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何以成为维稳最前沿
——基于贵州桐乡的法律人类学考察
2016-06-20温丙存
温丙存
人民调解何以成为维稳最前沿
——基于贵州桐乡的法律人类学考察
温丙存
[摘要]基层群众自治原本是人民调解制度的设计初衷,但在运作实践中却被裹挟进国家的维稳治理格局中。基于贵州省桐乡的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发现,人民调解是这样被逐步推向维稳最前沿的:首先,国家通过“一票否决式”的淘汰赛机制将乡镇政权“吸纳”到维稳中,赋予其维稳的职责、目标和任务;接着,乡镇政权通过再造“因事而定的”乡村关系,把维稳任务分解、下沉,将村庄拉进维稳治理中;最后,乡镇政权通过制度设计(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技术保障(即依附于村干部身份的调解员)来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维稳的“焊接”。
[关键词]人民调解; 维稳; 乡村关系; 纠纷解决; 新型城镇化
在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推进法治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尤其是应注重以维权促维稳[1]。学界基于不同视角,对人民调解机制与维稳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缺少对人民调解如何卷入基层维稳格局的内在逻辑进行专门剖析。例如,贺东航、孙敬良认为,基层社会治理视阈下的人民调解既是一种纠纷解决工具,又是一种治理技术[2];李德恩认为,大调解机制承载着维稳的政治功能,今后运用“三调联动”解决纠纷时,需以当事人自治为基础,将权力维稳转到权利维稳[3];刘正强提出人民调解重构的问题,认为要增进人民调解的政治凝聚、道德净化、社会动员功能,使人民调解成为疏通国家政治和民间生活之间的优质执政和治理资源[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本文拟通过贵州省桐乡的法律人类学考察①笔者自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以挂任乡长助理的形式在桐乡开展法律人类学的田野工作研究。遵循学术惯例,本文涉及的地名、人名、单位名等均为化名。,运用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与技术,尝试回答在当下农村社会转型发展尤其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以基层群众自治为设计初衷的人民调解是如何被吸纳到基层维稳治理格局中的问题。桐乡位于贵州省毕节市荣侗县北部,距县城24公里,辖23个村,12个县直管单位,截至2015年7月,桐乡共有188个村民小组,11 998户,47 368人,面积为101.3平方公里。桐乡作为贵州省省级经济开发区——贵州荣侗经济开发区的腹地,是加快推进全县工业化进程和打造全市新经济增长极的重要基地。自2009年以来出现“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的城镇化发展热潮。
一、纠纷解决金字塔底层的人民调解
文献研究发现,在2009—2014年间,桐乡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共有390件,按年份依此为33件、58件、48件、65件、96件、90件,年均59件*资料来源于桐乡23个村填报的《村级矛盾纠纷排查月报表》(2009—2014年)和《人民调解纠纷业务登记表》(2009—2014年)、桐乡政法委综治办汇总制作的《桐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月报表》(2009—2014年)、桐乡司法所汇总制作的《桐乡矛盾纠纷排查月报表》(2009—2014年)、桐乡司法所上报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2009—2014年)以及纠纷卷宗等档案资料。统计中不包含通过口头调解、未留有任何书面材料的、相对简单的人民调解纠纷。。虽然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年度分布不均,但整体来看其呈现曲折增长的态势。从纠纷类型和纠纷事由来看*纠纷类型和事由的划分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改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桐乡人民调解中,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三种纠纷类型合计占三分之二,占比分别为34%(132件)、18%(71件)、15%(60件)。在具体纠纷事由方面,人民调解中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发生在村庄内部甚至家庭(家族)内部的“邻里的事”(即相邻关系纠纷、地役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共59件,占人民调解中所有纠纷的15%)、“打架的事”(即打架等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共38件,占人民调解中所有纠纷的10%)、“两口子的事”(即夫妻感情不和、吵架、离婚等纠纷,总共38件,占人民调解中所有纠纷的10%)、“地里的事”(包含33件田边地角争议、23件山林水土路等权属纠纷、23件田土及青苗、树木等受损纠纷、14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共93件,占人民调解中所有纠纷的24%)等事关农民“过日子的事”,共计228件,占人民调解中所有纠纷的近60%,因此人民调解中的纠纷大都是日常生活中“鸡毛蒜皮的事”。
图1 桐乡四种解纷机制基于纠纷总量的金字塔结构图(2009—2014年)注:行政调解纠纷的数据来源于桐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行政调解纠纷业务登记表》《行政调解案件卷宗》等档案资料。诉讼纠纷的数据来源于荣侗县人民法院制作的《荣侗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情况表》和《荣侗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情况与去年同期对比表》,桐乡人民法庭制作的《荣侗县人民法院桐乡人民法庭收结案登记表》。信访纠纷的数据来源于桐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档案所记录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领导干部三级联动视频接访案件、十八大等重要节点的大接访案件以及市、县信访局转交办的案件。
考察人民调解在整个农村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时,笔者遵循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从当前农村社会纠纷解决实践的现实出发,侧重分析农村社会中正式的、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信访*纠纷解决虽并非信访制度的设计初衷,但在实际运作中,信访逐渐成为发现并化解纠纷与不稳定因素的常用手段。这4种解纷机制。研究发现,在当前桐乡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信访这四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数量都呈现出曲折增长的态势*在2009—2014年间,按年份统计来看,行政调解中的纠纷依次为6件、4件、12件、40件、10件、21件;诉讼中的纠纷依次为22件、19件、28件、19件、39件、32件;信访的纠纷依次为23件、19件、26件、28件、39件、33件。,共解决纠纷810件次,其中,人民调解纠纷为390件次(比重为48%),信访纠纷为168件次(比重为21%),诉讼纠纷为159件次(比重为20%),行政调解纠纷为93件次(比重为11%)*当然,这里对四种解纷方机制中纠纷的数量合计,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践中纠纷的确切发生数量,因为存在同一纠纷因经过不同解纷机制解决而被重复统计的可能;并且,这种金字塔结构模式不涉及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先次序与选择偏好问题,也搁置了纠纷是否会被最终成功解决的问题。。从纠纷数量来看,当前四种解纷机制在农村纠纷解决体系上已呈现出金字塔式的形状结构(见图1)。
人民调解之所以处在农村社会纠纷解决体系金字塔结构的底层,发挥着基础作用,这是与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的。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作为民间纠纷的化解机制,人民调解具有如下要素及特征:(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2)人民调解的伦理基础奠基于平等、自愿的民主协商原则。自由平等价值、民主价值、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效益价值等共同构成了人民调解的价值体系[5]。(3)人民调解的主要方法是采取说服、疏导等手段。(4)人民调解的功能目标在于实现民间纠纷的定纷止争和基层社会的有序运转。人民调解具有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在运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实现民间纠纷的自我化解,具有强烈的群众自治性质和社会自我修复功能。可以说,人民调解一直是基层人民群众权利救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村居社区实现自治的有效形式,成为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和最常规选择。
二、维稳任务的分包与再分包
“社会稳定问题原来在1980年代的国家治理中还属于一个边缘性的问题,而今已经上升为一个压倒一切的中心问题”[6]。狭义的维稳是指化解人民社会内部矛盾,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实现并维护政治社会的安定团结。“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当下维稳工作的重要理念与制度安排[7]。维稳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那么,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发展中,国家的维稳任务是如何进行分包和再分包的呢?
(一)分包:淘汰赛机制下乡镇政权的维稳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镇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和“末梢”,承担着国家与社会关键连接点的角色,是农村地区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直接执行者和实施者。当前桐乡的乡镇政权乡镇政权承担并发挥着三重职能,即生产发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而以信访维稳为核心的政法工作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共同构成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那么,乡镇政权为何要承担维稳治理的角色任务呢?在压力性行政体制下,上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所创设的行政考核目标与角色期望,是乡镇政权职能角色的内在动力源泉。鉴于在新型城镇化中,县级政权对乡镇政权实行多重目标考核管理与多元激励晋升策略,笔者曾创造性地发展出“锦标赛机制”“拉力赛机制”“淘汰赛机制”的概念[8],用以分析乡镇政权身负的多重行政目标考核。其中,淘汰赛机制是指在行政任务分包及其目标考核中,对维稳、计划生育等某些特殊事项采取“一票否决”的考核激励办法,这种负向淘汰就像竞技体育中的“输一场即淘汰出局”,只要某一事项(即“场次”)达到“一票否决”的标准,即使在其他工作领域做出天大的成效,整个考评选优资格(“参赛资格”)也会被取消或者考评总得分为零。在新型城镇进程中,维稳等“一票否决”事项构成的淘汰赛机制是对乡镇政权进行行政目标考核和角色管理的重要手段,用以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为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协同推进提供安全保障和发展环境。
虽然整体来看对维稳是“一票否决”,但在未达到定性方面的“否决”之前,县级政权也还会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一票否决”事项进行细化和量化考核管理。荣侗县对乡镇信访维稳工作的考核分为动态考核和年终考核,动态考核和年终考核各占50分。荣侗县信访局根据省、市信访维稳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并结合该县实际情况,由县信访联席办拟定并经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年度信访维稳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印发给各乡镇(街道),所制定的量化考核项目包括党委政府重视情况、信访源头预防情况、基层基础工作情况、体制机制创新情况以及加分项目等,每个项目都有详细的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二)再分包:“因事而定”乡村关系下的村庄维稳
当前维稳政策与措施都是以刚性稳定中的政治权力垄断为出发点的,正因为执政者保持了对政权权力的垄断,才能将维稳责任通过政治承包方式,自上而下地逐层分解[9]。维稳治理是乡镇政权的重要职能,但维稳的实现不可能完全由乡镇政权独自或事无巨细地来进行操作实施,维稳治理离不开村级组织(村“两委”)。
1.乡村关系的“淡化”与“软化”?
乡村关系一般用来指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它是影响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晴雨表。整体来看,相比于以往的强制性、紧密性等特征,税费改革后乡村关系开始出现“淡化”趋势。例如,赵树凯认为,乡村关系在农业税费改革初始呈现出“在控制中脱节”的特征,即从形式上看,乡镇对村庄的控制是强化了,但实质上乡镇政府与村庄社会却脱节了[10]。乡村关系的这种“淡化”主要是从强度层面和纵向维度来理解的,那么,在乡村关系的衔接方式和横向维度上又有何变化特征呢?从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的力量对比及其博弈关系来看,当前乡村关系出现“软化”和“形式化”趋势。贺雪峰认为,农业税取消以后,乡镇不再像原来那样依赖和要求村组完成诸如税费征收这样的硬任务,反倒是村组干部在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工资等方面有求于乡镇,因此,村组干部失去了与乡镇政权的讨价还价能力,乡镇可以凭借其相对优势地位对村组干部提出的任何要求置之不理,但乡镇却可以向村组干部直接下达任务,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工资或者其他款项。对村组,乡镇可以不再亲力亲为,以致使得村民很少有机会再在村庄内看见乡镇干部的身影[11]。魏小换、吴长春认为,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已逐渐从半正式、非正式的治理方式向形式化治理方式转型,其表现有:对村干部实施科层化管理如坐班制、村务管理文牍化(搞“软件资料”)、村庄治理行政化等,这种治理方式转变致使农村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农民上访增加[12]。
对于乡村关系和村级组织治理方式的上述论断,笔者不敢完全苟同,至少这些观点或结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也不完全符合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特征。如福柯所言,权力是微观的、多元的、分散的、无中心的,就如真理也是一种权力[13],“权力没有具体、确定的形态,只是一种关系;权力首先不是压制性的,而是生产性的;权力的运行不是自上而下的过程,有自身的意向性,属于双向、互动的支配关系”[14]。这种权力控制的辩证法同样存在于乡村关系以及村干部与村民关系中。在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中,政府对乡村的介入模式已从“强制模式”转向“适应模式”,“适应性政府介入模式”的“适应性”特征表现为:政府介入遵循农民本位主义原则,以满足农民公共需求为目标;农民个体在政府介入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政府与农民利益的相容性使得农民成为介入的受益人,并对政府报以政治信任[15]。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与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壮大,农村公共服务方式有着社会化、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种新形势、新特征给传统乡村关系带来新的变量,使乡村关系呈现多层次性[16]。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随着乡村治理内容的日益多样,乡村关系也更加复杂,并与乡镇政权的性质变化紧密相关。
2.“因事而定”乡村关系与村级组织的维稳任务
桐乡的个案研究表明,在当前新型城镇化中的乡村关系上,乡镇政权的优势地位仅仅是相对优势,而非绝对优势,不具有完全的支配性;乡村关系也是变动不居的,多元的,细化的,其具体关系形态是“因事而定的”。在桐乡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镇政权在计划生育、信访维稳、民生项目管理等事项中依然要寻求村组干部的支持和配合,离开了村级组织,乡镇政权就根本无法完成这些工作任务。在“因事而定”的乡村关系中,一方面,村级组织确实出现科层化、文牍化、行政化的倾向,这尤其表现在村干部选举、村干部薪酬发放、村干部坐班制以及党建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领域,但这只是部分事实,并非全部真相。因为,在另一方面,尤其是在涉农民生项目资源“进村入户”、经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四术”完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治理事项中,村级组织仍需开展“外部业务”,需要直接与村民互动,需要“真抓实干”,单单“玩文字游戏”还远远不够。总之,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既有“软”的领域,也有“硬”的领域,乡镇政权职能角色的发挥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村级组织来配合,纷繁复杂的工作目标任务共同影响并形塑着当前的乡村关系,使得乡村关系呈现出碎片化、弥散化的特征,所以说,乡村关系是随着不同工作领域和治理事项而变动不居的,是“因事而定的”。
在县级政权对乡镇政权的考核中,不断强化运用“一票否决”机制对社会稳定类指标等进行考核的同时,还出现乡镇政权把“一票否决”事项的考核压力向村级组织“下沉”、分解和转移的趋势[17]。而基层维稳治理任务就是这样进行分包和再分包的。在桐乡,每年乡里都会向村里下达信访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中,维稳工作目标内容包括: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切实做好敏感节点、重大节庆日期间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稳控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和谐四区”*“四区”指矿区、库区、工区、林区。创建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信访工作目标内容包括:全年不发生进京非访和5人以上(含5人)赴省到市集体访,10人以上到县集体访;按时完成各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每月20日前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化解,并将排查化解情况报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对排查出的信访积案要在规定化解时限内全部化解。同时,信访目标责任书也对奖惩情况做出规定。
“有上级的治理压力就有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它就能配置资源形成乡村治权,进行乡村治理。而没有国家的治理任务,农村基层组织就不会主动进行乡村治理”[18]。在桐乡,乡镇政权通过津贴发放、考核奖惩等一系列权力管理与监督技术将村干部牢牢控制在手中,以使其完成乡镇政权向各村分解、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这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乡镇政权对各村所开展的每月督查考核。当前乡镇政府与村“两委”职能及变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压力和职责日益加重[19]。以桐乡2015年6月份督查考核菜单中的政法维稳工作部分为例(见表1),可以看出乡镇政权对村级组织在维稳任务方面的分解情况。
表1 桐乡2015年6月份村级督查考核中政法维稳工作菜单检查表
三、人民调解与维稳的“焊接”
当前维稳已成为各级政府的硬任务与第一责任,而维稳的首要任务就是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20]。人民调解带有群众自治性质,一般被称为社会救济方式,但其处在国家正式权力和民间非正式权力中间地带,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互动的解纷机制[21],因为,“从人民调解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作为对接国家权力与基层生活空间的桥梁,人民调解从来就不仅仅是沿着单纯的解纷维度发挥功能;它的兴衰、作用程度,也总是同国家权力对其的支持力度保持同形的曲线”[22]。桐乡的实践表明,人民调解面临着国家干预问题,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来使人民调解服从、服务于基层政权的维稳目标。
(一)制度设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土地纠纷为代表的民间纠纷、由村庄腐败等诱发的干群矛盾、黑恶势力等制造的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较为凸出的农民信访以及非现实性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等[23]。在桐乡城镇化中,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突出表现在:一是治安刑事案件有升高趋势,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侵财性违法犯罪频率较高;二是城镇化建设发展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了一系列新型不安定因素;三是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企业改制问题等特殊群体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乡村调解不只是关乎国家治理(包括维稳)层面的村庄内部的定纷止争,抑或是法制现代化层面的农民法定权利的实现,而是牵涉到国家权力通过法律实践介入农民生活的深度与广度”[24]。桐乡人民调解机制的运作实践就是嵌入在整个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中的,进而被吸纳到维稳治理中。
人民调解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维稳的主要力量,桐乡建立起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及维稳制度。(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在村建立情报信息员*村的情报信息员是村支书。,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报告信息制度。各村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上登记备案,于当月25日前向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确保“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对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相关单位。(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必查、渎职必究”及“不要等、不能推、不准推”原则,对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调解,确保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零非访”和无群体性事件的目标。调解不成功的反复调解后,将调解情况及处理建议上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决不能让矛盾激化。另外,为有效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桐乡要求各村建立群众工作室。
桐乡为增强各村的责任心、紧迫感,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乡、村工作的主要盘子,与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行捆绑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主体方面,村支书、驻村干部是第一责任人,村管组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同时,领导干部按联系村和所分管的部门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责任制,对其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信访、维稳、综治工作实行“分片包保”*在分片包保中,领导干部需要承担包接待、包协调、包处理、包稳定的责任。和具体督查,指导工作和化解问题。另外,桐乡还实行定期督查、排名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桐乡专门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督查组,由乡纪委、组织办牵头,从党政办、政法委等部门抽调人选,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实行每月通报制、每季度考核排名制、年终考核评定制。年终考核倒数第一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技术保障:依附于村干部身份的调解员
与传统人民调解作为一项社会动员的国家治理技术一样,现代人民调解作为国家的统治术和社会治理策略,是国家权力延伸、渗透至城乡基层社会的触角和载体[25]。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桐乡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向桐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报人民调解工作;需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排查项目的完整性,绝不能虚报、浮夸和凭空捏造;需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以及主动受理的纠纷详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调处情况等具体内容。村里需要定期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台账上报至乡政法委综治办,综治办再汇总、制作以乡为单位的统计报表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县政法委,同时按照标准装订成册,留存档案。
桐乡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设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名,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按照1人代表15户农户的比例来确定。选举产生。但查阅桐乡司法所对全部调解员的备案资料后发现,这些调委会成员及其地位高低常常与其在村两委中的职务捆绑在一起,任期也随之变动,即一般由村支书来担任调委会主任,村主任来担任调委会副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或其他村民来担任调解员。正是由于村干部和人民调解员这两种身份的重合,使得在乡民日常生活世界及其话语体系中,纠纷当事人常常向“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寻求解决纠纷,而不是所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也就是说,在桐乡人民调解实践中,调解者的角色更多的时候是以“村干部”的角色而不是以“人民调解员”的角色来出现。桐乡为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也对村级调解员的案件给予一定的补助,桐乡政法委还组织、调动辖区内的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乡镇司法资源,对人民调解员每年开展两次业务培训学习活动。正是通过对调解员的身份、活动经费、能力培训等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技术,将村庄的人民调解吸纳到国家的基层维稳治理格局中,并最终将人民调解推向维稳的最前沿。
四、结语
在当前“全面维稳”体制下,基层政府的维稳技术呈现政治化而非法治化的倾向[26],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27]。通过贵州省桐乡的田野工作研究,发现,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民调解在农村纠纷解决体系的金字塔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主要化解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传统型纠纷。在压力体制与维稳逻辑下基层政府常常用垄断、科层制与指标量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28]。群众自治性质的人民调解是这样被卷入国家基层维稳治理格局中的:首先,国家通过“一票否决式”的淘汰赛机制将乡镇政权“吸纳”到维稳中,赋予其维稳的职责、目标和任务;接着,乡镇政权运用一系列权力技术来扭转乡村关系的“淡化”与“软化”倾向,并通过再造“因事而定的”乡村关系,把维稳任务继续向下分解,从而将村庄裹挟进维稳治理中;最后,乡镇政权通过制度设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及技术手段保障——依附于村干部身份的调解员,来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维稳的“焊接”,从而把人民调解推向基层维稳治理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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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世栋)
How did People’s Mediation Become the Frontier of Stability Maintenance:Based on Law Anthropology Research in Tong Town, Guizhou
Wen Bingcun
AbstractThe masses autonomy is the original design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but the people's mediationwas coerced into the nationalstability main tenantin practice. After field research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in Tong Town, Guizhou, the internal logic was found in the new urbanization process. First, thetownship regime was absorbed through the one vote veto knockout mechanism, and was given the responsibilities, objectives and tasks of stability maintenance. Then, thetownship regime decomposed and sank the tasks of stability maintenancethrough recycling depending on what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and pulled the village into stability governance. Last, the people's mediation was welded with stability maintenancethrough the system design of disputes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technical support of the mediator identity attached to the village cadres. Finally,the people's mediation was coerced into the nationalbasic stability maintenanceand pushed to the forefront.
Key wordsPeople’s mediation; stability maintenance; Town-village relationship; Dispute resolution; New urbanization
[收稿日期]2015-12-30
[作者简介]温丙存,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邮编: 4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