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倒卖玉米与滴滴的辩护
2016-07-07
南方周末评论员 陈斌
听起来像天方夜谭。日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判决: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一缓二。其“犯罪情节”是“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从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再卖给粮库,也触犯刑律?
根据国务院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想从事粮食收购的,必须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这个条例2016年2月修订过,简化了对粮食收购者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要求,呼应了“简政放权”的大势,但第9条仍原封不动保留下来了。违反了这一条,就有可能触犯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第一种类型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从成文法的角度,上述案件的法理逻辑就这样简单。但为什么网上对此案有那么多调侃与异议?是网民太民粹,抑或折射了制定法与民众内心之法或自然法之间的某种张力?
有些法律是符合民众内心的“法感情”的,如强奸杀人被受大刑,这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符合的情形。有些制定法与民众的“法感情”是有冲突的,就要细加辨析了,可能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恶法,也可能是反直觉的良法。
具体到非法经营罪,可别想当然地以为管的是黄赌毒,那些有其他罪名管着呢。非法经营罪管的基本是没有行业准入牌照的经营行为。有这一条为后盾,行业准入牌照制度才能建立得起来,牌照才会值钱,产生“垄断租金”。
上述案件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假设别的粮食收购商都是有粮食行政部门颁发的准入牌照的,并且牌照颁发的数量是受限的,远远低于自由竞争之下的商家数量,那这个牌照就有租金了;这样的话,如果听任李某无准入牌照的经营行为,就会鼓励更多的人效仿,牌照价值就会归零。为了防止牌照价值归零,既得利益者必然会行动起来。
其实,如果要以非法经营罪入罪的话,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滴滴吧。共享经济有两种典型创新,一种是Uber与效仿者滴滴,地球人与中国人基本都知道;一种是airbnb,把家中多余的房间与床位通过平台出租出去。放在一起看,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几乎没有听说酒店旅舍经营者与监管者要剿杀airbnb的,但在全世界与中国,出租车行业与监管者要禁止Uber与滴滴的呼声一直不小,原因何在?
这是因为,酒店旅舍行业,行业准入门槛很低,接近于自由竞争,所以准入牌照几乎没有租金。面对新的竞争者入场,酒店旅舍经营者也就没有动力向监管部门施加压力,以维护基本不值钱的准入牌照。行业监管者也没有动力严格执法,对无准入牌照的严加打压。
出租车行业,正好相反。全球除了少数城市是放开经营牌照的,绝大多数城市搞的都是经营牌照数量管制,使得牌照颁发的数量远低于自由竞争之下的出租车数量。这样,每张出租车经营牌照就值很多的钱。Uber与滴滴加入竞争,令广义的出租车数量迅速向自由竞争之下的数量接近,大幅度削减了持牌出租车的租金。所以必然遭到出租车行业的一致反对,他们有强烈的动机要求监管者打击“非法运营”。而监管者的部门利益也受到自由竞争的冲击,本身也有强烈的动机维护部门既得利益,维护权力的经济价值。
所以要论非法经营,airbnb与Uber、滴滴平台下的服务供给者及平台本身都有“非法经营”的嫌疑,一个好整以暇,一个险中求生,只不过是因为它们进入的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不一样、监管环境不一样。要冲击行业旧玩家与监管者两个既得利益的创新,面临的政策风险更大,如果没有一定的舆论及高层对创新的背书,分分钟可能被“非法经营”了。
可见,从经济学逻辑来看,玉米收购与Uber面临的问题是同构的。因为Uber是新经济,也让普通人享受更便利的交通,所以赢得了舆论。玉米收购看起来太旧太老土,但也一样需要舆论的支持与同情,这是改变不合理监管的重要推力。
对于监管或行政许可,并不是说一概不需要。设立监管或行政许可总是能找到一些正当理由的,例如要控制某些风险,所以对经营者的资质要有某种标准。如何确认一种监管是必要的?其一,如果监管带来的新的风险与社会成本+监管施加给监管者与经营者的直接成本<监管要避免的某些风险,那这种监管就是有必要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监管。
其二,从市场参与者的数量来看,如果行业准入管制只是令经营者数量比自由竞争之下稍低,准入管制几乎没有市场价值,原有的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都没有形成既得利益,这种监管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市场效率的破坏者。
所谓简政放权与减少行政审批改革,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的不合理监管,让市场恢复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调动所有人、所有企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