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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民自治下的贿选

2016-07-10石王优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8期
关键词:官本位选举人拉票

石王优

[摘 要]农村贿选问题的时常发生,对农村的和谐、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但因其隐晦性,复杂性,长期以来一直无法避免,无法彻底根除。近期云南通知的发布,明确了贿选了九种的表现形式。本文分析了产生贿选的原因: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经济利益的驱使,家族利益的驱使等,应该加大对村民和村干部的思想教育以及加大法律监管,完善司法程序,以确保把贿选这种不良现象的危害降到最小化。

[关键词]贿选;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1 贿选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1 贿选的内涵

所谓贿选,即竞选人在选举前后通过一定的物质利益或承诺对参加选举的代表以及选民进行贿赂,使自己的选票得以领先于其他竞选者。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选的人,贿选的对象主要是享有选举权的选民们。贿选的主要方式是给予选举人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即竞选者在选举中通过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

1.2 贿选的表现形式

近日,昆明出台了《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情气正的通知》,其中,针对村(社区)选举认定贿选标准模糊的问题,首次明确了9种贿选行为的标准和界限:

①向拥有选票权的村民赠送现金、支付凭证等东西进行拉票;②为选举人提供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③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④以交保证金形式或许诺进行拉票;⑤以许诺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好处等进行拉票;⑥以违反规定分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进行拉票;⑦给予某种利益,进行拉票;⑧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⑨以及发动亲朋好友,组团、集体拉票。

总的来说,大体分为两类:

1.2.1直接贿选:①②③直接向选举人赠送钱财、物品。贿选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随着进几年广场舞的盛行,好多被选举人打着送衣服以及设备的名义行贿赂之实,真是防不胜防。另外,贿选方式并不拘泥于现金的发放,现代人们热衷于旅游、健身,那些投机取巧之人就给村民健身卡,带领他们出去旅游观光。大部分村民觉得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短,并不肯轻易揭发。

1.2.2 间接贿选:④⑤⑥⑦⑧⑨间接向选举人实施贿赂,未上任之前承诺给你一定的好处,多发给你一些东西或少交一些东西来免除你的经济压力。承诺为村里铺路修桥,施小恩小惠来达到获取选票的目的。

总之,不论什么样的贿选方式,大部分是与经济利益有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贿选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隐蔽化,导致取证越来越困难。

2 贿选产生的原因

2.1 干部领导

2.1.1 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指是否当官或官职大小来评价一个人,来衡量其社会地位高低的“官位为上”的观念。这种思想不仅仅存在于落后的封建王朝,人们以官位高低或出任官职人数来评判一个家族的兴荣,在当今社会同样也不可避免。在经济高度发展、思想多元化的今天,官本位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识中仍然根深蒂固,绝大多数人愿意从政只为获得更多的财富,他们认为当了官就等于掌握了财富,官越高权越大钱越多。他们甚至宣称当官就是为了发财,要不请他都不去,只有少数人是真心真意的为人民服务。

官本位思想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封建社会中大多朝代实行世袭制,而那些寒门子弟为了改变自己及家族的命运,只能通过读书来获得地位,一旦他们当官拥有了权利,其思想或受其家人影响,很大程度上会接受别人的贿赂,他们认为只有把钱攥在手里,才没有白当这个官。古代多少读书人为了入仕,十年寒窗苦读甚至有的人到老也在考取功名,只因为当了官才有好日子过,不会受人凌辱,才可以光宗耀祖。古有科举考试,现今公务员考试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官本位思想,一旦成为公务员,工作搞定,退休了也不愁吃喝,俗称“铁饭碗”,成为不会失业的那一类人,高枕无忧,“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连带着整个家族都会发展强大,达到光宗耀祖的目的。总而言之,光宗耀祖这个传统思想极大的加强了官本位思想。

2.1.2 特权思想的泛滥:特权思想,就是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自己利益大于一切,别人都应该为他服务。具体表现为思想上狂妄,态度上气势凌人,行为上飞扬跋扈,在一方称大,认为别人的利益都不值一提,践踏别人的尊严,损害别人利益。公车私用,借外出考察之名为自己赚上一笔,利用职权关系,将一些不正当的消费转化为公共服务的支出费用;更有甚者,甚至想模仿古代的世袭制,随意安排自己子女及亲属从事政府相关的工作。

特权思想破坏了公平正义,导致机会不公平、规则不公平;践踏法治环境,自己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天高皇帝远,自己独霸一方;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将‘一切为了群众,为了群众一切转化为‘一切为了自己,为了自己一切;阻碍了改革的发展,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助长了腐败之风,加强了官僚主义,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

2.1.3 集体主义下经济利益的驱使:借着集体主义的东风,钻集体主义的空子,中饱私囊。大部分为官者认为,在农村这么大的背景下,在集体主义的环境中,收受那么一点钱财、在工作范围内趁机捞点好处、趁着农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时机积攒点家当是无可厚非的。他们认为只有当官之后,才拥有分配权,才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达到利益最大化。

2.2 村民

2.2.1 现实利益的驱使:选举中,选举人有意或无意的许诺村民利益,或给予他们小恩小惠,免费发放油米来笼络人心。对于村民来说,谁当村干部对他们来说都一样,所以他们只关注谁给他们好处,或谁给的多来做出判断,并不在乎那一张选票到底意味着什么,有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只专注于他们所获得的小恩小利。

2.2.2 法律意识的淡薄:在落后的乡村,大部分村民并没有多高的文化水平,更不用说对法律的了解,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那张选票有多么重要,在他们眼中那或许只是一张纸而已,他们并不了解参与权,选举权,有可能出卖自己的选举权和参与权。在一些穷困的地方,青壮年的劳动力大都外出打工,只留下上了年纪的老人和尚未懂事的孩子,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他们更加没有明确的法律知识,对法律了解少之又少。

2.2.3 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传统大国,拥有许多优秀的思想。其中家族观念和朋友关系影响较为深远,假如被选举人有自己的同姓亲戚,毋庸置疑会投给他,不管这个人是否足够优秀,是否有能力胜任,只是一个名字就足够了;朋友观,为了朋友都可以两肋插刀,何况是投票这么简单的小事,自然义不容辞;邻里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的,“远亲不如近邻”,投给自己邻居或许能拿到更多的好处。就是以上种种,才导致选举时极易出现派系斗争,为了官位不惜大打出手,闹得村里鸡犬不宁,给选举带来无法避免的麻烦,给选举结果产生极大的严重的不良后果。

3 贿选的应对措施

3.1 领导干部

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做一名合格共产党人。

3.1.1加强领导干部时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三个倡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党员干部,理应加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只有做好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才可以达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如何做到爱国呢?通过电视、网络等现代手段认真学习党的指示,领会党的精神,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尽到党员的责任,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如何做到敬业呢?就是想百姓所想,做百姓想做之事,做一个人民的好公仆,而不是损公利己,当一名尽职的基层干部,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打好最坚实的基础,牢牢把握好民生,解决好农民关心的问题;如何做到诚信呢?就是承诺百姓的事情一定要办好,不要推脱,不要推卸责任,干部以身作则,为创造和谐的乡村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如何做到友善呢?就是摒除特权思想,不要认为自己高人一等,要与民同乐,要与农民近距离的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体会他们的辛劳,与他们协同发展。只有思想进步了,行动才会有更大的进步。

3.1.2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双重考核,德行和政绩并重:对干部的考核,不仅仅要看他的政绩,为人民做出了多大贡献,谋取了多少利益,更重要的是看他的品行。一旦品行出现了问题,作再大的贡献也是不值得赞颂的。对党员的考察:第一,采访群众。通过对群众的调查走访,基本上可以得出准确的答案。一个党员是否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还可以警醒党员干部使用权力的范畴,体现权为民所用。第二,通过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有理有据的评价。

3.1.3强化党员干部权力道德教育,做到服务于民:强化党员干部权力道德教育,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自己的权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做危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当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3.2 村民

加强村民法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不姑息养奸。

3.2.1强化村民责任意识:由于大部分村民文化水平较低,并不知道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赋予选民选举权,同时要求选民为自己的行为即投票负责。这就要求选举小组应做好引导村民从集体利益出发来对待选举权的工作,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3.2.2 强化村民“干部”意识:“干部”并不是权力的象征,而是人民的公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致使一些人为了发财不择手段,而权力被认为是获取利益的最快捷手段。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又开始泛滥,与公仆思想格格不入。因此,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干部”意识,“做官”意识,意识到干部是为村民服务的,真正作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2.3 培养村民民主意识:首先,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教育。村民要加强学习,正确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价值,要正确行使权利,其选举动机要摆脱派性和私利。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使其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必须在加强思想教育上下工夫,以提高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觉悟和能力,使其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民主诉求,选出能够保护和代表自己利益的当家人。

3.3 政府

加强政府监督,加快法律的制定,精准抓贿选。

3.3.1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在两委会之外成立一个监督机构,监督两委会的选举、运行。由于贿选的隐晦性导致取证难,一旦发现任何不利于人民的情况,应该尽最大努力保留证据,上报相关机构,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3.2 加强村委会选举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选举时,可以邀请媒体记者记录,或利用网络等工具对选举过程加以记录,使过程公开化,尽量避免贿选情况发生。或者选票当场分发,不给被选举人贿赂的机会,当场投票当场选举当场出结果,既提高了效率,又减少了贿选发生的概率。

3.3.3 不断强化政府的指导作用、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目前大部分地方普遍采取奖赏制度,没有上升到以行政手段来约束的意识。行政手段是村委会选举中解决选举纠纷和处理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构成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监督作用。现有的处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起到了约束制止的作用,但还有很大的空白之处没有涉及到,同时现有的处分制度并不是很完善的,没有深入本质,只是层面化的体现,导致一些干部肆无忌惮,一意孤行。

村民自治中的贿选很难根除,贿选方式的多样性、隐晦性,导致贿选取证难,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党章,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村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做一名新农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力度,加强执法强度,只有这样才能将贿选的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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