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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涤“象牙塔”里的罪恶
——浅析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预防策略

2016-06-28张永江卞燕飞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象牙塔

张永江, 卞燕飞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荡涤“象牙塔”里的罪恶

——浅析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预防策略

张永江, 卞燕飞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目前, 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是其内外部预防和惩治机制出现了问题, 体现在高校刑事立法体系不完善、 监督流于形式; 内部财务监督不公开、 不透明和人才任用、 考评和薪酬机制不公平。 因此, 构建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异化”体系, 就需要进一步实现完善高校刑事规制理念和立法体系; 不断推进高校财务、 人员管理和考评环节监管机制的公开化、 透明化; 强化校外监督机制和高校“去行政化”等预防策略。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 法理分析; 司法探究

0引言

随着我国新时期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等教育也逐步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 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 一方面, 高校的独立自主权利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 高校也面临着社会市场经济下“灵魂”的蜕变, 不断上演着以权钱为伴、 学而不术的丑恶。 正因如此, 一些高校未能与时俱进地变革, 导致以权谋私、 贪腐横行的“灵魂启蒙者”正在不断侵蚀着“象牙塔”里稚嫩的求知者。

1高校职务犯罪现状

1.1高校职务犯罪的发案率高, 涉案金额巨大, 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以北京市海淀地区为例, 从1998年到2008年, 该区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高达 46 件, 涉案人数达 55 人, 占该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 85%; 从2010年至2011年, 该区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高达 6 件, 涉案人数达 11 人, 且呈现出高校密集地区成片状、 系列性发案的特点。 各高校之间频频效仿, 相互感染, 严重玷污了高校“教书育人”的氛围。 就已经披露的案件情况看, 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京津地区高校职务犯罪高发带, 河南地区高发带和湖北、 湖南高校职务犯罪高发地带的带状模式, 对教育体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小的挑战。 此外, 就涉案金额看,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某, 贪污学费 811.5 万元, 挪用公款 440 万元, 收受贿赂人民币 214 万元、 美元 2 万元、 港币 4 万元; 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某被控受贿160 多万元等[1], 涉案金额巨大,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官场上的“大老虎”, 而且还污染了“几代人”的灵魂, 对该校及其学生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同时也使“标榜公平”的教育理念遭到严重的质疑和践踏。

1.2犯罪“病源”集中, 犯罪呈现“集团化、 窝案串案化”特征

高校职务犯罪的四大病源是高校的基建、 财务、 招生、 后勤等部门, 这是职务腐败的重灾区。 据教育部最新数据统计, 高校职务犯罪案件 82% 集中在上述环节。 如在湖北省查处的10件涉13人的高校职务腐败案中, 60%以上的是后勤采购、 招投标和基建等重点部门的负责人。 他们不仅作案次数多, 而且呈现出上下级、 交叉部门之间“沆瀣一气”式贪污腐化, 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狼狈为奸的“窝串式”贪污腐化, 给高校日常教育教学的开展埋下了祸根。[2]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教育蓝皮( 2010)》披露, 随着高校自主招生权的扩大, 特别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 高校自主招生尤其是特长生招生, 已成为腐败的又一“黑窝”。 如 2010年8月5日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 当前正是高考招生期间, 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组统计数据却令人惊讶。 在2006年至2009年该院立案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 高校招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就占了总数的35%, 艺体特长生的招生更是成为受贿高发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三年来他们一共查处了20件, 涉案人数达 28人。[3]

1.3高校职务犯罪呈现“高学历、 低龄化”趋势, 规制困难重重

以浙江省高校职务犯罪为例, 该省从2010年到2012年, 三年内查处的23名高校犯罪人员中,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者21人, 占整个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1%, 其中, 原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和浙江农林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高峰都是博士; 从行政级别看, 科级以上干部共20人, 占总数的87%, 其中处级干部15人, 厅级干部2人。[4]随着高校扩招, 除了基本的教育设施增加外, 师资力量也成为了重要的部分, 给不少年轻的学者创造了更多的机会, 繁荣校园学术氛围之余, 也使得高校职务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本文结合所收集到的相关案例, 汇总后得出如下数据(详见图 1)。

图 1 高校职务犯罪首次作案时间人次

如图 1 所示, 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35岁~45岁这一年龄段, 逐步呈现出低年龄化倾向, 相互之间交叉感染严重,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人才资源浪费, 社会危害性极大。

1.4作案手法日趋多样化、 隐蔽化, 社会潜在危害巨大

除了接受贿赂、 利用自身职权以权谋私外, 高校职务犯罪者逐渐转向通过虚假借钱、 低价买房和收受干股等形式受贿, 特别是逐步转向法律规制极少[5], 周期运营时间较长的重点科研项目的贪腐上。 最典型的就是2013年年初提起公诉的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贪污案。 2008年至2011年期间, 陈英旭在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过程中, 利用自己作为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 授意其指导的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 编造虚假合同、 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 将1 022万余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 非法据为己有。[6]

2高校职务犯罪原因的法理分析

2.1高校职务犯罪外部预防机制羸弱

2.1.1残缺的高校职务犯罪立法体系与刑事立法难以相容并行

由于高校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式作案的特点, 学校对于乱发文凭、 职称评定过程中收受贿赂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科研基金等学术腐败的行为, 出于对经济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衡量, 采取“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的极端不负责态度。 面对高校多样化的职务犯罪, 现有刑事法律就显得不够严密, 让“高学历”的学校精英钻了法律的空子, 在适用法律时难免困难重重, 使得一些职务犯罪分子成功“穿越雷池”, 诱使潜在犯罪者不断效仿。

2.1.2饱受“利益衡量”的纠葛, 高校职务犯罪不断涌现

高校本该“淡泊名利”式地教书育人,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 特别是高校体制改革以来, 高校自主权不断扩大, 不少高校人员能经得起命运的起起伏伏, 却抵挡不住金钱、 利益包裹的“糖衣炮弹”诱惑, 纷纷落马。 特别是在看似开放的高校领域内, 由于权力高度集中、 位高难管和裙带关系复杂等因素的影响, 现行的监察监督制度很少触及高校的内部事务, “灰色地带”比比皆是。 在“以钱衡量一个人能力”等社会风气的影响下, 高校薪酬又存在不合理分配, 让本已“付出太多”的高校人员内心极不平衡, 于是他们越过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知法犯法, 一发而不可收拾。

2.2高校内部规制体系运行的失灵

高校内部的核心组成部分就是“教师和学生”, 两者本应该享有核心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其他职能部门都是为完成教育教学而设置的, 但在经历市场经济调节以后, 高校的辅助职能部门和核心组成部分的地位却倒置了。 教师和学生沦为了某些高校人员大肆敛财的最佳目标, 高校也成为某些人对外聚财和升迁的最好跳板。 不是市场经济调节出了问题, 而是高校内部确实存在太多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财务监管缺失, “小金库”多样化

高校内部由于财务监管机制的缺失, 特别是某些高校为留住一些高水平人才, 采取“夫妻同校任职不共岗”的做法, 将其中一方配置于高校的图书管理、 设备和物资的采购等职能部门, 他们本该心存感激, 但由于“攀比之风”的刺激, 金钱的诱惑, 促使他们从贪图小便宜开始逐步扩大到贪婪无度的境遇, 他们鼓动自己的配偶实施更严重的贪污腐化行为。 加上与此有关的“收支”, 不公开不透明, 缺乏有效的职能部门的监督, 导致图书、 教育设施和教育物资的采购环节不断出现以收受回扣、 虚列支出、 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 截留、 侵占、 隐匿各种应交收入, 私存私放, 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等私设“小金库”行为。[7]

2.2.2监督机制不全, 资金运营成迷

由于现行高校体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政不分, 相互监督机制漏洞百出, 权力高度集中又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 若涉及到资金运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他们均采取互相推诿的做法, 不公开也不透明, 一旦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则依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很少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从而在客观上纵容了高校人员的贪污腐化。 加上高校自主权力的扩大, 高校募集资金的方式也向多元化发展, 除了设立独立院校, 他们除开设附属医院、 厂矿等做法外, 还通过校友募捐的方式积累资金, 特别是中国所谓的“名校”收入更是令人瞠目结舌, 但他们对于这些资金如何运作和使用却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监管机制, 不少“名校”甚至出现入不敷出、 财政亏空、 由国库买单的“奇怪”现象。

2.2.3在人事选拔缺方面乏科学性和民主性

高校目前普遍存在领导干部选任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 特别是涉及一些权力核心地带的岗位, 选举都是走过场, 完全由上一级领导内定, 从而导致不少人不是关注于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和专业素质, 而是每天关心如何更好地“讨好”上级领导, 处心积虑地等待上位, 加上这一环节缺乏基层人员表达意志的机制和平台, 很多人一旦上位, 就开始倾轧异己, 大肆敛财, 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 为下一步升迁做准备。

2.2.4评审制度和学术运用“向钱看齐”, 严重污染了学术的殿堂

高校本该是一个学术争鸣、 平等对话的和谐之境, 是以学识和能力为基准来评定相关职称的。 然而, 纵观中国的高校, 职称评定满是“铜臭味”“关系户”, 一大批思想先进和学识渊博的学者被迫另投他处, 或者委曲求全, 终日不得志。[8]除此之外, 科研立项也成为了高校贪污腐化的重灾区, 在“向钱看齐”风气的影响下, 不少学者拼尽全力争取各种科研项目, 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监督机制, 不少学者拿着公共资源牟取私利, 更有甚者直接将经费侵占或者挪用, 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本质——求索与服务社会,同时也玷污了学术研究者本该具有的良知和操守。

3高校职务犯罪防治的司法探究

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 教育方式本身就应该纯粹, 那些打着所谓需要提前学会“社会人”思考的幌子却背地里干着违法乱纪的人和事, 并非高校教育的目的。 虽然目前有所谓“小人得志的社会现象”, 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 大多数“社会人”还是靠自己的真才实学和踏实负责的态度耕耘着自己的天地, 获取等量的报酬和财富。 可见, 只有从思想观念上纠正了不良风气给我们灌输的所谓“惯例”, 我们才能开阔视野, 跳出局限来看待高校职务犯罪问题。

3.1坚持以权力制衡论为核心、 异化接触理论为补充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理论体系

面对日益严重的高校职务犯罪, 建构以权力制衡论为核心、 异化接触理论为补充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理论体系极具现实可行性。 有关我国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学说包括: ①权力原罪理论, 是孟德斯鸠所提倡的一种理论, 但过于夸大权力的主观属性, 属于片面的主观主义观点; ②完全的自由主义理论, 已经不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调节为主, 宏观调控为辅”的经济运行模式, 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但其主张的高校去行政化, 可加以借鉴[9]; ③建构以权力制衡论为核心、 异化接触理论为补充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理论体系则可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 一整套合理的制约监督机制, 作为在权力设计的宏观层面, 实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衡, 在微观层面则细化了对高校犯罪多发部门的监控, 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使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得以衔接, 为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提供了系统化指导。

3.2完善高校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构造

面对目前高校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 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司法现状, 以现行刑法为基础, 逐步完善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 同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

3.2.1完善现行立法, 严惩高校贪污腐化

目前我国有关高校职务犯罪的规制, 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部门的规章之中, 最为严厉的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条文中, 而涉及高校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规定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为此,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我国应当适时借鉴西方立法模式, 制定一部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 将包括高校职务犯罪在内的所有职务犯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但就目前我国的高校职务犯罪预防而言, 更应当充分发挥现行立法的作用, 坚持“预防优先于惩治”的原则, 从增加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 政治成本, 减少犯罪收益出发, 促使潜在犯罪者“不想”和“不能”犯罪。 如对于曾因职务犯罪而被处以相关刑罚的人, 可以限制其再进入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同时取消其相应学术职称和称号, 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党员来说, 直接开除其党籍, 以正党风党纪。

3.2.2强化廉政制度建设, 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

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 更应该带头落实党中央关于“廉政制度建设”的政策。 就目前而言, 高校必须紧紧围绕强抓党风党纪建设, 坚决抵制铺张浪费, 强抓对领导干部廉政和思想道德文化建设; 多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 “治校”先从“知校”开始, 切实维护高校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 发扬“校荣我荣, 校耻我耻”的优良作风; 狠抓校风校纪建设, 并自愿接受广大师生的批评, 设置意见箱或者举报箱, 倾听广大师生的心声; 不断形成自己的高校文化, 自觉引导本校文化氛围的健康化发展。[10]

3.2.3“以权利制约权力”, 依法保护各方监督权

首先, 检察机关应入住高校, 联合高校党委和纪委监察组, 共同对“高校一把手”进行监督,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发现一起坚决治理一起, 绝不姑息养奸。 其次, 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监督作用。 高校建立的基石和核心的利益群体就是广大师生,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往往处于“被监督和统治”的尴尬地位, 为此, 只需要畅通救济的途径就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督。 具体而言, 通过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或者举报箱等做法, 由专人负责接听和查阅, 对举报属实的坚决从严惩罚。 最后, 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特别是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使学校的人事任免、 领导干部选拔和职称评定等公布于众, 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批评下, 肃清高校团体里的“变色龙”。 总之, 高校内外合作, 形成监督合力, 确保高校的职务犯罪不再发生。

3.2.4推动高校薪酬制度改革, 建立高校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我国高校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权学交易”“学而不术”等丑恶现象, 是因为其根本利益未能得到满足, 特别是物质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因素, 从而导致所谓的精神建设也成为了“无源之水, 无木之本”。 因此, 对于高校的教师来说, 理应提高其相应的薪酬水平。 就目前高校一般的任职资格来看, 他们所耗费的事业成本与最后的收入明显不成正比, 所谓的“读书无用论”彰显得淋漓尽致, 客观上也助长了以“一切向钱看, 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能力的不良风气。 所以, 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薪酬, 对于平衡社会财富、 抑制高校职务犯罪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 有利益的地方就存在着腐化的可能, 因此, 高校必须建立教师及员工财产的申报和公开制度, 将高校所有任职人员的收入和校内各项支出, 通过校内网站主页或者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接受广大师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同时, 经行政机关的协调, 当地审计部门应定期委派专员对高校相关财务支出进行审计, 并列入校内预算和决算体系当中, 定期接受纪检和检察部门的审查。

3.2.5加强高校的学术建设, 不断促进高校“去行政化”

高校“去行政化”的建议早已耳熟能详, 但经过了这么多年的改革, 高校“去行政化”的具体实施却仍遥遥无期。[11]究其原因, 还是行政机关对于高校自主管理者“不放心”和“不信任”。 但从目前高校的整体管理和运行来看, 高校已经具备了独立自主管理和约束的能力, 而政府过多地插手高校的教育事业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诸如: 将官场的“等级制度”引入本该平等竞争的教育体制, 导致学术腐败现象频发, 人才流失严重, 高校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削弱。 因此, 高校要坚持“去行政化”的改革与建设。 首先, 积极推进管办分离。 从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而言, 政府既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大学进行领导、 指导和管理, 又要尽可能给予大学比较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最终实现大学孕育人才和服务社会的目标。 就目前高校管理体制来看, 政府对高校的行政控制管理措施要逐步减少, 包括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和过于僵化的行政处理方式, 只需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即可, 而不是控制管理高校的具体事项, 要“推进政校分开、 管办分离”。 其次, 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改革高校内部的具体人事制度。 比如, 建立一套独立的行政人员薪酬制度, 实行 “岗位绩效工资”, 使行政队伍走向服务型、 专业化的道路。[12]最后, 逐步确立教授在学科管理中的地位。 如高校可以成立教授委员会, 使之成为高校最高学术权威机构。 将学科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等事宜, 交由教授、 专家们讨论决定, 并发挥其在高校行政体制中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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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校招生腐败案占职务犯罪35% 体育生不能跑800米[EB/OL]. 2013-12-03[2014-12-18]. http:∥learning.sohu.com/20131203/n391203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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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曙光. 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学分析[J].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2010(6): 2-3.

Taking off the Evil of Ivory Tower——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uty Crimes in Universities

ZHANG Yongjiang, BIAN Yanfei

(Dept.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ract:Many Administration staffs abuse their authorities by accepting bribes or other illegal income, although they hold another name of the “human soul”. The fundamental reason of corruption in universities is that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within and outside universities are ineffective. The problems are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Firstly, the present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China is not perfect, and the main exist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does not work effectively. Secondly,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of universities is not transparent. Thirdly, the mechanism of personnel appointment, evaluation and compensation is not fair. As the saying goes, “the lotus pool will be clear if there are more lotuses planted; there will be no corruption, if anti-corruption campaigns are held regularly”. Therefore,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criminal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system in universities, it is necessary to increase the transparency of financial conditions of universities, improve the system of personal management and assessment, and strengthen the outer supervision mechanism.

Key words:duty crimes in universities; legal analysis; judicial inquiry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3-0040-05

*收稿日期:2015-11-28

基金项目:湘潭大学2014年度毛泽东思想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4MY06)

作者简介:张永江(1965-), 男, 副教授, 博士, 从事专业: 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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