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时未满17周岁能否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2016-06-22向春华
下放时未满17周岁能否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主持人:
我1971年11月随家庭下放农村务农,1979年家父平反,我同年8月返城,9月经县经委介绍进烟厂做临时工。1980年12月正式招工进烟厂(此前工作未间断)。现在我到了退休年龄。相关部门认为,我在乡务农期间的工龄应从1972年8月起算,理由是湘劳社政字(2007)1号文规定作为知青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龄应满17岁;而我在烟厂工作时间应从1980年12月起算,理由是该段临时工不是当时劳动局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故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县社保局曾在2000年给我出具了一份工龄计算的材料,确认我的工龄应从1971年11月起算。但相关部门认为这个材料是错误的。请问我的工龄究竟应如何计算?
湖南读者宗先生
宗先生: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号)规定知识青年包括“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根据这一规定,落实政策人员的子女未满17周岁的不能作为知识青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故从1972年8月你满17岁起算知青工龄是恰当的。对于你1979年9月至1980年12月的临时工工龄,我们认为,如果确实系县经委介绍进厂,有相关文件和手续,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之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更为恰当。
社保机构对于你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如果不是该机构最后核算你的养老金,那么该机构的确认材料可以作为一份证据用来支持你的主张,但并非核定养老金的必要依据。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