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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对小微企业的影响研究

2016-07-06刘玲玲崔慧刘颖杰施敏杰王涵镱

中国市场 2016年24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小微企业

刘玲玲+崔慧+刘颖杰+施敏杰+王涵镱

[摘 要]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这一政策的颁布对于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文章通过对其内容的进一步分析,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探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现金流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4.191

1 颁布背景

本文所称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小型微利企业,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在2011年11月提出的。通常,小微企业的判定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才是新政所说小微企业。

在中国,小微企业具有其独特的灵活性,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应纳税额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因此,他们的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从行业类别来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六大行业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即生物药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第二部分是适用于所有企业,就是说如果企业所处行业不在这六大行业之中,就只能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扣除政策。

2 扣除政策

2.1 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二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以及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折余价值部分;三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并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2.2 缩短折旧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

缩短折旧年限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并且都是针对201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一是六大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二是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并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三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主要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缩短折旧年限是指针对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原来税法规定的60%;针对新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原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3 新政策带来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3.1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3.1.1 对企业纳税额的影响

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是在所得税前扣除,新政策实施后的最大好处就是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使得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去购买新设备,研发新产品,增强企业未来的竞争能力。

例如:甲公司(小微企业)2014年4月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一台,原值70万元,预计仪器可使用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当年应计提折旧数=700000/10×8/12=46667元

会计分录应该是:借:管理费用 46667

贷:累计折旧 46667

购入当年享有的所得税节税收益为:46667×20%=9333.4元

而在新政策实施之后:由于企业购入研发设备的单位价值小于100万元,所以在购入当年就应该将7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则应为:借:管理费用 700000

贷:累计折旧 700000

购入当年享有的节税收益为:700000×20%=140000元

因此可以看出:新政策实施之后,可以使企业当年所得税少交了140000-9333.4=130666.6元,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1.2 对企业纳税时间的影响

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加速折旧,由于前几年计提折旧多,降低了利润,导致所得税减少;后几年计提折旧少,导致所得税增加。由于折旧总额不变,所得税总值上不会有太多的减免,但时间上有优惠,相当于递延纳税。对企业来说,这无疑是缓解企业当前的现金压力,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的好办法。

3.2 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3.2.1 新政策对企业当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的条款

新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样就不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净利润。因为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所得税费用是不会改变的。因此,企业应在不改变原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前提下,只调整会计政策与税务政策的折旧额差异。

例如:该公司2014年度收入1200万元,不包括财务费用的总成本为600万元,该公司于2014年3月购入一台价值80万元的研发仪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可使用10年,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2014年当年应计提折旧数=80/10×9/12=6万元,假定该企业当年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新政策实施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600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600×20%=120万元

企业净利润=600-120=480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0

而新政策实施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80-6)=526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526×20%=105.2万元

企业净利润=600-120=480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5.2

递延所得税负债 14.8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政策实施前后,企业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改变,但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确减少了,由原来的120万元减少到现在的105.2万元。

3.2.2 新政策对企业当期利润影响较小的条款

新政策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购买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如果企业大量存在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并且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按照5年或10年计提折旧,新政之前会计核算会非常烦琐。实施新政后,企业可将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这样对企业净利润影响较小,这样子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而且降低了成本。

3.2.3 新政策对企业当期利润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一,企业可按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但仅仅是针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且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第二,允许企业按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限制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进的,范围也只是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如果缩短了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相比较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期会计净利润将会减少,因为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多计提了。

承接上例,该公司于2014年3月购入一台价值200万元的研发仪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可使用10年,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2014年当年应计提折旧数=200/10×9/12=15万元,假定该企业当年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新政实施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600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600×20%=120万元

企业净利润=600-120=480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0

而新政策实施后: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之后,企业当年应计提折旧数=200×2/10×9/12=30万元

此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30-15)=58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85×20%=117万元

企业当年净利润=585-117=468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7

递延所得税负债 3

因此,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新政策实施后对企业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较大,由于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的减少,由原来的150万元降到现在的120万元,因此企业当期会计净利润也必将减少,从上面可以看出,由于应纳所得税这一方面的变化,使得企业净利润减少了480-468=12万元。

3.3 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的影响

加速折旧企业税收政策使得企业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增加,相当于企业推迟交税,国家将税款“贷款”给企业,减少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缓解了当期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加了现金流,有利于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升级,促进企业更有信心继续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一政策实施,并未实质性为企业减少税负,而只是将税负延后而已,企业必须准确理解与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正确使用《折旧新政》,才能最大化企业价值。

3.4 对企业未来的竞争能力和融资能力的影响

在目前宏观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了企业现金流,缓解了企业短期资金链的压力,企业少缴的税可以用于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未来的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做大做强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4 结 论

如今,小微企业已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血液”,是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路径,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点与落脚点,因此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4〕75号,201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2014.

[3]马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对企业纳税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1).

[4]章伟程.浅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4(5).

[5]张建华.固定资产更新政策中的折旧和税收问题[J].财会月刊,2013(2).

[6]李凤英.加速折旧法在企业应用中的优越性[J].包钢科技,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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