借鉴国内外经验,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3.1完善机构建设
3.1.1健全绿色银行体制
最大化释放绿色银行在绿色信贷以及绿色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强化银行的风险防控优势。在国家层面,要带头设立中国式生态银行,带动其他银行发展绿色金融模式,必要时可予以经济补贴,引领绿色金融模式。在地方层面,广泛地建立绿色银行,推广商业银行绿色发展模式,建立相应的绿色产业投资部。最终走一条中央带动地方,地方汇集全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全模式。
3.1.2积极吸纳民间资金投资绿色产业
以政府成功的绿色产业模式鼓励民间资金投资,设立与绿色产业相关的基金,让民间资金参与绿色金融的方式多元化、简单化,同时合理设定绿色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构建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
3.1.3我国设立的对外投资兴银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等)
应该率先加入绿色金融体系,加入或者参照赤道原则,建立更高更适合我们国家的标准原则,加大投资力度,严格评估水准,充分披露环境相关的信息,不但可以引领国内银行走绿色金融路线,还可以彰显大国共建绿色银行的勇气和决心。
3.2涉及财政和金融政策
3.2.1建立健全政府财政部门的补贴制度
降低补贴标准,让更多的企业成为惠及对象,增加补贴期限,简化补贴流程,建立一套自动化的补贴模式,让更多的企业更轻松地加入绿色金融的阵营,从而引领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2.2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带头,允许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绿色产业提供长期贷款,降低投资于绿色金融债券的所得税,由政府出面为贷款和风险作保,为银行发行绿色债券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该简化绿色金融债的审批流程,方便银行发行债券。
3.2.3降低绿色产业公司上市标准
明确绿色产业和企业的认定标准,简化绿色企业IPO审核程序,让更多的绿色企业更快更容易地募集社会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绿色新三板企业优先转板。
3.3涉及支持绿色投资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3.3.1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
为保污染排放总量与环境容量匹配,在加强制度看管的同时,必须合理规划配额和交易机制,在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域,可以试点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以更好地提高市场流动性。
3.3.2推动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和运用,引导资本市场更多投入绿色产业
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绿色企业股票指数不断的变更创新,不断地开发更多更好的绿色可持续性产品,从而促进绿色资本市场多样化发展。
3.3.3建立权威性数据库
政府环保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保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能够从政府环保部门获取真实可靠的环评信息,同时,政府可以将掌握的环境成本核算信息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去,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增税或实行许可证监管制,对于绿色行业企业予以优惠奖励。
3.4涉及支持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3.4.1绿色金融需要国家立法为后盾
对于绿色行业予以财税和行政许可的支持,对于非绿色金融行业则不予优惠,国家《环境保护法》应该涉足银行业,参与银行投资规则,依法支持绿色行业的投资,限制污染行业的放贷,建立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让绿色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4.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
允许污染受害者起诉向污染项目提供资金的、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性金融机构。主要追究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辅以行政处罚,必要的时候可以涉及刑事责任,督促银行对投资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法定审查。
3.4.3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机制
任何企业上市必须合理地、毫无保留地披露其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对于可能影响环境的企业,必须排除影响,由有关部门予以审核之后方可上市,对于未尽审查义务,也未排除影响的企业,未上市的证监会应该不允许上市,已经上市的要对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负责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给予惩罚,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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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8(b)-0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