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治理与激发职工积极性探究
2016-07-01朱媚
朱 媚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 上海 200120 ]
国企公司治理与激发职工积极性探究
朱 媚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 上海 200120 ]
[摘 要]新中国成立66年来,国有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国内走向国际,为祖国强大和经济繁荣发挥了巨大作用,广大国企职工以崇高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奉献着青春与汗水。与此同时,国企改革始终没有停止脚步,每次改革都是一次探索,也是不断激发职工积极性的过程。国企改革和公司治理内容涉及广且复杂,本文仅以历次国企改革为主线,简要分析不同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下,职工是如何被不断激发积极性并积极参与管理的。
[关键词]国企改革; 治理模式; 员工激励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治理”的字眼出现频率很高,何为治理?从字面上说,是统治和管理,如治理国家;对项目而言,就是处理,整修,如治理环境。公司治理就是组织里的人们,依据规则运作,保障组织运作有效,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规范和业绩。什么样的制度,决定了怎样的治理模式,也就产生不同的效果。
表1 公私合营企业治理各方职责和权利
一、1949年-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神州大地百废待兴,在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迅速完成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政府基本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和全局,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78年我国GDP 是3645亿元,是1952年的5倍多,年均增长6.7%,总体保持较快发展速度[1]。
(一)公私合营阶段
1953年开始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在短短3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一方面是因为民族资本家们满怀热情投身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1954年9月2日政务院第223次政务会议通过)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暂行条例》,在政府领导下,私人股份在向公方股份转移过程中,公私方股东、经营人和职工等治理各方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私人股东不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获取股息;职工参与企业财产评估,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盈余分配方案,维护职工切身利益(详见表1)。职工主人翁意识得以具体体现,热情高涨,资本家们也是敲锣打鼓地加入公私合营。
(二)单一公有制阶段
公私合营完成后,公有制不断升级,非公有制成分在工业领域基本不存在,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0%[2]。当时的国有企业实际上称为“国营企业”,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企业名称上多数可以看到某某局,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企业负责人称“局长”,由政府任命;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财务实行“统收统支”;从原材料到产品销售,国家“统购包销”,统一定价;国家对国营企业用工进行统一分配,职工端“铁饭碗”(企业治理详见表2)[3]。
表2 国营企业治理各方职责和权利
表3 国有企业治理各方职责和权利
在国家统一调控下,计划经济效率一度很高,重工业发展成绩尤为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企业国家包办的弊端开始显现,企业无须考虑市场,只需按要求组织生产,缺乏市场竞争力;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收入分配平均主义,职工没有积极性。因此,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失调,经济增长大起大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逐年恶化,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与盈利企业盈利总额之比迅速上升,1972年是8.3%,到1976年已经上升到19.5%[4]。
二、1978年-1992年,释放国有企业经营权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坚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公有企业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渐打破,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数快速增长;给国有企业松绑、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呼声强烈。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将释放企业经营权以法律方式固化下来。根据《企业法》,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如表3所示。
这时国家不再直接经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企业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四自”经济实体,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同时职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扩大企业自主权、释放企业经营权过程中,国家放权让利,成就了一批明星企业。但由于所有权、经营权的职责边界不清,一方面厂长(经理)是政府委任,隶属于政府,一方面是厂长负责制,出现要么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要么企业内部人控制,经营人成为实际产权所有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1978年-1988年,国有企业亏损率(亏损企业亏损总额占盈利企业盈利总额)在10%以下,进入90年代,亏损率开始逐年上升,90年代中后期甚至超过50%,也就是说盈利企业赚的利润中有一半以上被亏损企业吃掉了,国有企业经营普遍遭遇困境[5]。
三、1992年起,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期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公司法》,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理顺产权关系、规范组织行为、理清职权边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2003年国资委成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就如何管好国有资产,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有资产法》。
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法》,与之前国有企业治理模式相比,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企不再隶属于政府,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搭建组织架构,明确政府、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及职工有关公司治理各方的权责,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既放手搞活,又有效制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然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在《工会法》、《公司法》和《国有资产法》中都有具体条文予以明确,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详见表4)
表4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表
1992年起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国有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盈利能力提高了,2011年盈利企业盈利总额为18742.9亿元,是1992年的20.7倍,亏损率(亏损企业亏损总额占盈利企业盈利总额)降到15%以下。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涌现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做出了重大贡献。
四、2015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有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部署之一;2015年7、8月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开启深化国企改革的大幕。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
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文件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和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和职工治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充分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政府简政放权,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科学管理。
公司治理的核心价值是规范和业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部分,是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机制体制创新。深化国企改革,离不开广大职工,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就职工、职代会、工会如何履职,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都有具体规定,职工参与国企改革,分享改革成果。
五、结束语
回顾国企改革历程,职工始终处于主人翁地位,在治理结构中始终能够看到职工的身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各自岗位奉献创造社会财富同时,职工自身物质文化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升。深化国企改革人民是主体,国企蓬勃发展依靠人民,国企蓬勃发展是为了人民,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享用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深化国企改革、健全公司治理、激发职工积极性的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79.
[2] 张文魁,袁东明等.国有企业改革与中国经济增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3] 同上.
[4] 同上.
[5] 中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编辑:牛雪峰]
[中图分类号]F27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53(2016)01-0013-04
[收稿日期]2015-12-23
[作者简介]朱 媚(1968-),女,安徽芜湖人,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中国海运管理干部学院党总支书记,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治理、运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