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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困境之路径

2016-07-05王彦卉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王彦卉

摘 要: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证人不愿出庭的现象,致使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本文对如何有效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进行了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路径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证人不愿出庭的现象,致使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证人作证强制性条款,致证人出庭作证陷入困境。本文对如何有效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进行了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证人不愿出庭的现象,从而造成控辩双方只能宣读各自的证言,尤其当涉及到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时出现了难以分辨的真伪,从而最终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证人作证强制性条款,也导致了证人在诉讼中往往采用书面证词的方式提交而很少出庭作证,这就造成了我国司法中证人须到庭作证的规定在庭审中形同虚设。

二、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亟需完善之处

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格证人主体包括单位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指的是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到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这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对证人主体适格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笔者认为将单位纳入到证人主体中是不科学的,因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其不能親自接触、感受到事实。

2.对证人无法出庭例外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证人有困难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出庭,可以提交出面证言。但是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证人由于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出于各种顾虑,是不愿意出庭的,法律用以这样宽泛的证明,违反了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法律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

3.对伪证行为的预防和制裁缺乏力度

我国在保障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时候,也要加强对于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大量的伪证行为不但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有悖于司法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由于对证人伪证处罚不力,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困境的破解路径

1.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益并不完善,没有相应的事前预防策略,对其家人安全保障没有明确提出,只注重对证人进行事后保护,使得很多证人在出庭作证前顾虑被打击报复。因此,为了提升证人出庭率,需要建立较全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使证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保障。保证证人的人身权利,需要对证人进行相应保护,另外还要维护其妻子、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威胁。同时,还要对证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证人的法制观念,加强对证人家庭的保护,使证人证言更具真实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2.经济补偿原则

证人出庭作证难免会出现必要的开支,甚至其经济会遭致额外的损失,但中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证人在出庭过程出现的合理费用进行规定,没有对其经济补偿进行规定。所以,为了避免证人被其中一方当事人收买,或拒不出庭作证,需要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进行规定。对证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应先确定相应的补偿范围,包括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奖金等方面的内容,其次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出现的相应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进行规定。

3.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制度

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其证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甚至出现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误导审判员的判断,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具有阻碍作用。因此,为了加强证人出庭制度,对证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就需要加强证人的宣誓制度,让证人在心理上受到制约,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做出真实的证言。在目前中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只是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要对证人出庭作证提前通知,并且告知其在开庭审理中做出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证人证前的宣誓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4.加强对伪证行为及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行为进行民事制裁

证人出庭作出伪证是一种主观上的偏袒行为,其在衡量利害关系后作出的虚假言论对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具有损害性,影响了案件审判的正常进行。所以,要对伪证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证人对出相应的法律制裁。《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指出,当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伪造了重要的证据,做出虚假证言,严重妨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情节及性质的轻重对证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对造成犯罪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仅仅是原则上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要对证人的伪证行为加强惩戒,根据案件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伪证行为分配罚款数额,完善相应的立法,避免证人出庭作证时做出虚假的言行。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致使司法实务很难展开,做有效的制度就是制裁,相关证人不得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履行自己的证人义务。

5.对适格证人主体进行合理界定

废除单位的证人资格。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真实感受,所以不能亲自出庭,接受法院一系列质询和询问,且单位作伪证的时候,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将其与自然人视为具有同等资格的证人,是不完善且不公平的。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2]高洪宾、何海彬,《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3]谢晖,《价值重构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4]汪静、李晓琴,《试析民事诉讼证人保护之措施》,景德镇学院学报,2014年

[5]张晓雪,《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析》,法制博览,2015年

[6]苟洋,钟海涛,李远谋,《试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4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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