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的思考与研究
2016-06-13上海市司法局
王 琼 邓 燕(上海市司法局)
构建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的思考与研究
王琼邓燕(上海市司法局)
公证公信力建设,是对公证工作全局性的要求,是处理公证内在要素之间的关系,处理公证与外部制约因素关系的最高宗旨。进一步深入开展公证公信力建设,离不开对公证公信力建设与公证工作实践关系具体规律的深入研究。公证工作实践有各不同实践主体,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工作的推动与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发挥,公证工作主体的实践及协同推进;公证工作实践还有不同层次如价值实践、制度实践和服务实践等。公证公信力在社会公众眼中的程度?如何对公证公信力进行客观的评价?能否构建出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来对公证公信力进行量化考评?为此,本课题组开展了广泛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以期推进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的完善。
一、公证公信力概述
(一)公证公信力的特点
公证公信力具有独特的特点,使其成为整个社会公信力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是作为预防性的法律手段,公证服务的触角涉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即从当事人前来咨询踏入公证处大门的第一步,一直到公证文书最后得以在使用部门获得使用。公证的公信力可以体现于人们民事、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中,覆盖面广。二是主动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其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或选择,使当事人通过公证服务感受到公证的公信力。三是形成性。2006年《公证法》实施后,公证机构已逐步摆脱了以往国家机关的定位,成为依法履行证明职责的证明机构,需要依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通过专业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四是直接性。公证机构作为窗口单位时时与公众接触,当事人每一个诉求所获得的反馈都可以转化为他们对于公证公信力的感受。
(二)公证公信力的价值
公证公信力是公证活动使公众信任的力量。一方面是公证活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社会信用,另一方面是民众对公证活动的信任以及因信任而产生的尊重与服从。公证公信力关键在于“信”字,其实质是指公证行为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符合的程度,既包括公证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也包括公众对于公证活动所体现的公平公正价值的信任与评价。
1.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是维护整体司法权威的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必然有一个顺畅的法律运行秩序。法律运行是包括法的制定、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的完整过程。其中作为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又是由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公证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组成。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公证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是维护整体司法权威的需要。
2.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包括公证员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群体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有着特殊的责任。公证活动主要围绕民事活动而开展,与百姓的接触面非常广泛,因此一个较高公信力的公证制度必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特殊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社会大众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的信仰。而公证活动涉及面非常广,从老百姓的日用小事到国家的重大工程,从国内的证据保全到涉外留学定居,无不需要办理公证,而在这个过程中,有着良好公信力的公证活动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一个良好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能够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3.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证制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就是预防纠纷。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公证事项,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规范地进行民事活动,增强了民事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纠纷防患于未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现状
(一)公证公信力现状与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证制度在恢复重建后得到迅速发展,公证开始涉及社会经济、民事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保障经济建设、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公证机构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但公证公信力建设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尚有差距。一是公证质量受到逐利思想冲击。公证业务恢复重建30多年来,公证业务无论是规模还是精细化程度已今非昔比。这一方面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另一方面与广大公证行业人员的努力分不开的。然而公证改革所带来的分配方式的转变使得部分从业人员在心理上发生了变化,开始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并在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中逐渐放松了公证质量,导致“人情证”“问题证”出现,直接损害了公证公信力。二是程序规则有待进一步规范。公证公信力是人们对公证活动的价值取向及实际效应的一个评价。作为一项制度性活动,建立科学完备的公证程序规则体系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关键。特别是出现问题后的追责纠错机制能否落到实处更是决定了社会公众对于公证公信力的评价。三是行业机构的过度保护态度。作为一项法律服务活动,公证在法律认识、程序理解和文书制作上出现差错是难免的,也绝不是无法接受,其本身对于公证公信力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但倘若公证行业或公证机构对过错公证员过度保护,则将错失扭转负面评价的最后机会。四是公证队伍缺乏职业荣誉感。自从《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公证员必须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我国年轻公证员的专业知识大幅度提高,他们加入公证行业,在整体上提高了行业专业水平。但是高专业知识水平并不能与高职业道德水平必然画等号。由于近年来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改革动作频出,间或挤压公证的生存空间,使公证从业人员不安定感增加,从而催化了公证员之间争抢业务,职业荣誉感缺失。这也是影响公证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二)公证公信力体系的构铸
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有力于促进公证人员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使命感、促进个案正义的责任感等正确的公证执业价值观的形成,有力推动科学的公证制度体系的完善。而公证公信力建设与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公证改革发展规范,需要通过探索科学的规则制度体系去实现。重铸公证公信力体系,就是要合理定位公证员、公证机构和公证协会的职能与作用,恰当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公信力评价体系,从而引导和规范公证行业内部的行为,推动公证公信力建设不断向前迈进。
1.指导思想。重铸公证公信力的指导思想,就是在公证实践中着力处理好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协会的关系,形成培育和建设公证公信力的内生秩序,从而产生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内生动力。共同构成公证公信力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
公证员承担具体的执业活动。公证理念、公证制度,都要在公证员的执业活动中得到体现和检验。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加强和落实,最终要通过公证执业来落实,而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活动的效率,也最终在公证执业活动中实现。公证执业活动是公证活动的核心,是公证制度的基石,公证机构、公证协会都应为公证执业做好服务工作。
公证机构提供良好的执业内部的服务环境。公证机构存在的意义在于为公证执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公证机构的主体是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合理规划发展、管理和运行、人财物配备,都应该体现出公证员的主体性。
公证协会整合公证力量,提供行业整体对外宣传与行业性交流,创造良好的公证执业环境和公证文化环境。如开展行业形象建设、加强行业规范性建设、公证改革发展规范和公证职能作用的规律性研究、公证行业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交流与协作等。
2.主要任务。构铸公证公信力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公信力评价体系,从而实现公信力的量化评价。公信力本身是一种主观感受,倘若缺乏一套客观的评价体系,则公信力就是一个空中楼阁,无法落到实处。为此,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在2013年11月举行的公证公信力建设研讨会上提出“可感知的公信力”概念。他指出,公开才能公正,公正必须公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工作内容,特别是公证事项、公证程序。也就是说,公证的公信力只有被人民群众所普遍“感知”,才能真正获得理解、尊重和遵守。“可感知”本身就是一种客观评价,可以在不同的纬度上被分解为硬件条件与软件条件、案卷质量与服务质量、正面评价与负面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等多个方面。同时这些方面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公证工作的具体环节,从而可以被以量化的方式进行打分。最终又可以将这些分数按照科学的公式集中起来,形成公证公信力的整体得分,直观地体现出公证公信力的高低,为补短板促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引和依据。
三、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的构建
长期以来,公证公信力缺乏一个客观评价的体系,无论从整体还是个体的角度都无法对公信力的高低进行衡量。因此,要摒弃主观上的好恶而从纷繁复杂的公证工作中梳理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指标来对公证公信力进行相对客观的评价,并以此来检验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行业在社会中的公信力程度。
(一)构建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1.公证办案质量高并不必然体现为公证公信力高。多年以来,全国公证行业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具体办证业务的规范化,狠抓公证办案质量,使公证质量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公证公信力状况并非与想象的一般同步得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评价除了公证行业内部的业务评价以外,还包括社会对公证服务能力、公证促进维护民事合法权益的程序等有关。
2.公证个案往往对公证整体公信力产生极大影响。一件有瑕疵的公证案件往往会否定成百上千件正确公证案件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受情绪支配对公证公信力的判断带有浓重主观主义,如果再辅之以媒体渲染,会引起社会公众更大程度的非理性评价。
3.缺乏科学评价标准的体系来准确反映公证公信力状况。无论是公证行业内部的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二者单取其一都会让公证公信力评价失去客观性与全面性。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价方法,无法系统性明确评价公证公信力的原则和预期目标,对公证公信力状况的了解一直处于片面而零散的状态。很多时候社会对公证公信力的评价往往只是对公证文书与其要达到的维护合法权益的直接相关性所作的价值判断,公证行业内部对公证公信力评价则往往执着于公证卷宗质量的高低,二者均缺乏以信息参数为基础的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系统化认知。
(二)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构建的步骤
构建公证公信力需要以下几个环节。一要明确公证公信力评价的目标和原则;二要选取公证公信力评价要素及确定各要素相应权重;三要确定公证公信力的评价方法;四要是检验并修正公证公信力评价指标体系。
1.明确公证公信力评价的目标和原则。公证公信力评价的目标是以系统化评价为方法,科学全面地分析和透视当前公证机构的公证公信力状况,社会法治环境因素对公证公信力的影响,从而探寻公证公信力建设中存在的近期阶段性问题和长期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指导公证机构有的放矢地改善并提升公证公信力。
公证公信力评价的原则,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参与性、有效性原则。科学性是指公证公信力评价必须尊重公证工作的基本规律;客观性是指公证公信力评价必须以客观数据、材料为依据,避免以主观臆断和一般性定性判断代替;参与性是指公证公信力评价应该包括公证行业内部如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行业外部包括如律师、法院等和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社会公众,避免成为小圈子打转而失去其本身的“公信力”;有效性是指公证公信力评价的结果要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公证公信力实际状况,并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和尊重,从而为公证行业、公证机构提高公证服务水平,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提供参考。
2.合理选取公证公信力评价要素。公证公信力评价要素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参数及确定相应权重。实际上,科学的评价机制必须介入统计学的方法以形成比较完整而相对严密的量化评价机制。以下介绍大致思路。
(1)评价主体。公证公信力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综合性地把握公证行业内外对公证公信力的评价及影响,准确地把握公证公信力状况。根据公证工作实践情况,选取四类评价主体:公证机构评价指数,即公证机构对公证公信力的自我评估;国家机关评价指数,即与公证机构有直接业务关系或指导关系的如司法行政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机关、档案机关等对公证公信力的评价;公证当事人评价指数,即指公证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公信力的评价;社会舆论评价指数,即指媒体、学者、公众等对公证公信力的评价。
(2)评价参数。由于本质上公证公信力是一种主观感知与评价,不妨选取“公证公信力感知指数”来描述各评价主体出于其自身利益及立场出发而作出的对公证公信力的主观感受。另外一些重要数据也应纳入公证公信力评价指标如公证投诉的化解率等。
(3)确定相应指标的权重。公证公信力评价机制的核心是公证公信力的量化评价。根据该评价机制的层次结构,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包括各评价主体与相应数据分析相结合。具体而言,要考虑到公证公信力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因而应侧重于外部评价;侧重于与公证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公证当事人,与公证活动直接相关的国家机构。
3.确认公证公信力的评价方法。统计学中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总评价,有综合记分法、指数综合评价法、最优值距离综合评价法、标准化法、功效系数综合评估法等。这些方法都可以成为公证公信力评价的方法。比较简单地可采用综合记分法。综合记分法有三个步骤:一是具体细化并确定各评价指标的分值范围,构成公证公信力感知指标体系;二是确定各指标的记分方法;三是分别根据权重记算分值。
4.检验并修正公证公信力评价要素体系。公证公信力评价要素体系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通过公证公信力评价要素解读,重视提高对公证公信力各项要素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进一步检验和修正公证公信力评估体系,合理调整要素的数量、权重和评估方法,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的评估机制的科学性。同时要重视建立公证公信力评价反馈机制,各公证机构在接到公证公信力评价报告后,要针对报告所反映的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以研究改进。
(三)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指标分析
为建立一套层次合理、关系清晰、简便易行的评估体系,确保评价指标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出公信力的各个方面,课题组参考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结合公证工作的自身特点,经过反复征询、修改、测试,最终确定了具体的指标。(见下表)
1.确定一级指标。一级指标的选取原则在公证工作中具有某一部分的代表性。而且这一部分既可以作为公证公信力整体评价的组成部分,又可以相对独立地单独进行评价。经过分析,一级指标确定为以下五个方面。
(1)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文书是公证公信力的载体,是公信力的外化形式,也是连接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文书使用部门的纽带。公证文书质量的好坏将对公证公信力的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公证文书的公信力1 0%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有无文字差错适用法律正确使用部门接纳文书制作水平文书排版规范公证书内容符合当事人预期接待场所环境门市等待时间服务承诺兑现投诉处理及时参与公益活动媒体良性互动办证程序合规主动调查证明材料公证质量检查结果接受外部监督跟进新兴业务对外沟通顺畅满足不同服务层次再来办证意愿衣着整洁得体遵守职业礼仪言行保持中立办案经验丰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证质量检查结果廉洁自律对法律的掌握熟练有一定研究能力受当事人表扬情况各类获奖情况处理投诉争议的公正性行业透明度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预防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测评结果对于投诉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媒体负面报道从业人员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证机构的公信力3 0%公证公信力公证员的公信力3 0%公证行业的自律能力1 0%严重影响公证公信力的行为2 0 %
(2)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作为公证书的出具部分,公证机构在整个公证活动中承担了主体的作用。由于我国公证制度所采用的是机构本位的体制,因此公证活动中的所有成果和后果都是由公证机构来享有或承受的。公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价主体还广泛参与到了文明单位、优秀公证处等评比活动中,这些评比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公证公信力的体现。
(3)公证员的公信力。公证员是公证活动的实施者,以其主观意识和行为为公证当事人进行咨询、受理、办理直至最后的审批出证。由于公证员与公证当事人接触上的直接性,使得公证员个人在自身形象和素质上的高低最为直观影响着公证的公信力。
(4)公证行业的自律能力。公证协会有着自律的职能,公证行业经常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进行宣传或举办活动。上海市公证协会于2011年被授予“2009-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在全国首开了以行业协会为创建文明行业主体的先例。因此,公证行业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5)严重影响公证公信力的行为。作为一项服务性工作,公证工作难免会由于法律理解的问题、交流沟通的问题或是需求差异的问题而产生纠纷和矛盾。这种纠纷和矛盾倘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有可能激化为上访等事件。由于这类事件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将极大影响公证公信力,甚至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使整个公证行业长期以来的公信力建设毁于一旦。
2.选取二级指标。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同志于2014年提出:要“坚定执业理念,坚持执业为民,牢固树立公证公信意识,认真办理每一起公证事项,建设让人民群众可感知的公证公信力。”由于公证公信力的认知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因此在选取二级指标时应特别注重指标的“可感知性”。
(1)硬件指标和软件指标。软硬件条件是整个公证体系中最容易进行量化评价的部分。硬件条件是社会公众对于公证的“第一眼形象”,接待环境是否宽敞整洁、接待人员是否仪表大方、便民设施是否设置到位、告知提示是否准确醒目,这些都是公证公信力最直接的反映。实际上,公证当事人在迈入公证处申办公证之前就已经通过对于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外在形象作出了主观评价,而这种先入为主的评价又直接决定了公证公信力在公众心目中的标杆所在。在通过良好的硬件条件有效提升公证形象的同时,公证行业还要着力打造优秀的软件条件来维护和提升公证公信力。如公证处不仅要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现有的公证业务,还需要对社会中所产生的新政策、新问题、新挑战具有足够的敏感度、认识度和研究能力,有针对性地进行新业务的研发。倘若回应不了社会的诉求,公证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公证的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2)内部指标和外部指标。公证公信力的评价主体可以分为内部主体和外部主体。内部主体包括公证员、公证处和公证行业的自评;外部主体包括邀请社会监督员评测、公证当事人问卷调查和各类评奖机构评价等形式。在此基础上可以将评价指标划分为内部指标和外部指标。内部指标可以从目前公证行业已经实施的各类管理措施来提炼出。例如,在公证员方面,包括年度质量检查的结果、廉洁自律的情况、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研究能力等;在公证处方面,包括全处年度质量检查的结果、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对于新兴业务的研发和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的办证要求等。外部指标则包含了主动和被动接受社会测评的结果。公证行业已建立了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公证行业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和指正;许多公证处也设置了公证服务的回访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的方式了解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外,现有的文明单位、优秀公证处、优秀公证员等评选工作也有着一整套现成的评测标准,这些评选结果也可以直接作为公证公信力的指标。未来,还可以建立专门针对公证当事人“客户体验度”指标、了解公证当事人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意愿,从而最为直观反映出公证公信力的程度。
(3)纵向指标和横向指标。公证工作有着自身的办理流程,为了全面展现公证的公信力,公信力指标的选择应当纵向涉及公证工作的全过程。例如,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员是否衣着整洁得体,是否言行保持中立,是否让人感觉基础扎实、经验丰富、具有权威,是否能够兑现服务承诺;在办理过程中是否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是否能够解决疑难的问题;在出证时公证书是否格式规范、没有差错;在产生问题和投诉时能否及时化解、能否理性看待与媒体的关系、进行良性的互动。纵向指标代表的是公证公信力的“合规度”,是公证公信力的内涵。
公证是社会系统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证的工作成果能否在其他使用部门获得足够的认可和接受是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公证与房产登记部门、银行、法院、外事办等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但是基于对法律理解程度的不同和理解方式的差异,公证行业与这些部门在具体个案上也会出现争议。由于使用部门在公证书的使用上具有主导地位,倘若公证书不能得到顺利使用,不管原因为何,都会影响公证公信力。因此,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中还需要将公证文书在各部门间的使用情况作为重要的横向评价指标。横向指标代表的是公证公信力的“适用度”,是公证公信力的外延。
(四)公证公信力指数的测算
1.测算方式。公证公信力指数的测算包括主观测评、客观测评在内的多个方面。因此测算的方式也不能简单化和单一化,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测算方式,才能得出全面可靠的评价指数。
(1)问卷调查。通过专业的调查公司设计一套科学的问卷。在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或在等候区等候时邀请他们对公证处的软硬件环境、公证员的仪表、谈吐、专业程度等可以直观反映的指标进行打分。将这些分数作为评价公证公信力的基础。
(2)回访制度。公证书的出具不是公证活动的结束,而是开始。问卷调查只能针对公证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直观感受,公证书出具后是否存在差错、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运用、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都是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变量。因此还必须制定一个完备的回访制度,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了解公证书的使用情况,从而确保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的完整性。
(3)自评制度。各公证处和公证员都要对其自身在履行公证职能,落实为民服务方面的表现作出自评。自评考量的是公证处和公证员对自身公信力水平的认知程度。一个良好的自知有助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提高服务水平、在遭遇问题时主动进行反思改进。
(4)互评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上的互评:一是各公证处和各公证员之间的互评。通过互评找到别人眼中的公信力水平和自己眼中的公信力水平是否存在差距,从而为奖优惩劣提供依据。二是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协会之间的互评。例如公证质量检查、各项行业评优活动、行业处理投诉情况等均可以囊括于此。通过这三者间的互评可以了解到整个公证行业目前公信力的大致情况,也对公证行业内部各项具体评测指标基本覆盖。
(5)外部测评。公证行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房产交易中心、法院等有密切联系的部门通过其对公证书的使用情况对公证公信力作出客观评价。从这些外部测评中能反映出公证公信力在整个社会上的认可度。使公证行业可以及时就存在的问题与这些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弥补或减少其对于公证公信力的影响。
2.测算比例。一级指标的权重分配较为容易。由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整个公证公信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无论在考评的参与度还是可评价度上都较为容易量化,因此在公证公信力指数中各为其分配30%的占比。
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在整个公证公信力体系中虽然也很重要,但由于公证文书的受众有限,通过公证书来对公证公信力作出评价的主体在数量上与能够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出评价的主体相比稍显不足,因此仅为其分配10%的占比。与之情况相类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能力也由于评价来源有限,所以也只分配10%的占比。
严重影响公证公信力的行为虽然来源较少,但对公证公信力的破坏性巨大。因此要特别重视对于严重破坏公证公信力行为的检测,将其纳入到公证公信力评价体系中。为彰显其重要性,为其分配了20%的占比。
相对而言,二级指标较为繁复,而且各指标间对于公证公信力评价也存在着权重不同。要厘清指标间的权重,就需要组织业内外人士通过问卷形式(见附件)对所有的二级指标进行打分,了解在他们心中何者对公证公信力的影响更大。这是未来在完善这个评价体系过程中所要着重去做的。
当所有的二级指标权重确定后,就可以通过本节第一部分所述的测评方式进行量化打分。首先各一级指标将会相对独立地得出该部分的得分,再有这些得分根据各自所分配的不同占比进行换算,最终评价出一个科学的公证公信力指数。
附件 二级指标权重评测表请您评判,下列指标对公证公信力影响的大小,1位最低,5为最高。
公证公信力是抽象的,它看不见摸不着,是一种精神层面的主观评价。但公证公信力又是可感知可构建的。它在公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中构建,在公证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业自律的加强中构建,在公证执业精神和公信力观念的培育中构建,体现于公证公信力评价机制、公证社会监督机制和公证失信惩戒与责任追偿机制中之中,体现于扎扎实实的公证服务中。
(责任编辑赵海鸥)