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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场域中三重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
——基于对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的调研

2016-07-01穆程林刘伟红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博弈

穆程林,刘伟红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济南250014)



村民自治场域中三重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
——基于对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的调研

穆程林,刘伟红

(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济南250014)

摘要:对村庄权力结构的研究是对村庄政治研究的基础。目前我国村庄权力结构呈现出“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三重权力博弈的特征,本文在对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构建了三重权力博弈的分析框架,以新型农村社区为例对村民自治场域中三重权力主体之间是如何进行博弈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对新型农村社区权力主体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博弈呈现出非均衡性特征。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制精英居于权威性地位掩盖了代理人角色;二是普通村民在政治参与中的政治冷漠与依附性;三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权力界限不明确。

关键词: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博弈

一、村民自治场域中的三重权力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在农村基层社会的一项制度性嵌入,在我国农村已运行三十余载,而村民自治的过程亦是权力主体间不断博弈的过程,为表达出博弈的异质性、互动性空间特征,我们借用皮尔埃.布迪厄的“场域”,具体分析村民自治场域中三重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一个村庄作为一个微观的自治场域,同一村庄内部村民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村民的政治经济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关于村庄权力的划分,费孝通在研究传统乡土社会权力结构时,区分了同意权力、横暴权力、教化权力这三种基本权力类型。[1]32杜赞奇在20世纪上半叶将华北地区村庄权力结构划分为盈利性经纪和保护型经纪。[2]贺雪峰则将村庄权力划分为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3]本文对村庄权力博弈的分析正是基于贺雪峰“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三个层次的划分。那些在政治领域拥有一定话语权、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及更高社会地位的村民是村庄精英,村庄精英又可分为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体制精英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的村庄精英,而非体制精英则是未经法定程序但为村民认可的村庄精英。在一个村庄中除了村庄精英,占村民多数的是普通村民,他们是村庄自治的权力主体。

(一)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精英

体制或体制内精英是掌握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干部,即我们俗称的村两委。在传统的“县政绅治”村庄治理体系中不存在村庄层次的体制精英,直到20世纪初叶,为提高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资源汲取能力,行政权力的触角才延伸至村庄层次,体制精英成为国家行政权力延伸的代理人,村庄才有了体制精英。[4]村党支部是在建国后正式成立的,中国共产党首次实现了将国家权力的末梢延伸至农村每家每户的目标,同时也实现了国家对农村社会强有力的控制;[5]人民公社时期,村党支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言人,发挥着领导村庄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村党支部成员自然成为了村庄治理中的体制精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农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体制精英也由此增加了新的面孔——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务治理的合法代理人。但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的定位则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党的章程,下级党支部要服从上级党支部的领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村委会仍然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它至少有一半是在体制内的。至此,我国新时期村庄体制精英的组成已经非常明显了,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

(二)享有较高经济社会资源的非体制精英

非体制精英在村庄中主要是以宗族族长、经济能手、党员、教师、医生、退休人员为主。在“县政绅治”的传统村庄治理中,县以下不设政府及其派出组织,乡村自主治理的主体是家境富裕、德高望重的乡绅或宗族族长。建国以后,传统的乡村自主治理体系被摧毁,而新的非体制精英逐步渗入村庄治理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政治上,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放松了管制,为宗族族长等掌握传统权力资源的村庄精英回归提供了平台;经济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庄中先富起来的经济能人亦开始在村庄治理中寻求新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认同,经济能手与传统精英的回归开始填补体制精英影响力减弱后出现的村庄秩序空白。[6]

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不同,他们未能掌握村里的正式权力资源,也不是全体村民的法定代理人。但是非体制精英亦有他们的独特优势:握有优于普通村民的经济社会资源,具有较强的政治洞察力,没有接受政府任务的公共职责,在村庄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非体制精英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往往具有更理想的政治利益诉求,自治权力意识更强,甚至希望成为体制内精英。在村庄三重权力结构中,非体制精英是制衡体制精英的主力,但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非体制精英往往受到体制精英的各种抵制。

(三)村民自治主体——普通村民

普通村民占全部村庄成员的绝大多数,是村庄自治实践的权力主体。自古以来,我国民间治理并不缺乏自治行为,但是却没有村民自治的制度传统,大部分村民在公共事务面前乐于观望而喜于“搭便车”,普遍缺乏自治能力和自治意识。而从村民自治的目的来看,村民自治是为了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在村民自主的基础上实现村务自理,没有村民的自主行为就没有村民自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当前的村民自主能力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村民自治任重而道远。

二、村民自治场域中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以X、Y、Z新型农村社区为例

目前“村改居”新型农村社区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这就使得村民自治场域在居住环境上发生了明显改观,部分村庄已经实现了村改居,但社区组织运行方式却依然延续了村庄时代的旧有模式,基层社区治理的体制内架构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但空间转移、资源重组、需求结构的调整却为社区中的非体制精英开拓了更加宽广的空间,使其呈现出新的特征,传统型与现代型非体制精英对普通居民的影响力有提升的趋势。为更好地展示新型村庄社区自治中三重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状态,我们调研了山东省中部和西部的三个新型社区。

(一)X、Y、Z社区基本情况

X、Y、Z社区是村改居后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经济分化程度高。其中,X社区经历过四次拆迁,在居住环境上实现了集中化,社区居民多为原X村村民,另有部分铁路、公路职工入住,零散的外来购房者也占一定比例。X村以煤炭资源和创办集体经济起家,煤炭资源枯竭后村内集体企业也基本完成了私有化转型,当前社区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加油站租赁、土地租赁、房屋租赁费等,居民以打工为主、种植业为辅。Y村名义上改为居委会,居住环境依然是旧村平房,该村村民基本上不再从事种植业,以煤矿工人和外出打零工为主,因为经过2009年的土地流转,土地基本上流转到几个种植大户手中,家庭农场在该村已经初具规模,该社区现有多个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Z村10年前已改建制为居委会,但仍在旧村平房内居住,拆迁的准备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居内土地在企业征用、煤矿塌陷之后,仅剩农田四百余亩,自上世纪末就统一归居委会打理,居民多在本村集体企业、附近煤矿、焦化企业务工。

(二)村民自治场域中三重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

新型农村社区作为全新的村民自治场域,三重权力的博弈既有合作博弈也有非合作博弈,博弈组合的状态取决于博弈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合作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非合作博弈是指参与者在行动选择时无法达成约束性的协议。合作博弈会在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产生,但是共同利益的存在并不必然产生合作博弈,由于不均衡博弈导致主体间收益的不平衡,从而导致博弈走向非合作状态。

1.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博弈

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博弈在村庄自治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在利益目标一致且分配适当的基础上,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会达成合作博弈,但非合作博弈出现的几率却要远高于前者。由于体制精英在一定地域范围掌握一定政治力量,其合法性得到居民及其他社会组织较为普遍的认同;而非体制精英则不具有体制精英的上述优势,但他们握有的优厚社会资源、组织能力同样需要得到其他个体及社会组织的认同,这种认同一旦获得必然削弱体制精英的权力支配能力和支配范围,因此两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就不可避免且具经常性。

表1中情景A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由于互信而产生的合作博弈。互信的合作博弈在新型社区的表现分为两个阶段:其一为选举阶段,其二为非选举阶段。在选举阶段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合作博弈一般体现为竞选者与助选者的联盟,[7]这种联盟可以是事先的约定也可以是临场的配合,在X村党支部选举中就出现了这种联盟。X村现任书记因组织关系不在本村而不能参加选举,街道组织部工作人员在宣布这一消息后曾引起会场骚动,但随着程序的推进暂时平静下来。经过“两推一选”,原村两委成员之一的胡某得票最多,此时参与选举的党员和村民代表作为村里的非体制精英采取了临场配合的策略,因为胡姓是X村大姓,而胡某原本就在村两委任职,与村民代表及党员多有接触。虽然投票者并不认为胡某是书记的最佳人选,但是他们依然采取了临场配合的态度,当然其中亦不乏胡某的助选者,在本次选举中体制精英胡某与其同宗人员及其助选者之间就达成了合作博弈。在非选举阶段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合作博弈则表现在解决社区集体性困境的合作事项上。Y社区在2009年完成了村内土地的流转,很多村民开始搞经济创收类的养殖场,但是作为个体的农民很难从银行申请到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Y社区的十个村民组织发起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在2014年4月份拿到了营业执照,该合作社的发起人宋某具有体制精英的身份,他是Y社区的报账员且拥有多个合作社法人代表头衔,其他发起者则是一些有一定经济能力并且有一定威望的非体制精英,该互助合作社现已集资180余万,其中150余万在流动中,所有收支都经过镇经管站的监督和管理。可以说互助合作社的成立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合作的结果,由于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可以盈利的,在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合作博弈中双方均获得了经济收益,并且体制精英获得了乡镇政府的嘉奖。

情景B是非体制精英试图合作而体制精英拒绝的不合作博弈。这种情况往往是非体制精英试图通过体制精英的合作获取某种收益,但是体制精英出于成本-收益及政治上的考虑拒绝合作。在X社区第十五届党支部选举之前,该社区中某家族的领头人找到原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询问其是否愿意买自己家族的选票,这一提议遭到刘某拒绝,并未达成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刘某在担任X村书记期间,为X村作了几件实事,深得村民信任,在村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无需拉选票;其二,刘某的党组织关系不在村里,按照组织程序不能参加本村的选举活动。但是后一种情况却不为大多数村民所知,所以才有卖选票的找上门。

情景C是体制精英寻求合作而非体制精英的拒绝的博弈。这种情况往往与双方的认知-行动体系、社会角色差异有关。在X社区的第四次搬迁中,村两委为达到政府的搬迁指标拿到拆迁款,积极寻求村民的合作,并在拆迁过程中积极宣传政府的差别性奖励措施,承诺五天之内拆迁完毕奖励五千元。但是,由于对拆迁方案的不认可,X村部分刘姓村民聚集在他们的“团体领袖”刘某周围拒绝拆迁。刘某作为该村的经济大户,在村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刘某对于补偿标准持有较大异议,其同姓叔表兄弟皆表示支持,导致村两委的拆迁动员以失败告终。

情景D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皆不合作。这种情况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利益分殊较大,导致在具体的行动选择面前无法达成约束性的协议。就新型社区而言,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不合作往往集中体现在选举中,尤其是不同利益团体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博弈。因为在选举中不同利益团体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利益是相悖的,通过选举,非体制精英可以实现进入“体制内”,这无疑将原来的体制精英挤出了“体制内”,这使得选举成为村庄场域中权力主体间最为激烈的博弈。

2.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博弈

受制度惯性及自治能力的影响,普通村民在自治实践中更容易扮演“随风倒”的角色,即立场模糊,易发生变化。这种状态会直接导致普通村民与体制精英博弈的劣势地位。但是新型农村社区的物质财富积累往往高于一般农村社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更加明显,传统的血缘、亲缘网络正在以新的形式表现于村民集体行动之中。

表2中情景A、B是体制精英合作状态下,因普通村民的合作和不合作而形成的两种博弈。情景A、B往往出现在符合基层政府要求的村级公共事务中,这时体制精英更愿意采取合作态度,而普通村民则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这种情况在村民“一事一议”制度中有所表现。“一事一议”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变迁过程中形成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后农业税时代,在“三提五统”取消后,用于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建设的费用改为“一事一议”。[8]例如,X社区老年公寓前面的水泥路是经过“一事一议”由村民集资修建的。“一事一议”要求议事程序的公平性,但是具体到修路决策时,公平性要求准确完整地计算出该公共事务给不同农户带来具体收益,然后估算出每个农户分担的成本,但是现有的技术难以完成这项估算,所以修路过程中只能采取平摊成本的方式。有老人住在老年公寓的农户因其收益高而合作,这部分村民与体制精英之间是情景A;但是那些没有老人住在老年公寓的农户因其收益低而不合作,这部分村民与体制精英之间是情景B。

情景C是普通村民有合作倾向而体制精英拒绝的博弈。这种情景表达了普通村民希望通过与体制精英的合作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愿望,但是遭到体制精英的拒绝。这种情况与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博弈中的B情景相似。例如在X社区中有部分外村购房者,他们虽然购买了房子并且在X社区居住,但因其户口不在本社区而不能享受与原居民一样的待遇,例如他们需要交纳物业费、水费等。他们在本社区的村民自治中也没有任何的政治权利,难以真正融入到社区。这些外村购房者想取得本社区户口,参与社区治理过程并享受社区福利待遇,但是体制精英认为会损害原村民的利益而选择不合作。

情景D是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都不合作。这种情况下考虑到选择合作会使自己利益受损,作为理性经济人双方都选择了不合作。例如在民主监督中,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都选择了不合作。大多数普通村民在村务监督中只想享受监督的成果而不想独自承担监督的成本,即不愿承担与村干部发生摩擦带来的负效应,因此普通村民在村务监督中选择了不合作;村干部在村务公开中大都存在走形式心态,不愿意把账目公开,在民主监督中体制精英也往往选择不合作

3.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博弈

在新型农村社区中,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博弈更多的是表3情景A双方合作博弈的情形。首先,在新型农村社区中,传统血缘型与现代经济型非体制精英并存且对普通村民皆具影响力,部分情况下两种精英类型还会发生共生,血缘关系与经济利益纠葛使得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从而为合作创造了条件。其次,普通村民相对薄弱的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源使其在面临家庭重大事件时应对乏力,而不得不选择与非体制精英的合作,而非体制精英在竞选及其他社会角色认同需求上也需要普通村民的合作,由此造就了双方合作博弈的达成。虽然传统血缘型非体制精英与现代经济型非体制精英有兼容发展的趋势,但仍有必要对其分类阐释。

表3情景A中,由于非体制精英存在传统型非体制精英和现代型非体制精英,因此普通村民与非体制精英的合作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中传统型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合作博弈往往表现在选举及红白喜事之中。X村的胡某就是典型的传统型非体制精英,他是胡姓里辈份最高者,曾任X村主任,现为居内图书管理员,本家有红白喜事时,胡某的主持角色已然成为一种惯例。虽然胡某的角色权限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在红白喜事中仍具有支配家族成员具体行为的威望。在农村社区中同一个家族成员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红白喜事在村里是家族的大事,事关全族荣辱,基于家族的共同利益传统型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达成了合作博弈。

现代型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合作博弈主要体现在经济组织中,例如家庭农场、资金互助合作社、个体企业等。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新型农村社区中经济大户和经济能人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凭借其相对充裕的经济资源及其雇工及借贷行为中渗透着人情、姻亲等社会因素,现代型非体制精英在进一步扩展其与普通村民之间经济关系的同时,亦扩展了其社会影响力,相比传统型非体制精英,现代型非体制精英的权威范围更广且更加强劲。例如前述Y社区中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是现代型非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达成合作博弈的典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利息比银行高、社会收益广泛,吸引了众多居民参加;相对银行来说,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程序简易,成功率高,吸引了不少居民的贷款申请。

表3中情景B多出现于“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的拉选票情景,新型农村社区非体制精英中多有试图通过换届选举进入体制内的情形,但是因其尚未展露的领导才能和公益精神,无法得到居民普遍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非体制精英会积极争取普通村民的合作。如果村中原两委班子的工作能力和公益精神普遍得到村民的认可,非体制精英试图通过交易行为获取普通村民合作的行为就会遭到拒绝。在我国农村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村民自治实践之后,村民对于他们的选举行为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经验认知,在原村委积极为集体谋取利益的前提下,非体制精英试图通过交易方式达成进入体制内的目的往往不能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同。越是发展的好的村庄,村两委越是稳定,村两委的稳定也为村庄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微观组织环境。

表3中C、D情景出现较少,在此,不再详述。

三、村民自治场域中三重权力博弈的问题分析

黑格尔、科耶夫、福山等人都强调了人类获得他人认可的欲望对于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新型农村社区中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权力博弈,皆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其获得他人认可的倾向。在村庄权力博弈具有良好的规范基础的前提下,三重权力之间的博弈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村庄自治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规范化制度建设还非常的稚嫩。权力博弈给村庄秩序与村庄治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首先,体制精英的博弈策略弱化了其村庄代理人的角色而强化了其政府代理人的权威;其次,非组织化村民在博弈中的弱势经历强化了其政治冷漠性和依附性,但博弈的经历也增强了其选择的能力;最后,非体制精英在村庄权力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其存在空间的狭小弱化了体制精英的发展压力,不利于村庄良性制度选择的形成。

(一)体制精英的权威性地位掩盖了代理人角色

体制精英的权威性地位阻碍了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的真正转变。通过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的合法代理人,虽然在产生途径上有别于委任和荐举产生体制精英的权威性自治,但是拥有选举权的村民只是在选举阶段可以选择代理人,选举后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发生制度性改变。[9]196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通常要通过集体决策或者由村民选举的代表进行间接集体决策,但村民代表会议往往流于形式,最后拍板的还是体制精英;在民主监督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存在理财不及时和走形式现象,难以形成对体制精英的真正制约监督。尽管非体制精英对体制精英有一定的制约力量,但是还是难以改变体制精英的垄断性地位。

在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博弈中,不难发现对于在上级政府考核范围的村级事务体制精英是一种合作态度,但是对合民意却不在基层政府考核范围的村级事务体制精英往往是一种不合作态度。体制精英的权力由村民赋予,但并没有对村民负责反而是对基层政府负责,反映出体制精英的权力与义务呈现不对等的状态。

(二)公地悲剧下的普通村民表现出的政治冷漠与依附性

普通村民手握自治权却没有明显的政治特征,无政治特征是指普通村民在政治参与中的政治冷漠现象。为什么普通村民拥有权力却不行使?首先,自治权属于全体村民就意味着“公地悲剧”的发生,加勒特.哈丁提出的“公地悲剧”是指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10]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自治权力属于全体村民,而权力的指向往往是村集体事务,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性质,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只要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往往是被最少得到照顾的事物”。[11]48其次,普通村民不愿承担村民自治制度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12]交易成本的本质是与交易有关的制度的运行成本,例如在民主监督过程中,监督效果的共享性与监督成本的个体独自承担存在矛盾,再加上监督缺乏执行力度,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揭发检举基层政府倾向于保护体制精英,往往只能带来体制精英的打击报复。面对村民自治过程中高额的交易成本,普通村民选择了视而不见的政治冷漠。

普通村民对非体制精英的过度依附性。虽然自村民自治实践二十多年以来,普通村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在三重权力博弈中普通村民开始有一席之地,但是由于资源、能力、权力上的弱势地位,导致了三重权力博弈的不均衡,普通村民为争取自身权利,只能通过依附于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进行博弈。这种依附性贯彻村民自治的始终,无论是选举阶段的投票还是非选举阶段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普通村民都仅仅依附于本团体的现代型和传统型非体制精英。这种依附性不完全是因为力量的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普通村民在自治实践中的“搭便车”心理。

(三)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之间权力界限不明确

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之间权力界限不明确,会提高村民自治制度的交易成本。实践中为了避免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争权,在任职上鼓励“一肩挑”,但是党支部、村委、经济组织体系成员的“三位一体”,以及党组织、村委、合作社在办公场所、费用支出等方面不分开,这就会导致权力的交叉与不明确。产权不明确会导致交易过程中的“扯皮成本”提高即交易成本提高,[13]村民自治权属于全体村民,村民自治权的不明确必然会提高村民自治制度的交易成本。例如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之间权力界限的模糊化,村委会作为体制精英是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合法代理人,而村民代表作为非体制精英则是由村民小团体选举产生的“利益代言人”,但是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之间却没有明确的权力界限,在实践中“两推一选”的结束意味着村民代表使命的完成,村委会褫夺了本应属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民主决策权和管理权。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权力的模糊化会导致村民对政治参与失去信心,导致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冷漠现象。

四、三重权力博弈视角下村民自治的路径探索

(一)努力实现权力平衡与配置的制度化,完善代表性自治

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变的关键之一是实现权力的平衡。全体村民将村民自治权委托给代理人——体制精英,委托人为了使得体制精英更好的行使代理人职责,必须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和监督手段。首先,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是通过基层政府的考核对体制精英进行激励,这种考核机制导致了体制精英对基层政府负责而不对村民负责。因此,实现权力的平衡首先需要将激励手段交由全体村民,比如对于在全体村民考核中连续优秀的体制精英给予仕途上的嘉奖;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体制精英的不同工资档,全体村民的考核适当影响体制精英的工资。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村民对于体制精英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理财,而这两种形式由于缺乏执行力度难以真正落实,这就需要通过立法使得监督权得以落实。

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变的关键之二是通过“权力清单”实现权力配置的制度化。既然村两委在一定意义上是体制内的,那么对于体制精英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也有必要实行“权力清单”制,从而实现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对体制精英手中的自治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并且设定依据和界限;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民众的意见,并将权力清单公之于众。

(二)明确产权降低博弈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培育新型村民

村民自治权存在“公地悲剧”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于“产权”的不明确导致的。普通村民即使缺乏自治能力、自治意识,但是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权利,势必有足够的参政热情,所以解决普通村民的政治冷漠化和依附性的有效途径,莫过于将某些“产权”私有化或者将村集体与村民个人的利益挂钩。一是“产权”的私有化,借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把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生产要素的“产权”还给村民,让他们拥有真正的自主权。二是将村集体与个人的收益挂钩。鼓励支持各种民间经济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得广大村民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村里的村民而且还是各种合作组织的成员,以股份的形式将村民与合作组织之间收益挂钩,从而激发普通村民自觉参与村民自治的动力,真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

(三)推动农村合作组织的长足发展,培育独立型非体制精英

目前村民自治场域中的非体制精英难以对体制精英造成强有力制约,从非体制精英维度来解释是因为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之间存在利益的交叉,甚至其收益经常受到体制精英的制约,所以实现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之间均衡博弈的关键是实现非体制精英经济的独立化发展。借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努力推进合作组织的发展,清产核资、理清家底,按合作组织的章程办事,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只有合作组织实现了真正的独立发展,合作组织的领头人——非体制精英在村庄中的行动力才能更强,才能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形成与体制精英的均衡博弈。

总结: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农村,一方面依然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差序格局”传统,村中各类活动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宗族、姻亲、人情等传统力量的相互交叉影响,关系网络的交错叠加,加大了现代治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乡村自治越来越受现代治理理念的影响,村民的自我权利意识大幅提升,而集体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却未能同步跟进,村民自治的价值导向在细节和方向上同时失控。如果不能在权力博弈中逐步找到适合我国基层治理的道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倡的农民社区自治的目标就无法达成,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也只能是居住环境上的改观,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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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虢亚雪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7238(2016)03-0044-08

DOI:10.3969/J.ISSN.2095-7238.2016.03.009

收稿日期:2015-12-18

基金项目: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型社区公共治理体系重组——基于山东省的调查研究”(14YJCB840018)和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中农转居社区变迁与治理模式研究”(15BSH11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穆程林(1991-),女,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制度变迁与社会治理;刘伟红(1977-),女,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城乡社区治理、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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