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利用遗失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盗取资金
2016-06-15刘慧宜胡朋
刘慧宜 胡朋
银行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开通新的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银行业务。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投诉人胡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63投诉,称其2015年6月发现在农行开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和网银均无法使用。7月14日,投诉人向开户行查询,发现办理的农行手机银行和网银均已被注销。投诉人称曾在2014年6月丢失过身份证并于7月初补办。
后经查证,有不法分子利用投诉人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在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和建行某分行分别开立了6个银行卡账户;同时,不法分子利用网银、支付宝、易付宝等渠道盗取胡某在建行的借记卡现金7090元。投诉人要求建设银行某分行和农业银行某分行注销假冒本人开立的6个账户,要求建设银行某分行赔偿通过支付宝、易付宝平台造成的7090元资金损失。
处理情况
受理胡某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向农业银行某分行和建设银行某分行转办该投诉。
经核实,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持遗失的真实身份证,假冒本人开立银行卡账户,开通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后盗取身份证本人银行账户资金的金融诈骗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胡某相貌相似,犯罪嫌疑人持胡某遗失的身份证到银行网点申请开立银行卡账户,他事先熟记遗失真实身份证年龄、地址等信息,以应对银行询问;银行联网核查通过,犯罪嫌疑人成功开立新的银行卡后,注销了胡某以前开通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等,开通新银行卡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第三方支付等,修改以前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犯罪嫌疑人通过该手机号码接收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的密码,盗取遗失的真实身份证本人银行卡的资金。
经调查核实后农行某分行和建行某分行注销犯罪嫌疑人假冒胡某开立的6个银行卡账户。 建设银行某分行赔偿胡某7091元资金损失,并支付5000元补偿胡某油料费、电话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已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规定: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中规定,客户为其所申请银行卡或所持有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可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第二条中规定,发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发起的支付指令扣划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应事先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时,由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身份并签订协议,取得持卡人授权。
本案中,与遗失真实身份证胡某本人相貌相似的犯罪嫌疑人成功假冒投诉人开立了6个账户,银行尽管对身份证进行了联网核查,但没有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在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中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户口本、驾驶证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银行为犯罪嫌疑人开立银行卡账户没有严格履行身份识别义务。因建行没有严格履行身份识别义务,使犯罪份子利用假冒身份开立的银行卡信息代替了投诉人真实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导致胡某银行卡资金被盗7091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银行机构应在发卡环节认真比对照片,确认身份。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对于持外地身份证申领银行卡的,要保持警惕,认真对身份证信息开展联网核查,存在疑义的,可由银行网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比对,同时询问银行卡申领身份证上出生日期、地址等信息,进一步确认身份。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还可以拨打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已存在的手机号码进行核实。
此外,银行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开通新的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银行业务。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对于取消原来开通的手机支付、网上支付并修改原来预留手机号码的银行卡申领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规定,要求银行卡申领人提供户口本、驾驶证等辅助证件进一步核实身份,询问银行卡申领人注销原来的短信服务、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的原因,拨打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已存在的手机号码进行核实,如接电话人否认办理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电子银行业务,则可以判断为假冒本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并可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