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安全事关公众 疯狂驾驶后果自负
2016-06-24佚名
佚名
公交车事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者必须具备更高的责任心和娴熟技术,不能仅关注是否会在驾驶过程中碰撞到其他车辆物体或者行人,还应关注自己的驾驶方式是否稳妥,避免因急刹、急拐、颠簸等造成车内人员伤亡。否则,如果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公交公司和驾驶者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公交公司和驾驶者在乘客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从法理上讲,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此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责任者选择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除了驾驶者要慎之又慎、倍加小心外,乘客也要增强安全观念,注意扶稳坐好,防止意外颠簸或者急刹车,避免由于疏忽大意而遭受到伤害和损失。
驶过石头不减速 乘客飞起摔骨折
“哐啷”一声,行驶途中的中巴车右前轮轧到了路边的大石头,车身猛然一震,坐在车内第一排的乘客郑某随之腾空而起,摔落后其第1、2腰椎体竟然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5.3万余元。
正月农闲时,家家忙拜年。2015年农历正月十二一大早,50多岁的郑某与往年一样带着礼品走亲拜年,早上6点多钟就搭上了某客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当时车上只有三四名乘客,郑某选择坐在了发动机右侧的副驾位置。
然而,中巴车行驶没多久,在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右前轮不慎轧到了路边的一块大石头,“哐啷”一声,坐在第一排的郑某随之被颠至半空,之后重重地摔落下来,这一上一下可谓力度千斤,毫无防备的郑某腰部当即疼痛不已,趴在发动机的木板盖上动弹不得。郑某被送至医院后,经诊断第1、2腰椎体呈现出压缩性骨折。郑某住院88天,出院后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损伤系在事故中人体与车辆或其他钝性物体发生碰撞或高处坠落后形成,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
据了解,搭载郑某的中巴车系驾驶员朱某个人所有,日常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经营县际班车客运,该客运公司是一家由8人投资的私营企业。事故发生后,在中巴车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客运公司与郑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由客运公司一次性赔偿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1万余元。但协议过后,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为由,没有履行赔偿协议,只有朱某支付过郑某医药费等损失1.8余元。无奈,郑某将客运公司和朱某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法律透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郑某乘坐朱某所有的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经营的中巴车,行驶过程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郑某身体受到伤害,两被告理应对原告因身体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朱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5.3万余元。本案承办法官刘俊健庭后进一步指出,朱某、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尚未理赔为由,不履行赔偿义务是违法的,原告郑某就此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老人坐车遇急刹 延缓诊治致身亡
一名老人在乘公交时因急刹车受伤,老人家属先后两次向公交车公司索赔并签订了协议,然而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老人因胃穿孔去世了。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认定老人因胃穿孔身亡与其去世前一个月在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
2014年11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66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车子行驶期间忽遇突发情况,驾驶员猛地踩了一脚刹车。没有心理准备的张大爷因为惯性向前倾斜,腹部撞上了前方的铁质扶手。经司机询问,张大爷只是摆了摆手说没事,然后到站就下车了。当天下午,张大爷感觉身体不适,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看过老人受伤的视频后,公交公司与老人达成协议,赔偿了张大爷50元医疗费。
之后,张大爷在药店买了外伤药,并去医院检查。然而,医生建议老人做胸透检查,老人却拒绝了。同年12月25日,张大爷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张大爷因为那次受伤,还在继续治疗,索要超出部分的医药费。于是,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爷医疗费462.97元。然而,就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张大爷却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在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张大爷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交公司认为张大爷在受伤后未能及时治疗,且在就诊时拒绝胸透,存在较大过错。另外,张大爷是免费乘坐公交车,乘坐时没有规范乘坐,而是侧坐的,对事故造成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只需承担次要责任。后经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法律透析】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公交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大爷的损伤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以及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鉴于张大爷在事发时未规范乘坐,事故发生后到死亡的一个月内,张大爷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大爷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公交起步猛踩油门 乘客住院法院判赔
2014年5月的一天,程先生在公交车站上了一辆通勤公交车,并向乘务人员出示老年乘车证。突然,公交司机猛踩油门启动车辆,致使程先生倒在车的脚踏板上受伤。经诊断,程先生肋骨、胸椎骨折,胸部损伤。
事后,公交公司支付了程先生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但对于程先生出院后产生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等,公交公司却拒绝赔付。程先生只好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款项及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
【法律透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程先生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因司机原因导致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对程先生主张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对程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公交公司赔付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100余元。
案后法官表示,具有免费乘车资格的群体,例如达到一定年龄的老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即使是免费乘车,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公交公司不仅不可以拒载或拒绝其合理的运输要求,更应保障他们不受损害,否则,就构成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疯狂巴士飞速拐弯 司机有过公司有责
2014年7月,市民袁女士乘坐某路公交车,不料行驶途中车辆突然急转弯,导致袁女士摔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经湖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为伤残十级。出院后,袁女士将公交车司机刘某和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4万元。
司机刘某认为,袁女士受伤属实,但袁女士起诉“超急转弯与事实不符”。刘某称,车辆是在直行而不是转弯,车速也不高;袁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要求法院依法裁判。公交公司也辩称,袁女士受伤属实,但不构成伤残。
【法律透析】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袁女士乘坐刘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后住院治疗。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鉴定,袁女士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形成误工、住院护理和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抵目的地,刘某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袁女士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公交车的车主是公交公司,刘某是公司员工,因此刘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袁女士受伤的侵权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袁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