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唐代的“三省制”
2016-07-12桃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阳 桃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浅论唐代的“三省制”
阳桃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唐代的“三省制”是指在中央政府行政体制中,由中书省主决策、门下省主审议、尚书省主执行的一种宰相制度。学者们通常认为唐代三省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成熟的标志。它具有三权分立、节制君权、集思广益、职责分明等优点,后世的宰相制度基本沿袭了其组织框架和精神内涵。
唐代;三省制;决策;审议;执行;成熟;三权分立;节制君权
“三省制”作为一种宰相制度,其萌芽于汉代,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在隋朝正式确立了,唐朝则使其更加完善、成熟。学者们通常认为唐代三省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成熟的标志。本文将以唐代三省制为例介绍“三省制”的起源、发展、特点,希望读者对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唐代的“三省制”是指在中央政府行政体制中,由中书省主决策、门下省主审议、尚书省主执行的一种宰相制度。“三省制”作为一种宰相制度,其萌芽于汉代,发展于魏晋南北朝,确立于隋朝,成熟于唐代,废止于明初,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历史。
尚书、中书原是皇帝的秘书机关,门下原是皇帝的侍从机关,但在唐之三省制下,尚书、中书、门下三省都是宰相机构的组成部分,尚书、中书、门下经历了一个由侍从机关向施政机构,由宫官向朝官的演变过程。
一、“尚书”、“中书”、“门下”的起源
“尚书”由出纳文书的少府郎吏,逐渐发展成庞大的政务机构,约经历了八百余年。尚书之名始于秦,尚书设官亦始于秦。“秦世,少府遗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谓之尚书”。[1]少府本是天子私府,秦汉九卿之一,属官中有六尚,即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书。“尚”就是管的意思,“六尚”同为宫廷中的卑职。“尚书”因所管是“书”,工作涉及了政治事务,使其具有了皇帝私人秘书身份。因为是君主的私人秘书,权力自然容易膨胀,其组织也日渐复杂。汉武帝“游宴后庭”后,为强化君主集权,与朝廷大臣关系日益疏远。为有效处理政务,汉武帝设立了“内朝”(即中朝),尚书职权逐步扩大,逐渐侵夺了御史、丞相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1)诛罚刑赏,弹劾百官;(2)出纳王命,参与机要;(3)选任官吏,考课殿最。[2]与此相适应,尚书的组织架构也逐步健全,东汉时,尚书机构发展成为“尚书台”,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魏晋以降,“省”逐渐成为中央政府机构的通称,故改称“尚书省”。[3]
“中书”之名始于汉武帝,初由宫廷中的宦者担任。在后宫游宴时,汉武帝使宦者“内事尚书”,称为中书谒者,简称“中书”。可见当时之“中书”还是尚书的一部分,是以宦官身份在禁中工作的尚书人员。汉成帝时废除宦官担任之“中书”,“尚书台”成为君主的主要施政机构。“尚书台”掌管行政、出令,权力急剧膨胀,地位逐步凌驾于三公之上,使皇帝感到了恐惧。皇帝为维护皇权,就必然要限制“尚书”的权力。于是,在“内朝”基础上,中书机构逐渐得到发展。公元220年,魏文帝建“中书省”,其前身是魏国的秘书。《三国志·魏书·刘放传》记载:“黄初初,改秘书为中书,以(刘)放为监、(孙)资为令”,并“各加给事中”。同卷注引《魏氏春秋》称:“明帝‘计未有所出,如中书省以问监、令”,至此,中书成为独立机构,并以“省”为名,专司诏令。[4]由此可见,“中书省”的决策权是从尚书手中分割去的,它一开始就是发令机构。自魏至唐,几经变化,但其发令性质基本未变。南朝时期,中书舍人崛起并参预政治,这为庶族参政打开了方便之门。[5]
“门下”是“黄门之下”的简称,西汉已见其名。东汉献帝之初成立“侍中寺”,侍中与黄门侍郎并定员定职,属少府,宣告门下机构正式成立。东汉末,侍中、黄门侍郎职责是评议尚书机构的奏事。当时“尚书省”已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有军政事务都要通过尚书以奏章形式向皇帝汇报。但军政事务繁杂,皇帝个人精力有限,无法事必躬亲,又不愿给本已权重的尚书授予更多权力,于是皇帝就需由亲信组成专门机构来帮其处理朝政。魏晋时期,侍中常在天子左右“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6],自然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尚书章奏的专门机构。“门下省”正式定名于西晋。门下诸官历来都是宫官,其本职历来都是皇帝的侍从,它和出令、纳奏的中书、尚书不同,既非天子的秘书机构,又不是国家施政机构,它仅根据皇帝的意思对中书诏令、尚书奏章具有所谓“封驳权”。这里“封”有评审通过,可以弥封转呈皇帝或转发执行的意思;“驳”指奏章内容有不合时宜的,可以驳正或扣下不呈不发。事实上,“门下省”通过一些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途径,与“中书省”分享着决策权。这些途径主要有:经常与皇帝讨论军国大政,其建议、意见经常得到采纳;复审拟颁发的诏书;平尚书奏事等。[7]
二、“尚书”、“中书”、“门下”的发展
纵观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律:在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制下,皇权与相权经常存在着尖锐矛盾,一方面君主竭尽全力集权,以达到“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另一方面受个人精力、能力所限,君主必须使用宰辅机构。为了实行专制独裁,君主常以内侍近臣排抑外朝官员,以内朝侵夺外朝实权;当内朝官员掌握朝政,权势日益膨胀,威胁到皇权时,君主会重新复用心腹近臣以主内朝,抑压权臣,如此重复循环,以达到皇权的不断强化。尚书、中书、门下的职权和地位的变迁过程正是这一规律使然。
“三省制”经过汉代的孕育,至曹魏时“尚书省”已经成立,“门下省”和“中书省”已完全脱离少府,成为独立机构。三省之间相互制约,相辅相成。隋初“易周氏官仪,依汉魏之旧”,实行以“三省制”为核心的宰相制度,并加以改进。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使“三省制”更加成熟。
三、唐代三省制的建立
“三省制”经数百年演变、发展,到唐代前期才真正构成了“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受而行之”的行政体制。
(一)三省制的三个内涵因素
唐之“三省制”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内涵因素,即三省制、三省首长制、三省并重制。[8]
1、三省制。《震泽长语》记:“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由此可见,三省之间各有专司,分权明确。
2、三省省长制。《新唐书·百官一》载:“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可见三省首长制有三个特点:一是宰相必须是三省首长,即尚书令、侍中、中书令。二是三省首长必须是真宰相,即有“宰相职”,能够“平章政事”。三是三省首长实行集体领导,即“共议国政”。[9]
3、三省并重制。《震泽长语》载:“唐初始合三省”,“合”就是把三省联合成一个有机体,达到平衡、平均三省地位和权力的目的。这就是三省并重制。例如:由于“尚书省”人多事繁,实际权力地位要重于中书、门下省,所以唐初保留了魏晋以来中书、门下的禁中内省,却取消了尚书的禁中内省,将尚书彻底分出禁外。同时还分别建立了各省的三级基本组织,平衡了中书、门下两省的直属、文属,这样就使三省内亲外重,各有优势,互为平衡。
三省制、三省首长制、三省并重制的同时建立,意味着“三省制”所需要的人的因素、组织因素和权力因素得到满足,且三个因素相互牵制、相互协调,避免某一部门的专断,这标志着三省制这一联合有机体的完全建立。
(二)三省职责分工及组织架构
1、中书省。中书省的主要职权是起草诏命,颁发制敕,是中央政府的制令机关,起制令、决策的功能。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二人、正二品),其职“掌军国之政令,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10]。下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
2、门下省。门下省的主要职权是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命法令,有封驳、奏请之权,同时它还可以根据君主旨意审核各地向中央上书的奏折。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二人,正三品),其职“掌出纳帝命,总典吏职,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下置门下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其属官主要有左散骑常侍(二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间。左谏议大夫(四人,正四品),掌谏净得失,侍从赞相。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校对事。此外,置纳言、给事黄门侍郎等职,分管具体事务。
3、尚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施行制敕”。中书、门下发出的制敕,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或者根据制敕精神制成政令下达有关部门。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一人,正二品,唐太宗即位前曾任此职,为避讳,例不复置),掌典百官。左、右仆射各一人,实为本省正副首长。下置左、右承正各一人(左承正四品上,右垂正四品下)主持省内日常事务。尚书省下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处理全国事务。
(三)三省制的运转机制
在唐朝,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审议(监督),尚书省掌执行。由于中书、门下关系密切,它们合称“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南省”。唐朝决策、审议、执行的运转机制大致是这样的:凡军国大政的制敕起草先由皇帝交付中书省,中书省中书舍人杂署其名,各草拟一份,此谓“五花判事”。由中书侍郎、中书令补充修润后,交皇帝审阅。皇帝审阅后再下达中书省。中书省把草拟的制敕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如果认为不当,可退还中书省,这种审议权叫“涂归”、“封驳”、“封还”。中书省经过修改后,将草拟的制敕再向皇帝奏报,待画敕得旨后再经中书省交付门下省。如果门下省认可,则交付尚书省执行。据《朱子语类》载:“唐制,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以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还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付门下。若可行,门下又下尚书省,尚书但主书撰奉行而已”。这种上下反复、草拟、封驳、审定制敕出令的做法,唐时称为“驳下”、“论执”。
四、评价
(一)唐代三省制优点
1、三权分立:
唐代三省制使宰相无法专政。一道法令的颁发必须经过三省,中书省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核法令,尚书省执行法令。在三省制下,宰相职权一分为三,使相权彻底分化,令其互相牵制,有效地避免了权臣的出现。
2、节制君权:
三省制下,皇帝所颁一切政令,未经中书、门下两省通过,便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弥补君主才干之不足,对君主专制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3、集思广益:
唐太宗时设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长官会议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长官外,其他级别较低的官员,只要在其原官衔下加上“平章政事”等名号,便有资格参加政事堂会议。因此通过集体议政,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能增加决策效率,弥补决策者某些方面能力的不足。
4、职责分明:
三省制对各部门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且对部门员额也有严格限制,可谓组织精密、分工明细。
(二)唐代三省制弊端
因为三省制下使原来独立的相权分属三个部门,结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职责混淆,虽有政事堂之设以协调矛盾,确时常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因此“每议政之际,是非蜂起,上不能决也。”且由于相权分散,导致了中唐以后,牛李党争、宦官专权等弊政的出现。
然而,瑕不掩瑜,就整体而言,唐代三省制的优点是主要的,它的建立在中国封建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宰相制度进入了成熟阶段,后世的宰相制度基本沿袭了其组织框架和精神内涵。
[1]《宋书·百官上》
[2]李孔怀:《中国古代政治与行政制度》第76-77页
[3]东汉学者仲长统指出:“(刘秀)慢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里所说的“台阁”即尚书台
[4]《太平御览·引“晋诸公赞”》
[5]《南齐书·幸臣传序》
[6]《晋书·职官志)
[7]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第202页
[8]王素:《三省制略论》第七章
[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10]《大唐六典·中书省》
Three provinces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refers to by the Secretariat to the main decision-making,a main consider⁃ation,Shangshu,chief executive of a prime minister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cholars usually think that the three provinces of the Tang Dynasty is a sign of the maturity of Chinese feudal society.It has three power division,monarchical power control,brainstorming,clear responsibility etc.advantage,later the prime minister system basically followed the organization frame and spiritual connotation.
Tang Dynasty;Three provinces system;deliberation;decision;execution;maturity;sep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power control
阳桃,中学一级教师,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中学历史教研组组长,多年来从事高中一线教学和高考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