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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绩效对公众幸福感的影响
——基于广东省的抽样调查*

2016-06-13郑方辉谭玮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绩效幸福感法治

郑方辉 谭玮



法治政府建设绩效对公众幸福感的影响
——基于广东省的抽样调查*

郑方辉 谭玮

[提 要]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益,追求人民幸福。显然,法治政府建设绩效与公众幸福感存在内在联系,探究两者关系具有现实意义。基于独立第三方立场,构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利用10项公众满意度指标在广东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2014年度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均值为54. 45,公众幸福感均值为71. 52,两者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可有效提高公众幸福感。Order Logit回归结果进一步显示,政府服务态度、市场监管、社会治安、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5项满意度指标对幸福感起明显的正向作用,为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应简政放权,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治安,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法治 政府 绩效 满意度 幸福感 第三方评价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公众幸福指数导向下的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研究”(项目号11&ZD057)、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基地培育项目“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研究”(项目号2015JDPY09)及广东省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项目“法治评价研究”(项目号201502)资助。

一、问题与文献

(一)问题提出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 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事实上,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十余年来,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共识。但逻辑上,法治政府建设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追求人民幸福。因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①,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②;“人民幸福是衡量改革发展成效的标尺”③。显然,法治政府建设的终极目的在于人民幸福,两者存在内在联系。

在国民幸福总值的理论体系中,政府善治被视为公众幸福的重要维度,而所谓善治是以良法为基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④。良法与恶法相对应,构成法治、法治政府的范畴。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进入了转型期。基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判断,为规范市场主体与市场竞争,建设法治政府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内在需要。同时,改革开放激发了社会活力,但亦出现了愈演愈烈的官员腐败、贫富悬殊、机会不均、生态环境破坏、社会道德沦丧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触及体制的深层矛盾,但核心在于如何建设法治政府,驱动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因为“法治和人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⑤

法治政府建设客观上要求对建设的绩效进行测量与评判,这是政府组织管理及法治的内在要求,并进而衍生出新的概念范畴,即所谓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从学理上看,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是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的延伸,是目标性评价的拓展,一般指基于结果导向与公众满意度导向,对政府进行法治建设、依法履行职能职责的效益、效果、效率、回应性、公平性、质量等测量的活动⑥。评价结果形成法治政府绩效指数,成为社会观测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风向标以及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公众幸福感是个体体验,这种体验是主观效应的反应,但主观评价总是基于客观事实及环境条件。理论上,由于存在良法恶法之分,即使是良法也还要依赖于法律的有效公正实施,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未必直接等同于公众幸福感提升,对两者关系量化研究不仅能直观评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而且可探究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实现路径、方式与结果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形成纠偏机制。过去几年,学术界对此已有讨论,但基于缺失连续性大样本调查数据支持,一些理论性、经验性假设难以取得实证检验,规范性讨论不足以对两者关系提供量化指引。这种现实状况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空间。

自2011年开始,华南理工大学课题组在“广东省地方政府整体绩效评价”的抽样调查平台上,以搭车调查的方式,开展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该项评价体系构建了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于一体的指标体系,主观评价包含了专家评价、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绩效的满意度测量以及公众幸福感测量,形成大样本数据库,由此为两者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条件。本项研究利用这一测量体系与数据库,旨在探讨法治政府建设绩效,主要是主观评价结果(公众绩效满意度)如何影响公众幸福感,反过来,为了提升公众幸福感应该如何建设法治政府?显然,基于幸福最大化目标,对公众绩效满意度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对探究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因素与路径,提出改进宏观决策及公共政策的思路措施有着积极作用。

(二)文献评述

幸福感被视为个体的主观体验。围绕什么是幸福、为什么要研究幸福、如何影响幸福与测量幸福等主题,学界已有深入研究。针对影响幸福感的因素,广为接受的观点是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前者主要指自身情况(人格、自尊等),后者包括收入、就业、年龄、生活事件、文化、宗教等⑦。

政府善治是国民幸福的重要维度。对于善治政府与法治政府关系,严存生⑧、俞可平⑨、张文显⑩等人认为,好的社会治理称之为善治,民主法治是通往国家善治的途径与机制,是一种理想的善治。周安平⑪的解释是,善治评价存在主观性、垄断性和阶级性,而法治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人权保障性,两者构成对立,并非孰优孰劣,但从根本上说,法治才是最大的善治。学者认为法治不单单是法律的统治,依法而治,它还“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也就是在促进社会的价值”⑫。对于如何通过法治达到善治,肖金明⑬提出,一方面,要突出法律对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通过法律实施实现良好社会管理;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道德的关系,通过三者的合力增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梁莹⑭等人认为,要实现法治化的善治,应做到政府的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统一、加强草根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加快政府问责制建设并提高执行过程的透明性。

法治政府本质上也是追求人民的幸福。一般而言,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总是与公众幸福存在相关性,但对于两者的量化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价值导向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学界少有研究。在已有的文献中,郑方辉等⑮基于广东省2011 - 2014年公众幸福指数调查后发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公众收入对幸福指数有较大影响,而经济发展与公众收入提高离不开政府及法治保障。陈刚、李树⑯通过实证分析提出政府质量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高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但对低收入与高收入的群体影响程度不一,而衡量政府的质量需要看权力是否受法治的有效约束。Coggburn⑰也表示,一个规范和高效的政府,是一个权力受限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政府,这样的政府对公众的幸福有积极的影响。Ott⑱认为,好的政府维护人权与司法公正,良好的医疗、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幸福感,减少社会不公。这也正如Kim⑲等所言,高绩效、廉洁、法治的国家公众生活更幸福。至于如何打造法治政府,欧广源⑳提出,法治政府就是将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整个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善社会治安、保护生态环境、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归根结底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也就是说,幸福感从某种程度上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标尺。但幸福感与对政府的评价毕竟存在区别。对此,郑方辉、卢扬帆㉑在对公众幸福感高于满意度的研究中指出,政府善治仅为公众幸福的一个维度,政府不应该只是“承诺幸福”,而应该转变职能、放松管制,把政府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使“幸福权”掌握在公众自身手中。李文彬,赖琳慧㉒基于广东省的实证研究进行了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居民幸福感的研究,认为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政府提高管理,公正、公开、效率、廉洁、法治有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高。吴凡㉓的研究则认为公众幸福感受到环境保护的影响,环境质量关系人民身体健康,是人们幸福的前提条件。

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对两者关系研究有以下特点:一是法治政府对公众幸福感存在影响,政府善治是公众幸福的必要条件,置于现实条件,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关注民生,保障人权;二是由于对法治政府与公众幸福感水平测量涉及复杂的技术及资源问题,包括指标体系构建、数据信息来源等,故公开的文献未能涉足两者之间的量化关系。另外的原因在于:在西方语境下,政府是法治的产物,也就无所谓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在国内,两者关系研究涉及跨学科领域,加上政府信息公开度有限,法治政府建设起步不久,学界近些年才开始关注。

二、研究设计

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价,实质上是政府绩效理念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植入,涉及价值导向及技术手段,核心问题指向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内涵、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利用专家咨询调查,我们构建了包括制度建设、过程保障、目标实现、法治成本和社会满意等5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41项三级指标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这一体系的特点:一方面,以主观指标弥补客观指标由于信息不透明、数据获取困难及工作业绩难以量化度量的缺陷,其中,专家评议指标体现法治政府涉及内容的专业性,公众满意度测量折射法治的目的性,两者互补互证;另一方面,以客观指标强化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减少单纯主观判断在非理想的环境条件下可能造成的片面性。其中,主观评价包含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现实条件下,这种处理符合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和国内的实际情况,也充分体现专业性和可行性。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政府建设的绩效水平(变化)对公众幸福感影响(影响方向、程度及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由于法治政府建设绩效指标体系中的四项客观指标数据现阶段存在不易获取或体制内数据源信度较低等原因,而专家评议的操作难度及成本较高。基于绩效评价的公众满意度导向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目的在于人民满意等两方面因素考虑,从操作的可行性出发,本研究以公众法治绩效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政府的绩效水平的指标体系。与幸福感单一问题测量比较,两组变量的评价主体相同,均为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公众。不同的评价内容(满意度及幸福感内容)构成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由于评价者为相同的主体,研究方案设计可从技术层面上降低系统误差,即同一主体在同一问卷中对不同的问题做出满意度评价,避免了不同主体因为价值观念、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原因所带来的不可比较性。

(一)变量与指标体系

从技术层面看,衡量政府法治水平不同于衡量政府经济职能作为,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本文涉及幸福感测量与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指标体系。幸福感受心理因素(权利、平等、自由、价值等)及物质因素(就业、收入、政策、消费等)影响,物质因素又称为外部性因素,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幸福感测量,本文采用单一指标。对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测量,本文借鉴及采用华南理工大学课题组开发的指标体系(表1)。具体而言:

一是被解释变量——幸福感。针对个体对象,采用单一综合问题(过去一年,综合各种条件,你的幸福感如何)进行评价评分(1为“非常不满意”,10为“非常满意”),通过抽样调查取得基础信息。

二是解释变量——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包括对法律规章建设、法治过程保障、法治目标实现、总体目标实现等四方面的满意度。每一方面又可再做细分,形成一个由1项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0项三级指标组成的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权重方面,借鉴层次分析法,在预研究及试调查的基础上,以咨询调查的形式对36位行业专业人士(理论工作者及实务人士)进行了问卷调查,参考统计结果,确定了具体指标的权重系数(见表1)。在指标值度量方面,采用十分制,1表示“非常不满意”,10表示为“非常满意”。

表1 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测量指标及权重

三是回归设计。基于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10项指标、公众背景变量与公众幸福感指标中兼有连续变量和分类变量,本文采用Order Logit回归模型,对两者关系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而言,分三步进行。一是根据已有统计信息初步感知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对公众幸福感的相关关系;二是在确保两者存在显著性关系的前提下,根据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三级指标结构,采用Order Logit模型对10项指标变量及公众背景变量进行回归;三是根据回归结果分析满意度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及作用过程。

(二)基础数据来源及样本结构

基础数据的可靠性与代表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技术要求高及投入资源较多的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采用搭车调查方式,调查覆盖全省所有县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对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进行普查,县以下进行抽样。调查对象为18 -70岁常住人口;调查时间为2015年2月1日至3月30日;针对时段为上个年度(2014年,考虑到中国人的年度概念,一般以春节为限);考虑到问卷体量较少,问题简洁直观,调查主要采用定点拦截方式,并以性别、年龄、户籍等因素为配额条件,之后以电话访问为辅助,校正样本结构。问卷中主题问题使用十级量表,以保持连续性。实际执行中,全省按抽样方案计算样本量25200人,回收问卷25153份,有效问卷24706份,合格率98. 2%。21个地级以上市有效样本量如表2:

表2 2014年度广东省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调查地级以上市有效样本量

合格问卷采用SPSS 22. 0软件录入统计,之后针对样本结构进行分析,包括年龄、性别、收入、职业等,结果与当地常住人口总体结构进行对照发现,样本具有良好的代表性。样本基本情况是:性别结构中,男占50. 1%,女占49. 9%;户籍结构中,本市县占70. 3%,本省占22. 1%,外省占7. 6%;年龄结构是:18 - 20岁占10. 6%,21 - 30岁占21. 2%,31 - 40岁占22. 4%,41 - 50岁占20. 3%,51 - 60岁占16. 6%,61岁以上占9. 0%;学历结构中,小学占3. 8%,初中占12. 1%,高中/中专占36. 0%,大专占21. 9%,本科占21. 3%,研究生占5. 0%;职业结构中,外企员工占7. 0%,私企员工占17. 6%,国企员工占7. 6%,科教文卫占5. 9%,公务员占2. 7%,自由职业占12. 0%,私营业主占13. 2%,失业/下岗占7. 4%,学生占12. 7%,农民占8. 5%,其他占5. 2%;收入是重要的背景变量,统计结果表明:家庭年收入2万以下占1. 7%,2 -5万占5. 3%,5 -10万占22. 1%,10 -15万占53. 4%,15 -30万占12. 7%,30 -50万占4. 1%,50万以上占0. 7%。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统计结果与相关性分析

合格问卷经统计分析获得2014年度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幸福感总体结果与指标结构值,如表3。

表3 2014年度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幸福感

上述结果的主要特点:一是2014年度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公众幸福感评分介于60与85之间,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介于40与65之间,同时,幸福感(均值为71. 52)比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均值为54. 45)高31. 3%(如图1)。二是对于不同地市,满意度与幸福感存在对应关系。如佛山市和珠海市满意度包揽前两位,同时分列幸福感二、三位。满意度最后两位分别为茂名市和揭阳市,幸福感排名亦一致。从而可初步推测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幸福感之间存在一定相关性。三是从10项满意度指标评分值看,服务态度、政府廉洁、政策公平、执法公正满意度偏低,但此四项指标得分较高的市,其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公众幸福感亦较高。以服务态度满意度为例,全省均值为52. 34,居10项指标的最低值,高于均值的9个地市中,有8个位于珠三角地区,说明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珠三角地区政府服务态度较好,公众满意度较高,这与佛山市(60. 30)、中山市(58. 70)、珠海市(58. 40)排前三位的情况相符,进一步显示政府服务态度满意度较高的地区,其公众幸福感也较高。由此,可推测服务态度、政府廉洁、政策公平、执法公正等四项指标为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的关键指标。进一步运用SPSS 22. 0统计输出21个地级以上市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幸福感的相关关系系数,二者Pearson相关系数为0. 851,表明公众幸福感与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亦存在较强程度的正相关。

图1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公众幸福感与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关系

(二)Order Logit回归分析

从同类研究来看,有三种因素影响着公众对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的评价:一是公众背景因素,包括性别年龄等生理因素和收入职业等社会因素;二是外部社会环境因素,如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文化、历史传统等;三是技术性因素,如抽样调查手段,公众对评价内容的可受性,社会开放交流程度,信息对称性等。考虑到针对性及有效性,我们选择公众背景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加以分析,假定公众满意度既与法治政府绩效相关,也与公众背景特性关联。具体而言,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与幸福感的关系,除了10项满意度指标外,性别(S)、户籍(C)、年龄(G)、学历(E)、职业(O)和家庭收入(I)等公众背景也是不容忽视的变量。同时,为提高回归结果的简洁度,根据“公众幸福感”(P)得分高低将变量“幸福感”划分为“幸福”、“比较幸福”、“一般”、“比较不幸福”和“不幸福”等五个层级,获得新变量“分类幸福感”(H)。基于以上设计,利用SPSS 22. 0软件,令10项三级指标为自变量,“分类幸福感”为因变量,6项公众背景为控制变量,进行Order Logit回归分析。回归首先考虑到主观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多重线性关系,对10项三级指标的所有二阶和三阶进行度量,根据回归结果(Sig.>0. 05)排除多重线性关系可能性;之后不考虑多重线性关系,将变量重新输入,结果如表4:

表4 Order Logit模型回归结果

上述结果显示,在95%置信区间内,构成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的10项指标中,除了“政策公平满意度”之外,其他指标均与公众幸福感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其中,执法公正满意度对幸福感产生负向作用,其他8项对幸福感产生正向作用。这与上文中初始的判断相左,究其原因,应是直观数据中并未对公众背景进行控制所致,换一个角度说明公众背景对幸福感的影响作用。10项满意度指标中,政府总体表现、社会治安和依法行政满意度对于幸福感的影响相对更明显。至于公众背景,仅户籍对幸福感的作用不显著,而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和家庭收入都对公众幸福感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男性的幸福感比女性更低;18 -20岁、31 -40岁、41 -50岁等三个年龄层相较其他年龄层的幸福感较低,且年龄层更低,不幸福感更明显;学历与幸福感明显呈正相关,即学历越高,幸福感越高;外企员工、学生、私企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幸福感相比其他职业更高,其次是私营业者、公务员和国企员工,而失业/下岗者、科教文卫工作者和农民幸福感最低。家庭收入与公众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曲线呈“先降后升再降”的“倒U”形态,其拐点分别为2 -5万及15 -30万。也就是说,家庭收入为2万以下以及15 -30万的公众幸福感比起其他收入情况的家庭更高。

另一方面,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公众背景及幸福感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表明,满意度与幸福感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就具体指标而言,幸福感与“政策公平”满意度无显著相关关系,但与政务公开、政府服务态度、政府服务效率、市场监管、政府廉洁、社会治安、执法公正、依法行政和政府总体表现等九项满意度呈显著相关性,这一特点,亦可以从图1中几近平行的两条曲线中得到印证。就相关性较强的8项指标而言,执法公正满意度对幸福感存在负作用,这一现象令人回味,甚至不可思议。可能的原因:一是地方执法形式多于实质,公众面对的地方“规则”与法律法规存在距离,甚至逆向而行,不少典型的个案显示,在缺乏有效监督及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实状况下,基层执法不少沦为权力寻租,甚至成为盘剥公众的一种手段。二是调查数据可能存在失真现象。由于执法公正涉及所谓维稳等敏感问题,出于各种顾虑,受访公众在访问中未必真实表达自身意愿,产生“真实的谎言”,这种现象亦在类似调查中时有发生。同时,其他的几项指标中,政府服务态度、市场监管、社会治安、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5项满意度对幸福感的正向作用较为明显,这种现象符合常理,亦意味着成为提升幸福感的重点指向。

四、结论与思考

哈耶克曾经指出:“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官方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从而根据这种认识规划个人的事务”㉔。可以说,法治也是规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一种规则。现代意义上,政府合法性的源头在于人民授权,这一授权的意愿是追求授权者的幸福最大化。

衡量法治政府绩效是复杂的技术工作,英国法学家韦德曾经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四项标准,即:政府依法行政,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和公民的争议由独立于政府的法院解决;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㉕这些标准可视为法治政府的评价尺度。不过从法治内涵属性及评价的技术要求来看,公众满意度构成基本维度。探讨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对公众幸福感的影响,在广东省大样本量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度21个地级以上市法治满意度与幸福感之间Pearson相关系数为0. 851,公众幸福感均值为71. 52,幸福感高于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同时,政府服务态度、政府廉洁、政策公平、执法公正等4项满意度结果对幸福感影响较为明显。Order Logit回归分析进一步表明,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三级指标中,执法公正满意度对幸福感起有限反作用。政府服务态度、市场监管、社会治安、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5项满意度指标对幸福感的正向作用较为明显。为此,应强化政府在行政服务态度、市场监管、社会治安、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广东而言,尤其应在创新驱动、绿色共享发展方面做足文章,简政放权,加快政府本身的改革及民主化进程,因为“人们参与直接民主的可能性与幸福之间有着显性且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在幸福影响因子分析方面,民主这一因素比其他人口学和经济因素解释力更大,因为民主建制有助于塑造出一个向上流动机会较多、社会宽容度较高的社会,二者均有助于幸福的提升。”㉖

20世纪70年代,不丹国王提出国民幸福指数(GNH),他认为,“政策应该关注幸福,并应以实现幸福为目标”,人生“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保持平衡”,并将政府善治、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国民幸福总值”(GNH)的基本维度㉗。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度转型期,新世纪以后,社会对法治、幸福等词的关注和祈求折射社会变革的强大需求。对法治政府而言,核心在于良法善治,保障人权,即保障人民追求幸福最大化的权利。因此,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绩效,不论采用什么体系都不能偏离追求人们幸福感的导向。当然,基于客观条件限制,本项研究以公众满意度代表法治政府建设绩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应对此进行完善和改进。

①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北京:《人民日报》,2013年3月18日,第1版。

②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摘登)》,北京:《人民日报》,2010年3 月6日,第2版。

③李克强:《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六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日,第3版。

④新华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北京:《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1版。这是中共中央全会文件首次使用“良法”这一专业的法学术语。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 / theory. people. com. cn/ n/2015/1112/ c40531 - 2780655 6. html,访问:2015年11月12日。

⑥郑方辉、冯健鹏:《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年,第68页。

⑦E Diener,RA Emmons,The Independence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Affect,Washington,U. S. A.: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Nov 1984. 47(5):pp. 1105 -1117.

⑧严存生:《社会治理与法治》,济南:《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第22页。

⑨俞可平:《公正与善政》,南昌:《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7~9页。

⑩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6~28页。

[责任编辑 周联合]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14X(2016)03 -0223 -11

作者简介:郑方辉,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 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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