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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而大:土改前后山西地域婚姻圈的嬗变
——以《阶级成份登记表》为中心的考察

2016-06-28郝丽娟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土地

郝丽娟

(吕梁学院 历史文化系, 山西 离石 033000)

自小而大:土改前后山西地域婚姻圈的嬗变

——以《阶级成份登记表》为中心的考察

郝丽娟

(吕梁学院 历史文化系, 山西 离石 033000)

摘要:山西地域婚姻圈在土改前后呈现出“自小而大”的转变趋势, 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历史动因。 首先, 旨在推动土地分配平均化的土地改革运动缩小了不同村庄、 不同家庭之间的财产距离, 为婚姻圈的扩大奠定了相应的物质基础; 其次, 建国前后相关婚姻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新型婚姻关系的形成以及新型婚姻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对婚姻圈的转变具有积极的作用; 最后, 土改后交通条件的改善、 人口流动的增加、 家族观念的削弱等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促使婚姻圈的范围不断扩大。

关键词:土改; 地域婚姻圈; 嬗变; 《阶级成份登记表》

0引言

作为中国现当代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肇始于20世纪中叶的土地改革运动对中国革命和中国乡村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长期以来, 学界对土改前后乡村社会变动的探讨大都着重于土改历史意义的反思、 乡村基层政权建设、 阶级划分与乡村社会重构、 土改中乡村民众心态嬗变等议题, 而对土改前后乡村婚姻圈的关注付诸阙如。 实际上, 作为乡村社会的重要生活空间, 婚姻、 家庭等微观生活实践所发生的变动不仅反映着乡民生存实态的流变, 而且背后还隐匿了重大的历史变迁过程。 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通过对土改前后乡村社会婚姻圈的分析, 不仅可以看到婚姻家庭本身在土改浪潮裹挟下所发生的时代变动, 而且也有助于以此为窗口去反思土改之于乡村社会的真正历史影响。 本文以《阶级成份登记表》为中心, 结合相关口述史调查, 来考察土改前后山西地域婚姻圈的变动, 以期揭示山西地域婚姻圈的变动趋向和导致地域婚姻圈变化的主要原因。

1土改前后山西地域婚姻圈的变动

费孝通指出, 从基层上看, 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直接靠农业谋生的人是粘在土地上的。 我们可以相信, 以农业为生的人, 世代定居是常态, 而迁移则是变态。 乡土社会的这种特征使得其成为一个彼此熟悉、 没有隔膜的熟人社会。[1]6-8从某种意义上看, 费孝通所说的乡土社会也是一个固化的、 不流动的社会, 这种安土重迁的传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圈的边界, 从而使得婚姻圈的范围无法跨出更大的区域, 而是固定在狭小的范围内。 如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后指出, 婚配市场中女方所在村落与集市圈并不完全重合, 而是处在传统的“联姻范围”之内, “联姻范围”的半径并不是很大, 往往步行可以达到。[2]7换言之, 在杜赞奇看来, 华北农村的地域婚姻圈范围并不广阔, 而是较为狭小的。 当然, 造成传统农村社会婚姻圈狭小的原因除了乡土社会本身的限制外, 还与传统社会中婚姻的缔结方式、 信息传播的渠道以及婚姻习俗等因素有关。

由于“四清”运动与每个家庭、 每个人的命运密切相关, 并且又是在来自党政军等部门干部组成的工作队的指导下进行的, 因此《阶级成份登记表》的严肃性不言而喻, 内容是比较准确的。[3]48那么, 如何通过《阶级成份登记表》来分析土改前的地域婚姻圈呢?首先, 笔者根据相关资料确定了各个村庄的土改时间。 除了晋祠公社王郭村和赤桥村的《阶级成份登记表》显示了明确的土改时间(即王郭村在1946年开始土改, 赤桥村在1949年开始土改)外, 其他5个村庄均无明确记载。 在这种情况下, 笔者查阅了这5个村庄所属县域的县志, 以此来推断土改的具体年份。 据《阳高县志》记载: “1946年7月, 阳高县贯彻中央的五四指示及中央局的七一决定, 全县开始了土地改革运动。”[4]16-17由此可知, 阳高县下神峪村、 董家屯村、 燕窝村的土改是在1946年; 据《昔阳县志》记载: “1946年6月, 全县范围内掀起土地改革运动。 以区分批举办训练班, 40 000余名贫雇农积极分子参加训练, 中共昔阳县委派出几十个土改工作组, 深入农村, 分片包干, 协助农会领导土改。”[5]31由此可知, 昔阳县崇家岭村的土改是在1946年进行; 据《临汾市志》记载: “1948年11月, 中共临汾县委组成若干土改工作团, 分别深入上平望等村开展土改工作。”[6]39-40由此可知, 临汾侯马上平望村的土改时间是在1948年。 截止到1951年春, 全省土改顺利完成, 山西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7]40其次, 笔者根据《阶级成份登记表》背面的家庭成员信息, 特别是子女的年龄, 来确定家庭成员是在土改前结婚还是在土改后结婚。 “四清”运动的完成时间是1966年, 因此可测算出7个村庄从土改完成到“四清”时相差的时间。 如果家庭成员中子女年龄大于或等于从土改完成到“四清”的时间, 那么可以大致推断出该家庭的婚姻缔结在土改前; 同理, 如果家庭成员中子女的年龄小于从土改完成到“四清”的时间, 那么该家庭就是在土改后结婚。 这种推算方法虽然略显粗糙, 无法准确计算出每个家庭的具体结婚时间, 但还是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婚姻圈的缔结时间。 最后, 据每个家庭的《阶级成份登记表》在该栏详细记录了男方岳父的阶级成分、 政治面貌、 所在村庄等信息可知, 男方配偶即新娘所属的具体村落。

通过对7个村庄《阶级成份登记表》中相关信息的梳理, 笔者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分为同村、 本镇、 邻镇、 隔镇、 同县、 邻县及其他几种类型, 并且使不同类型的通婚地域范围之间满足互斥性原则, 由此勾勒出山西土改前地域婚姻圈的大致景观。

据表 1 可知, 在土改前7个村庄不同类型的地域婚姻圈中, 本镇婚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大致在50%左右, 其次是邻镇婚, 占到约20%, 再次是村内婚, 占到约15%, 最后是隔镇、 同县等婚姻类型在10%或者以下。 不难看出, 与7个村庄距离近的本镇和邻镇是村民最为青睐的择偶范围, 也就是说, 村民在选择配偶时主要考虑就近原则, 这就表明土改前的婚姻圈是相对狭小的。 总体来看, 促使土改前婚姻圈狭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是传统社会中“从夫居”的习俗。 对于女方而言, 他们并不希望因为婚姻的缔结而中断与娘家的来往, 由于传统社会交通条件的限制, 他们只有嫁到离自己村庄比较近的村庄才能长期保持与娘家的联络。 第二是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婚嫁双方的信息获得。 传统的婚姻是以“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为主要原则, 在熟人社会的结构下, 作为婚姻中介的媒人大多是由朋友、 亲戚等角色充当, 而亲戚朋友等相对而言都是居住在离男女双方比较近的空间范围内。 正是以上两个条件的影响或限制, 才导致了传统社会或土改前婚姻圈的狭窄。

由于土地改革的丰富内涵和多维意义, 它所实现的不仅是土地资源的重新分配, 而且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 伦理价值、 宗法习俗等多方面问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那么, 土改之后婚姻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表 1 7个村庄在土改前的不同类型地域婚姻圈所占比例/%

表 2 7个村庄在土改后的地域婚姻圈所占比例/%

据表 2 可知, 邻镇婚类型约占到总数的30%, 隔镇婚约占到20%、 同县婚约占到20%, 与土改地域婚姻圈的不同类型相比, 隔镇婚、 隔镇婚、 同县婚等婚姻类型所占比例在土改后呈上升趋势, 村内婚、 本镇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也就是说, 山西的地域婚姻圈在土改后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2土改前后山西地域婚姻圈变动原因分析

总体而言, 山西农村社会的婚姻圈从土改前到土改后经历了一个“自小而大”的嬗变过程。 那么, 导致土改后的山西地域婚姻圈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

2.1土改的推行缩小了不同村庄、 家庭之间的财产距离, 为婚姻圈的扩大奠定了物质基础

作为“新中国第一个近乎全国性的运动”[8]96, 土地改革完成了从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 土改前夕的农村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其主要经济形态, 而这种小农经济又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其核心特征。 在土地私有制的环境下, 不同成分家庭所占土地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而人均占有土地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地域婚姻圈的范围。 所以, 为了更为有效地剖析山西农村在土改前后婚姻圈的变迁趋势, 必须对土改前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土地占有状况进行分析。

表 3 土改前不同成份家庭的人均土地面积 (单位: 亩)

由表 3 可知, 阶级成分与人均土地占有之间的逻辑关联, 从贫农到下中农再到富农和地主, 随着阶级成份的变动, 人均土地占有面积依次走高, 家庭人口的生存状况与其阶级成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描述土改前家庭人口的生存状况, 则非“失衡”莫属。 也就是说, 人均土地占有的比例不均衡构成了土改前家庭生存条件的显著特征。

在国家看来, 土地改革的基本指向是以土地分配为要旨的, 通过土地的重新分配, 不仅实现了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 而且可以调动和激发农村的生产积极性, 提高民众的生产力, 继而推动国家的工业化建设, 这既是土地改革的基本缘由, 也是土地改革的重要目标。[9]290-291通过土地改革, 农民几千年来所追求的“耕者有其田”目标得以基本实现, 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 作为一次革命性的变革, 土改的意义并非仅仅局限在经济层面, 而是体现在多个维度。 正如印度学者英格森和加塔克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改革的含义指涉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之外, 还包括由此而引发的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化。”[10]230对于土改的意义, 行龙也持相近的看法。 他认为: “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彻底胜利后在解放区进行的一项群众运动、 政治运动、 经济运动和社会运动。”[11]172由此可见, 农民在土改后所获得的土地具有完全私有的性质, 但这种土地私有截然迥异于传统时代的土地私有。

在新政权的话语体系中, 农民的土地私有是得到官方肯定的。 土改的农村社会虽然摆脱了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 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性, 但中国农民分散的、 个体化的生产习惯并未因此而消除。 为了防止新的两级分化的产生, 政府不断向个体农民灌输生产互助的集体意识, 作为在此基础上渐次出现的初级社、 高级社、 人民公社就是新的生产协作组织。 就山西农村社会在土改至高级社阶段的土地占有状况而言, 社会方式变革环境下地域婚姻圈嬗变的经济动力是土地改革, 还可以此为窗口解读出一般性的图式。 下面, 笔者将依据7个村庄的《阶级成份登记表》对土改至高级社时期家庭土地占有状况进行分析。

由表 4 可知,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再分配, 土改改变了传统社会中土地资源的分配格局, 降低了地主和富农家庭的土地占有, 提升了人均土地占有资源较少的贫农和中农家庭, 为他们提供了生存的必要资源, 极大地提高了家庭人口的生存能力, 从而使得土地资源的占有呈现出平均化的趋势。 因此, 从生活方式上说, 土地改革是一场旨在实现财产平均化的运动, “抽肥补瘦”成为土地改革运动的显著特征。 正是不同成分家庭之间土地财产的平均化趋势对集体化时代的婚姻家庭产生了重要影响, 深刻影响了土改后婚姻圈的变迁逻辑。

表 4 土改至高级社时期人均土地占有情况 (单位: 亩)

作为中国现当代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历史事件, 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极为丰富, 其不仅是一场波浪壮阔的经济运动, 还是一场意义深远的社会运动, 变革了农村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 可以说, 正是在土改大潮的冲击和影响下, 乡村社会的婚姻圈发生了与时代相耦合的变动。 总体而言, 在土改前的农村社会中, 不同成分家庭之间的财产占有状况存在较大差距, 尤其是土地占有状况, 而一个家庭土地占有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该家庭中适婚成员的婚嫁距离。 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 土地资源得到重新的调整和分配, 各个不同成分的家庭土地占有状况由土改前的“失横”走向了“平均”, 家庭的物质生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这就使得家庭成员尤其是男性成员, 有可能到更大的区域中去选择婚嫁对象, 这是土改后婚姻圈扩大的重要原因。 正如王郭村李有福老人所言: “土改前家里没地, 吃喝都成问题, 只能在就近的地方寻找婆娘, 土改后分了土地, 生存条件改善了, 咱也有能力到更远的地方相亲了。”*郝丽娟. 王郭村田野调查日志. 2015-06-07.崇家岭的张三义老人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以前的时候家里穷, 只能在和自己经济条件差不多的离本村近的地方找媳妇, 土改后家家都分了土地, 条件差不多了, 到离本村远点地方找媳妇没那么难了。”*郝丽娟. 崇家岭田野调查日志. 2015-06-10.

2.2建国前后婚姻条例的影响

旧中国封建桎梏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沿袭着以夫权为中心、 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它摧残和束缚人性, 酿成了无数的悲剧。 同时, 它还牵涉到社会观念、 伦理道德、 宗法习俗等许多方面的问题, 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 梳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 不难发现其历来重视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及其相连带的社会问题。 抗战时期山西各个革命根据地就已颁行婚姻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自由婚姻有所盛行。 为了有准备地废除封建婚姻制度, 早在全国解放前夕的1948年冬, 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就着手进行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多次就新婚姻法草案的内容进行研究、 讨论和修改。 1950年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 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正式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总体上来看, 《婚姻法》对新时期婚姻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从“破”和“立”两方面进行的: 从“破”的方面来讲, 《婚姻法》对传统婚姻制度和婚姻现象进行了否定和批驳, 如反对重婚、 禁止童养媳、 摒弃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 废除包办婚姻的社会习俗、 强调任何人不得假借婚姻之名变相索取财物等等, 应该说, 《婚姻法》对旧婚姻制度的解构不仅是扫除封建陋习的内在要求, 也是在新形势下缔结新型婚姻关系的应有之意; 从“立”的角度而言, 《婚姻法》要求民众必须树立与当时社会制度和社会形势相适应的婚嫁习俗和婚嫁理念, 如倡导婚姻自由、 强调男女平等、 强调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 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等等。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文本, 《婚姻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它不仅对民众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而且有助于民众国家观念和国家认同的形成。 所以, 《婚姻法》一经颁布, 便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反响, 得到广大民众的积极响应。

1950年5月13日, 中共山西省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指示》后, 山西全省很快在广大农村掀起了宣传《婚姻法》、 反对买卖和包办婚姻、 倡导和鼓励婚姻自由的热潮, 全省各地运用文化站、 报纸、 广播等多种形式向民众讲授和传播《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定, 这就为新型婚姻关系的形成以及新型婚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推动了民众从传统婚姻关系走向新型婚姻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前结婚都是听家人和父母的, 自己基本没什么想法, 后来国家颁布了《婚姻法》, 省里、 县里和村里都进行了宣传, 婚姻的事情没那么多约束了, 婚姻更自由了。”*郝丽娟. 赤桥村田野调查日志. 2015-07-15.“以前结婚要么是父母介绍, 要么是媒人介绍, 找的都是离自己村近的, 建国后大家都在宣传《婚姻法》, 包办婚姻慢慢减少, 自由婚姻慢慢多了。”*郝丽娟. 董家屯田野调查日志. 2015-08-06.可以说, 正是在《婚姻法》的推动和影响下, 广大民众的婚姻自主观念逐步增强, 这就使得他们可以跨出原有的婚配市场和择偶范围, 到更为广阔的地域寻求和确立婚配对象。

此外, 土改后交通条件的改善、 人口流动的增加、 家族观念的削弱等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了婚姻圈范围的不断扩大。 也就是说, 土改前后山西地域婚姻圈的变化并非某种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 而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 正是土改后人们生存条件的改善、 自主婚恋观念的增强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拓宽了民众的择偶范围, 为民众择偶实践的进行创造了更为积极和宽松的环境。

3结语

土地改革运动是二十世纪中叶中国现当代史上的重要篇章。 通过土地改革, 中国不仅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变革了农村的社会结构, 而且重塑了农村的社会秩序, 引发了农村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成为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变迁的宏伟开端。 在土改的历史进程中, 国家的经济发展、 政治变革、 结构变动等最终都会反映到村民的婚姻、 家庭、 生育等初级生活圈中, 应该说, 透过对这些初级生活圈的分析和考察, 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其本身的时代特征和运作逻辑, 还能以此为窗口去眺望当时的社会变迁和发展。 就土改前后山西农村社会的地域婚姻圈而言, 主要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推动了地域婚姻圈的变动, 这就是生产方式的变革, 正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即土改的进行推动了地域婚姻圈的扩大。 当然, 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如1950年《婚姻法》的推行等在地域婚姻圈扩大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2][美]杜赞奇. 文化、 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

[3]王跃生. 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M]. 北京: 三联书店, 2006.

[4]郭海. 阳高县志[M]. 北京: 中国工人出版社, 1992.

[5]昔阳县志编纂委员会. 昔阳县志[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9.

[6]临汾市志编纂委员会. 临汾市志[M]. 北京: 海潮出版社, 1999.

[7]行龙, 马维强, 常利兵. 阅档读史——北方农村的集体化时代[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8]张小军. 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G]∥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3.

[10][印度]英格森, 加塔克. 农业和经济发展[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7.

[11]行龙. 走向田野与社会[M]. 北京: 三联书店, 2007.

Transition of Regional Marriage Circle in Shanxi Province After the Land——Reform Based on theRegistrationFormofClassComposition

HAO Lijuan

(Dept. of History and Culture, Lvliang University, Lishi 033000, China)

Abstract:The regional marital circle of Shanxi province showed a transition from small to big size since the Land Reform. There are complex historical reasons behind the transition. Firstly, the Land Reform, aiming to equalize the land distribution, reduced the wealth gaps between different villages and the gaps between different families, which provided a corresponding material basis for the expansion of marital circle; secondly, the marriage-related regulations enacted and enforced before an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d a solid legal basis for the formation of new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new marital system, which played a positive role to promote the change of marital circle; furthermore, the improvement of traffic conditions after the Land Reform, the demographic situation, the reduction of family-oriented ideas and the like also contributed to the expansion of marital circles to some extent.

Key words:land reform; local marriage circle; evolution; Registration Form of Class Composition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3-0025-06

*收稿日期:2016-03-08

作者简介:郝丽娟(1985-), 女, 助教, 硕士, 从事专业: 区域社会史。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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